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成都市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經2013年12月16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14年1月3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81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徵集、發布、使用、責任、附則6章27條,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成都市企業信用信息徵集和使用管理辦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7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成都市人民政府
  • 類別政府規章
  • 通過時間:2013年12月16日
  • 頒布時間:2014年1月3日
  • 施行時間:2014年3月1日
政府令,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征 集,第三章發 布,第四章使 用,第五章 責 任,第六章 附 則,解讀,相關報導,

政府令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81號
《成都市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已經2013年12月16日市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
市長 葛紅林
2014年1月3日

管理辦法

成都市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完善企業信用管理制度,營造企業信用環境,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四川省行政機關徵集與披露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企業信用信息的徵集、發布、使用、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術語含義)
本辦法所稱企業信用信息,是指信息提供單位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以及企業在經營活動和社會活動中形成的,能夠用以分析、判斷企業信用狀況的信息。
本辦法所稱企業包括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及社會活動的市場主體和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信息提供單位是指相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行使公共管理職能的組織以及社會團體、行業組織等單位。
第四條 (信息管理)
市人民政府建立成都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通過全市統一的數據交換平台徵集、共享企業信用信息,由入口網站成都信用網向社會發布。
信息提供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系統或本行業內的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和評價制度。
第五條 (管理機構)
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市人民政府委託,管理市企業信用信息管理中心。市企業信用信息管理中心負責本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的建設、維護、管理,並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企業信用信息的徵集、發布、使用。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企業信用信息徵集管理機制,並提供工作保障。
第六條 (協調機構)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建立企業信用信息系統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信息提供單位和有關單位組成並受同級人民政府委託,對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管理和套用中的重大問題進行組織協調和研究解決。
市企業信用信息管理中心以及區(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企業信用信息管理機構承擔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 (工作原則)
企業信用信息的徵集、發布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客觀、獨立、準確、及時的原則,依法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企業合法權益,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八條 (信用共建)
鼓勵企業積極參與企業信用信息徵集的有關活動。
鼓勵項目開發、商業投資、商務採購、經營決策等活動使用企業信用信息。

