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綠色建築發展條例

湖北省綠色建築發展條例

《湖北省綠色建築發展條例》是為了貫徹綠色發展理念,推動城鄉建設領域碳達峰碳中和,規範綠色建築活動,改善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的條例。

《湖北省綠色建築發展條例》由湖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23年12月1日通過,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綠色建築發展條例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1日
  • 實施時間:2024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條例公告,條例全文,

條例公告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三百三十八號)
《湖北省綠色建築發展條例》已由湖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23年12月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2月1日

條例全文

湖北省綠色建築發展條例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運行與改造
第四章 技術套用與激勵措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綠色發展理念,推動城鄉建設領域碳達峰碳中和,規範綠色建築活動,改善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築的規劃、建設、運行、改造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綠色建築,是指在建築全壽命期內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安全、適用、高效的使用空間,最大限度地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高質量民用建築。
第三條 綠色建築發展堅持以人為本、低碳發展,政府推動、市場主導,因地制宜、統籌兼顧,科技引領、創新驅動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綠色建築發展工作的領導,將綠色建築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加強工作協調,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築發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築發展和相關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科學技術、經濟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行政、市場監督管理、金融監督管理、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綠色建築發展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立綠色建築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健全綠色建築行業誠信體系,將綠色建築從業主體及其行為信息納入信用記錄。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廣泛開展綠色建築宣傳活動,普及綠色建築相關知識,推動形成堅持低碳發展、崇尚綠色生活的社會氛圍。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加強綠色建築的宣傳,提高社會公眾對綠色建築的認知度和認同度。
鼓勵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行業協會等開展綠色建築宣傳培訓、技術推廣、信息諮詢等活動。
第八條 對在推動綠色建築發展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綠色建築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綠色建築發展規劃應當明確綠色建築發展目標、保障措施、總體布局、重點發展區域、可再生能源套用、綠色建造方式、既有建築綠色化改造和綠色建材套用等內容,確定節能降碳的目標和路徑。綠色建築發展規劃應當符合城市規劃,並與能源綜合利用、水資源綜合利用、生態環境保護、城市基礎設施等專項規劃相互協同。
城市新區、功能園區建設以及城市更新、舊城區改造,應當落實綠色建築發展規劃要求。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結合本省自然環境條件和經濟發展水平,組織編制和完善綠色建築地方標準,積極培育發展團體標準,引導企業制定企業標準,建立健全綠色建築標準體系。
探索將碳排放相關指標納入綠色建築標準體系,加快最佳化建築用能結構,推動建築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控制向碳排放總量和強度控制轉變。
制定綠色建築地方標準、團體標準等應當廣泛徵求意見,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綠色建築按照國家規定實行等級管理,由低到高劃分為基本級、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
城鎮新建民用建築應當全面執行綠色建築標準,並按照綠色建築基本級及以上的要求建設。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應當按照不低於綠色建築一星級的要求建設;引導房地產項目按照不低於綠色建築一星級的要求建設。新建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大型公共建築、國有資金參與投資建設的公益性建築應當按照不低於綠色建築二星級的要求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推行更高要求的綠色建築等級。
鼓勵農村新建住宅參照綠色建築標準進行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開展綠色建築集中示範,推動創建綠色社區、綠色城鎮,促進綠色建築規模化、集約化發展。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在開展政府投資的城鎮新建民用建築項目立項審批時,應當將綠色建築等級要求納入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範圍。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中明確綠色建築等級要求,並將綠色建築等級要求納入建設工程規劃審查範圍,對城鎮新建民用建築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予以核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註明綠色建築等級要求。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綠色建築等級要求,加強對綠色建築建設全過程的質量管理。
