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城區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工商下城分局提出的《下城區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已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二日於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予印發,請區政府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各直屬單位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下城區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 法規分類:區縣規範
  • 頒布日期:2010-5-7
  • 實施日期:2010-5-7
基本信息,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企業信用信息的徵集,第三章 企業信用監管評價,第四章 信用公示、查詢和反饋,第五章 責任制度,第六章 附 則,

基本信息

名 稱:關於印發下城區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時 效 性:有效
頒布單位:
杭府法備告[2010]18號
下城區人民政府:
你府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關於印發下城區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下政辦發[2010]6號)已收悉。經審查,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予以備案。
特此答覆。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二0一0年五月七日
下政辦發〔2010〕6號
關於印發下城區企業信用信息
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區政府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各直屬單位:
工商下城分局提出的《下城區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已經區政府 研究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我區企業信用建設,規範企業經營行為,切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和稅務關係隸屬本區的各類企業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各類非法人企業(經營單位)及其負責人。
第三條 企業信用監管是指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經濟戶口信息為基礎,以各職能部門的企業信用信息為補充,採取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通過信用徵集、信用監管評價、信用反饋、信用公示等方式,對企業在一定期限內遵守法律法規和依法經營等情況進行信用監管等級評定,並依此指導對企業實行分類監管的管理制度。
第四條 區政府設立下城區企業信用工程工作領導小組,指導、協調全區企業信用建設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工商下城分局,負責全區範圍內企業信用信息的徵集、整合、評價、使用和管理,為政府和社會各界提供企業信用基礎信息查詢服務。
成員單位由區委宣傳部、區法院、區發展和改革局、區經貿旅遊局、區衛生局、區財政局、區外經局、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公安下城分局、區國稅局、地稅下城分局、工商下城分局、環保下城分局、質監下城分局等組成。
第五條 企業信用信 息的徵集、披露、使用、管理,應遵循客觀、公正、準確、效能的原則,有利於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二章 企業信用信息的徵集

第六條 企業信用信息的徵集採取政府部門報送與企業自行申報相結合的原則。徵集方式通過網路實現,也可通過下城區入口網站或下城紅盾信息網中的“下城信用網”連結進入),由信息產生者直接錄入。
第七條 企業信用信息徵集的範圍:
(一)企業基礎數據信息:企業在各部門登記的基礎信息;
(二)企業資質資格信息:企業生產經營所需的資質等級證書及其它前置許可內容等信息;
(三)企業經營狀況信息:主要包括年檢、年審情況,企業財務情況以及信貸、抵押情況,註冊商標情況等;
(四)企業榮譽信息:企業獲得的各類榮譽信息;
(五)企業違法違規信息:企業違反各類法律法規受到處罰或警示的信息;
(六)司法機關的相關信息:企業因經濟糾紛,經司法機關裁決應承擔法律責任及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情況;因經濟犯罪,經司法機關依法審理、判決的結果。
(七)企業經營者信用信息: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
(八)企業其他與信用監管評價有關的信息。
第八條 成員單位負責收集、審核、報送和錄入(下城信用網)相關信息,並保證所提供的信用信息客觀、真實、準確。
第九條 企業可以向工商部門申報信用信息,並對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全面性負責。有關榮譽、表彰信息應當提供相關合法有效的書面依據。其自行申報的信用信息包括:
(一)企業資質等級情況;
(二)企業產品質量及管理體系認證情況;
(三)企業產品商標註冊及認定情況;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企業及產品獲得的榮譽;
(五)企業銀行信貸等級情況;
(六)企業契約信用情況;
(七)企業所在的行業協會出具的企業信譽情況;
(八)其他請求記錄的情況。
第十條 成員單位產生的企業信用信息應及時錄入下城信用網相應模組,報送、錄入的企業信用信息半年度應在6月25日前完成,年度應在12月25日前完 成。已上報的信用信息變更或失效的,原報送、錄入單位必須在信息變更或失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報送、錄入修改或刪除意見。
第十一條 企業信用信息錄入、更改、增加、刪除必須以具備法律效力的文書為準。具備法律效力的文書主要包括:
(一)行政管理機關頒發的登記、註冊、許可文書,審核的企業年檢報告書等;
(二)經法定部門審核的年度財務會計報表及出具的審計報告等;
(三)行政管理機關依法作出並已產生法律效力的處罰決定書;
(四)區級以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法評定或授予的資格、資質證書等;
(五)司法機關作出的已產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
(六)其他有效證明檔案。
第十二條 下城區企業信用工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建立企業信用信息錄入、校對、確認制度,加強對企業信用信息徵集工作的督查、考核,保證信用信息錄入的及時性、完整性、準確性。任何單位、個人非依規定許可權、程式不得擅自修改、增刪企業信用信息。
第十三條 企業基礎數據實行共享,提供信息的職能部門和有關單位,可通過下城區企業信用工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查詢企業基礎數據。

