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
第71號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暫行規定》已經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19日
暫行規定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暫行規定
(2014年8月19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71號公布)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進一步轉變市場監管方式,強化市場主體信用監管,促進社會共治,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及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適用一般程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相關信息應當向社會公示。公示的信息主要包括行政處罰決定書和行政處罰信息摘要。
第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示行政處罰信息,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及時、規範的原則。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嚴格依照《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的相關規定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製作行政處罰信息摘要附於行政處罰決定書之前。行政處罰信息摘要的內容包括: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行政處罰當事人基本情況、違法行為類型、行政處罰內容、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日期。
第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行政處罰信息保密審查機制。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不得泄露國家秘密,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示行政處罰信息,應當刪除涉及商業秘密的內容以及自然人住所(與經營場所一致的除外)、通訊方式、身份證號碼、銀行賬號等個人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為需要予以公示的,應當報請上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第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除依照本規定第六條的要求進行刪除處理的以外,內容應當與送達行政處罰當事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一致。
第八條 在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書面告知行政處罰當事人行政處罰信息將向社會進行公示。
第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依法註冊登記的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等適用一般程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相關信息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十條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行政處罰當事人登記機關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行政處罰決定改變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行政處罰信息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
第十一條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行政處罰當事人登記機關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行政處罰決定改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行政處罰信息傳送至當事人登記機關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其協助在收到行政處罰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行政處罰信息通過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
第十二條 行政處罰決定出現因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者其他原因被變更、被撤銷或者被確認違法等被改變情形的,應當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以醒目方式進行標註。標註內容包括變更、撤銷或者確認違法等決定的作出機關名稱、內容、作出日期等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其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更正。
第十四條 行政處罰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屆滿5年的,記錄於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但不再公示。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及時完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提供操作便捷的檢索、查閱方式,方便公眾檢索、查閱行政處罰信息。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快完善執法辦案管理系統,保證數據的準確、完整。
第十六條 除依照本規定第九條的規定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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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當事人基本情況
| 個人
| 姓名(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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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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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 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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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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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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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行為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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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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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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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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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的外,其他適用一般程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相關信息應當通過入口網站或者專門網站等予以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通過入口網站或者專門網站等公示本部門作出的各類行政處罰案件信息。
第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嚴格履行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職責,按照“誰辦案、誰錄入、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內部審核和管理制度。辦案機構應當及時準確錄入行政處罰信息。負責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機構應當加強行政處罰信息公示的日常管理和協調工作。
第十八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指導和監督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工作,制定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行政處罰信息的有關標準規範和技術要求。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指導、監督轄區內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工作,並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未依照本規定的有關規定履行職責的,由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公開行政處罰相關信息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一: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文書格式
附屬檔案二: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告知單
附屬檔案
附屬檔案一
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文書格式
行政處罰信息摘要
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工商 字〔 〕 號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等基本情況;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內容和依據;
(四)採納當事人陳述、申辯的情況及理由;
(五)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名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日期。
附屬檔案二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告知單
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本局將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入口網站、專門網站等公示行政處罰信息。
特此告知。
解讀
2014年8月19日,國家工商總局印發《企業公示信息抽查暫行辦法》《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暫行辦法》《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暫行規定》等5部規章。
2014年3月1日,國務院公布的《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在放寬註冊資本等準入條件的同時,進一步強化市場主體責任,健全完善配套監管制度,加強對市場主體的監督管理,促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維護寬鬆準入、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2014年8月23日,國務院公布《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條例》規定的企業信息公示制度、企業公示信息抽查制度、經營異常名錄製度、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制度、企業信用聯動懲戒制度等,從法律上規範和固定了“寬進嚴管”的事後監管制度。此次國家工商總局公布5部配套規章,旨在落實國務院《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中對市場主體“寬進嚴管”的基本要求,做好《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貫徹落實工作,圍繞企業信息公示及信用約束,加強對企業的事中事後監管,為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實現“一處違法,處處受限”,提供制度保障和法律支撐。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暫行規定》共22條,對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的原則、範圍、內容、程式、監督保障等進行了規定,要求工商部門將適用一般程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相關信息向社會進行公示。《規定》的公布施行要求工商部門進一步轉變市場監管方式,強化市場主體信用監管,促進企業誠信體系建設,推動社會共治,提高執法透明度、規範度和公信力,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