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執法監督規定

2015年9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78號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執法監督規定》。該《規定》共26條,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8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2號發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執法監督暫行規定》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執法監督規定
  • 發布機關: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 類別:規章
  • 文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78號
  • 發布時間:2015年9月15日
  • 施行時間:201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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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局令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
第78號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執法監督規定》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長張茅
2015年9月15日

規定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執法監督規定
(2015年9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78號公布)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完善常態化監督制度,保證各項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實施,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執法監督,是指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本機關及其派出機構、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行為進行檢查、評議、督促、糾正等活動。
本規定所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執法監督制度,完善執法監督程式,強化執法監督手段,積極探索執法監督的有效途徑和方式,加強對各項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制約。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法制機構是主管執法監督的工作部門,在本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實施執法監督工作。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其他有關機構應當依照其職責規定,做好相關領域的執法監督工作。
第四條 執法監督應當遵循監督執法與促進執法相結合、糾正錯誤與改進工作相結合,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確保依法行政。
第五條 執法監督的範圍主要有:
(一)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執行情況;
(二)規範性檔案的制定程式和內容是否合法;
(三)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
(四)行政執法中是否存在不作為、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越權執法等行為;
(五)行政執法公示情況;
(六)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情況;
(七)其他應當監督檢查的情況。
第六條 執法監督主要採取以下方式進行:
(一)實行法律、法規、規章實施情況報告制度;
(二)實行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制度;
(三)實行行政處罰案件核審、聽證制度;
(四)實行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管理制度;
(五)實行行政複議制度;
(六)實行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
(七)實行專項執法檢查制度;
(八)實行法治建設評價制度;
(九)實行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
(十)實行執法監督函告制度;
(十一)實行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十二)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決定採取的其他方式。
第七條 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要求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以書面形式報告有關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情況。
第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制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影響的規範性檔案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的,不得公布。
合法性審查主要審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屬於本機關法定職權範圍;
(二)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相牴觸;
(三)是否違法設定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事項;
(四)是否違法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
(五)是否已經公開徵求意見;
(六)制定程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七)本機關不同規範性檔案對同一事項的規定是否衝突;
(八)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其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在入口網站公布。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每半年將規範性檔案制定、公布、清理等情況報送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第九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實行行政處罰案件核審制度,充分發揮法制機構在行政處罰案件中的監督作用。
案件核審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本機關對所辦案件是否具有管轄權;
(二)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
(四)案件定性是否準確;
(五)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正確;
(六)處罰是否適當,自由裁量權行使是否正確;
(七)案件辦理程式是否合法。
第十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實行行政處罰案件聽證制度。行政處罰聽證由法制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責令停業整頓、責令停止營業、責令停止廣告業務等;
(二)吊銷、收繳或者扣繳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撤銷商標註冊、撤銷特殊標誌登記等;
(三)對公民處以三千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萬元以上罰款;
(四)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達到第(三)項所列數額的行政處罰;
(五)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要求聽證的其他行政處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或者人民政府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所列罰沒數額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對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案件進行統計、分析。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定期向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送統計、分析報告。
第十二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每年對本機關和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等行政執法案卷進行評查。
行政處罰案卷評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是否合法;
(二)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
(三)適用法律依據是否準確;
(四)程式是否正當,是否經過法制機構核審;
(五)自由裁量權運用是否適當;
(六)是否執行罰繳分離;
(七)涉嫌犯罪的案件是否及時移送司法機關;
(八)是否符合案件辦理期限要求;
(九)案件辦理文書是否全面、完整;
(十)案卷的書寫、製作、裝訂是否規範;
(十一)需要評查的其他內容。
