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原則
制訂會計制度一般要遵守以下幾條原則:
1.要符合黨和國家的財經政策、法令和制度,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因地制宜的原則。
2.要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
3.要適應本行業和本企業生產經營的特點。在保證執行國家有關制度的前提下,制訂適合於本企業的具體制度和實施辦法,以促進改善經營管理;
4.要加強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發揮會計的監督作用。
基本內容
企業會計制度是各項會計業務的具體處理辦法,通常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有關會計制度的原則規定。一般稱為總則,包括會計工作的任務,會計制度所應遵循的原則等。
2.有關會計業務核算的具體規定。如會計科目及其使用方法的規定;會計憑證、帳簿、記帳程式和記帳方法的規定;會計報表的格式及其編制方法。
3.有關財產管理、成本計算方面的規定。如有關固定資產和各項流動資金核算辦法的規定,成本計算辦法等。
4.有關財產清查、會計人員交接和會計檔案管理方面的規定等。
目錄概覽
《企業會計制度》 第一章 總則
《企業會計制度》 第二章 資產
《企業會計制度》 第二章 第一節 流動資產
《企業會計制度》 第二章 第二節 長期投資
《企業會計制度》 第二章 第三節 固定資產
《企業會計制度》 第二章 第四節 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企業會計制度》 第二章 第五節 資產減值交換
《企業會計制度》 第三章 負債
《企業會計制度》 第三章 第一節 流動負債
《企業會計制度》 第三章 第二節 長期負債
《企業會計制度》 第四章 所有者權益
《企業會計制度》 第五章 收入
《企業會計制度》 第五章 第一節 銷售商品及提供勞務服務
《企業會計制度》 第五章 第二節 建造契約收入
《企業會計制度》 第六章 成本和費用
《企業會計制度》 第七章 利潤及利潤分配
《企業會計制度》 第八章 非貨幣性交易
《企業會計制度》 第九章 外幣業務
《企業會計制度》 第十章 會計調整
《企業會計制度》 第十章 第一節 會計政策變更
《企業會計制度》 第十章 第二節 會計估計變更
《企業會計制度》 第十章 第三節 會計差錯更正
《企業會計制度》 第十章 第四節 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
《企業會計制度》 第十一章 或有事項
《企業會計制度》 第十二章 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
《企業會計制度》 第十三章 財務會計報告
《企業會計制度》 第十四章 附則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企業的會計核算,真實、完整地提供會計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和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除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以及
金融保險企業以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含公司,下同),執行本制度。
第三條 企業應當根據有關會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制度的規定,在不違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結合本企業的具體情況,制定適合於本企業的會計核算辦法。
第四條 企業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管理會計檔案等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和《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會計核算應以企業發生的各項交易或事項為對象,記錄和反映企業本身的各項生產經營活動。
第六條 會計核算應當以企業持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為前提。
第七條 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
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曆起訖日期確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稱為會計中期。
本制度所稱的期末和定期,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第八條 企業的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企業、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是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在境外設立的中國企業向國內報送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第九條 企業的會計記賬採用借貸記賬法。
第十條 會計記錄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外國組織的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
第十一條 企業在會計核算時,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事項為依據,如實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二)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核算,而不應當僅僅按照它們的法律形式作為會計核算的依據。
(三)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能夠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以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四)企業的
會計核算方法前後各期應當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如有必要變更,應當將變更的內容和理由、變更的累積影響數,以及累積影響數不能合理確定的理由等,在
會計報表附註中予以說明。
(五)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按照規定的
會計處理方法進行,會計指標應當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六)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及時進行,不得提前或延後。
(七)企業的會計核算和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清晰明了,便於理解和利用。
(八)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凡是當期已經實現的收入和已經發生或應當負擔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都應當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凡是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在當期收付,也不應當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九)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收入與其成本、費用應當相互配比,同一會計期間內的各項收入和與其相關的成本、費用,應當在該會計期間內確認。
