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統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規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工作,根據《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暫行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全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適用一般程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相關信息應當向社會公示。公示的信息包括行政處罰決定書和行政處罰信息摘要。
第三條公示行政處罰信息,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及時、準確、規範的原則。
公示行政處罰信息,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四條公示行政處罰信息,應當按照“誰辦案、誰錄入、誰負責”的原則,嚴格履行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職責。
為確保行政處罰信息及時公示,適用一般程式的行政處罰案件,辦案機構應當通過網上執法辦案系統辦理,法制機構應當通過網上執法辦案系統進行核審。
第五條企業信用監管機構負責行政處罰信息公示的日常管理和協調工作。
法制機構應當加強對行政處罰信息公示的執法監督。
辦案機構負責行政處罰信息公示錄入、告知、更正以及行政處罰決定改變標註等工作。
信息中心負責對已錄入的行政處罰信息及時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山東)進行公示,並做好已公示案件信息的糾錯、校驗工作,協助做好行政處罰信息更正和行政處罰決定改變標註等工作。負責完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山東),提供操作便捷的檢索、查閱方式,方便系統內和社會公眾檢索、查閱行政處罰信息;負責完善網上執法辦案系統,提供統一、規範的電子化管理工具;協調推進全省統一執法辦案系統技術對接和服務保障工作。
第六條對依法註冊登記的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未註冊登記的其他當事人適用一般程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相關信息應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山東)向社會公示。
第七條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前,辦案機構應當進行內部審核。辦案人員應當填寫《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審批表》,提出行政處罰信息公示的意見,經辦案機構負責人審核後,報行政處罰機關分管辦案機構負責人審批。
擬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可能涉及國家秘密、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由辦案機構提出是否公示的意見建議,報行政處罰機關分管辦案機構負責人審批。
第八條辦案機構在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時,應當同時送達《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告知單》和送達回證,並由當事人簽收。
第九條公示行政處罰信息,應當刪除涉及商業秘密的內容以及自然人住所(與經營場所一致的除外)、通訊方式、身份證號碼、銀行賬號等個人信息。辦案機構認為需要予以公示的,應當報請上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批准。
第十條行政處罰當事人登記機關不在本省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行政處罰決定改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市局公平交易局報送省局公平交易局。省局公平交易局應當在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行政處罰信息傳送當事人登記機關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由其協助進行公示。
對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傳送省局的行政處罰信息,應當在收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公示,統一由省局公平交易局受理並分派到相關辦案機構,並參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工作流程處理。
第十一條行政處罰決定出現因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者其他原因被變更、被撤銷或者被確認違法等被改變情形的,辦案機構應當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山東)中以醒目方式進行標註。標註內容包括變更、撤銷或者確認違法等決定的作出機關名稱、內容、作出日期等相關信息。
第十二條發現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不準確的,辦案機構應當重新填寫《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審批表》,註明理由,經辦案機構負責人審核,報行政處罰機關分管負責人審批後及時進行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不準確要求予以更正的,辦案機構應當依據前款規定辦理,並將結果及時告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行政處罰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屆滿5年的,記錄於企業名下,但不再公示。
第十四條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情況應當納入對下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法治工商建設考核重點內容進行考核。
未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履行職責的,由上一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本辦法所稱辦案機構包括全省各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所屬的具體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的局、科(處)、隊、所等。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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