為規範山東省鐵路發展基金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務院關於改革鐵路投融資體制加快推進鐵路建設的意見》(國發〔2013〕33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山東省鐵路發展基金設立方案的批覆》(魯政字〔2016〕126號)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省鐵路發展基金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務院關於改革鐵路投融資體制加快推進鐵路建設的意見》(國發〔2013〕33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山東省鐵路發展基金設立方案的批覆》(魯政字〔2016〕126號)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山東省鐵路發展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山東省人民政府主導設立的專項建設基金,是以政府資金為引導的多元化鐵路投融資市場主體。按照加快完善現代市場體系和加快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基金的設立和運作充分考慮鐵路行業特點和我省發展實際,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發揮政府的積極引導和監督管理作用,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
第三條 基金要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吸引社會資金投入,擴大鐵路建設資本金來源,解決我省鐵路建設資金需求。
第四條 基金存續期10-15年,可視情況續期。山東鐵路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省鐵投公司”)為基金主發起人,山東省土地儲備開發集團有限公司、山東發展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山東省財金髮展有限公司作為省級出資人,依照《公司法》,通過約定和承諾共同發起設立山東鐵路發展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基金公司”),並吸引社會投資人作為股東,主發起人與投資各方簽訂出資人協定,確定各方的權利、責任、義務以及基金公司的經營管理模式。社會投資人可優先獲得合理穩定的投資回報,不參與基金經營管理。
第五條 基金投資須符合國家和省政府規定的投資方向,基金70%以上用於我省鐵路建設項目的省級資本金出資;30%以下的資金通過多元化投資運作,提高基金的整體收益。
第六條 基金不得用於擔保、期貨交易、衍生金融產品等高風險領域,臨時閒置資金可以用於存款、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投資或開展銀行間市場業務。
第二章 股 東
第七條 主發起人與投資各方按照《公司法》和本辦法簽訂出資人協定,制定公司章程。
第八條 主發起人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籌備設立鐵路發展基金。
(二)按照《公司法》、與投資各方簽訂的出資人協定、基金公司章程和有關規定,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三)根據我省鐵路建設投資計畫及安排,提出基金年度募集規模建議,提出基金年度投資項目安排意見。
(四)與社會投資人協商約定穩定合理回報水平,並承諾社會投資人及時足額獲得正常回報。
(五)向社會投資人提供基金存續期滿時回購其出資的承諾,並按規定進行回購。
(六)接受基金公司委託,作為鐵路建設項目的投資管理人,行使相應的權利,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
第九條 其他省級出資人根據《山東省鐵路發展基金設立方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及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行使相關的股東權利。
第十條 社會投資人按約定優先獲得穩定合理的投資回報,不參與基金公司經營管理,享有基金公司章程規定的權利,履行基金公司章程規定的義務。
第十一條 基金公司首次註冊、增資擴股以及清算退出均按實際出資金額確定持股比例及清退資金。
第三章 基金公司
第十二條 基金公司主要承擔基金募集、鐵路項目投資,並通過市場化投資實現基金增值。基金公司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按照有關要求,制定基金年度募集方案、年度投資計畫,負責資金募集實施工作。
(二)編制基金財務預算、決算,制訂收益分配、社會投資人退出基金等方案。
(三)按照省鐵路投資計畫,直接投資鐵路建設項目。
(四)通過設立基金管理公司、選聘專業投資機構等方式,進行多元化投資運作,並對其進行業績考核,也可進行直接投資,努力提高基金收益,保障資金安全。
(五)及時、足額向社會投資人支付正常回報。
(六)負責基金日常管理。
第四章 基金管理公司
第十三條 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負責鐵路基金的保值增值業務運作,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規範管理,市場化運作。
(一)基金管理公司由基金公司與專業化投資機構等合資成立或者進行選聘,通過發起設立有限合夥制基金或其他多種形式進行投資。
(二)基金管理公司設立投資決策委員會、風險控制委員會,相關成員由基金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推薦人選構成,負責對外投資決策和風險控制。
(三)基金管理公司根據業務需要,聘任專業人才,設立合理薪酬,並實行收益與績效掛鈎、員工持股、項目團隊跟投等激勵制度,建立符合行業特點的考核制度,實現基金管理公司的穩健投資、收益增值和團隊發展。
第十四條 基金管理公司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通過投資運作,實現基金保值增值。
(二)加強市場調研,優選投資項目,嚴格風險防控,全過程做好項目管理工作。
(三)進行基金收益核算,按約定向出資人分配收益。
(四)做好其他基金管理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十五條 基金管理公司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3個月內按照有關公司章程及出資人協定約定向其所管理資金的出資人分配收益。
第十六條 基金公司按照《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山東省鐵路發展基金設立方案的批覆》(魯政字〔2016〕126號)的相關規定,根據市場情況通過競爭性談判等方式確定社會投資人正常回報。社會投資人根據約定獲得正常回報後,不再參與剩餘利潤的分配。
第十七條 基金公司當期不足以支付社會投資人正常回報時,省鐵投公司、省級土地儲備收入優先安排用於社會投資人正常回報,省政府給予全力支持。
第十八條 基金公司當期自身可分配收益超過社會投資人正常回報後,超出部分先補償主發起人累計承擔的補足部分,其餘在公司清算時按各省級出資人出資比例分配。
第六章 投資退出
第十九條 基金存續期內,省級出資人不退出,社會投資人出資到位一年後可以依法轉讓。
第二十條 基金存續期滿時,主發起人提出續期或清算方案建議,由省發展改革委報省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一條 基金續期的,社會投資人有權選擇退出,如有社會投資人退出,可通過繼續募集或者根據需要調整基金規模。
第二十二條 基金到期清算時,按批准的清算方案實施。省鐵投公司、省級土地儲備收入優先安排用於社會投資人股權回購,省政府給予全力支持。
社會投資人正常回報和股權回購款有資金缺口時,省發展改革委向省政府匯報,並請省政府協調給予資金支持。
第七章 財務監管
第二十三條 基金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按規定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需經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
第二十四條 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報送省發展改革委。
第八章 管理機制
第二十五條 根據省政府要求,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對基金進行管理和監督。基金公司對資金募集、人員任用等重大事項,徵求省發展改革委意見後,按公司決策程式實施。根據省鐵路工作綜合評價及考核辦法,省發展改革委對基金公司進行績效考核。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基金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按照本辦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自2017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