(十)企業的各項財產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實際成本計量。其後,各項財產如果發生減值,應當按照本制度規定計提相應的減值準備。除法律、行政法規和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另有規定者外,企業一律不得自行調整其賬面價值。
(十一)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合理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僅及於本年度(或一個營業周期)的,應當作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於幾個會計年度(或幾個營業周期)的,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
(十二)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應當遵循謹慎性原則的要求,不得多計資產或收益、少計負債或費用,但不得計提秘密準備。
(十三)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遵循重要性原則的要求,在會計核算過程中對交易或事項應當區別其重要程度,採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對資產、負債、損益等有較大影響,並進而影響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據以作出合理判斷的重要會計事項,必須按照規定的會計方法和程式進行處理,並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予以充分、準確地披露;對於次要的會計事項,在不影響會計信息真實性和不至於誤導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作出正確判斷的前提下,可適當簡化處理。
資產
第十二條 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並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該資源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
第十三條 企業的資產應按流動性分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一節 流動資產
第十四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過1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內變現或耗用的資產,主要包括現金、銀行存款、短期投資、
應收及預付款項、待攤費用、存貨等。
本制度所稱的投資,是指企業為通過分配來增加財富,或為謀求其他利益而將資產讓渡給其他單位所獲得的另一項資產。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設定現金和
銀行存款日記賬。按照業務發生順序逐日逐筆登記。銀行存款應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名稱和存款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有外幣現金和存款的企業,還應當分別按人民幣和外幣進行明細核算。
現金的賬面餘額必須與庫存數相符;銀行存款的賬面餘額應當與銀行對賬單定期核對,並按月編制
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本制度所稱的賬面餘額,是指某科目的賬面實際餘額,不扣除作為該科目備抵的項目(如累計折舊、相關資產的減值準備等)。
第十六條 短期投資,是指能夠隨時變現並且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1年(含1年)的投資,包括股票、債券、基金等。短期投資應當按照以下原則核算:
(一)短期投資在取得時應當按照投資成本計量。短期投資取得時的投資成本按以下方法確定:
1.以現金購入的短期投資,按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應當單獨核算,不構成短期投資成本。
已存入證券公司但尚未進行短期投資的現金,先作為
其他貨幣資金處理,待實際投資時,按實際支付的價款或實際支付的價款減去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作為短期投資的成本。
2.投資者投入的短期投資,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短期投資成本。
3.企業接受的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方式取得的短期投資,或以應收債權換入的短期投資,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短期投資成本。如果所接受的短期投資中含有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減去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後的餘額,作為短期投資成本。涉及補價的,按以下規定確定受讓的短期投資成本:
(1)收到補價的,按應收債權賬面價值減去補價,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短期投資成本;
(2)支付補價的,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加上支付的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短期投資成本。
本制度所稱的賬面價值,是指某科目的賬面餘額減去相關的備抵項目後的淨額。如“短期投資”科目的賬面餘額減去相應的跌價準備後的淨額,為短期投資的賬面價值。
4.以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短期投資,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短期投資成本。涉及補價的,按以下規定確定換入的短期投資成本:
(1)收到補價的,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確認的收益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減去補價後的餘額,作為短期投資成本;
(2)支付補價的,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和補價,作為短期投資成本。
以原材料換入的短期投資,如該項原材料的進項稅額不可抵扣的,則換入的短期投資的入賬價值還應當加上不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以原材料換入的存貨、固定資產等,按同一原則處理。
(二)短期投資的現金股利或利息,應於實際收到時,沖減投資的賬面價值,但已記入“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科目的現金股利或利息除外。
(三)企業應當在期末時對短期投資按成本與市價孰低計量,對市價低於成本的差額,應當計提
短期投資跌價準備。
企業計提的短期投資跌價準備應當單獨核算,在資產負債表中,
短期投資項目按照減去其跌價準備後的淨額反映。
(四)處置短期投資時,應將短期投資的賬面價值與實際取得價款的差額,作為當期投資損益。
企業的委託貸款,應視同短期投資進行核算。但是,委託貸款應按期計提利息,計入損益;企業按期計提的利息到付息期不能收回的,應當停止計提利息,並沖回原已計提的利息。期末時,企業的委託貸款應按資產減值的要求,計提相應的減值準備。
