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處置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上海市處置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是為了迅速、有效地處置上海市重大動物疫情,控制疫情蔓延,最大限度地減輕危害和損失,保證養殖業健康發展和畜產品質量安全,保障城市安全運行,編制的預案。

2024年5月,上海市農業農村委員會印發《上海市處置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自2024年5月8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處置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 頒布時間:2024年5月
  • 實施時間:2024年5月
  • 發布單位上海市農業農村委員會
  • 文號:滬農委〔2024〕117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附屬檔案內容,相關單位及職責,名詞術語解釋,

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上海市處置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的通知
滬農委〔2024〕117號
各區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後的《上海市處置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上海市農業農村委員會
2024年5月8日

內容全文

上海市處置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疫情分級
1.4 適用範圍
1.5 工作原則
2 組織體系
2.1 領導機構
2.2 應急聯動機構
2.3 市應急處置指揮部
2.4 職能部門
2.5 專家諮詢機構
3 預警預防
3.1 監測
3.2 預警級別與發布
3.3 預警回響
3.4 風險防控
4 應急回響
4.1 信息報告及通報
4.2 回響等級
4.3 應急處置
4.4 疫點、疫區與受威脅區劃定
4.5 信息發布
4.6 應急結束
5 後期處置
5.1 恢復生產
5.2 社會救助
5.3 災害補償
5.4 保險
5.5 調查與評估
6 應急保障
6.1 隊伍保障
6.2 物資保障
6.3 經費保障
7 預案管理
7.1 預案解釋
7.2 預案修訂
7.3 預案報備
7.4 預案實施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迅速、有效地處置本市重大動物疫情,控制疫情蔓延,最大限度地減輕危害和損失,保證養殖業健康發展和畜產品質量安全,保障城市安全運行,編制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1.3 疫情分級
按照重大動物疫情的發生性質、危害程度和影響範圍,重大動物疫情由高到低分為四級: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
1.3.1 Ⅰ級重大動物疫情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Ⅰ級重大動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非洲豬瘟、小反芻獸疫在21天內,有4個以上區發生疫情,或疫點數10個以上;
(2)口蹄疫在14天內,有5個以上區發生疫情,或疫點數15個以上;
(3)發生牛海綿狀腦病等人畜共患病並感染到人,繼續大面積擴散蔓延。
(4)農業農村部認定的其他特別重大動物疫情。
1.3.2 Ⅱ級重大動物疫情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Ⅱ級重大動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非洲豬瘟、小反芻獸疫在21天內,有2—3個區發生疫情,或疫點數5—9個;
(2)口蹄疫在14天內,有2—4個區發生疫情,疫點數6—14個;
(3)在一個潛伏期內,發生豬瘟、新城疫疫情且疫點數10個以上;
(4)在一個潛伏期內,暴發流行布魯氏菌病、牛結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類動物疫病且疫點數10個以上;
(5)我國已經消滅的牛瘟、牛傳染性胸膜肺炎等動物疫病復發,或尚未發生過的牛海綿狀腦病、非洲馬瘟等動物疫病傳入或發生;
(6)農業農村部、市農業農村委認定的其他重大動物疫情。
1.3.3 Ⅲ級重大動物疫情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Ⅲ級重大動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非洲豬瘟、小反芻獸疫在21天內,有1個區連續發生2起以上疫情;
