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城區企業信用記錄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下城區企業信用記錄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所屬區域是下城區,二十八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下城區企業信用記錄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 類型:細則
  • 地區:下城區
  • 條數:二十八條
所屬區域,具體內容,

所屬區域

下城區

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工商行政管理職能,規範企業經營行為,促進企業信用建設,切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和稅務關係隸屬本區的各類企業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各類非法人企業(經營單位)及其負責人。
第三條 企業信用記錄必須堅持客觀、公正、合法、準確的原則,以工商行政管理的登記、監管、處罰信息為主,兼收其他機關以及企業自行申報的相關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省局企業信息管理的要求主動與相關政府部門協商,按照協定或者約定的範圍、標準,交換使用企業信用信息。
第四條 企業信用記錄的查詢、套用實行區別不同情況、內外有別的原則,既便於社會公眾對企業信用基本狀況的查詢、了解。又有助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企業經營活動的防範、監管。
第二章 信用記錄內容
第五條 企業信用記錄範圍包括:企業登記註冊信息、企業日常管理與協調信息、企業不良行為信息、企業違法被處罰信息、企業自行申報信息。
第六條 企業登記註冊信息包括:企業註冊基本情況、設立分支機構情況、對外投資情況、企業經營者基本情況。
(一)企業註冊基本情況由企業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組織形式、經營範圍、經營方式、註冊資金、經營期限以及營業執照號碼等組成。
(二)設立分支機構情況由所設分支機構名稱、負責人、經營地址、投資數額、經營範圍、登記機關等組成。
(三)對外投資情況是指企業作為股東投資其他企業的情況。主要由所投資企業名稱、註冊地址、投資額度、投資比例等組成。
(四)企業經營者基本情況是指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基本情況,主要由姓名、地址、身份證號碼、其入股時間、數額、所占比例,獲得的重要榮譽、兼任的相關社會職務及其個人其他有關的投資情況,相應的主要社會經歷等組成。
第七條 企業日常管理與協調信息由企業年檢情況、審計情況以及其他協調信息和相應的限制措施組成。主要包括:
(一)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審核的年度年檢報告書、企業年檢審核結果;
(二)法定部門審計的企業年度審計情況及審計意見;
(三)有下列行為的企業,除進入協調信息外,登記機關列為預警提示,注意加強日常監管。
1.企業設立登記時以非貨幣出資,產權未過戶,但尚未超過規定期限。
2.企業設立登記時有關前置許可證註明有效期,但尚未超過有效期。
3.企業申請註冊登記、申報年檢中尚缺材料,書面承諾在一定期限內補交的。
4.年檢審查發現,企業已資不抵債或連續兩年經營嚴重虧損。
5.日常檢查、年檢審查發現,企業未開展經營活動,但尚未超過法定期限。
6.企業註冊登記前置實行並聯審批,有關審批部門對前置審批只簽署意見,尚未核發許可證的。
7.登記主管機關認為需要提示的其他情況。
(四)有下列行為的自然人,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1.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2.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並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3.因犯有貪污賄賂罪、侵犯財產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因犯有其他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有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4.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5.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6.個人負債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的事項。
(五)其他行政管理機關或有關部門抄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求協助處理的信息。
第八條 企業不良行為信息包括企業在經營中的不良行為和對其依法採取的分級警示制度及相應的限制措施。其範圍包括:
(一)登記機關對下列行為的企業列為完全限制性警示,不予辦理企業登記或不予通過年檢,以確保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
1.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化,在責令期限內未辦變更。
2.企業未在法定期限內參加年檢或企業未通過年檢。
3.企業未按規定辦理註銷登記。
4.企業登記時以非貨幣出資,未在規定期限辦理產權轉移手續。
5.因騙取登記、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等違反企業登記法律法規行為,正被立案查處的。
6.兩次以上拒不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
7.有關審批部門已注、吊銷許可證,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吊銷營業執照的。
8.企業其他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正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立案查處的。
(二)登記機關對下列行為的企業列為部分限制性警示,對其部分登記行為進行限制。
1.年檢中被定為B級的企業,限制其增設分支機構、增加經營範圍和對外投資。
2.註冊資本分期到位的企業,未按書面承諾或契約章程規定出資到位的,限制其增設分支機構、增加經營範圍和對外投資。
3.部分股權被法院凍結的企業,限制其股權變更登記或減少註冊資本。
(三)其他行政管理機關或有關部門抄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請協助記錄的企業不良行為及相應的限制措施。
第九條 企業違法被處罰信息主要包括:
(一)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從事違法經營活動,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立案查處的處罰信息。記錄內容包括企業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主要事實,處罰結果及對其依法採取的相應限制措施。
(二)違反其他法律法規,從事違法經營活動,被有關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查處,並抄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請協助記錄的處罰信息。記錄內容包括被查處的主要違法事實,處罰結果及其它行政管理機關對其依法採取的限制措施。
(三)司法機關的相關信息。企業因經濟糾紛,經司法機關裁決應承擔法律責任及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情況;因經濟犯罪,經司法機關依法審理、判決的結果。
第十條 企業自行申報,請求記錄的信息。其範圍包括:
(一)企業資質等級情況;
(二)企業及產品質量體系認證情況;
(三)企業產品商標註冊及認定情況;
(四)企業銀行信貸等級情況;
(五)企業或產品獲得的重要榮譽;
(六)企業契約信用情況;
(七)企業所在的行業協會出具的企業信譽情況;
(八)其他請求記錄的情況。
第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企業信用信息錄入、校對、確認制度,加強對企業信用信息徵集工作的督查、考核,保證信用信息錄入的及時性、完整性、準確性。任何單位、個人非依規定許可權、程式不得擅自修改、增刪企業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記錄的分值
第十二條 對企業信用記錄採用相應的分值表示,企業基本分60分,依據企業信用行為優劣程度,分別給予1-30分的加分或扣分記錄。
第十三條 企業有下列行為的,視情分別給予相應的分值:
(一)企業有第八條第一款所列行為的,每一項扣1-20分,情節嚴重的,一次扣20分;
(二)企業有第八條第二款所列行為的,每一項扣1-10分,情節嚴重的,一次扣10分;
(三)企業有第八條第三款行為的,每一項扣1-10分,情節嚴重的,一次扣10分。
第十四條 企業有下列行為的,視情分別給予相應的分值:
(一)企業具有資質的,每上一個等級,加15分;
(二)企業及產品通過質量體系認證的,加15分;
(三)企業及產品每註冊一件商標,加15分;
(四)企業獲銀行信貸等級,每一級加10分;
(五)企業或產品獲得重要榮譽的、區級加15分,市級加20分,省級加30分,國家級加40分,國際級加50分;
(六)企業被評為“重契約守信用”單位的,加20分;
(七)企業被評為納稅先進,其中AAA級加30分,AA級加20分,A級加10分;
(八)其他良好信用記錄的,視情分別給予10-20分的加分。
第十五條 企業遵紀守法,文明經商,服從管理,表現突出且本年無不良行為記錄和處罰記錄,企業年度信用積分在80分以上且良好記錄積分在20分以上的,企業信用 公示領導小組將從中評定企業良好信用等級。滿100-120分,評為“年度信用良好企業”;滿120-150分,評為“年度信用優秀企業”;滿150分以上,評為“年度信用最佳企業”,由領導小組頒發榮譽證書,予以公示表彰。
第十六條 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有各種違法違規行為,有不良行為記錄或違法被處罰記錄、年度企業信用積分在60分以下,且信用記錄扣分在30分以上的,由領導小組評為“年度信用不佳企業”,予以公示曝光。