第十七條 應收及預付款項,是指企業在日常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項債權,包括:應收款項(包括應收票據、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和預付賬款等。
第十八條 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按照以下原則核算:
(一)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按照實際發生額記賬,並按照往來戶名等設定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二)帶息的應收款項,應於期末按照本金(或票面價值)與確定的利率計算的金額,增加其賬面餘額,並確認為利息收入,
計入當期損益。
(三)到期不能收回的應收票據,應按其賬面餘額轉入應收賬款,並不再計提利息。
(四)企業與債務人進行債務重組的,按以下規定處理:
1.債務人在債務重組時以低於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的,企業實際收到的金額小於應收債權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
2.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應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等作為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入賬價值。
如果接受多項非現金資產的,應按接受的各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占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進行分配,並按照分配後的價值作為所接受的各項非現金資產的入賬價值。
3.以債權轉為股權的,應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等作為受讓的股權的入賬價值。
如果涉及多項股權的,應按各項股權的公允價值占股權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進行分配,並按照分配後的價值作為所接受的各項股權的入賬價值。
4.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清償債務的,應將未來應收金額小於應收債權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如果修改後的債務條款涉及或有收益的,則或有收益不應當包括在未來應收金額中。待實際收到或有收益時,計入收到當期的營業外收入。
如果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後,未來應收金額等於或大於重組前應收債權賬面餘額的,則在債務重組時不作賬務處理,但應當在備查簿中進行登記。修改債務條件後的應收債權,按本制度規定的一般應收債權進行會計處理。
本制度所稱的債務重組,是指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定或法院的裁決同意債務人修改債務條件的事項。或有收益,是指依未來某種事項出現而發生的收益,未來事項的出現具有不確定性。
(五)企業應於期末時對應收款項(不包括應收票據,下同)計提壞賬準備。
壞賬準備應當單獨核算,在資產負債表中應收款項按照減去已計提的壞賬準備後的淨額反映。
第十九條 待攤費用,是指企業已經支出,但應當由本期和以後各期分別負擔的、分攤期在1年以內(含1年)的各項費用,如
低值易耗品攤銷、預付保險費、一次性購買印花稅票和一次性購買印花稅稅額較大需分攤的數額等。
待攤費用應按其受益期限在1年內分期平均攤銷,計入成本、費用。如果某項待攤費用已經不能使企業受益,應當將其攤余價值一次全部轉入當期成本、費用,不得再留待以後期間攤銷。
待攤費用應按費用種類設定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第二十條 存貨,是指企業在日常生產經營過程中持有以備出售,或者仍然處在生產過程,或者在生產或提供勞務過程中將消耗的材料或物料等,包括各類材料、商品、在產品、半成品、產成品等。存貨應當按照以下原則核算。
(一)存貨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實際成本入賬。實際成本按以下方法確定:
1.購入的存貨,按買價加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包裝費、倉儲費等費用、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入庫前的挑選整理費用和按規定應計入成本的稅金以及其他費用,作為實際成本。
商品流通企業購入的商品,按照進價和按規定應計入商品成本的稅金,作為實際成本,採購過程中發生的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包裝費、倉儲費等費用、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入庫前的挑選整理費用等,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2.自製存貨,按製造過程中的各項實際支出,作為實際成本。
3.委託外單位加工完成的存貨,以實際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以及加工費、運輸費、裝卸費和保險費等費用以及按規定應計入成本的稅金,作為實際成本。
商品流通企業加工的商品,以商品的進貨原價、加工費用和按規定應計入成本的稅金,作為實際成本。
4.投資者投入的存貨,按照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實際成本。
5.接受捐贈的存貨,按以下規定確定其實際成本:
(1)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如發票、報關單、有關協定)的,按憑據上標明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實際成本。
(2)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按如下順序確定其實際成本:
①同類或類似存貨存在活躍市場的,按同類或類似存貨的市場價格估計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實際成本;
②同類或類似存貨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按所接受捐贈的存貨的預計
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作為實際成本:
6.企業接受的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方式取得的存貨,或以應收債權換入存貨的。按照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減去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後的差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實際成本。涉及補價的,按以下規定確定受讓存貨的實際成本:
(1)收到補價的,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減去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和補價,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實際成本;
(2)支付補價的,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減去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加上支付的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實際成本。