(2)口蹄疫在14天內,有1個區連續發生3起以上疫情,以及發生新的亞型口蹄疫疫情;
(3)在一個潛伏期內,發生豬瘟、新城疫疫情且疫點數5—9個;
(4)在一個潛伏期內,暴發流行布魯氏菌病、牛結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類動物疫病且疫點數5—9個;
(5)市農業農村委認定的其他較大動物疫情。
1.3.4 Ⅳ級重大動物疫情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Ⅳ級重大動物疫情:
(1)發生1起高致病性禽流感或1—2起口蹄疫疫情,或1起非洲豬瘟,或1起小反芻獸疫;
(2)在1個區內連片發生豬瘟、新城疫疫情;
(3)在1個區內暴發國家規定的流行二、三類動物疫病;
(4)市農業農村委認定的其他動物疫情。
1.4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重大動物疫情,以及發生在本市行政區域外且有可能影響本市的重大動物疫情應對工作。
1.5 工作原則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快速應對、密切協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
2 組織體系
2.1 領導機構
在市委統一領導下,市政府是本市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市城市運行和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委員會決定和部署本市城市運行和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2.2 應急聯動機構
市應急聯動中心設在市公安局,是本市突發事件應急聯動處置的職能機構和指揮平台,履行應急聯動處置較大和一般突發事件、組織聯動單位對特別重大或重大突發事件進行先期處置等職責。
2.3 市應急處置指揮部
Ⅱ級、Ⅰ級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後,視情成立市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處置指揮部”),實施對重大動物疫情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統一指揮。市應急處置指揮部總指揮由市領導確定,成員由相關部門、單位和疫情發生地區政府領導擔任,開設位置根據應急處置需要確定。市應急處置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農業農村委。根據處置需要,可設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動物衛生監督、海關等專業處置小組,在市應急處置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開展工作。
2.4 職能部門
市農業農村委是市政府主管重大動物疫情的職能部門,也是處置重大動物疫情的責任部門,綜合協調本市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置工作。主要職責:
(1)組織開展重大動物疫情監測、預警和防疫工作,收集、分析國內外疫情信息,及時發布預警信息;
(2)負責制訂重大動物疫情預防、預警、控制和處置的技術方案。必要時,提出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的方案;
(3)組織、協調市有關部門和區政府搞好緊急調撥疫苗、消毒藥品等應急防疫物資的準備,保證應急處置有關回響快速、有效進行;
(4)根據疫情發展態勢,及時提出成立相關應急處置指揮機構的建議,組織並檢查、督導重大動物疫情封鎖、撲殺和控制的實施;
(5)組織對重大動物疫情防控、補償等費用和疫情損失的評估;
(6)承擔本市重大動物疫情結束後的疫情日常管理工作;
(7)承辦農業農村部和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2.5 專家諮詢機構
市農業農村委負責組建處置重大動物疫情專家諮詢組,為處置重大動物疫情提供決策諮詢建議和技術支持。
3 預警預防
3.1 監測
市和區農業農村委通過已建立的重大動物疫情監測系統,加強對重大動物疫情監測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保證監測順利開展和監測質量。海關、綠化市容等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分別做好動物疫病監測預警和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工作,並定期與農業農村部門互通情況,緊急情況及時通報。
3.2 預警級別與發布
3.2.1 預警級別
根據重大動物疫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態勢,本市重大動物疫情預警級別分為四級:Ⅰ級(特別嚴重)、Ⅱ級(嚴重)、Ⅲ級(較重)和Ⅳ級(一般),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3.2.2 預警信息發布