行政許可案卷評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實施行政許可的主體是否合法;
(二)行政許可項目是否有法律依據;
(三)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四)適用法律依據是否準確;
(五)受理、審查程式是否合法;
(六)是否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七)是否依法履行告知義務;
(八)案卷的書寫、製作、裝訂是否規範;
(九)需要評查的其他內容。
案卷評查可以採取抽查案卷、案件回訪、異地互查等形式進行。其中,行政行為被人民法院撤銷、變更、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的,其行政執法案卷必須全部進行評查。評查情況應當在一定範圍內進行通報。
第十三條 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對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開展行政處罰信息公示的情況進行監督,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否公示所有適用一般程式的行政處罰案件;
(二)是否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暫行規定》及時、準確、完整公示行政處罰信息;
(三)是否按照規定抽查企業公示信息;
(四)是否建立健全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內部考核和管理制度;
(五)其他需要監督的內容。
第十四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對新制定、修訂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情況,或者對行政執法中具有普遍性的熱點、難點問題組織專項執法檢查。
專項執法檢查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各相關機構組織實施,必要時法制機構可以單獨或者會同相關機構組織實施。
專項執法檢查可以採取書面匯報、調研座談、現場檢查、案卷抽查、網路抽查、問卷調查、暗訪等形式進行。專項執法檢查情況應當在一定範圍內通報。
第十五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完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運用信息化手段,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通過案件核審、聽證、行政複議、案卷評查等形式加強對本機關和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監督。
第十六條 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對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的跨區域、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等重大案件進行監督,必要時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發出執法監督通知書,要求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就案件辦理情況作出說明。
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執法監督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將案件辦理情況書面報告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第十七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現本機關及其派出機構、執法人員不履行、違法履行或者不當履行法定職責的,應當依據有關規定予以糾正。
第十八條 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現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履行、違法履行或者不當履行法定職責的,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提出糾正意見,並可以向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出執法監督通知書,督促其及時糾正,必要時可以直接作出糾正的決定。
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執法監督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執行,並於執行完畢後十日內向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執行結果。
第十九條 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現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執法工作存在普遍性問題或者區域性風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向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出執法監督意見書,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執法監督意見書規定的期限內將有關情況書面報告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第二十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嚴格執行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嚴禁收費罰沒收入同部門利益直接或者變相掛鈎。
第二十一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嚴格執行案件移送標準和程式,建立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制度。
第二十二條 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行政執法活動受到地方保護主義等情形干擾、干預的,可以向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予以協調,必要時可以採取向地方政府通報情況、督辦、直接查處等方式予以處理。
第二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管理、行政處罰案件核審、聽證、行政複議、行政賠償、法治建設評價、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等執法監督方式,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專項規定實施。
第二十四條 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積極配合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執法監督工作,對不執行執法監督決定的,由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責令改正,並可以建議有權機關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行政執法人員不執行執法監督決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批評、離崗培訓、調離執法崗位,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8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2號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執法監督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答記者問

今年9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布了經工商總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的新修訂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執法監督規定》(以下簡稱《監督規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引起了各級工商和市場監管機關以及社會公眾的高度關注。
《監督規定》修訂的背景和意義是什麼?有哪些亮點值得關注?如何通過加強執法監督來推動商事制度改革有關措施的進一步落實?如何防止行政執法中出現的地方保護主義?為貫徹落實《監督規定》下一步將採取什麼措施?帶著這些問題,本報記者近日專訪了國家工商總局法規司負責人,就相關問題作深入解讀。
問:1999年12月8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2號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執法監督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已施行15年,現在為什麼要對《暫行規定》進行修訂?
答:1999年制定的《暫行規定》全文共14條,基本確立了工商機關執法監督的基本框架,其後又陸續出台了一系列有關執法監督的專項規定。這些執法監督制度是各級工商和市場監管機關開展執法監督的重要依據,對強化執法監督、促進依法行政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依法行政的不斷推進,工商執法體制調整和各項改革的深化,《暫行規定》中有些內容已不能完全適應法治建設和改革發展的需要。
概括地講,這次修訂主要基於以下因素:一是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發生了新變化。《行政許可法》《行政強制法》等法律、法規公布施行,《行政訴訟法》等法律、法規的修訂,要求對《暫行規定》充實完善,以體現和反映新的上位法內容。二是部分內容規定的比較原則,缺乏可操作性。三是執法監督工作需要與新形勢相適應。目前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面臨職能劃轉、體制調整以及部分地方工商、質監、食藥監等機構合併等新情況、新問題,需要通過修訂《暫行規定》,適應改革發展的新形勢。四是各地創設的一些行之有效的監督制度需要上升到規章層面固定下來。
問:《暫行規定》的修訂歷經多年,有什麼特殊考慮?