建設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建議書應當包含綠色建築等級要求,並將相關建設費用納入工程投資概預算。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築項目設計、施工、監理招標檔案和契約中載明綠色建築等級、裝配式建築、綠色建材和可再生能源套用等要求,並督促建設工程各參建主體予以落實。
鼓勵綠色建築項目在施工圖設計檔案完成後及時申報綠色建築項目預評價,在竣工驗收合格後申請綠色建築標識。
第十五條 設計單位應當根據綠色建築等級要求進行項目設計,編制綠色建築設計專篇;在綠色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前,出具綠色建築工程驗收評價意見。
第十六條 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應當按照綠色建築等級要求,對施工圖設計檔案進行審查。未經審查或者經審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合格書。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修改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確需變更綠色建築等級要求的,建設單位應當將修改後的施工圖設計檔案送原審查機構重新審查。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施工圖設計檔案和綠色建築標準,將綠色建築技術措施等相關內容納入施工方案並組織實施;在工程竣工驗收前,出具綠色建築工程驗收自評報告。
施工單位應當優先使用獲得綠色建材認證標識的建材產品,並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材產品進行檢驗;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檔案要求的建材產品不得使用。
施工單位應當在建築工程施工現場公示建設項目的綠色建築等級要求和主要技術措施。
第十八條 監理單位應當根據施工圖設計檔案以及綠色建築標準,編制監理專項方案並實施監理,於工程竣工驗收前出具綠色建築工程驗收評估報告。
第十九條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要求和相關標準,實施綠色建築專項檢測工作,出具包含能效測評在內的檢測報告,並對檢測數據和檢測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組織項目竣工驗收時,應當對綠色建築專項內容進行查驗。建設工程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檔案和綠色建築標準的,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竣工驗收後,應當及時將相關資料報送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銷售商品房,應當向購買人明示綠色建築等級和主要技術指標等相關信息,在房屋買賣契約、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中載明,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綠色建築等級要求的落實情況納入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管體系,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對建設工程質量和各參建主體的行為實施監督。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綠色建築信息平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通過綠色建築信息平台及時公布本地區綠色建築信息。
第三章 運行與改造
第二十四條 新建綠色建築投入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建築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運行管理單位提供綠色建築等級、關鍵技術指標,以及相關設施設備、材料的品牌、型號及維護、保修等信息。
第二十五條 綠色建築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建立健全相關制度,配備專業技術人員,對綠色建築的設施設備進行維護和保養,確保綠色建築正常運行。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專業服務機構進行維護和保養的,應當在服務契約中載明符合綠色建築運行要求的服務內容。
第二十六條 綠色建築的運行維護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運行管理制度完備;
(二)屋頂、外牆、外門窗等建築圍護結構安全完好,遮陽等設施設備正常、安全運行;
(三)供暖、通風、空調、電梯、照明、給排水、供電、通信、燃氣、可再生能源、消防設施、無障礙設施等設備系統正常、安全運行;
(四)節能、節水、碳排放量等指標符合國家和本省的規定;
(五)室內的溫濕度、噪聲、採光、空氣品質等環境指標達到綠色建築相關要求;
(六)綠地完整,植被完好;
(七)廢氣、污水、固體廢棄物及其他有害物質排放和處置符合國家和本省的規定;
(八)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改革、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綠色建築運行的監督管理,對綠色建築安全耐久、健康舒適、生活便利、資源節約、環境宜居等方面的性能組織開展後評估。對不再符合相應綠色建築等級要求的,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機關事務管理等相關部門建立健全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大型公共建築和國有資金參與投資建設的公益性建築能耗統計、能源審計、能效公示等制度,提升公共建築節能運行水平。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制定既有建築改造計畫,明確改造的目標、範圍和要求,有計畫推動既有民用建築綠色化改造。鼓勵既有建築改造項目按照綠色建築標準實施,並進行綠色建築標識認定。
支持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大型公共建築、國有資金參與投資建設的公益性建築實施綠色化改造。鼓勵套用契約能源管理、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市場化改造模式推動公共建築綠色化改造。
鼓勵結合城市更新、城鎮老舊小區改造、舊城區改造、既有建築抗震加固和適老化改造等,發揮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作用,推動政府、居民及社會資金共同參與既有居住建築綠色化改造。
鼓勵農村住宅因地制宜採用鄉土材料和傳統工藝,推廣套用建築牆體保溫、節能門窗技術和太陽能、地熱能、空氣熱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套用技術進行綠色化改造。