市農業農村委根據市政府決定或授權,在一定範圍內適時發布重大動物疫情預警信息。預警級別可視重大動物疫情的發展態勢和處置進展情況作出調整。其中,Ⅰ級預警信息發布前應當報市政府總值班室。
3.3 預警回響
進入預警期後,市農業農村委和疫情發生地區政府根據重大動物疫情的特性、預警級別和相應職責,迅速做好相關應急處置工作的準備。
(1)準備或直接啟動相應的應急處置規程。
(2)組織有關單位、處置隊伍和專業人員進入待命狀態。
(3)根據可能發生的疫情等級、處置需要和許可權,向公眾發布可能受到重大動物疫情威脅的警告,宣傳疫情應急防護知識。
3.4 風險防控
3.4.1 受疫情威脅區要保持並加強與疫情發生地區的聯繫,及時獲取相關疫情信息;開展養殖、運輸、經營、市場等環節的監測和預防控制及防疫知識宣傳,組織搞好本區域應急處置所需力量和資源的準備,防止疫情傳入、發生和擴散。
3.4.2 周邊省市發生重大動物疫情且有傳入本市風險時,由市農業農村委視情組織有關部門採取相關措施,實施預防和處置。組織專家加強疫情傳入風險評估,及時發布警示或通告;加強對從疫區輸入的高風險動物、動物產品及其包裝物、運輸工具等的檢疫監管,禁止未經檢疫貨物進入本市或出口,發現疫情及時處置;組織對疫區輸入貨物在本市的主要集散地區開展疫情監測;視情禁止從疫區輸入相關動物及其產品。
3.4.3 境外發生重大動物疫情且有傳入本市風險時,海關要採取相關緊急預防措施,停止從疫區國家或地區輸入相關動物及產品,加強對來自疫區運輸工具的檢疫和消毒。
4 應急回響
4.1 信息報告及通報
4.1.1 一旦發生重大動物疫情及其隱患,相關單位與個人要立即向市農業農村委或疫情發生地區政府報告。報告內容可包括:疫情發生時間、地點、範圍,發病動物種類和品種、來源、症狀、發病數量、死亡數量,是否有人員感染,及發展趨勢的初步判斷、已採取的措施和需要支持協助的事項等。
4.1.2 市農業農村委、疫情發生地區政府接報後,要在第一時間組織應急處置,在半小時內口頭、1小時內書面報市政府總值班室;對Ⅱ級、Ⅰ級重大動物疫情或特殊情況,必須立即向市政府和農業農村部報告。
4.1.3 通過已建立的信息通報和協調機制,市農業農村委要與毗鄰省市及有關部門和區政府加強協作,並根據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需要,及時通報、聯繫和協調,共同做好應對處置準備。
4.2 回響等級
本市處置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回響等級分為四級: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分別對應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重大動物疫情。必要時,可適當提高應急回響等級。
4.3 應急處置
4.3.1 對疑似重大動物疫情,要按照“邊調查、邊核實、邊處理”的原則進行處理。區農業農村委接疑似重大動物疫情報告後,要立即派員趕赴現場診斷,必要時可報請市農業農村委派人協助進行診斷,並採集病料樣品送市相關實驗室確診。本市不能確診的,必須派專人將病料送國家指定的參考實驗室確診。
4.3.2 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後,必須在第一時間實施先期處置。必要時,可採取劃定和封鎖疫點疫區、設定臨時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為進出疫區的交通工具消毒、限制或停止動物及動物產品交易、撲殺染疫或相關動物、保障商品供應及發布信息和輿論引導、開展群防群控等措施。
4.3.3 參與重大動物疫情處置的人員要注重自身安全防護,尤其對重大人畜共患病要採取穿戴防護服、接種相應的疫苗等特殊防護措施,並定期進行血清學監測。
4.3.4 Ⅳ級、Ⅲ級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後,在先期處置基礎上,由市農業農村委會同疫情發生地區政府啟動相應等級的回響,組織、指揮、協調、調度相關應急力量和資源實施應急處置,分析調查動物疫情及其發展趨勢,組織開展疫情調查、監測和處理,進行疫情評估,並加強技術指導,防止疫情擴散蔓延。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實施應急處置。
4.3.5 Ⅱ級、Ⅰ級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後,在先期處置的基礎上,由市農業農村委會同疫情發生地區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啟動相應等級的回響,立即調動應急處置力量,及時趕到疫發現場,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實施應急處置。一旦疫情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視情成立市應急處置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實施應急處置。