7.以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存貨,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減去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後的差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實際成本。涉及補價的,按以下規定確定換入存貨的實際成本:
(1)收到補價的,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減去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後的差額,加上應確認的收益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減去補價後的餘額,作為實際成本;
(2)支付補價的,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減去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後的差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和補價,作為實際成本。
8.盤盈的存貨,按照同類或類似存貨的市場價格,作為實際成本。
(二)按照計畫成本(或售價,下同)進行存貨核算的企業,對存貨的計畫成本和實際成本之間的差異,應當單獨核算。
(三)須用或發出的存貨,按照實際成本核算的,應當採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個別計價法或後進先出法等確定其實際成本;按照計畫成本核算的,應按期結轉其應負擔的成本差異,將計畫成本調整為實際成本。
低值易耗品和周轉使用的包裝物、周轉材料等應在領用時攤銷,攤銷方法可以採用一次攤銷或者分次攤銷。
(四)存貨應當定期盤點,每年至少盤點一次。盤點結果如果與賬面記錄不符,應於期末前查明原因,並根據企業的管理許可權,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經理(廠長)會議或類似機構批准後,在期末結賬前處理完畢。盤盈的存貨,應沖減當期的管理費用;盤虧的存貨,在減去過失人或者保險公司等賠款和殘料價值之後,計入當期管理費用,屬於非常損失的,計入營業外支出。
盤盈或盤虧的存貨,如在期末結賬前尚未經批准的,應在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時先按上述規定進行處理,並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作出說明;如果其後批准處理的金額與已處理的金額不一致,應按其差額調整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年初數。
(五)企業的存貨應當在期末時按成本與可變現淨值孰低計量,對可變現淨值低於存貨成本的差額,計提
存貨跌價準備。
在資產負債表中,存貨項目按照減去存貨跌價準備後的淨額反映。
長期投資
第二十一條 長期投資,是指除短期投資以外的投資,包括持有時間準備超過1年(不含1年)的各種股權性質的投資、不能變現或不準備隨時變現的債券、
長期債權投資和其他長期投資。
長期投資應當單獨進行核算,並在資產負債表中單列項目反映。
(一)長期股權投資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初始投資成本入賬。初始投資成本按以下方法確定:
1.以現金購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按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支付的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按實際支付的價款減去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後的差額,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2.企業接受的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或以應收債權換入長期股權投資的,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初始投資成本。涉及補價的,按以下規定確定受讓的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1)收到補價的,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減去補價,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2)支付補價的,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加上支付的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3.以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初始投資成本。涉及補價的,應按以下規定確定換入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1)收到補價的,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確認的收益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減去補價後的餘額,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2)支付補價的,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和補價,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4.通過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按劃出單位的賬面價值,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二)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採用成本法或權益法核算。企業對被投資單位無控制、無共同控制且無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採用成本法核算;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採用權益法核算。通常情況下,企業對其他單位的投資占該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總額20%或20%以上,或雖投資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響的,應當採用權益法核算。企業對其他單位的投資占該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總額20%以下,或對其他單位的投資雖占該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總額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響的,應當採用成本法核算。
(三)採用成本法核算時,除追加投資、將應分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轉為投資或收回投資外,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一般應當保持不變。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作為當期投資收益。企業確認的投資收益,僅限於所獲得的被投資單位在接受投資後產生的累積淨利潤的分配額,所獲得的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超過上述數額的部分,作為初始投資成本的收回,沖減投資的賬面價值。
