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陽市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是資陽市人民政府為加強企業信用信息建設,實現企業信用信息的公開與共享,促進企業誠信經營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資陽市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
- 性質:政府檔案
- 發布文號:資府辦發〔2007〕1號
- 發布時間: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通知,管理辦法,
通知
資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資陽市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資府辦發〔2007〕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轄區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各有關企業單位:
《資陽市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屬檔案:資陽市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流程圖(略)
資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管理辦法
資陽市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企業信用信息建設,實現企業信用信息的公開與共享,促進企業誠信經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資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企業信用信息的收集、公布、使用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收集和其他國家機關提供的關於各類企業及其經營活動中與信用有關行為的記錄。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資陽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企業信用信息系統),通過計算機網路收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為金融機構信貸和行政管理提供基礎信息服務,並為社會提供信息查詢服務。
第五條 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分為企業身份信息系統、企業業績信息系統、企業提示信息系統和企業警示信息系統。
第六條 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是本市信息資源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本市信息資源管理系統的重點套用系統。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按照信息資源管理系統的技術標準和規範進行建設,以保證系統在本市金融機構和行政機關之間實現信息的快速查詢、共享和遠程維護。
市經委負責全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建設的組織協調。
市級有關行政機關負責確定需記入和公布的本系統有關企業信用信息的具體項目、範圍和標準,收集、整理本系統的信息,並按照統一規定及時、準確地向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提供真實、合法、完整的企業信用信息,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 金融機構和行政機關可通過電子政務網登錄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提交或查詢信息,實現各金融機構和行政機關之間的信息互通與共享。
金融機構在信貸服務、行政機關在日常監督管理、行政審批、企業資質等級評定以及周期性檢驗和表彰評優等工作中,應按照授權查閱企業信用信息的記錄,為銀行貸款和行政機關依法管理提供參考資料。
第八條 市級有關行政機關提交的信用信息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提交信息的行政機關名稱;
(二)企業的基本情況;
(三)需記錄的信息內容;
(四)行政機關的結論意見或決定;
(五)作出結論意見或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
(六)需限制的行為及其期限。
除前款規定外,提交記入企業警示信息系統的信息,還應同時提交下列書面材料或電子文檔:
(一)以書面形式提交的本部門信息審批表;
(二)移送信息的通知書和登記表;
(三)行政處罰決定;
(四)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市級有關行政機關應對提交的信息數據實行動態管理,及時更新和維護。條件尚不具備的,應於每季度第一個月的前10日內追加和更新。
第十條 下列信息記入企業身份信息系統:
(一)企業登記註冊的名稱;
(二)企業取得的專項行政許可;
(三)企業的資質等級;
(四)行政機關依法對企業進行專項或周期性檢驗的結果;
(五)企業納稅等情況;
(六)行政機關依法登記的其他有關企業身份的情況。
第十一條 下列信息記入企業業績信息系統:
(一)被市級以上稅務部門評為“納稅大戶”或納稅先進單位的;
(二)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省著名商標、市知名商標的;
(三)被評定為市級以上“守契約、重信用”企業或誠信企業的;
(四)被認定為國家級或省級優質品牌的;
(五)通過質量標準認證或產品被列入國家免檢範圍的;
(六)被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評為出口創匯先進企業的;
(七)被評為市級以上“價格、質量信得過單位”的;
(八)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受到市級以上行政機關有關表彰的;
(九)市級行政機關認為可以記入的有關企業信用的其他業績信息。
第十二條 下列信息記入企業提示信息系統:
(一)企業因違法行為受到警告、罰款、沒收和責令停產停業行政處罰的;
(二)企業未通過法定的專項或周期性檢驗的;
(三)企業生產或銷售的批次商品被依法檢驗定為不合格等級的;
(四)企業因違法行為被限制設立分支機構的;
(五)企業被國家機關依法認定為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六)企業被國家機關依法認定為拖欠稅款的;
(七)企業被國家機關依法認定為逃避金融債務的;
(八)企業被國家機關依法認定為拖欠水、電、氣費半年以上的;
(九)企業被國家機關依法認定為拖欠法定社會保險費的;
(十)市級行政機關認為可以記入的企業其他違法行為。
第十三條 下列信息記入企業警示信息系統:
(一)企業一年內因同一類違法行為受到罰款、沒收或責令停產停業等行政處罰3次以上的;
(二)企業因違法行為被行政機關撤銷或吊銷許可證、營業執照的;
(三)企業因違法行為被實施市場禁入;
(四)企業拒不執行人民法院有關債務等的判決或裁定的;
(五)企業被國家機關依法認定為拒絕參加法定社會保險或故意拖欠法定社會保險費用,情節嚴重的;
(六)企業被國家機關依法認定為偷、逃、騙稅款情節嚴重的;
(七)企業因違法行為構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企業其他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危害交易安全的嚴重違法行為。
第十四條 企業信用信息記錄期限按照下列規定設定:
(一)企業身份信息系統中的信息,記錄期限至企業終止為止;
(二)企業提示信息系統中的信息,記錄期限為3年;
(三)企業業績信息系統中的信息,記錄期限為3年,但有有效期限的除外;
(四)企業警示信息系統中的信息,記錄期限為3年,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前款規定的記錄期限屆滿後,系統自動解除記錄並轉為永久保存信息。
第十五條 屬於依法限制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有關註冊登記、對外投資、行政許可以及資質等級評定等方面的事項,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限制期限的,從其規定;沒有明確規定限制期限的,限制期限為3年,限制期限屆滿時,系統自動解除其記錄。
第十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可以通過資陽市中小企業網站登錄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查詢公布的企業身份信息系統、企業業績信息系統、企業警示信息系統的相關信息。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可以通過電子政務網授權查詢企業提示信息系統的相關信息。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公布企業信用信息應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屬於個人隱私、涉及企業商業秘密以及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不得公開的其他內容,提交信息的行政機關應採取保密措施,不得公布和披露。
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應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使用企業信用信息,不得濫用,不得違法限制企業經營活動。
第二十條 企業認為本企業信息與事實不符的,可以向提交信息記錄的行政機關提出變更或撤銷記錄的申請,行政機關應在接到申請後的7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並告知申請人。對信息確有錯誤以及被決定或裁決撤銷記錄的,行政機關應及時變更或解除該記錄;因信息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提供信息記錄的行政機關依法承擔責任,並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企業認為本企業符合企業業績信息系統記錄條件的,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記錄申請並提交相應的證明檔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在接到申請後7個工作日內會同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核實後做出處理,並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一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以及利用職務之便,違法公布、利用企業信用信息,侵犯企業合法利益,損害企業信譽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監察機關及有關行政機關對違反本辦法,不按規定提交、維護信息的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第二十二條 其他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有關信用信息的收集、公布、使用等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關於提交、維護、管理、使用企業信用信息的內部工作程式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資陽市經濟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