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測繪成果管理規定

上海市測繪成果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已經2006年5月17日國務院第13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測繪成果管理規定
  • 適用城市:上海
  • 發布時間:2010年12月20日
發布信息,內容,

發布信息

(1991年7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根據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號修正,根據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號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農機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等148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並重新發布)

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測繪成果的管理,保證測繪成果的合理利用,提高測繪工作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國土資源局)主管本市測繪成果的管理和監督工作。上海市測繪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測管辦)負責組織本市基礎測繪成果及其有關專業測繪成果目錄的接收、蒐集、整理、儲存、提供使用和日常管理。
第三條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在本市完成的基礎測繪成果以及有關專業測繪成果,必須依照規定按年度在第2年6月底前向市測管辦匯交下列成果目錄或者副本:
(一)按國家技術標準測制的三、四等天文大地測量成果及5秒級以上的城市測量成果的全套目錄及副本(一式一份);
(二)用於測制1∶500~1∶25000各種比例尺成圖的各種航空攝影底片的目錄(一式一份);
(三)1∶500~1∶25000各種比例尺地形圖底圖的目錄及副本,地籍圖、影象地圖、海圖、專題地圖的目錄(一式一份);
(四)正式印製的各種地圖(一式兩份);
(五)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工程的基本控制測繪成果和圖件目錄(一式一份)。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按年度匯交的測繪成果目錄或者副本,由市測管辦統一彙編成冊。
第四條 基礎測繪成果國家秘密等級的劃分、調整和解密,均按國家測繪局、國家保密主管部門制定的規定執行。專業測繪成果國家秘密等級的劃分、調整和解密,由有關專業測繪成果管理部門按規定確定,並報市測管辦備案;其密級不得低於原使用的地理底圖和其他基礎測繪成果的密級。
各部門、各單位使用保密測繪成果,必須按國家保密法規進行管理。
保密測繪成果的銷毀,應當經測繪成果使用單位的縣級以上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嚴格進行登記、造冊和監銷,並向提供該成果的管理機構備案。
第五條 使用測繪成果的單位,可向市測管辦查閱目錄。下列基礎測繪成果,由市測管辦統一提供使用:
(一)按國家測繪局和上海市城市測繪規範、圖式、細則測繪的各種比例尺地形圖及航攝影象圖;
(二)市、區、縣、鄉等各種行政區域的掛圖、地圖集、地下管線圖;
(三)根據國家和本市統一坐標系統測量的平面控制點成果;
(四)根據國家和本市統一高程系統測量的高程控制點成果;
(五)與上述各項測繪成果直接有關的技術資料等。
不屬於前款範圍的測繪成果,由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使用。
第六條 使用測繪成果的單位,必須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曬制全區、全縣或者相當於全區、全縣面積以上的1∶500~1∶5000地形圖或者相應的綜合管線圖,必須憑用圖單位公函,經市測管辦批准後提供;
(二)密級基礎測繪成果必須憑統一印製的測繪資料歸口管理專用介紹信提供;
(三)外省市需要使用本市基礎測繪成果的,必須憑當地省級政府測繪成果管理部門的公函提供;
(四)本市單位需要使用外省市基礎測繪成果的,必須向市測管辦辦理轉函手續;需要使用外省市專業測繪成果的,按專業測繪成果所屬部門規定的辦法執行;
(五)軍事部門需要使用政府部門測繪成果的,由總參謀部測繪主管部門或者大軍區、軍兵種測繪主管部門通過市測管辦統一辦理;
(六)本市政府部門或者單位需要使用軍事部門測繪成果的,由市測管辦通過總參謀部測繪主管部門或者大軍區、軍兵種測繪主管部門統一辦理。
第七條 基礎測繪成果和財政投資完成的其他測繪成果,用於國家機關決策和社會公益性事業的,應當無償提供。
除前款規定外,測繪成果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軍隊因防災、減災、國防建設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無償使用測繪成果。
第八條 市測管辦應當按照國家測繪局有關測繪生產質量管理規定,負責對本市基礎測繪和地籍測繪成果質量監督管理。
第九條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對提交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的,責令測繪單位補測或者重測;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測繪資質證書;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條 本市各有關部門、單位對外提供未公開的測繪成果,必須嚴格按照國務院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測繪成果不得擅自複製、轉讓或者轉借。確需複製、轉讓或者轉借測繪成果的,必須經提供測繪成果的部門批准;複製保密的測繪成果,還必須按照原密級管理。
受委託完成的測繪成果,受託單位未經委託單位同意,不得複製、翻印、轉讓、出借、出版。
第十二條 對測繪成果管理做出重大貢獻或者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其所在單位或者該單位的上級主管機關予以表揚或者獎勵。
第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按以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一)未按規定匯交測繪成果或者目錄的,由市測管辦責令其限期匯交;限期內未匯交的,對測繪項目出資人處以重測所需費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對承擔國家投資的測繪項目的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暫扣測繪資質證書,自暫扣測繪資質證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仍不匯交測繪成果資料的,吊銷測繪資質證書,並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二)違反國家規定的測繪成果收費標準,擅自提價收取測繪成果費用的,由市物價管理部門依照物價管理規定沒收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相當於違法所得3至5倍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
(三)發生重大測繪成果泄密事故的,由市測管辦予以通報批評,並按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四)未經提供測繪成果的部門批准,擅自複製、轉讓或者轉借測繪成果的,由市測管辦予以通報批評,並可處以成果使用費5倍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
第十四條 罰款收入按規定上繳國庫。
第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個人,由其所在單位或者該單位的上級主管機關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丟失保密測繪成果,或者造成測繪成果泄密事故的;
(二)未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履行報批手續,擅自對外提供未公開的測繪成果的;
(三)測繪成果管理人員不履行職責,致使測繪成果遭受重大損失,或者擅自提供未公開的測繪成果的;
(四)測繪成果丟失或者泄密造成嚴重後果以及對造成測繪成果丟失或者泄密事故不查處的單位負責人。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 本規定的具體套用問題,由市規劃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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