第三章 企業信用監管評價

第十四條 企業信用監管評價是政府對企業實施信用監管的依據和組成部分。
第十五條 企業信用監管評價分為部門信用評價和綜合信用評價。部門信用評價是區企業信用工程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依據本部門職能採取一定方法對參評企業的信用進行的評價,綜合信用評價則是區企業信用工程工作領導小組匯集各方面信用信息,以定量、定性相結合的方法對轄區企業的信用進行綜合評定,從而確定出區年度“信用示範企業”、“信用不良企業”等。
第十六條 部門信用評價可以採取百分制,以每個企業設60分為基準,按照本部門信用積累信息(資質資格信息、榮譽信息、評優信息等)加分,信用流失信息(違法違規信息、年檢審核不良信息、投訴糾紛信息等)扣分的原則合理設定考評細項和分值,對參評企業排序打分,並以此作為本部門推舉“區信用示範企業”、“區信用不良企業”的依據。部門信用評價也可以採取定性方法,直接推舉本部門初評的“區信用示範企業”和“信用不良企業”,但必須註明推舉的理由和依據。為使部門信用評價更趨科學、全面和準確,各部門應力求建立本部門獨立、完備的量化評價指標體系。
第十七條 綜合信用評價每兩年評定一次,方法是由區企業信用工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工商年度信用評價數據為基礎,匯總各成員單位的部門評價,確定一定加權係數綜合排序並考量定性條件選出“區信用示範企業”、“區信用不良企業”,經召開成員單位聯席會議徵詢各成員單位意見後,以區企業信用工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名義通過下城信用網發布擬評定名單向社會先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滿後報區企業信用工程工作領導小組批准確定。
第十八條 評定產生的年度“區信用示範企業”由區企業信用工程工作領導小組頒發牌匾,發文通報並通過下城信用網予以公告表彰,並將作為推選 “區重點骨幹企業”、“區重點企業”等的依據。區政府對“區信用示範企業”優先給予政策、資金扶持。評出的“區信用不良企業”,也將予以公示曝光。
第十九條 為確保企業信用信息申報的質量和評選方法的公正,信用企業的評選採用“一票否決制”。若企業在本年度的經營活動中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其他有損信譽的行為或任何一項指標一旦發現有虛假現象,一經證實,取消當年信用示範企業評選資格,並將該行為作為不良信息記入該企業的信用檔案。

第四章 信用公示、查詢和反饋

第二十條 下列企業信用信息可向社會公開披露:
(一)企業基礎信息:企業名稱(字號)、註冊號、組織機構代碼、納稅人識別號、稅務登記證號、經營範圍、成立日期、登記機關、註冊資本、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企業專項許可記錄、認證記錄,行政機關依法掌握的其他基礎性記錄;
(二)企業榮譽信息:馳名或著名商標記錄、知名商號、名牌產品和免檢產品記錄、守契約重信用記錄、消費者信得過單位記錄、誠信企業記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受表彰記錄及其他榮譽記錄;
(三)企業違法違規信息:行政機關依法認定並認為應予以公示的違反工商管理、納稅、信貸、財務、契約、質量、價格、勞動保護、環保、安全生產等法律法規規定的事實記錄、行政處罰記錄和刑事責任追究記錄;
(四)企業自願公示的信息;
(五)其他應當向社會公開的企業信用信息。
第二十一條 除企業自願公開外,下列企業信用信息為非公開發布信息: 
(一)企業資產、財務等經營信息;
(二)企業信貸信息(不含信貸等級);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股東及高級管理人員的投資、經營信息;
(四)其他不宜公開發布的企業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條 查詢企業的非公開發布信息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並經身份認定:
(一)企業可以查詢本企業的信用信息;
(二)經被查詢企業同意可以查詢該企業的信用信息;
(三)公安、檢察院、法院、國安、紀檢監察、審計機關憑有效書證,可以查詢企業的信用信息;
(四)有關行政機關因履行職責需要,憑有效書證可以查詢企業的信用信息;
(五)律師憑法院立案證明和律師證件,可以查詢指定企業的信用信息;
有關單位及個人查詢非公開信息還應當遵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有關規定,並承擔保密義務。
第二十三條 企業信用監管評價結果,以網路、書面或口頭形式向被評價的企業反饋。

第五章 責任制度

第二十四條 區企業信用工程工作領導小組建立督查、考核制度。對企業信用監管評價工作進行督查,定期督查通報各信用信息提供單位輸送信用信息工作情況。
第二十五條 各成員單位應重視企業信用建設工作。對工作成績突出的成員單位,領導小組將提請區政府給予獎勵;對拒絕配合或者消極對待企業信用建設工作,不落實企業信用建設工作的各項措施和制度的相關責任人,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下城區企業信用工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個體工商戶的信用信息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自本實施細則實行之日起,原《下城區企業信用記錄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下政辦發[2005]56號)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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