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電子商務企業信用管理辦法(試行)

2014年12月15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以寧政規字〔2014〕9號印發《南京市電子商務企業信用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共14條,自2015年1月16日起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電子商務企業信用管理辦法(試行)
  • 印發機關:南京市人民政府
  • 文號:寧政規字〔2014〕9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4年12月15日
  • 試行時間:2015年1月16日
通知,管理辦法,

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京市電子商務企業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寧政規字〔2014〕9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南京市電子商務企業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5日

管理辦法

南京市電子商務企業信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建設我市電子商務信用體系,促進電子商務企業誠信經營,建立電子商務企業信用管理制度,營造社會良好信用環境,根據國務院《徵信業管理條例》、《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江蘇省企業信用徵信管理暫行辦法》和《江蘇省社會法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創建國家電子商務示範城市工作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註冊登記、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電子商務或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企業(含企業在外地設立分支機構)和其他經營者的企業信用信息的歸集、披露、使用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是指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關於各類電子商務企業的信用記錄,以及電子商務企業自身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與信用有關的信息。
第四條 市商務局負責推進我市電子商務信用體系建設,加強對電子商務企業的日常監督管理。市發改委(市信用辦)、市工商局、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等國家行政機關和人民銀行南京營管部作為電子商務企業信用信息歸集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分工配合市商務局共同做好電子商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負責對電子商務企業信用信息進行歸集、整理、保存和發布,實現國家行政機關和有關單位的信息互聯和共享,為行政管理提供基礎信息服務,並為社會提供信息查詢服務。
第五條 本辦法歸集電子商務企業下列信用信息:
(一)本市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掌握的企業信用信息;
(二)本市金融機構在金融活動中獲得的企業信用信息;
(三)本市行業組織、公用事業單位及中介組織在開展服務活動中獲得的企業信用信息;
(四)企業自行申報的信用信息;
(五)其他依法應當披露的企業信用信息。
信用信息歸集單位應當依據統一規定和標準,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供信用信息。但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除外。
電子商務企業自行申報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企業資質等級、產品及管理體系認證、商標註冊及認定、銀行資信等級、企業或者產品獲得的合法榮譽以及其他請求記錄的信息。企業申報的信用信息,主要通過電子身份認證的方式提供電子數據,以保證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信用信息歸集單位對其向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供的信息的真實性負責;所提供的信息直接來源於電子商務企業的,信息的真實性由企業負責。
第六條 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對按照本辦法歸集的電子商務企業信用信息,可以按照正面和負面信息、信用評級等向社會公開披露。
前款所稱正面信息包括企業登記註冊、資質等級、取得的專項行政許可、企業法人個人身份和職業等基本信息,企業或法人受到國家有關部門表彰獎勵的信息及政府有關部門認為應該記入的有關企業或法人信用的其他良好信息。負面信息包括企業或法人因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受到行政機關處理的一般違法違規行為和承擔的與執業行為相關的民事賠償的信息、行政機關認為應當通報的企業或者個人其他一般違法行為信息、企業違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信息以及市信用信息歸集單位認為應該記入的其他嚴重違法行為信息。
披露電子商務企業信用信息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披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其他內容。
第七條 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可以與第三方電子商務平台,或委託行業協會與第三方電子商務平台開展合作,對第三方電子商務平台進行信用信息歸集、整理及信用評級,並將信用數據保存至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前款所稱第三方電子商務平台,是指獨立於產品或服務的提供者和需求者,通過網路服務平台,按照特定的交易與服務規範,為買賣雙方提供服務的第三方電子商務企業。
第八條 按照本辦法進行的信用評級管理,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不得濫用,不得違法限制電子商務企業經營活動。電子商務企業有權無償查詢企業的信用信息。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非法修改披露的電子商務企業信息,不得非法獲取企業信息。
第九條 本市行政機關和有關單位在日常監督管理、電子商務企業資質等級評定以及周期性檢驗和表彰評優等工作中,應當參考電子商務企業信用信息的記錄進行管理。
第十條 行政機關和有關單位按規定對守信的電子商務企業,可以採取下列相應的激勵措施:
(一)在評選優秀電子商務示範企業等活動中給予適當加分;
(二)在政府採購和招投標評審時,同等條件下優先中標;
(三)作為企業履行行政契約能力的重要參考;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和有關單位按規定對失信的電子商務企業,按照《江蘇省社會法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等規定予以懲戒。
第十二條 電子商務企業參加區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的各類表彰評優、政府招投標等活動中,應當提供由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信用審查報告。
第十三條 對外國電子商務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外商投資電子商務企業駐寧辦事處等單位的有關信用信息的歸集、評級、披露、使用和管理等活動,參照本辦法。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6日起試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