4.4 疫點、疫區與受威脅區劃定
發生Ⅱ級、Ⅰ級重大動物疫情或需要長期防控的,由市農業農村委提出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的方案, 報市應急處置指揮部或市政府批准後實施。發生Ⅳ級、Ⅲ級重大動物疫情或需要長期防控的,由區農業農村委提出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的方案,報區政府批准後實施。
4.5 信息發布
Ⅳ級、Ⅲ級、Ⅱ級、Ⅰ級重大動物疫情信息由農業農村部發布,或授權市農業農村委公布本行政區域的動物疫情。
4.6 應急結束
4.6.1 終止應急回響條件
重大動物疫情疫區內所有的動物及其產品按照規定處理後,該疫病在至少一個潛伏期無新的病例出現,可終止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回響。
4.6.2 終止應急回響程式
4.6.2.1 Ⅳ級、Ⅲ級重大動物疫情由區農業農村委對疫情處置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終止應急回響的建議,報區政府批准後終止,並向市農業農村委報告。
4.6.2.2 Ⅱ級、Ⅰ級重大動物疫情由市農業農村委對疫情處置情況進行評估,報市應急處置指揮部或市政府批准後終止,並向農業農村部報告;或根據農業農村部相關要求,終止相應應急回響。
4.6.3 本市行政區域外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根據發生省市政府或有關國家、地區官方發布的疫情解除通報,經重大動物疫情專家諮詢組確認並提出報告,由市農業農村委終止本市相關應急回響。
4.6.4 對短期內無法徹底撲滅的疫情,由市農業農村委制定長效控制方案,繼續採取檢疫、封鎖、控制和消滅等措施,並加強相關疫情的日常管理。
5 後期處置
5.1 恢復生產
重大動物疫情撲滅後,取消貿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據重大動物疫病的特點,對疫點和疫區進行持續監測,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進動物,恢復生產。
5.2 社會救助
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後,市民政局指導疫情影響區做好對符合相應救助條件的受災戶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並負責引導支持社會組織和慈善力量參與向疫區提供救援物資和資金。
5.3 災害補償
市農業農村委對重大動物疫情及時組織制訂災害補償標準,報請批准後實施。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後,市、區農業農村委要及時按照有關補償規定,對在撲滅或防止重大動物疫情傳播中遭受損失的單位與個人給予補償。
5.4 保險
政府部門間建立互通聯動機制,鼓勵有農業保險經營資質的保險公司開發設計重大動物疫情災害相關保險產品,科學合理制定保險產品的條款、費率,鼓勵養殖企業、個人積極參加重大動物疫情災害保險。相關保險公司應加快受災保險標的保險理賠工作,促進受災主體儘快恢復生產。
5.5 調查與評估
應急處置結束後,由市農業農村委會同疫情發生地區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疫情發生原因、性質、影響範圍、受損程度、責任及經驗教訓等進行調查、評估與核實。
6 應急保障
6.1 隊伍保障
加強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防治與處置隊伍建設,強化應急聯動機制。由市農業農村委負責組建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專業隊伍,有關區政府負責組建應急處置預備隊伍,並有針對性地開展應急防治培訓與演練,一旦發生重大動物疫情,協助實施應急處置。
6.2 物資保障
市和區農業農村委建立緊急防疫物資儲備庫,儲備足夠的藥品、疫苗、診斷試劑、器械、防護用品、消毒設備、交通及通訊工具等。
6.3 經費保障
依照市政府有關處置應急情況的財政保障規定執行。
7 預案管理
7.1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農業農村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具體解釋。
7.2 預案修訂
市農業農村委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評估修訂本預案。
7.3 預案報備
市農業農村委負責將本預案報農業農村部備案。
本預案定位為市級專項預案,是本市處置重大動物疫情的行動依據,各區政府和本市相關部門、單位應根據本預案,制訂重大動物疫情處置的配套實施方案,定位為本預案的子預案,抄送市農業農村委備案。
7.4 預案實施
本預案由市農業農村委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本預案自2024年5月8日起實施。
附屬檔案:
1. 相關單位及職責
2. 名詞術語解釋

