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統企業公示信息抽查工作規範(試行)》是山東省發布的檔案。 為了規範企業公示信息抽查工作,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4號)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工商總局)《企業公示信息抽查暫行辦法》(工商總局令第67號)等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工作規範。第二條 企業公示信息抽查分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省工商局每年度抽取轄區內不少於3%的企業,確定檢查企業名單。 第三條 不定向抽查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工商局)在每年企業年度報告公示結束後組織開展一次。省工商局企業信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於每年6月底制定抽查計畫。抽查具體實施時間由省工商局根據工作需要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統企業公示信息抽查工作規範(試行)》
- 外文名:The shandong province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administration management system of the public information selective examination work specification (try out)"
第二條 企業公示信息抽查分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省工商局每年度抽取轄區內不少於3%的企業,確定檢查企業名單。
第三條 不定向抽查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工商局)在每年企業年度報告公示結束後組織開展一次。省工商局企業信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於每年6月底制定抽查計畫。抽查具體實施時間由省工商局根據工作需要確定。
定向抽查由省工商局根據省政府或國家工商總局的部署以及市場監管需要,制定抽查計畫,並在全省範圍或部分區域內組織開展,不限定次數。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各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各市工商部門、各縣級工商部門)根據市場監管需要在本轄區另行開展公示信息定向抽查的,應當由市工商部門匯總並提前1個月向省工商局申報抽查計畫。
抽查計畫應當明確抽查時間、範圍、比例、檢查工作要求等事項。
第四條 公示信息抽查的對象為轄區內未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存續企業。
因逾期未公示年度報告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應當列入定向抽查對象。
第五條 省工商局負責組織、協調、督查、考核全省工商部門企業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各市工商部門按照承擔的工作職責和上級工商部門委託,負責組織、開展、協調、督查、考核本轄區內企業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各縣級工商部門按照承擔的工作職責和上級工商部門委託,負責落實本轄區企業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上級工商部門對本級登記的企業,可以自行實施檢查,也可以委託下級工商部門進行檢查。
第六條 對企業公示信息實施抽查,應當按照以下流程進行:
(一)省工商局企業信用監督管理機構匯總抽查工作計畫,並擬定抽取檢查企業名單工作方案,報請省工商局分管負責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
(二)省工商局負責人或由其委託的相關處室負責人隨機抽取確定檢查企業名單。省工商局、各市工商部門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分別向下一級工商部門派發檢查企業名單。
(三)各級工商部門確定檢查方式、檢查人員,在規定時間內對檢查企業實施檢查。檢查人員根據檢查情況,提出處理意見,經本機構主要負責人初審後,報本局分管負責人審批。
(四)檢查工作結束後,按照“誰檢查,誰錄入”的原則,將檢查結果歸集在相應企業名下,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山東)”(以下簡稱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省工商局抽取檢查企業名單過程,應當由省紀委、省監察廳駐省工商局紀檢監察室予以全程監督,也可以邀請社會第三方參與監督。
第七條 抽查企業年報信息,應當檢查其公示的信息是否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
抽查企業公示的其他應當公示的信息(以下簡稱即時信息),應當檢查其是否在即時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是否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
第八條 各級工商部門根據上級工商部門派發的檢查企業名單,應當制定本轄區的《企業公示信息檢查實施方案》,向被檢查企業傳送《企業公示信息檢查告知書》,告知被檢查企業檢查原由、檢查事項、提交材料、法律後果等。
工商部門可以對被檢查企業公示的所有信息(含歷史信息)進行檢查。
第九條 企業年報公示信息檢查內容及方式:
(一)企業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繫電話、電子信箱、企業網站以及從事網路經營的網店的名稱、網址等信息,可以採取口頭詢問、自行查詢或由企業提交相關資料等方式檢查。
(二)企業開業、歇業、清算存續狀態信息,可以檢查企業提交的企業財務報表、發票、稅單或稅務報停手續等相關資料,以及清算法定事由產生的股東會議決議、清算組備案手續、企業註銷公告、司法文書、政府檔案等相關材料。
(三)企業投資設立企業、購買股權信息,可以檢查企業提交的審計報告、財務資料、企業章程、對外投資設立企業及購買股權的股東會議決議、所投資企業的股東名冊等相關材料。
(四)股東或者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可以檢查企業申報年度的章程、企業提交財務報表或驗資報告、財務賬簿、銀行進賬單等會計憑證及其他相關材料,以及工商綜合業務系統中申報年度的最後一次相關登記備案信息等相關材料。
(五)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變更、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可以核對工商綜合業務系統中的登記備案信息,檢查企業申報年度的章程、股東會決議、股權轉讓協定、股東名冊、審計報告等相關材料。
(六)資產總額、負債總額、所有者權益合計、營業總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利潤總額、淨利潤、納稅總額、對外提供保證擔保信息,可以檢查企業提供的財務報表、審計報告,利用稅務等其他政府部門做出的檢查結果進行數據比對,核對企業的保證擔保契約、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等相關材料。
