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企業登記管理的若干規定”是上海市人民政府為適應經濟體制改革的要求,根據國務院《工商企業登記管理條例》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訂的《施行細則》,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對工商企業登記管理中的若干具體問題作出的地方性規定,1985年7月4日發布,1985年8月1日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工商企業登記管理的若干規定
- 發布日期:1985年7月4日
- 生效日期:1985年8月1日
登記範圍
(一)經營財產保險、人身保險及其他各種保險業務的企業,按保險業辦理登記;
(二)開展工程技術、經濟管理、政策法律等諮詢業務及提供信息服務的機構,按諮詢服務業辦理登記;
(三)報社、雜誌社、出版社等,按出版業辦理登記;
(四)電影院(專業電影、錄像放映隊)、劇場、書場、遊樂場、音樂茶室,以及對外營業的文化館、俱樂部等,按文化藝術業辦理登記;
(五)鐵路、航空、航運等運輸企業,按交通運輸業辦理登記;
(六)郵電通信企業,按郵電業辦理登記;
(七)機動車停車場,按服務業辦理登記;
(八)其他營利性企業,分別按相應行業辦理登記。
公司登記管理
(一)公司籌建負責人的申請登記書;
(二)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沒有上級主管部門的,可直接向所在地的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請;
(三)公司章程。如屬聯營公司,還須提交聯營各方簽署的聯營契約或協定書;
(四)註冊資金的資信證明;
(五)公司主要領導成員的名單及其履歷。
(一)名稱和所在地址;
(二)宗旨;
(三)經濟性質;
(四)資金來源及其數額;
(五)承擔責任的形式;
(六)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
(七)組織機構和管理形式;
(八)盈利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九)股東姓名和固定住所。股東為單位時,應有單位名稱和法定代表人姓名。
(一)有固定的場所。租賃他人房屋的,應提交為期一年以上的租賃契約;
(二)有必要的資金和設施;
(三)有固定的從業人員,其中必須有專職財會人員。
商業性零售公司的自有流動資金,不得少於十萬元。
商業性批發公司的自有流動資金,不得少於二十萬元。
申請成立分公司或分支機構,應提交總公司的營業執照副本。
除直接投資或與其他單位合資開辦企業外,不得自稱為總公司或全國性公司而將其他企業掛名為分公司。
公司辦理變更登記後,公司原有的權利義務由變更後的實體繼續承受。
(一)納稅;
(二)歸還銀行貸款;
(三)償還債務;
(四)按公司章程載明的盈虧分攤協定處理剩餘資產。
凡要求稱為“中心”的企業,其經營規模或技術水平應在同行業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不具備條件的不得稱為“中心”。
登記事項
凡要求冠以“中國”、“中華”等字樣為企業名稱的,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凡要求在企業的任意名前冠以“上海”字樣的,由所在地的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要求僅冠以“上海”字樣為企業名稱的,由所在地的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查後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本市同一行業的企業,不得使用相同或混同的名稱。
對經核准使用兩個名稱的企業,不另發營業執照,可增發營業執照副本。
工業公司門市部、供銷經理部和工廠自銷門市部在經營本部門、本企業的產品時,可兼營市內外同類產品。
各方不是合資開設企業,只是在經營方面實行協作或聯合的,應向原登記機關備案。
本市企業在外省市增設分支機構或開辦聯營企業,除在當地辦理登記外,還應向原登記機關備案。
登記審批程式
凡從事國家或本市有特殊規定的行業,還須提交專項批准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