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測繪質量管理規定

2007年7月18日滬測管〔2007〕25號公布實施,根據2015年4月29日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關於重新發布⟨上海市測繪質量管理規定⟩的通知》(滬規土資法規〔2015〕304號)重新發布,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

上海市測繪質量管理規定
(2007年7月18日滬測管〔2007〕25號公布實施,根據2015年4月29日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關於重新發布⟨上海市測繪質量管理規定⟩的通知》(滬規土資法規〔2015〕304號)重新發布,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了加強對本市測繪質量的管理,提高測繪質量,明確測繪質量責任,保障城市安全,維護公眾利益及用戶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上海市測繪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
在本市從事測繪活動及實施測繪質量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主管部門)
市測繪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測繪質量的統一監督管理。
第四條(測繪單位責任)
測繪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測繪質量的法律法規,對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並接受市測繪管理部門依法對測繪質量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測繪統一標準)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與國家測繪系統相聯繫並相對獨立的上海平面坐標系統和吳淞高程系統,執行國家、行業和本市規定的測繪技術規範和標準。
因特殊需要,確有必要採用其他坐標系統的,必須經市測繪管理部門商相關部門批准。
測繪契約中約定特殊技術要求的,不得違反國家和本市規定強制執行的測繪技術規範和標準。
第二章測繪質量管理制度
第六條(測繪資質制度)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並在測繪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作業限額內從事測繪活動,保證測繪成果質量。
外省市測繪單位在本市從事測繪活動的,應當持有效的《測繪資質證書》向市測繪管理部門備案,並接受市測繪管理部門進行的測繪質量監督管理。
第七條(測繪質量體系)
測繪單位應當全面推行質量管理,健全質量管理的規章制度,建立和完善測繪質量體系,並保障質量體系有效運行。
第八條(資格制度)
測繪單位應當配備符合規定的專業技術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並按照國家規定的執業資格條件加強對專業技術人員、質量檢驗人員和生產作業人員的管理,確保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承擔具體的測繪工作,保證測繪工作質量。
第九條(技術設計保障制度)
測繪項目施測前,應當由專業技術人員編寫測繪技術設計書,技術設計書應當按照規定經過單位有審核許可權人員的核准,確保測繪技術設計書規範且符合要求。禁止沒有技術設計書的測繪項目施測。
第十條(質檢制度)
測繪單位應當健全質量檢驗的規章制度。按照國家測繪生產質量管理的有關規定,設立質量檢查機構或者專職的質量檢查人員,對測繪產品的生產過程進行檢查,並對測繪項目質量進行最終檢查,保證測繪成果的質量。
各級質量檢查人員對其檢驗工作的質量負責,並有權予以質量否決,有權越級反映質量問題。
第十一條(測繪儀器與測繪軟體)
測繪單位使用的測繪儀器,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檢定或者校準,進口的測繪儀器應當符合計量法律、法規的規定。禁止使用未通過檢定或者超過有效期的測繪儀器從事測繪活動。
測繪單位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測繪軟體。
第三章測繪成果質量監督
第十二條(監督檢查)
市測繪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市測繪質量的監督檢查,通過組織年度檢查、專項檢查以及其他形式的質量監督檢查,保障本市測繪成果的質量。監督檢查主要包括對測繪單位質量管理體系的建立和運行情況的檢查,以及對測繪項目成果質量進行監督檢驗。
上海市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按照市測繪管理部門的質量監督工作計畫,具體承擔質量監督檢驗工作。
第十三條(年度檢查)
市測繪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質量監督工作計畫,每年組織測繪質量年度檢查。
年度檢查主要進行測繪質量管理體系的建立及運行狀況的檢查,以及抽檢其完成的測繪項目成果質量情況。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列為當年度被檢查單位:
(一)初次取得測繪資質的;
(二)原測繪資質升級或增加測繪業務範圍的;
(三)上一年度檢查或專項檢查不合格的;
(四)有違法行為,被立案查處的;
(五)其他應當檢查的。
被列為年度檢查的單位數量不少於在本市從事測繪活動的有效持證單位總數的20%。
第十四條(專項檢查)
市測繪管理部門根據測繪管理需要和測繪成果質量現狀,每年有針對性地組織對某一類測繪專業項目進行質量專項檢查,專項檢查主要對完成的測繪項目成果質量進行檢驗。測繪持證單位的業務範圍中涉及專項檢查項目內容的,應當列為年內的專項檢查被檢單位。
第十五條(基礎測繪和重大建設工程測繪質量檢驗)
市測繪管理部門對本市基礎測繪成果實行全面質量檢驗。基礎測繪項目的測繪成果必須經市測繪管理部門組織的質量檢驗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本市重大建設工程測繪項目和使用財政資金超過30萬元的測繪項目,其測繪成果逐步推行須經省級以上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後,方能交付使用的質量檢驗制度,確保重大建設工程質量,維護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
第十六條(地下管線跟蹤測量的質量抽檢)
市測繪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地下管線跟蹤測量項目的質量監督,對地下管線跟蹤測量過程及時進行抽檢,保障地下管線跟蹤測量數據的準確性。
第十七條(對質量不合格舉報的檢查)
被舉報涉嫌生產不合格測繪成果的單位,市測繪管理部門應在初步查實後,組織對該單位的質量管理體系的建立及運行狀況,以及測繪成果的質量狀況進行全面檢查。
第十八條(材料提供)
測繪單位應當配合市測繪管理部門依法組織的測繪質量監督檢查,無償提供相關材料,並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涉及質量管理體系的建立及運行狀況檢查的,測繪單位應提供如下材料:
(一)有關質量體系、質量管理制度建立情況的材料;
(二)執行質量管理制度情況的材料;
(三)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對被抽檢的測繪項目,測繪單位應提供如下材料:
(一)技術設計相關材料;
(二)項目質量控制的相關檔案;
(三)項目完成後的成果材料;
(四)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檢查結束後,測繪單位提供的材料應予以返還。
第十九條(檢驗程式、標準及結果判定)
測繪質量管理體系的檢查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進行,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驗的程式和技術方法執行國家和本市地方標準及規定。
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驗結果,按“(批)合格”、“(批)不合格”判定。
測繪單位以瞞報、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測繪成果材料為手段,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其當次檢查結果即為不合格。
第二十條(申請復檢)
測繪單位對測繪項目成果的監督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測繪管理部門或者市技術監督部門申請復檢。向市測繪管理部門申請復檢的,由市測繪管理部門依據申請組織復檢。
第二十一條(結果利用)
測繪單位的質量管理狀況和成果質量的監督檢驗結果,應當作為測繪資質審查和年度註冊的重要依據。非本市測繪單位的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驗結果,應當作為備案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質量責任)
測繪單位違反規定,提供質量不合格的測繪成果的,市測繪管理部門給予通報批評,責令補測或者重測,督促其整改;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測繪資質證書;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工作自律)
測繪質量監督檢查人員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2007年8月18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