答:《暫行規定》自啟動修訂過程以來,歷經4年,其間有一些重大事件對這部規章產生了較大影響,這也體現了這部規章的修訂工作比較紮實,充分聽取了各方面的意見,反覆進行了論證。2011年,總局啟動了《暫行規定》立法後評估工作,通過資料整理、座談、專家論證、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暫行規定》的實施情況進行了全面評估,並提出了修訂建議。這是總局第一次嘗試對規章開展立法後評估工作。評估工作為《暫行規定》的修訂工作打下了基礎。2013年按照黨的民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的整改方案,總局將修訂完善《暫行規定》納入了完善法治建設的內容之一,正式啟動修訂程式。其間,在政府法制網和總局網站等網站上廣泛徵求系統內外意見,召開修訂座談會。為了使《暫行規定》的修訂體現和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在深入學習的基礎上,對照《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要“形成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的要求和總局《關於深入推進依法行政的意見》的精神,經法規司多次討論,形成了徵求意見稿。2015年3月,在對徵求意見稿聽取意見、論證基礎上,法規司起草了規章草案。2015年3月19日總局局務會對規章草案進行了審議,並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根據局務會審議精神,法規司又進行了討論修改,多次通過不同形式徵求、研究和吸收系統意見,在此基礎上形成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執法監督規定》。
在修訂過程中,我們重點考慮以下4個因素。一是著重考慮職能劃轉、體制調整的改革背景下,如何充分發揮執法監督的抓手作用。二是緊密結合大數據,運用信息化技術,考慮如何對規範性檔案的公布方式、行政執法公示檢查等制度進一步明確,使之既符合網際網路思維,又有利於上級對下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同級部門之間的交流。三是考慮增強操作性和實踐性,使得這些制度能夠真正落實下去,用得上手。四是進行了部分文字修改和順序的調整,增強嚴謹性和邏輯性。
問:《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執法監督規定》是《暫行規定》施行以來的首次修訂,此次修訂主要亮點有哪些?
答:總體上看,此次修訂幅度較大,涉及面廣、內涵豐富。與《暫行規定》相比,不僅在內容上有很大擴充,而且把一些原來比較原則的規定進一步細化,使之更加具體,可操作性也大大增強。(新規章由14個條款增加到26個,新增16條,刪除2條,修改10條,原文保留2條)
《監督規定》的核心內容有兩大部分,一是執法監督的範圍,二是執法監督的方式。此次修訂中,對上述兩方面內容進行了深入研究,本著既符合國家依法行政的要求又能緊密結合工商系統實際、既有適度的前瞻性又立足於當前的原則做到切實可行。對有些還處於探索之中的監督制度,暫時不列入其中。例如,關於執法監督的範圍,前兩次修訂草案中,我們按照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要求,將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納入執法監督範圍,但大家普遍認為這兩條是今後要做的工作,目前尚未進行充分論證,並且對於什麼是重大行政決策,什麼是重大執法決定沒有客觀明確標準,最後決定暫不納入監督範圍,待以後這兩項制度成熟之後再予以規範。另外,1999年的《暫行規定》中監督範圍也有“行政不作為”的規定,但是通過這些年的執法實踐,發現日常執法中不僅僅有行政不作為,還有很多行政亂作為的情況,所以把“行政執法中是否存在不作為、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越權違法等行為”都納入監督範圍。同時,將行政執法主體資格、行政複議等制度不再作為監督範圍,而是作為執法監督方式。這樣,監督範圍從原來的11條調整為目前的7條,有增有刪,把能做的、成熟的制度固定下來,把目前不成熟的制度留待在實踐中探索,積累經驗。
在執法監督的方式上,我們著重考慮豐富監督方式,將實踐中比較成熟的制度上升到規章層面,如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法治建設評價制度、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等,由原來的9項擴大至11項。同時改變《暫行規定》第七條的立法模式,對有關監督方式沒有直接進行解釋,而是用專門條文進行了解釋和細化,以增強可操作性;對總局已有專項規定的,也在條文中進行了指引。
具體來看,此次修訂的亮點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根據實際情況,準確界定《監督規定》的適用主體。當前,省級以下領導體制調整後,部分地方工商部門與食藥監、質監等部門進行合併,成立了市場監管部門。新成立的市場監管部門仍然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能的,適用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需要接受工商行政管理執法監督。因此,為了維護執法的權威性、嚴肅性、統一性,確保執法監督的全面覆蓋,《監督規定》在第二條明確,本規定所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細化了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的標準。一是明確了合法性審查的具體內容和標準,即是否屬於本機關法定職權範圍,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是否違法設定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事項,是否違法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是否公開徵求意見,制定程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本機關不同規範性檔案對同一事項的規定是否衝突,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其中,將制定程式中的是否公開徵求意見予以強調。二是要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制定的規定性檔案在入口網站公布,方便查詢和使用。
第三,法治建設評價確立為重要的監督方式。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和工商總局《關於加快推進法治工商建設的意見》,總局印發實施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法治工商建設評價指標體系》《評價辦法》和《評分標準》,提出了法治建設的靜態指標。自2013年以來,先後對上海、江西、湖南、重慶、湖北、江蘇、山東、廣東等地開展評價工作。實踐證明,法治建設評價制度對於促進各地加強和改進制度建設、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起到了積極作用。因此,將法治建設評價工作在此次修訂中予以固定,切實可行。