第十七條 為確保企業信用信息申報的質量和評選方法的公正,信用企業的評選採用“一票否決制”。若企業在本年度的經營活動中有違反本辦法或者其他有損信譽的行為,一經證實,取消當年信用企業評選資格,並將該行為作為不良信息記入該企業的信用檔案。
第四章 信用記錄的執行
第十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第六、七、八、九條所列的企業信用記錄的錄入、變更、增加、刪除,必須以已具備法律效力的證明文書為準。具備法律效力的證明文書主要包括:
(一)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的企業登記註冊申請書、審核的企業年檢報告書。
(二)經法定部門審核的年度企業財務會計報表及出具的審計報告。
(三)區級以上政府行政管理機關作出並已產生法律效力的處罰決定書。
(四)司法機關作出的已產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判決書。
不具備法律效力的,不得作為企業信用記錄的依據;正在查處的涉及企業信用的相關信息由各行政管理機關按規定程式申報提請記錄。企業可以隨時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企業監管機構申報信用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企業監管機構應在三十個工作日內記錄到經濟戶口資料庫。
第十九條 企業自行申報並提請記錄的信息,必須提供原始的相應證明、證書和報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查驗相關證明檔案的法律效力,確認無誤後方可予以記錄。相應的證明檔案的複印件存檔備查。
第二十條 企業因情況變化,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變更相關登記註冊基本情況的,即應變更相應的企業信用記錄。
企業因故被原認定或命名的政府行政管理機關撤銷相應榮譽稱號的,記錄部門依收到的檔案刪除相應的企業信用記錄信息。
企業申報提請記錄的信息,有效期屆滿未延展或原認定、檢驗的部門、機構未重新確認,即時刪除相應的企業信用記錄信息。
第二十一條 企業違法被處罰信息的記錄,向社會公開時限可視情酌定。在向社會公開時限內企業沒有因相同違法行為被處罰的,原向社會公開的處罰記錄轉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企業歷史檔案。
若在向社會公開時限內,企業因從事相同違法活動被行政管理機關再次處罰的,即時公開新的處罰記錄,原記錄繼續向社會公開,直至在規定時限內未發生相同性質的處罰記錄為止。
企業因不同的類型的違法行為,被行政機關處罰的,即時公開新的處罰記錄,但不影響原處罰記錄按規定時限轉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企業歷史的檔案。
企業採取實質性整改措施,並取得明顯實效,經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審核認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視情縮短向社會公開時間。
第二十二條 企業信用記錄的機讀檔案由三部分組成:
(一)向社會公開的企業信用記錄檔案由本規定第四條所列內容組成。社會公眾經一定程式,辦理查閱手續後,可查詢、了解、下載。
(二)協助管理警示信息檔案由本規定所列第八條內容組成。只供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內部監督管理使用。
(三)企業歷史檔案由企業登記註冊以來所有與企業有關的情況所組成。只供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掌握企業歷史情況,監督管理及其它行政管理機關、國家司法機關在涉及企業相關問題時查閱。
第二十三條 企業信用記錄機讀檔案相應內容的錄入、變更、增加、刪除所需相應的依據,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相應的業務科室負責提供,並必須經相應的業務部門負責人審核同意。
轉錄企業歷史檔案的相關內容,由工商行政管理信息中心根據相應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公開企業信用狀況,或者根據社會公眾的申請滿足其查詢企業信用狀況的要求,社會公眾需要查詢其他部門提供的企業信用信息的,應當告知其向提供該信息的部門查詢。
第五章 責任制度
第二十五條 實施企業信用公示,應嚴格按照本辦法明確的職責許可權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追究有關人員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的過錯責任。
(一)未按程式審批或越權對有關企業實施記錄等措施的,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影響的,對責任人視情況予以通報批評或給予警告處分。
(二)故意將虛假信息錄入到企業信用公示系統的,對責任人視情節予以通報批評、警告或警告以上的行政處分。
(三)擅自解除或增加企業信息產生後果的,對責任人視情 節予以通報批評、警告或警告以上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具體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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