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單位使用和聘用外地勞動力的基本生活條件暫行辦法

上海市單位使用和聘用外地勞動力的基本生活條件暫行辦法,地方法規,發布日期1994-04-14。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單位使用和聘用外地勞動力的基本生活條件暫行辦法
  • 發布日期:1994年4月14日
  • 生效日期:1994年3月1日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文號:滬勞力發(94)12號
  • 發布單位:上海市勞動局
【發布單位】80903
【發布文號】滬勞力發[94]12號
【發布日期】1994-04-14
【生效日期】1994-03-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上海市單位使用和聘用外地勞動力的基本生活條件暫行辦法
(1994年4月14日上海市勞動局印發滬勞力發(94)12號)
第一條根據《上海市單位使用和聘用外地勞動力管理暫行規定》第五條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部隊所屬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單位)使用、聘用外地勞動力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單位使用、聘用外地勞動力,必須提供合法、固定的住所。住所非本單位所有的,應出具租賃或使用證明;租借私房的,應符合本市有關私房出租規定。
第四條外地勞動力的住所,人均面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放置單人床的,人均在2平方米以上;
(二)放置雙人床(上下鋪)的,人均在1.5平方米以上。
第五條外地勞動力居住房屋的高度達不到2.5米的只能使用單人床。住擱樓的,擱樓高度須在1.5米以上。
第六條外地勞動力的住所,應有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生活飲用水,以井水為生活飲用水的,水井附近30米內應無污染源,同時井水應做到定人嚴格消毒。
嚴禁生產用水與生活用水管網聯接。
第七條集體住所應建有符合衛生要求的公用廁所,非水沖式廁所須加蓋,定期下藥並及時清運糞便。
第八條集體住所附近應備有符合規定的垃圾箱(筒),有人管理,並及時清運垃圾,消除蚊、蠅、鼠、蟑螂等病媒生物的孳生地。
第九條集體住所應具備一定的通風,採光條件,並配有一定的消防設施。
第十條單位申請使用外地勞動力,不具備本辦法第三條至第九條規定條件的,勞動局不予批准其使用外地勞動力。
第十一條單位使用、聘用外地勞動力,有違反本辦法第三條至第九條情形之一的,由市勞動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取消使用、聘用外地勞動力資格。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一九九四年三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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