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企業信用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試行)

《汕頭市企業信用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試行)》在2002.02.26由汕頭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頭市企業信用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單位:汕頭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2.02.26
  • 實施時間:2002.04.01
第一條 為開發和利用信用資源,防範信用風險,推動企業信用制度建設,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註冊企業的信用信息披露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汕頭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組織(以下簡稱徵信機構)負責企業信用信息的披露。
個人或未經批准的組織不得從事本辦法規定的企業信用信息的披露。
第四條 徵信機構披露企業信用信息應當遵循客觀、規範、公平、公正的原則,對企業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披露法律、法規禁止披露的信息,並保證其所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
第五條 汕頭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企業信用徵信監督機構,負責對企業信用信息披露活動的監管。
監督機構的組成、職責等由汕頭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六條 徵信機構披露的企業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內容:
(一)企業基本情況: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企業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稅務登記證號、核算方式、行業、稅務登記驗證和換證情況、納稅人性質和稅務管理狀態,企業聯合年檢情況,進出口經營資格和企業類型,企業的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等。
(二)企業經營和財務狀況:主要產品(業務)、年銷售(營業)收入、年納稅總額、年納稅入庫總額。
(三)企業資信情況:重契約守信用資料,資質認證,資格認定,金融機構對企業的信用評級情況。
(四)企業榮譽記錄:重大獎勵,馳名、著名和重點保護商標資料,法定代表人榮譽記錄以及企業其他榮譽資料。
(五)企業不良記錄:企業走私、逃騙套匯、偷逃騙抗稅、制假販假、惡意逃廢債務、利用契約詐欺等違法情況,以及違法受吊銷企業營業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情況。
(六)企業同意披露或者法律、法規未禁止披露的其他信用信息。
第七條 徵信機構可以通過汕頭市人民政府(公眾)信息網(網址:http://www.shantou.gov.cn)的企業信用信息查詢系統或汕頭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載體披露企業信用信息。
信息使用者可以通過查詢汕頭市人民政府(公眾)信息網的企業信用信息查詢系統或汕頭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載體獲取相關信息。
第八條 企業有權無償查詢本企業的信用信息。
第九條 企業認為本企業信用信息與事實不符的,可以向徵信機構提出更正申請,徵信機構應當及時核實,並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做出更正或不予更正的書面答覆,不予更正的,應當說明理由。企業對徵信機構的答覆有異議的,可以向企業信用徵信監督機構申訴。
第十條 徵信機構可以長期保存和披露企業信用信息,但企業重大違法記錄的保存和披露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企業信用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自該信息被披露之日起計算。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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