第四,將案卷評查制度上升為重要的監督手段。行政處罰和行政許可等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是基層實踐中使用頻次較高、範圍較大、效果較好、比較成熟的制度,這次在規章中予以固化,並採取列舉方式列明評查標準,達到總結經驗推廣使用的目的。一是行政處罰案卷評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執法主體合法性,事實是否清楚、適用依據是否準確、證據是否充分、程式是否正當,是否經過法制核審,自由裁量權運用是否適當,罰繳有無分離,是否符合案件辦理期限要求,案卷的書寫、製作、裝訂是否規範等。二是行政許可案卷評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實施許可主體的合法性,行政許可項目的合法性,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適用依據是否準確,受理核准、告知、履行期限等程式是否合規,案卷書寫、製作、裝訂是否規範等。三是針對局務會審議中提出要加大行政訴訟敗訴案件的審查和問責力度,此次修改要求對在行政訴訟中敗訴的案件,即被人民法院撤銷、變更、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的行政執法案卷必須全部進行評查,以加大問責力度。
第五,督促行政執法公示深入開展。自2014年3月1日實施商事制度改革以來,運用大數據公示執法信息,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成為市場監管新的執法監督方式。《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暫行規定》等五部配套規章構建了執法公示的基本框架制度。執法公示是一種新的執法行為,需要通過執法監督的方式對執法公示行為進行督促檢查,確保落實到位。2014年10月1日以來,總局與各地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採取多種形式督促此項工作的開展落實。今年7月份,由總局法規司牽頭,各相關司局參與,組成10個督查組,對全國除西藏外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行政處罰信息公示督查工作。經過督查,全國行政處罰信息公示率明顯提高,各地處罰信息公示制度機制不斷完善,收到了預期效果。此次修訂將執法公示工作納入監督範圍予以固定,從執法監督工作的角度切實要求各地轉變監管理念、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加大問責力度,推動一條例五規章的深入落實。
第六,強調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規範行使。2008年工商總局出台實施了《關於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各省區市結合實際情況,先後完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細化、量化自由裁量權標準,較好地解決了同案不同罰、處罰畸重畸輕等問題,降低了行政複議或者訴訟的風險。本次修訂中把這一內容也納入了執法監督之中。
第七,重申了罰繳分離、收支兩條線的工作制度。行政處罰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制度實施多年,嚴禁收費罰沒收入同部門利益直接或者變相掛鈎也再三強調,現通過規章形式固定下來,對促進規範執法、廉潔執法、公正執法都有重要意義。
問: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取消省以下垂直管理體制後,各地在推進綜合執法過程中整合模式多樣,在此情況下,《監督規定》規定了哪些具體措施來加強監督、維護法制統一?
答:自工商職能劃轉和體制調整以來,各地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積極推進綜合執法,整合模式多種多樣,有工商、質監二合一,工商、食藥監、質監三合一,有工商、食藥監、質監、物價四合一,還有其他形式,甚至在同一個省、同一地級市存在模式不一的情況。這種上下級模式不一致的情況,給執法監督帶來了一定的挑戰。同時,取消垂直管理之後,地方保護主義有所抬頭,囿於人、財、物管理權的減弱和消失,對下監督的力度有所削弱。因此,《監督規定》重點通過以下制度設計來強化監督手段,維護執法的嚴肅性和統一性:
第一,通過實行執法監督函告制度防止下級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履行、違法履行或者不當履行法定職責。主要內容有:一是第十六條規定,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對下級機關辦理的跨區域、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等重大案件進行監督,必要時經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發出執法監督通知書,要求就案件辦理情況作出說明。二是第十八條規定,上級機關發現下級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履行、違法履行或者不當履行法定職責的,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提出糾正意見,並可以向下級機關發出執法監督通知書,督促其及時糾正,必要時可以直接作出糾正的決定。
第二,通過執法監督意見書等形式防範系統性、區域性執法風險以及克服地方政府干擾、干預行政執法。主要內容有:一是第十九條規定,上級機關發現下級機關行政執法工作存在普遍性問題或者區域性風險,經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向下級機關發出執法監督意見書,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二是第二十二條規定,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行政執法活動受到地方保護主義等情形干擾、干預的,可以向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予以協調,必要時可以採取向地方政府通報情況、督辦、直接查處等方式予以處理。
簡單來說,這些制度設計一方面就是通過上下級聯動,來指導、幫助基層減少執法辦案阻力;另一方面就是防止和防範執法過程中的地方保護主義,避免出現體制調整過程中執法不力、市場秩序混亂的情形。要強調的一點就是,杜絕懶政惰政,該管的還得管,該管好的還得管好,不能因為體制變化、地方政府要求的工作重點變化就不認真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了。
問:近年來,工商總局就某些事項單獨出台制度,如行政處罰案件核審、聽證,行政執法評議考核等,這些制度也有執法監督的內容,發揮執法監督的作用。請問這些制度與《監督規定》是否衝突?或者說兩者的關係是什麼?
