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地勞動力工傷待遇的規定

《上海市外地勞動力工傷待遇的規定》是上海市發布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外地勞動力工傷待遇的規定
  • 發布單位:80903
  • 發布文號:滬勞保發
  • 發布日期:1995-03-17
【發布單位】80903
【發布文號】滬勞保發[95]21號
【發布日期】1995-03-17
【生效日期】1995-03-1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上海市外地勞動力工傷待遇的規定
(1995年3月17日上海市勞動局發布滬勞保發(95)21號)
第一條 為了維護外地勞動力的合法權益,使他們在遭受工傷事故時獲得必要的生活保障和經濟補償,促進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使用外地勞動力的單位(簡稱“用工單位”)。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外地勞動力是指在用工單位務工,且不具備本市長住戶口的人員。外地勞動力在下列情況下負傷、致殘或者死亡的,按照本規定享受工傷待遇:
(一)從事用工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領導指派、同意的工作;
(二)由於用工單位的設備、設施有缺陷或勞動條件不良,遭受意外傷害的;
(三)在緊急情況下,為維護國家、社會的安全以及用地單位和人民民眾的利益而奮力搶險導致殘疾、死亡的;
(四)其它由勞動部門認定的工傷事故。
第四條 由於本人的故意行為(如自殺、鬥毆、酗酒、刑事犯罪等)造成傷殘或死亡的,不屬於本規定範圍。
第五條 外地勞動力因工傷殘或死亡的,按規定享受如下待遇;
(一)醫療期間的待遇:
1.外地勞動力被確定為因工負傷,經治療傷愈後或病情處於相對穩定狀態時,醫療機構應作出醫療終結結論。醫療期最長為十八個月。
2.到指定醫院治療,所需掛號費、醫療費、路費全額報銷。
3.報酬照發。
4.住院期間,按有關規定發給一伙食補貼。
經醫院確定需護理的,按醫院護工標準發給護理費。
5.用工單位不得終止勞務契約。
(二)因工死亡待遇:
外地勞動力因工死亡後,由用工單位按規定向其遺屬支付一次性撫恤金。撫恤金標準由市勞動局參照本市外地勞動力實際勞務收入的情況定期調整(一九九五年外地勞動力因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為25000元)。
(三)因工致殘待遇:
外地勞動力因工負傷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後,由用工單位所在的區縣勞動鑑定委員會按照勞動部、衛生部制定的《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試行)》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被確定為致殘一級至十級的,由用工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償金。傷殘補償金標準分別為:100%、90%、80%、70%、60%、50%、40%、30%、20%、和10%的因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
第六條 用工單位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支付外地勞動力工傷待遇。如發現用工單位不發或少發工傷待遇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工單位立即糾正。
第七條 用工單位可根據本規定為外地勞動力投保保險公司舉辦的工傷意外傷害保險。
第八條 本規定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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