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產面積測繪成果爭議處理辦法》是為了維護房地產權利人及其他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房產面積測繪成果的客觀、公正、正確,根據《房產測繪管理辦法》(建設部、國家測繪局令第83號)相關規定,結合上海市實際情況,制定的辦法。該辦法自2024年1月1日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房產面積測繪成果爭議處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28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關於印發《上海市房產面積測繪成果爭議處理辦法》的通知
滬房規範〔2023〕10號
各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房地產交易中心,各房屋調查機構,各房屋調查成果管理部門,市房地產行業協會:
經評估,2014年5月制定的《上海市房產面積測繪成果爭議處理辦法》(滬房管規範權〔2014〕1號)需繼續實施,有效期延長至2028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2023年12月28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制定目的)
為維護房地產權利人及其他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房產面積測繪成果的客觀、公正、正確,根據《房產測繪管理辦法》(建設部、國家測繪局令第83號)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房產面積測繪成果爭議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申請覆核和鑑定途徑)
對房產面積測繪成果有爭議的,有關當事人可以向出具房產面積測繪成果的房屋調查機構申請覆核,也可以向上海市房屋調查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申請房產面積測繪成果鑑定(以下簡稱鑑定)。
第四條 (申請覆核和鑑定的當事人範圍)
下列當事人(以下簡稱異議人)可以申請覆核或者鑑定:
(一)房產面積預測和實測的委託人(以下簡稱委託人);
(二)尚未申請房地產轉移登記的商品房預購人;
(三)尚未申請房地產轉移登記的新建商品房買受人;
(四)專家委員會認為可以受理的其他有關當事人。
第五條 (覆核程式)
對房產面積測繪成果有爭議的,異議人可以在收到房產面積測繪成果報告或者測算表、計算表的十五日內向出具房產面積測繪成果的房屋調查機構申請覆核。
房屋調查機構應當覆核有爭議的房產面積測繪成果,並向異議人解釋房產面積測繪情況。異議人要求出具書面覆核結果的,房屋調查機構應當在接受覆核申請的三十日內向異議人出具書面覆核結論。
經覆核,房屋調查機構更正房產面積測繪成果的,應當書面告知異議人,並應當更正房產面積測繪成果,及按有關規定申請更正房屋樓盤表信息。異議人不是委託人的,房屋調查機構還應當將房產面積測繪成果更正情況書面告知委託人。
第六條 (房產面積測繪成果爭議鑑定)
房產面積測繪成果爭議鑑定(以下簡稱成果鑑定)是指專家委員會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房產測繪技術規範等規定,對有爭議的房產面積測繪成果的合法性、規範性、準確性進行鑑定並出具鑑定結果報告的行為。
第七條 (專家委員會)
專家委員會由上海市房地產行業協會組織成立。專家委員會由本市從事房產測繪教學、科研和實務工作的學者、專家和專業人士等組成。
專家委員會鑑定受理視窗設在上海市房地產交易中心。
第八條 (鑑定受理)
房產面積測繪成果有爭議的,異議人可以在收到房產面積測繪成果報告或者測算表、計算表的十五日內或在收到房產面積測繪成果覆核結果十日內向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異議人是委託人的,申請鑑定時,應當提交以下檔案: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產面積測繪成果報告;
(四)申請人認為測繪成果有誤的證明材料;
(五)鑑定需要的其他材料。
異議人是其他當事人的,申請鑑定時,應當提交以下檔案: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證明與房屋測繪成果有關的購房契約、房產面積計算表、測算表等;
(四)申請人認為測繪成果有誤的證明材料;
(五)鑑定需要的其他材料。
對屬於本市政府部門核發且已歸集到電子證照庫的申請材料,能通過調用電子證照等途徑獲取的,申請人免於提交紙質材料。
鑑定受理後,專家委員會應當對異議人申請鑑定進行核實,不屬於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範圍的,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異議人不予鑑定的理由。
第九條 (鑑定專家組)
專家委員會應當自受理申請的七個工作日內組織成立鑑定專家組。鑑定專家組一般由三人及三人以上單數組成,有較大影響的房產面積測繪爭議鑑定的鑑定專家組應當由七人組成。
第十條 (迴避和保密)
鑑定專家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鑑定項目的當事人;
(二)鑑定項目當事人的近親屬;
(三)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四)可能影響鑑定公正處理的其他情形。
參加鑑定人員對鑑定有關情況負有保守秘密的責任。
第十一條 (鑑定程式)
鑑定專家組開展鑑定工作應當按照下列程式:
(一)調閱成果管理部門備案的房產面積測繪成果資料和出具報告的房屋調查機構工作檔案;
(二)集體審議調閱的資料;
(三)對申請鑑定的房產面積按照設計圖和有關資料進行計算,需要實地測量的,應當重新進行實測;
(四)撰寫鑑定結果報告。
重大疑難鑑定項目,鑑定專家組可以申請提交專家委員會全體會議集體審議決定。
第十二條 (鑑定結果確定)
鑑定專家組的鑑定結果應當由參加鑑定的專家作出,並按照多數意見確定。提交專家委員會討論的鑑定結果由出席會議的全體委員表決,並按照多數意見確定。
第十三條 (鑑定結果報告)
鑑定結果報告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鑑定申請人、鑑定對象、鑑定事由等鑑定基本情況;
(二)鑑定所依據的有關法律、法規、測繪技術規範及其他有關資料等鑑定依據;
(三)鑑定結果和理由。
鑑定結果報告應當由參加鑑定的專家簽章。
鑑定結果分為確認測繪成果或者不予確認測繪成果。
測繪成果合法、規範、準確的,專家委員會應當出具確認測繪成果的結論。測繪成果不合法、不規範或者不準確的,專家委員會應當出具不予確認測繪成果的鑑定結論。不予確認測繪成果的,專家委員會還應當將鑑定結果報告送達出具房產面積測繪成果報告的房屋調查機構。
鑑定結果報告由鑑定受理視窗通知申請人領取。
第十四條 (更正成果)
專家委員會出具不予確認測繪成果的鑑定結果報告的,房屋調查機構接到鑑定結果報告後,應當更正房產面積測繪成果,並按有關規定申請更正房屋樓盤表信息。
第十五條 (鑑定檔案)
鑑定工作完成後,專家委員會應當將有關鑑定結果報告與工作底稿整理歸檔並長期保存。鑑定工作檔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鑑定受理材料;
(二)鑑定結果報告;
(三)鑑定工作中的調查取證材料;
(四)有關的會議記錄;
(五)鑑定工作其他有關的資料。
第十六條 (測繪資料的調用)
鑑定所需有關測繪資料由專家委員會向房屋調查機構調用,房屋調查機構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的三個工作日內將調用資料移送專家委員會。上海市房地產交易中心的房產測繪管理部門應協助專家委員會調取有關測繪資料。
第十七條 (鑑定工作期限)
鑑定工作期限是指自鑑定申請受理日起至通知鑑定申請人領取鑑定結果報告止所需的工作時間。
鑑定工作期限一般為六十日。
第十八條 (鑑定費用管理)
鑑定收費標準由專家委員會參照國家有關房產測繪產品價格標準合理制定。
專家委員會確認測繪成果的,鑑定費用由申請人承擔;專家委員會不予確認測繪成果的,鑑定費用由出具房產面積測繪成果報告的房屋調查機構承擔。
第十九條 (其他事項)
出具房產面積測繪成果的房屋調查機構已經撤銷的,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單位負責覆核;無承受其權利義務的單位的,異議人可直接申請鑑定。
第二十條 (施行)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