答:新規章的修訂完善和新增的一些條款實際上就是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在此前執法實踐中的經驗總結,形成較為成熟的制度。如,2007年實施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式規定》《行政處罰案件聽證規則》,2008年實施的《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辦法》《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關於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和《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管理辦法》,2012年與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台了《關於加強工商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配合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2013年印發實施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法治工商建設評價指標體系》等,都已經比較成熟,需要在新規章中反映。同時考慮到立法技術問題,對上述檔案具體內容不能一一贅述,在《監督規定》中採用了原則規定和轉致相結合的方法,在第二十三條中作了規定。
問:為貫徹實施新《監督規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將採取哪些舉措?
答:新修訂的《監督規定》賦予了執法監督工作新任務,也提出了更高要求。下一步,各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要抓住《監督規定》實施的重要機遇,凝心聚力,開拓創新,紮實推進執法監督工作取得新成績。各級工商和市場監管機關的法制機構要起到牽頭作用,各業務條線要做好相關領域的執法監督工作,加強追責,落實執法責任制,要注重監督方式方法,將全面監督與重點監督相結合,法制機構監督與業務部門監督相結合,形成信息共享、上下聯動的工作機制。
一是認真組織《監督規定》的宣傳培訓工作,多渠道多形式提高全系統的認知度和執行力。二是進一步細化、完善執法監督制度。《監督規定》中確定的一些執法監督方式還需要各地結合實際,進一步細化,才能落地生根。三是進一步加強執法監督方式的實踐,加大法治建設評價、專項執法檢查等制度落實力度,研究執法監督函告、執法監督意見書等具體實施程式、文書格式等內容,使這些制度真正落實下去,用得上手,防止和克服行政不作為、亂作為和地方保護主義等情形。四是加強地區之間交流,借鑑部分地區成熟做法和經驗,帶動全系統執法監督水平提升。五是適時開展立法後評估,對《監督規定》實施後存在的問題、基層的疑點、適用中的意見建議進行歸納總結,有針對性地指導解決。
總的來說,《監督規定》一是約束各類執法行為,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二是保障各項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實施,減少、防範和化解各種履職風險;三是為防止執法過程中的地方保護主義,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提供了更多手段。能不能用好《監督規定》,使它發揮應有的作用,是我們面臨的很現實的問題。相信在全系統的共同努力下,執法監督工作一定能夠深入開展,紮實推進,開創新局面,取得新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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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國家工商總局78號令公布了新修訂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執法監督規定》,要求加強對工商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進一步完善常態化監管制度,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監督規定》共26條,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監督規定》的核心內容有兩大部分,一是執法監督的範圍,二是執法監督的方式。主要有7個亮點。一是準確界定適用主體。《監督規定》在第二條明確,本規定所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二是細化了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的標準,要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制定的規定性檔案在入口網站公布,方便查詢和使用。三是把法治建設評價確立為重要的監督方式。四是將案卷評查制度上升為重要的監督手段,明確規定了行政處罰案卷和行政許可案卷評查的主要內容,特別要求對在行政訴訟中敗訴的案件,即被人民法院撤銷、變更、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的行政執法案卷全部進行評查,以加大問責力度。五是督促行政執法公示深入開展。六是強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規範行使。七是重申了罰繳分離、收支兩條線的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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