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規劃土地綜合驗收管理辦法》意在為加快政府管理創新、促進政府職能轉變、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根據《上海市建設工程行政審批管理程式改革試行方案》要求,進一步發揮規劃和土地管理職能整合的優勢,實施規劃土地綜合驗收,制定本辦法,並在本土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規劃土地綜合驗收管理辦法
- 外文名:Shanghai planning land comprehensive acceptance management method
- 所屬類別:地方土地條例
- 適用城市:上海
辦法內容
上海市規劃土地綜合驗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
為加快政府管理創新、促進政府職能轉變、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根據《上海市建設工程行政審批管理程式改革試行方案》要求,進一步發揮規劃和土地管理職能整合的優勢,實施規劃土地綜合驗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規劃土地綜合驗收(以下簡稱綜合驗收),是指建設單位(個人)按照規劃許可、出讓契約、租賃契約或劃撥決定書等完成各項建設內容,並完成建設工程竣工資料編制後,由規劃土地管理部門一口受理,並聯開展竣工規劃驗收、土地核驗、地名核查並協同開展檔案驗收、地質資料匯交核查等五項監督檢查的工作。
竣工規劃驗收,是指根據《上海市城鄉規劃條例》等規定,對建設單位(個人)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實施建設情況進行的監督檢查。
土地核驗,是指根據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通知》、國土資源部《關於部署運行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的通知》及《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等規定,對建設單位(個人)履行出讓契約、租賃契約或劃撥決定書的情況進行的檢查核驗。
地名核查,是指根據《上海市地名管理條例》等規定對建設單位(個人)設定地名標誌的情況進行的核查。
檔案驗收,是指根據《上海市檔案條例》等規定,對建設單位(個人)編制的建設工程檔案進行的驗收。
地質資料匯交核查,是指根據《地質資料管理條例》、《上海市地質資料管理辦法》等規定,對建設單位(個人)匯交建設工程地質資料情況進行的核查。
第三條(適用範圍)
本市建築類建設項目綜合驗收事項的並聯工作程式適用本辦法,但各事項的檢查依據、檢查標準仍應當符合相關的法規和規範要求。市政交通類、市政管線類建設項目的驗收管理仍按有關規定執行。
建設項目竣工後,應當申請綜合驗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申請條件先予進行竣工規劃驗收、地名核查、檔案驗收和地質資料匯交核查,但出讓項目除外:
(一)列入市實事工程或者市、區(縣)重大工程建設計畫的項目;
(二)軌道交通的站廳、出入口、風井口等建築類項目;
(三)其他因特殊原因暫不具備土地核驗條件。
對於先行辦理竣工規劃驗收、地名核查、檔案驗收和地質資料匯交核查的,應告知建設單位(個人)待具備土地核驗條件後另行申請土地核驗。
第四條(基本原則)
綜合驗收應當遵循“一個平台、一套標準、一套流程、一套規範、一支隊伍”的總體原則,通過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線上申報系統,實現“一次申請,統一受理,信息共享,同步辦理,同時回復”的工作目標。
第五條(管理部門)
市規劃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是本市綜合驗收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本市綜合驗收工作制度制訂和機制建設工作,對區(縣)規劃土地管理部門綜合驗收業務進行指導及監督,並對市規劃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組織開展綜合驗收。
區(縣)規劃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對轄區內由本機關負責審批的建設項目組織開展綜合驗收。
第六條(統一面積計算標準)
綜合驗收中建築面積的計算,應當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批准的國家標準《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及《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建築工程規劃檢測規範》等執行。
第七條(統一測量成果)
建設單位(個人)應當委託有竣工測量資質的測量單位開展竣工測量,完成《建築工程竣工規劃土地驗收測量成果報告書》。
綜合驗收案件應當以《建築工程竣工規劃土地驗收測量成果報告書》作為核查建設項目實際用地範圍、土地面積、建築面積、計算容積率建築面積、容積率、地下經營性用途建築面積分類等規劃及土地管理指標的測量成果依據。
第八條(申請條件)
建設單位(個人)按照規劃許可和出讓契約、租賃契約或劃撥決定書的要求完成建設,並完成地名標誌設定、竣工檔案編制、取得地質資料匯交憑證後,應當向市、區(縣)規劃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綜合驗收。
第九條(申請材料)
申請綜合驗收,應當報送下列材料,複印件需核原件:
(一)《上海市建設工程綜合驗收申請表(建築工程)》(紙質原件一份);
(二)申報單位(個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複印件);
(三)出讓契約、租賃契約或劃撥決定書(複印件);
(四)《上海市房地產權證》(複印件);
(五)土地價款繳納憑證(複印件);
(六)建設管理情況證明材料:如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等(複印件);
(七)建設配套情況證明材料:如保障性住房房源移交認定檔案等(複印件);
(八)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履約情況證明材料:土地核驗時,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要素中已達到履約時間要求的,應提供相關主管部門的驗收評定意見(複印件);
(九)《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許可證及項目表複印件);
(十)建設工程竣工圖(平、立、剖面圖,紙質原件一套);
(十一)《建築工程竣工規劃土地驗收測量成果報告書》(紙質原件、電子檔案各一份);
(十二)《建設工程竣工檔案檢查結論單》(複印件);
(十三)涉及地名核查的,需提交地名批准書(複印件)及地名標誌設定現場照片;