第十條 企業即時信息檢查內容及方式:
(一)股東或者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的檢查,參照第九條第(四)項、第(五)項執行。
(二)行政許可取得、變更、延續信息和智慧財產權出質登記信息,可以檢查企業的相關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及企業的商標權、著作權(著作權)、專利權質押登記通知書等相關材料,也可以與其他政府部門的相關信息進行數據比對。
(三)受到行政處罰信息,屬於工商部門處罰信息的,由檢查人員通過工商綜合業務系統和公示系統進行數據比對;屬於其他政府部門行政處罰信息的,可以檢查企業的處罰決定書、罰沒收據等相關材料,也可以與其他政府部門的相關信息進行數據比對。
第十一條 對第九條、第十條所列內容的檢查,可以通過書面檢查、實地核查和網路監測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對企業公示信息真實性存疑的,可以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審計、驗資、諮詢等相關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門作出的檢查、核查結果或者專業機構作出的專業結論。
各級工商部門對企業實施上述檢查,需保留由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企業蓋章確認的所有書面材料的複印件,也可以採取截圖或列印公示系統中企業公示信息的方式,保留投訴舉報材料、檢查通知、責令改正通知書等作為證據材料。
第十二條 對企業公示信息檢查結束後,檢查人員應當按照《企業公示信息抽查暫行辦法》確定的檢查結果類型,逐戶提出檢查意見並填寫《抽查結果公示表》,經本機構主要負責人初審後,報本局分管負責人審批。
對企業公示的有限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與檢查情況不一致的,除做出“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處理外,還應當責令其限期辦理變更登記和章程備案。
對企業未履行即時信息公示義務的,應當書面責令其在10日內履行公示義務。
對私營企業黨建信息存在不準確情形的,工商部門可以提出指導意見,但不做經營異常對待。
第十三條 各級工商部門應當及時匯總對所有被檢查企業的檢查意見,報請分管負責人或主要負責人審批。
經檢查,未發現被檢查企業存在不符合規定情形的,應當自檢查結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檢查結果記錄在該企業的公示信息中,標記為“正常”。
被檢查企業符合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情形的,應當依照《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市場主體經營異常名錄(狀態)管理工作規範(試行)》的規定做出相應處理。
第十四條 上級工商部門委託下級工商部門對相關企業進行檢查時,應當出具書面委託書。委託書應當載明具體檢查對象、檢查內容、完成時限等事項。
下級工商部門應當按照時限要求,在委託許可權範圍內以委託單位名義進行檢查。檢查時,應當向企業出示委託書。檢查結束後,被委託單位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檢查情況書面材料連同《企業公示信息實地核查記錄表》等相關資料報告委託單位。
第十五條 工商部門在依法開展抽查中查實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
(一)企業公示的聯繫電話、郵政編碼、電子信箱、存續狀態、網站以及從事網路經營的網店的名稱、網址等相關基礎信息與檢查情況不一致,責令10日內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
(二)企業公示的投資設立企業或購買股權信息、股東或者發起人認繳和實繳出資信息、有限公司股權變更信息以及年度報告中反映其經營狀況等信息,與檢查情況不一致的。
第十六條 工商部門在依法開展抽查中查實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繫”:
(一)通過實地核查,由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產權所有人、物業公司、相關部門等出具證明材料,確認被檢查企業未在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經營的;
(二)通過實地核查,能夠確認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實際不存在,或者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存在而無被檢查企業的;
(三)按照規定向企業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兩次郵寄專用信函,無人簽收的;
(四)其他可視為無法取得聯繫的情形。
第十七條 工商部門實施檢查時,企業出現兩次以上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不予配合情節嚴重”:
(一)拒絕工商部門或其委託的專業機構檢查人員進入被檢查場所的;
(二)拒絕向工商部門或其委託的專業機構提供相關材料的;
(三)不如實、不按照要求或者不在規定期限內提供情況、提交相關材料的;
(四)其他阻撓、妨礙檢查工作的行為,致使檢查工作無法正常進行的。
第十八條 工商部門實施檢查時,對企業不予配合情節嚴重的,應當做好記錄並留取相關證據,填寫《不予配合情節嚴重企業名單公示表》,通過公示系統予以公示。
第十九條 工商部門對企業實施實地核查之前,可以通過聯繫電話等方式預約檢查時間。對通過聯繫電話無法聯繫企業、企業拒絕或者變相拒絕接受檢查的,可以依法實施實地核查。實施實地核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對企業實施核查,可以採取填寫實地核查記錄表、拍攝製作圖片影像資料、記錄與企業相關人員的聯繫情況、保存郵寄憑證等方式收集相關證明材料,並妥善保存。
實地核查記錄表應當由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企業蓋章確認。無法取得簽字或者蓋章的,檢查人員應當註明原因,必要時可邀請有關人員作為見證人。
第二十條 工商部門在市場監管中發現或者根據舉報發現企業公示信息可能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需要進行核查的,不適用本規範。
第二十一條 企業公示信息抽查應當使用國家工商總局統一制定的規範文書。
第二十二條 公示信息抽查結果公示後,應當及時將有關抽查文書、證據材料立卷歸檔。企業公示信息抽查檔案保管及查閱,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對個體工商戶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信息的抽查,由省工商局委託市工商局組織實施,並參照本規範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規範由省工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範自2015年8月3日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 8月 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