第二章征 集

第九條 (信息徵集)
企業信用信息的徵集是指對企業信用信息進行採集、接收、整理、儲存等活動。
第十條 (信息來源)
企業信用信息的來源主要為信息提供單位提交、市企業信用信息管理中心自行採集和企業自主申報。
信息提供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系統或本行業內的企業信用信息檔案,應當確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提供信用信息。
第十一條 (信息內容)
信息提供單位和市企業信用信息管理中心依據國家標準、行業管理規範和有關規定,確定成都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數據採集目錄。信息提供單位應當在每月前十個工作日內根據數據採集目錄向市企業信用信息管理中心提供企業信用信息;特殊情況急需記錄或更新的,應當即時提交或更新。
市企業信用信息管理中心可以自主採集能夠用以分析、判斷企業信用狀況的信息。
企業可以自主申報能夠用以分析、判斷本企業信用狀況的其他信用信息。
第十二條 (信息分類)
企業信用信息分為基本信息、業績信息、提示信息、預警信息和警示信息。
第十三條 (基本信息)
企業基本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企業登記註冊的基本情況;
(二)企業取得的行政許可情況;
(三)企業的資質等級情況;
(四)企業納稅、社會保險費繳納、公積金繳存等基本情況;
(五)行政機關依法對企業進行專項或周期性審驗的結果;
(六)企業的商標、專利等智慧財產權情況;
(七)其他基本情況。
前款規定的信息包括登記、變更、註銷或撤銷等內容。
第十四條 (業績信息)
企業業績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企業獲得區(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市級以上行政機關獎勵表彰和政策性資金扶持的,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受到區(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市級以上行政機關獎勵表彰的;
(二)企業被稅務部門評定為納稅信用等級A級的;
(三)被認定為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知名商標或獲得中國名牌、四川名牌的;
(四)企業通過質量標準認證的;
(五)企業獲得“守契約、重信用”稱號的;
(六)企業獲得行業協會表彰的;
(七)其他業績情況。
第十五條 (提示信息)
企業提示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行政機關對企業的監管等級信息;
(二)企業因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
(三)企業生產或銷售的商品被依法檢驗確定為不合格的;
(四)企業被限制設立分支機構的;
(五)企業被依法認定發生安全事故的;
(六)企業被依法認定拖欠稅款的;
(七)企業被依法認定拖欠社會保險費的;
(八)企業拖欠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數額較大的;
(九)企業未按規定建立住房公積金或拖欠職工住房公積金的;
(十)企業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依法認定拖欠工資,數額較大的;
(十一)企業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依法認定拖欠水、電、氣等費用,數額較大的;
(十二)企業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未改正違法違規行為的;
(十三)企業、企業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的;
(十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記入提示信息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預警信息)
企業預警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企業未在法定期限內參加專項或周期性檢驗、檢測、檢疫(含年檢年審)的;
(二)企業取得的許可證件(審批檔案)失效或過期的;
(三)企業被依法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
(四)逾期未執行行政處罰的;
(五)企業已進入吊銷程式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記入預警信息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 (警示信息)
企業警示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企業一年內因同類違法行為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二)企業未通過法定的專項或者周期性審驗、檢測、檢疫(含年檢年審)的;
(三)企業被行政機關撤銷或吊銷許可證、營業執照的;
(四)企業或其法定代表人被實施市場禁入的;
(五)企業被依法認定為偷、逃、騙稅款,數額巨大的;
(六)企業被依法認定發生重大安全、質量、環境污染責任事故的;
(七)企業被強制執行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生效裁決文書的;
(八)企業被依法認定為拒絕參加社會保險或故意拖欠社會保險費,情節嚴重的;
(九)企業拖欠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數額巨大的;
(十)企業收到催建通知後仍未按規定建立住房公積金或拖欠職工住房公積金一年以上的;
(十一)企業因違法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十二)企業被依法認定嚴重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
(十三)其他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危害交易安全的嚴重違法行為。
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的下列信息,記入企業警示信息:
(一)正在被執行刑罰的;
(二)因犯有貪污賄賂罪、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其他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三年以及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
(三)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並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四)不履行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生效裁決文書所確定的債務的;
(五)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的其他嚴重違法情形。

第三章發 布

第十八條 (發布範圍)
企業的基本信息、業績信息、預警信息、警示信息通過成都信用網向社會發布。企業可以向市企業信用信息管理中心申請公開發布其在信用信息系統中的提示信息。
第十九條 (發布期限)
企業信用信息發布期限按照下列規定設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基本信息發布期限為永久;
(二)業績信息、預警信息、警示信息和依申請發布的提示信息發布期限為三年,但有有效期限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發布期限屆滿後,系統自動解除發布。
第二十條 (預警解除)
在預警信息發布有效期內,企業已主動配合行政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可以提前解除預警。對符合解除條件的,預警信息的提供單位應當及時解除預警信息的發布。
第二十一條 (數據更正)
信息提供單位提交的信息確有錯誤的,該信息提供單位應當在知道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正。
企業認為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發布的信用信息與事實不符的,可向市企業信用信息管理中心提交異議申請。市企業信用信息管理中心在接到異議申請後兩個工作日內告知信息提供單位,信息提供單位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對需要更正的信息完成更正;信息無誤的,向市企業信用信息管理中心提交書面處理意見,並由市企業信用信息管理中心告知該企業。

