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09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9-04-12
【生效日期】1989-04-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上海市零售商業企業出租櫃檯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管理原則
第一條為了整頓流通秩序,加強對零售商業企業(包括飲食、服務企業,含供銷社、糧食系統,下同)出租櫃檯的管理,促使出租櫃檯依法經營,保障國家和消費者的利益,維護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企業出租櫃檯,系指企業利用本單位經營有餘的櫃檯(包括營業場所、場地、設施等),租賃給其他單位經營,並由承租單位派出人員直接進櫃營業。對於不按出租單位現行財會制度進行核算的經銷、聯銷、代銷,也屬於出租櫃檯行為。出租方對出租櫃檯的經營活動,應視同本企業經營,負有領導、管理和監督責任。
第三條企業出租櫃檯,應以豐富市場供應,促進企業經營、深化商業改革、更好地為生產和消費者服務為目的。
第四條本暫行辦法適用於本市城鄉國營、集體、聯營的零售商業企業中出租櫃檯的企業和向上述企業承租櫃檯的單位。
第二章 審批許可權
第五條凡企業出租櫃檯,市級各局直屬單位,須經市主管局批准;市公司所屬單位,須經市公司批准;區屬單位,須經區商委(籌)批准。未經批准,企業不得擅自出租櫃檯。提前停租或延長租賃期限的,須向原批准單位備案。
第六條專業特色商店和大型商店,應立足於搞好自營業務,發展經營特色,積極組織名、特、優、新產品,做好市場供應工作,不得出租櫃檯;因特殊需要須出租櫃檯的,應按第五條規定嚴格審批。
開設在市級商業中心,即南京路、淮海中路、四川北路、西藏中路、金陵東路的零售商業企業,不得出租櫃檯;為引進名牌優質商品而確需出租櫃檯的,應按第五條規定從嚴掌握。
糧食醬油商店,以及經營小商品的專業商店和專營小商品的櫃檯,一律不準出租。
第七條承租單位須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關規定,到出租櫃檯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退租時應向原登記部門辦理註銷手續。
第八條承租單位須按上海市稅務局的有關規定,到所在地的稅務部門辦理納稅登記,提前停租的,須向原納稅機關辦理註銷稅務登記和繳清稅款等有關手續。
第三章 租賃對象和手續
第九條櫃檯的承租單位,應是本市或外地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國營、集體、聯營的廠商,進櫃營業的人員應是該單位派出的負責人員或職工。承租單位不得將櫃檯轉租他人或由他人冒名頂替,也不得委託外界代理者承租。
第十條已實行集體租賃或個人租賃的企業,不得出租櫃檯。
第十一條租賃雙方必須簽訂租賃契約,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承租單位應遵守國家政策法律,服從本市行政和市場管理,維護國家和消費者利益,執行本企業有關的規章制度。契約應訂明服務態度、服務質量、櫃容櫃貌、安全保衛、財產保險、租賃形式、租賃期限、租金數額等有關內容。
第四章 租賃雙方必須遵守的政策和規定
第十二條出租櫃檯銷售的商品,必須限於經過批准的經營範圍之內。其經營方式應限於零售業務和飲食服務業務,不準從事批發業務和預售業務。
第十三條出租的櫃檯必須有明顯的標誌,標明承租廠商的名稱、經營品種和服務項目。承租單位不得以出租櫃檯企業的名義,或使用該企業的銀行帳戶對外從事經營活動。如需使用出租企業的發票,必須蓋上出租櫃專用的字樣,以示區別。
第十四條出租櫃檯出售的商品,必須是合格商品,凡有標準的,必須符合規格和質量標準。出租櫃檯應當如實地向顧客介紹商品的內在質量,不得弄虛作假、以次充好、混充規格、頂冒牌號;也不得出售無地名、無廠名、無商標的商品。如發現違反上述規定的,出租櫃檯的企業應阻止承租單位出售,並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財政、稅務、物價、銀行等綜合管理部門。對情節嚴重的,應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櫃檯的承租單位必須遵守物價政策,按規定執行有關價格的審報制度。出租櫃檯的企業有檢查承租單位商品售價或服務收費標準的責權,對套購倒賣、哄抬物價、摻雜使假、欺騙顧客、非法牟利、擾亂市場等違法行為,出租的企業要堅決進行干預和制止,並據實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和有關綜合管理部門進行查處。如因此造成損害出租櫃檯企業聲譽或使企業蒙受經濟損失的,應依法要求賠償,並終止其租賃關係。
第十六條出租櫃檯的企業應檢查督促櫃檯的承租者遵紀守法,文明經商,照章納稅。如發現承租單位在經營中有偷逃稅收,行賄幹部、職工,損害國家、企業、消費者利益等違法行為的,要及時制止並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和有關綜合管理部門進行查處。如出租企業的負責人對上述情況有明知不管、徇私不報,或有接受賄賂、相互勾結行為的,上級主管部門或有關綜合管理部門應追究其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五章 帳務處理
第十七條櫃檯的承租單位應將商品銷售和營業收入的款項,全部交與出租櫃檯的企業入庫、入帳,出租企業應設立代保管商品和代收款會計科目,便於有關部門檢查以及與承租單位結算。
第十八條櫃檯的承租單位要做好營業收入日報表或計數單,按日報送給出租櫃檯的企業,並建立簡易帳冊,保存好原始憑證,以備有關方面稽核。出租櫃檯的企業,對承租單位的營業有檢查督促之權。
第十九條企業出租櫃檯收入的租金,應按財務制度規定全數入帳,作為企業收入,不得截留、挪用、私分或以多報少。如發生上述情況,應依法追究企業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已經出租櫃檯的企業應按本暫行辦法,對照檢查櫃檯出租的情況。凡已租賃到期需續訂契約的,應按本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契約未到期而其原訂契約內容未違反本暫行辦法精神的,可按原契約執行,但必須加強管理。
各有關局、市公司和各區商委(籌)、行業協會,對企業出租櫃檯要加強領導和檢查監督。
第二十一條本暫行辦法解釋權屬於上海市人民政府財貿辦公室。
第二十二條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