附屬檔案內容

相關單位及職責

1. 市發展改革委:計畫安排公益性動物防疫基礎設施建設;當專業防疫物資儲備不足時,依託市級儲備商品機制,做好相關物資保障工作。
2. 市商務委:做好食用農產品中允許市場交易的動物及動物產品交易市場的規劃定點;會同相關部門做好在疫情處置工作中的商品組織和市場供應。
3. 市科委: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組織科研力量開展應急防治技術科研攻關,協調解決科研中的有關問題。
4. 上海海關:做好上海口岸出入境動物及動物產品的檢疫監管工作,防止重大動物疫病的傳入傳出。及時收集、分析境外重大動物疫情信息。
5. 市公安局:密切注視疫情動態和與疫情有關的社會動態;配合農業農村等部門搞好疫區封鎖、隔離、動物撲殺等工作;查處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
6. 市市場監管局:加強對本市流通環節動物產品安全的監管工作;依法查處無照經營和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的違法行為。維護市場價格秩序。
7. 市衛生健康委、市疾控局:組織開展暴露從業人員健康教育等工作,指導暴露場所及相關人員開展健康監護、落實消毒和衛生防護等措施;做好人間疫情醫療應急準備,根據需要及時開展醫療救治;規範做好狂犬病暴露預防處置工作。
8. 市交通委:協調指導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人員以及防治藥品、器械等應急物資道路運輸保障;配合農業農村部門對進出本市道口、市內重要路口運載畜禽及其產品車輛的監督檢查和處理工作,依法打擊違法運輸動物及其產品的行為;配合農業農村、公安部門做好疫區的封鎖隔離工作。
9. 市綠化市容局: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物的資源調查和觀察,掌握野生動物的分布、活動範圍和遷徙動態趨勢等信息;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防控工作,及時向農業農村部門通報陸生野生動物疫情;發生野生動物疫情時,會同有關部門快速採取隔離控制措施;並在專業設施能力不足時,根據具備條件的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能力,協助做好對染疫動物及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工作。
10. 市財政局:落實市級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置、緊急防疫和緊急防疫物資儲備所需經費,監督檢查資金的使用管理。
11. 市通信管理局:組織協調相關電信企業為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提供通信保障工作,保證疫區的通信暢通。
12. 市民政局:對符合社會救助條件的人員及時給予社會救助;經市政府同意,統一組織開展重大動物疫情的社會捐助;接收、分配社會各界向市民政局捐助的救援物資及資金。
13. 武警上海市總隊:根據處置需要,參與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置行動,配合有關部門搞好疫區的封鎖、疫點或疫區內動物的撲殺工作。
14. 市政府新聞辦:指導、協調相關部門和媒體做好信息發布、輿論引導工作;及時跟蹤、收集、分析研判境內外輿情,針對境內外媒體的不實報導,指導、協調相關部門做好輿情應對工作。
15. 市網信辦:指導做好網路輿情監測,及時提供網上境內外輿情動態;指導做好網路輿情引導和應對,為突發事件的妥善處置營造良好的網路輿論環境。
16.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上海監管局:依法監督經營農業保險的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契約條款約定,履行賠償責任。
17. 其他有關部門:根據本部門職責和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的需要,組織做好相關工作。

名詞術語解釋

1. 重大動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發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動物疫病突然發生,迅速傳播,給養殖業生產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危害,以及可能對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別重大動物疫情。
2. 疫點:患病動物所在的地點劃定為疫點,一般是指患病動物所在的場(戶)或其他有關屠宰、經營單位。
3. 疫區:以疫點中心的一定範圍內的區域劃定為疫區,疫區劃分時注意考慮當地的飼養環境、天然屏障和交通等因素。
4. 受威脅區:疫區外一定範圍內的區域劃定為受威脅區。
5. 一個潛伏期:從病原體侵入機體並開始繁殖時起,直到疾病的最初症狀開始出現的一段時間。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