第四章使 用

第二十二條 (信息查詢)
社會公眾可通過成都信用網免費查詢企業的基本信息、業績信息、預警信息和警示信息。企業可查詢本企業提示信息。
聯席會議組成單位可通過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共享企業的基本信息、業績信息、預警信息、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但不得將提示信息公開披露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公開披露的除外。
企業基礎信用報告應當根據信用信息系統的信息對企業的信用狀況做出客觀描述。企業可自行或授權第三方向市企業信用信息管理中心申請出具本企業基礎信用報告。行政機關、行使公共管理職能的組織根據行政管理或社會公共服務的需要,可以委託市企業信用信息管理中心出具企業基礎信用報告。
第二十三條 (信息套用)
行政機關、行使公共管理職能的組織在日常監督管理,政府採購、招標投標等公共資源交易,以及項目審批、專項資金安排、政府資金補貼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領域和重點工作中,應當查詢成都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並將企業信用記錄(或企業基礎信用報告)作為決策的依據。
行政機關、行使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對有提示信息、預警信息、警示信息的企業,視其情節採取下列措施:
(一)作為日常監督管理的重點;
(二)三年內不授予榮譽稱號,已經授予的榮譽稱號予以撤銷;
(三)三年內限制或者取消其參加政府採購、政府投資項目資格;
(四)取消企業法定代表人評優評先資格;
(五)在招標檔案中設定明確的限制性條款,依法禁止參加重大項目招投標;
(六)取消其財政補貼資格和政府補貼扶持(撥付財政性補貼資金)等優惠政策;
(七)在辦理資質評定、申報、升級、驗證、年檢等事項中,依法對其做出相關限制,或者依法取消有關申請資格;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措施。
信息提供單位應當根據需要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使用企業信用信息,但不得利用企業信用信息牟利或違法限制、干擾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

第五章 責 任

第二十四條 (企業責任)
企業對自主申報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企業申報虛假信息的,市企業信用信息管理中心有權終止其申報資格,撤銷虛假信息的發布,並將該行為記入警示信息。虛假申報行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或其他嚴重後果的,由企業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信息提供單位責任)
信息提供單位應當對所提交信用信息的真實性、及時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信息提供單位未真實、及時、準確、完整地提交信用信息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聯席會議辦公室給予通報批評,造成社會負面影響和企業重大損失的,由監察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予以相應處理,並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信息提供單位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由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不正當手段採集信用信息的;
(二)篡改、虛構信用信息的;
(三)違反規定披露或者泄露信用信息的;
(四)未按規定答覆異議申請的。
第二十六條 (市企業信用信息管理中心責任)
市企業信用信息管理中心應當對其自行採集信用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對自行採集的信息未作審查的,造成社會嚴重負面影響和企業重大損失的,應當視情節追究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市企業信用信息管理中心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有第二十五條第二款所列行為的,參照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成都市企業信用信息徵集和使用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57號)同時廢止。