(十四)地質資料匯交憑證(複印件),開工放樣復驗階段已提交的除外;
(十五)消防、環保、衛生、綠化、交警等部門驗收意見(複印件);
(十六)建設工程竣工檔案索引目錄(一套建設單位保管目錄,另一套報送城建檔案管理部門目錄)。索引目錄包括:(1)編制說明;(2)建設項目(工程)信息數據基本要素;(3)案卷目錄;(4)卷內目錄(電子檔案、紙質檔案);
(十七)建設單位簽訂的誠信承諾書。
第十條(申請方式)
建設單位(個人)應當通過“建設項目規劃土地實施全過程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網上預約申報,並將申請材料報送市、區(縣)規劃土地管理部門視窗。
第十一條(受理)
綜合驗收申請材料齊全的,市、區(縣)規劃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出具收件憑證。
凡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市、區(縣)規劃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不予受理,並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十二條(審查標準)
綜合驗收各部門應當根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對申報事項進行書面審查。
竣工規劃驗收、土地核驗、地名核查、檔案驗收、地質資料匯交核查的具體要求,應當分別按照《上海市建設項目規劃實施監督檢查工作規範》、《上海市國有建設用地土地核驗工作規範》、地名管理、檔案管理、地礦管理等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執行。
第十三條(現場檢查)
市、區(縣)規劃土地管理部門應當結合綜合驗收各部門意見,根據管理要求,對申報綜合驗收的建設項目進行現場檢查。
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圖以及出讓契約、租賃契約或者劃撥決定書的要求。市、區(縣)規劃土地管理部門應根據現場檢查標準進行現場檢查,並填寫現場檢查記錄單。
第十四條(驗收結論)
市、區(縣)規劃土地管理部門收件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綜合驗收工作。
經審查,建設項目符合各項驗收規定的,市、區(縣)規劃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核發《上海市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上海市國有建設用地土地核驗合格證明》或《上海市國有建設用地土地(分期)核驗合格證明》、《建設項目(工程)竣工檔案驗收合格證明》。
經審查,建設項目不符合各項驗收規定的,市、區(縣)規劃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核發《上海市建設工程規劃土地綜合驗收結論通知單》,告知要求整改的事由、處理意見。建設單位(個人)應在整改後,重新按照本辦法提出綜合驗收申請。
經審查,建設項目符合竣工規劃驗收和檔案驗收要求,但因需要宗地拆並、調整土地出讓(租賃)契約或者劃撥決定書等暫不具備土地核驗通過條件的,可先行核發《上海市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和《建設項目(工程)竣工檔案驗收合格證明》,並同時核發《上海市建設工程規劃土地綜合驗收結論通知單》,告知要求整改的理由、處理意見。建設單位(個人)應當在整改後,按照本辦法重新申請土地核驗。
第十五條(同時回復原則)
市、區(縣)規劃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同時回復綜合驗收案件的各項辦理結果,不得分開、分次回復。
第十六條(交叉管轄項目管理)
土地供應與規劃許可主體不統一的綜合驗收案件,建設單位(個人)應當統一向市規劃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遞交申請材料,並按照“誰審批,誰驗收;誰供地,誰核驗”的原則,由市、區(縣)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分別負責辦理。
市規劃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收件交叉管理項目綜合驗收案件後,應當在收件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向區(縣)規劃土地管理部門移送相關申請材料。
區(縣)規劃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移送材料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完成預審,凡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市、區(縣)規劃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在統一收件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分別書面告知建設單位(個人)不予受理,並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建設單位(個人)補齊資料後,應重新向市規劃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綜合驗收。
符合受理要求的,市、區(縣)規劃土地管理部門應當聯合現場檢查,並在統一收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按法定職責分別核發《上海市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上海市國有建設用地土地核驗合格證明》、《上海市國有建設用地土地核驗分期合格證明》、《建設項目(工程)竣工檔案驗收合格證明》或《上海市建設工程規劃土地綜合驗收結論通知單》。
第十七條(行政監督)
市規劃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以採用信息系統監測、定期檢查和專項檢查等形式,對區(縣)規劃土地管理部門綜合驗收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歷史項目的適用)
在2011年8月1日前已經規劃驗收通過的建設項目,通過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線上申報系統單獨申報土地核驗的,仍按土地核驗管理規定單獨辦理土地核驗手續。
第十九條(施行)
本辦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原《規土管理綜合驗收管理辦法(試行)》(滬規土資〔2011〕583號)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