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統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實施暫行辦法

《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統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實施暫行辦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5月3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統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實施暫行辦法
  • 印發時間:2015年5月18日 
辦法內容
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工作,保證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全面、準確、及時,根據《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暫行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全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適用一般程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相關信息應當向社會公示。公示的信息包括行政處罰決定書和行政處罰信息摘要。
第三條 公示行政處罰信息,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及時、規範的原則。
公示行政處罰信息,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四條 公示行政處罰信息,應當按照“誰辦案、誰錄入、誰負責”的原則,嚴格履行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職責。
企業信用信息監管機構應當加強行政處罰信息公示的日常管理和協調工作。
辦案機構應當及時準確錄入行政處罰信息,並負責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告知、行政處罰決定改變標註和行政處罰信息更正等工作。
辦公室負責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對行政處罰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信息中心負責按照規定及時完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提供操作便捷的檢索、查閱方式,方便公眾檢索、查閱行政處罰信息,加快完善行政處罰案件管理系統,提供統一、規範的電子化管理工具。
第五條 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前,辦案機構應當進行內部審核。辦案人員應當填寫《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審批表》,提出行政處罰信息公示的意見,經辦案機構負責人審核後,報行政處罰機關分管負責人審批。
辦案機構認為擬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可能涉及國家秘密、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應當經由辦公室保密審查,報行政處罰機關分管保密工作的負責人審批。
第六條 辦案機構在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時,應當同時送達《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告知單》和送達回證,並由當事人簽收。
第七條 公示行政處罰信息,應當刪除涉及商業秘密的內容以及自然人住所(與經營場所一致的除外)、通訊方式、身份證號碼、銀行賬號等個人信息。認為確需予以公示的,應當報請上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第八條 對依法註冊登記的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等適用一般程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相關信息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對未依法註冊登記的其他當事人適用一般程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相關信息應當通過省局入口網站予以公示。
第九條 行政處罰當事人登記機關不在本省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行政處罰決定改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市局公平交易局報送省局公平交易局。省局公平交易局應當在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行政處罰信息傳送當事人登記機關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其協助進行公示。
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我省登記的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的,省局公平交易局應當在收到相關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
第十條 行政處罰決定出現因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者其他原因被變更、被撤銷或者被確認違法等被改變情形的,辦案機構應當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以醒目方式進行標註。標註內容包括變更、撤銷或者確認違法等決定的作出機關名稱、內容、作出日期等相關信息。
第十一條 發現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不準確的,辦案機構應當重新填寫《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審批表》,註明理由,經辦案機構負責人審核,報行政處罰機關分管負責人審批後及時進行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不準確要求予以更正的,辦案機構應依據前款規定辦理,並將結果及時告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 適用一般程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信息,均應當錄入“工商綜合業務軟體系統(行政處罰模組)”。
第十三條 行政處罰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屆滿5年的,記錄於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但不再公示。
第十四條 在行政處罰信息公示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規定公示行政處罰信息的;
(二)未按規定公示行政處罰改變信息的;
(三)未按規定更正公示信息錯誤的;
(四)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辦案機構包括全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含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具體查處經濟違法違章行為的科(處)、隊、所等。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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