解讀

一、為什麼要制定《成都市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成都市企業信用信息徵集和使用管理辦法》(市政府157號令,以下簡稱原《管理辦法》)於2008年11月20 日經市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2009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近5年來,該規章為我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建設和管理提供了制度支撐,我市先後啟動和完成了企業、重點人群、中介機構、個體工商戶和食品行業信用檔案等信用系統建設套用及地方標準的起草工作,信用市場及信用產品有一定程度的興起和發展。截至目前,成都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共入庫信用數據1860萬餘條(其中身份信息1752萬餘條、業績信息1萬餘條、提示信息25萬餘條、警示信息81萬餘條),為成員單位批量交換信用數據1000萬餘條。成都信用網日均查詢點擊量約1.2萬人次,位居全國副省級網站第三。
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加強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隨著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和行政體制改革的推進,以及商事登記制度改革的啟動,行政機關、司法機關、金融機構、行業協會和社會公眾對“寬進、嚴管、重誠信”、“守信激勵、失信懲戒”制度建設、對信用信息的徵集及套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原《管理辦法》已不能滿足新形勢下的系統建設和套用的發展需求,主要體現在:一是信用信息徵集面、公開程度需要進一步擴大和加強,尤其是社會公眾、企業關注的預警信息等;二是信用信息套用需要進一步深化,以滿足成員單位的監管、共享和聯動;三是數據報送責任和約束手段需要進一步明確,以提高數據真實性、及時性、準確性、完整性;四是區(市)縣信用建設需要建立工作推動機制,以推進全域成都信用體系建設。因此,有必要制定《成都市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二、《成都市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制定依據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四川省行政機關徵集與披露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三、《成都市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有關術語的含義?
《成都市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第三條對有關術語含義進行了規範,其中第二款“本辦法所稱企業包括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及社會活動的市場主體和其他組織”,即是指包括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及社會活動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外國(地區)企業,個體工商戶,以及有關社會組織。
第三款中行政機關包含金融、保險、證券監管部門。
四、《成都市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中信用信息的內容能否擴展?
《成都市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規定了基本、業績、提示、預警和警示信息等五個信用信息分類,並對每個分類進行了基本的列舉性規定,並將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按要求將相關信用信息納入徵集範圍。以國家工商總局即將出台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條例》為例,該條例實施後其規定公示的信用信息將納入徵集範圍。
五、《成都市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新增加了哪些內容?
為了有效推進成都市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成都市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相較原《管理辦法》主要增加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明確各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並提供工作保障,形成兩級信用信息徵集、發布和套用的工作機制,推進全域成都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的縱深發展。
二是擴大信息徵集和發布範圍,促進社會和行政部門的聯動監管。在原四類信息基礎上新增信用預警信息。對某些違法違規行為可能影響市場交易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的信用信息,提前向社會公眾預警,及時向監管部門提示。如:企業未在法定期限內參加專項或周期性檢驗、檢測、檢疫(含年檢年審)信息、許可證件(審批檔案)失效或過期等可能影響市場交易安全信息納入信用預警信息,向社會公眾發布。
將預警信息的徵集和發布在地方規章中予以明確,在全國尚屬首次。
三是強化信用信息套用。新《管理辦法》更明確要求行政機關、行使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日常監督管理,政府採購、招標等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審批、專項資金安排、政府資金補貼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領域和重點工作中,應當查詢成都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並將企業信用記錄(或基礎信用報告)作為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同時,提出部門間信用聯動監管套用,對有提示、預警、警示信息的企業加強監管,並可採取特定措施,逐步形成“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社會氛圍。
四是建立剛性的數據報送管理機制。新《管理辦法》對成員單位數據報送不及時、不準確,以及因數據問題造成或可能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增加問責追責的內容。
五是完善預警解除和主體異議訴求機制。對有預警信息的企業,在配合相關部門履行法定義務或進行整改,經相關部門認定後可以解除預警信息,完成信用信息修復。企業對信用信息有異議的,新《管理辦法》明確規範了異議申請程式,切實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六是根據國家、省、市的立法技術(規範)規定,對部分文字作了修改,並對條款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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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市政府常務會審定通過,《成都市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政府令第181號)於2014年1月由市政府正式簽發,並將於3月1日起施行。

此次出台的《辦法》共六章27條,與2008年的《成都市企業信用信息徵集和使用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57號)相比,其新增內容及特點主要體現為:一是形成了市級—區(市)縣級兩級信用信息徵集、發布和套用的工作新機制,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向“全域成都”縱深發展;二是在原有四類信用信息(基本信息、業績信息、提示信息、警示信息)基礎上,明確增加預警信息並列入地方規章,這在全國尚屬首次,將有利於擴大信息徵集和發布範圍,促進社會和行政部門的聯動監管;三是明確要求行政機關、行使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日常監管、政府採購、招投標、項目審批、專項資金安排、政府資金補貼等重點工作中,查詢使用該系統,並將企業信用記錄(或基礎信用報告)作為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四是在信息種類中,突出了企業安全生產、納稅、社保繳納、房屋維修、住房公積金、工資發放等民生問題和社會公益的披露力度,為職工維權和加強社會監督提供了方便。
該辦法的出台是對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中有關“建立健全社會徵信體系”、“加快推動立法,把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作為重要基礎性工作,列入立法規劃儘快推進實施,使信用體系建設有法可依”等要求的具體落實;強調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信用建設對促進成都經濟轉型升級的重要性;體現了工商註冊登記制度改革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實行 “寬進、嚴管、重誠信”的基本要求,有利於促進市場經濟活動中“守信激勵、失信懲戒”和“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制度導向的形成,降低市場交易成本,提高成都經濟發展的質量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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