第四章 技術套用與激勵措施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推動智慧型建造新技術、新產品套用,提高綠色建築工業化、數位化、智慧型化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綠色建築關鍵技術列入科技研發的重點領域,支持綠色建築公共技術服務平台和研發機構建設,促進綠色建築科技成果轉化。
鼓勵和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行業協會等結合荊楚建築特色開展綠色建築技術創新。
第三十條 支持和鼓勵城鎮民用建築運用下列綠色建築技術:
(一)高性能牆體保溫、門窗和建築隔熱、遮陽技術;
(二)高強鋼筋和高性能混凝土、再生骨料混凝土技術;
(三)雨水和再生水利用技術;
(四)可再生能源套用技術;
(五)一體化裝修技術;
(六)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技術;
(七)建築信息模型等信息化技術;
(八)智慧型建造、裝配式建造技術;
(九)超低能耗等節能建築技術;
(十)竹基等生物基可降解建築材料套用技術;
(十一)其他先進和適宜的綠色建築技術。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開並及時更新綠色建築技術推廣目錄。
第三十一條 城鎮新建民用建築和既有大型公共建築節能改造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採用一種及以上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套用系統應當與建築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和投入使用。
鼓勵其他既有建築改造時在滿足安全性能的基礎上選用可再生能源套用系統。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等相關部門應當推動綠色建材套用,逐步提高建築工程綠色建材套用比例。
推進政府採購支持綠色建材套用,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大型公共建築以及國有資金參與投資建設的公益性建築應當優先使用綠色建材。鼓勵社會資本投資的建設項目使用綠色建材。鼓勵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綠色建材進行裝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企業開展綠色建材生產和套用技術改造,促進綠色建材和綠色建築產業融合發展。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綠色建築發展實際,將促進綠色建築發展的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重點用於鼓勵和扶持下列活動:
(一)綠色建築集中示範、星級綠色建築項目示範和超低能耗建築示範,以及既有建築綠色化改造示範;
(二)可再生能源套用、綠色建材套用以及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
(三)綠色建築相關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研究開發、推廣套用和標準制定;
(四)綠色建築標識認定與管理、綠色建材標識認證;
(五)綠色建築政策法規、技術標準等宣傳培訓、人才培養和公共信息服務;
(六)其他促進綠色建築發展工作。
第三十四條 對建設、購買、運行綠色建築,或者對既有民用建築進行綠色化改造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扶持:
(一)符合條件的綠色建築和裝配式建築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研發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前加計扣除等優惠政策;
(二)星級綠色建築和符合近零能耗建築標準建設的居住建築,因採用外牆外保溫增加的建築面積不計入容積率核算;
(三)符合綠色建築產業信貸條件的項目及其借款人,享受項目融資、流動資金貸款、綠色建築保險、綠色建築按揭貸款等金融支持。住房公積金繳存人購買的商品住宅為星級綠色建築的,在其計算的可貸額度基礎上,按綠色建築星級逐級上浮;
(四)利用淺層地熱能供熱製冷的綠色建築,依法給予電價優惠,減免水資源費;
(五)套用太陽能、淺層地熱能、空氣熱能等可再生能源的民用建築,在核算建築能耗時,其常規能源替代量抵扣相應的能耗量;
(六)星級綠色建築、A級及以上裝配式建築、超低能耗建築、近零能耗建築等項目在各類工程建設項目評優及相關示範工程評選中優先;
(七)對相關居住建築進行綠色化改造的,在申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時應當予以支持。
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其他扶持政策。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現下級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應當督促其及時改正;拒不改正的,約談其主要負責人;未完成年度考核目標的,予以通報批評。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建設單位未在建築項目設計、施工、監理招標檔案和契約中載明綠色建築等級及相關要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對未經審查或者經審查不符合綠色建築等級要求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出具審查合格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不再將其列入審查機構名錄。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數據或者檢測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危害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綠色建築活動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民用建築以外的其他類型建築進行綠色建築的建設或者改造,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民用建築,是指供人們居住和進行公共活動的建築,主要包括居住建築、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商業、服務業、教育、衛生等公共建築。
(二)大型公共建築,是指單體建築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築。
(三)裝配式建築,是指用預製部品部件在工地裝配而成的建築,包括裝配式混凝土建築、裝配式鋼結構建築、裝配式木結構建築等。
(四)綠色建材,是指在全壽命期內可減少對資源的消耗、減輕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具有節能、減排、安全、健康、便利和可循環特徵的建材產品。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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