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上海市公民義務獻血條例》的決定

1997年12月10日上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 1997年12月17日公布 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上海市公民義務獻血條例》的決定
  • 頒布單位:上海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7.12.17
  • 實施時間:1998.01.0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上海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經過審議,決定對《上海市公民義務獻血條例》作如下修改: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罰款所得金額作為獻血事業專項基金,具體使用辦法由市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訂”修改為:“罰款上繳國庫。”
本決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公民義務獻血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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