(四)採用權益法核算時,投資最初以初始投資成本計量,投資企業的初始投資成本與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之間的差額,作為
股權投資差額處理,按一定期限平均攤銷,計入損益。
股權投資差額的攤銷期限,契約規定了投資期限的,按投資期限攤銷。契約沒有規定投資期限的,初始投資成本超過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之間的差額,按不超過10年的期限攤銷;初始投資成本低於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之間的差額,按不低於10年的期限攤銷。
採用權益法核算時,企業應當在取得股權投資後,按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當年實現的淨利潤或發生的淨虧損的份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不屬於投資企業的淨利潤除外,如承包經營企業支付的承包利潤、外商投資企業按規定按照淨利潤的一定比例計提作為負債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等),調整投資的賬面價值,並作為當期投資損益。企業按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計算應分得的部分,減少投資的賬面價值。企業在確認被投資單位發生的淨虧損時,應以投資賬面價值減記至零為限;如果被投資單位以後各期實現淨利潤,投資企業應在計算的收益分享額超過未確認的虧損分擔額以後,按超過未確認的虧損分擔額的金額,恢復投資的賬面價值。
企業按被投資單位淨損益計算調整投資的賬面價值和確認投資損益時,應當以取得被投資單位股權後發生的淨損益為基礎。
對被投資單位除淨損益以外的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也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調整投資的賬面價值。
(五)企業因追加投資等原因對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從成本法改為權益法,應當自實際取得對被投資單位控制、共同控制或對被投資單位實施重大影響時,按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初始投資成本與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的差額,作為股權投資差額,並按本制度的規定攤銷,計入損益。
企業因減少投資等原因對被投資單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時,應當中止採用權益法核算,改按成本法核算,並按投資的賬面價值作為新的投資成本。其後,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利潤或現金勝利時,屬於已記入投資賬面價值的部分,作為新的投資成本的收回,沖減投資的賬面價值。
(六)企業改變投資目的,將短期投資劃轉為長期投資。應按短期投資的成本與市價孰低結轉,並按此確定的價值作為長期投資初始投資成本。擬處置的長期投資不調整至短期投資,待處置時按處置長期投資進行會計處理。
(七)處置股權投資時,應將投資的賬面價值與實際取得價款的差額,作為當期投資損益。
負債
第六十六條 負債,是指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
第六十七條 企業的負債應按其流動性,分為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
流動負債
第六十八條 流動負債,是指將在1年(含1年)或者超過1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內償還的債務,包括短期借款、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賬款、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應付股利、應交稅金、其他暫收應付款項、預提費用和一年內到期的長期借款等。
第六十九條 各項流動負債,應按實際發生額入賬。短期借款、帶息應付票據、短期應付債券應當按照借款本金或債券面值,按照確定的利率按期計提利息,計入損益。
第七十條 企業與債權人進行債務重組時,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以現金清償債務的,支付的現金小於應付債務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
(二)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應按應付債務的賬面價值結轉。應付債務的賬面價值與用於抵償債務的非現金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資本公積,或者作為損失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
(三)以債務轉為資本的,應當分別以下情況處理:
1.股份有限公司,應按債權人放棄債權而享有股份的面值總額作為股本,按應付債務賬面價值與轉作股本的金額的差額,作為資本公積;
2.其他企業,應按債權人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份額作為實收資本,按債務賬面價值與轉作實收資本的金額的差額,作為資本公積。
(四)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後未來應付金額小於債務重組前應付債務賬面價值的,應將其差額計入資本公積;如果修改後的債務條款涉及或有支出的,應將或有支出包括在未來應付金額中,含或有支出的未來應付金額小於債務重組前應付債務賬面價值的,應將其差額計入資本公積。在未來償還債務期間內未滿足
債務重組協定所規定的或有支出條件,即或有支出沒有發生的,其已記錄的或有支出轉入資本公積。
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後未來應付金額等於或大於債務重組前應付債務賬面價值的,在債務重組時不作賬務處理。對於修改債務條件後的應付債務,應按本制度規定的一般應付債務進行會計處理。
本制度所稱的或有支出,是指依未來某種事項出現而發生的支出。未來事項的出現具有不確定性。
權益
第七十九條 所有者權益,是指所有者在企業資產中享有的經濟利益,其金額為資產減去負債後的餘額。所有者權益包括實收資本(或者股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等。
第八十條 企業的實收資本是指投資者按照企業章程,或契約、協定的約定,實際投入企業的資本。
1.投資者以現金投入的資本,應當以實際收到或者存入企業開戶銀行的金額作為實收資本入賬。實際收到或者存入企業開戶銀行的金額超過其在該企業註冊資本中所占份額的部分,計入資本公積。
2.投資者以非現金資產投入的資本,應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實收資本入賬。為首次發行股票而接受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應按該項無形資產在投資方的賬面價值入賬。
3.投資者投入的外幣,契約沒有約定匯率的,按收到出資額當日的匯率折合;契約約定匯率的,按契約約定的匯率折合,因匯率不同產生的折合差額,作為資本公積處理。
4.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合作期間歸還投資者投資的,對已歸還的投資應當單獨核算,並在資產負債表中作為實收資本的減項單獨反映。
1.公司的股本應當在核定的股本總額及核定的股份總額的範圍內發行股票取得。公司發行的股票,應按其面值作為股本,超過面值發行取得的收入;其超過面值的部分,作為股本溢價,計入資本公積。
2.境外上市公司以及在境內發行外資股的公司,按確定的人民幣股票面值和核定的股份總額的乘積計算的金額,作為股本入賬,按收到股款當日的匯率折合的人民幣金額與按人民幣計算的股票面值總額的差額,作為資本公積處理。
第八十一條 企業資本(或股本)除下列情況外,不得隨意變動:
(一)符合增資條件,並經有關部門批准增資的,在實際取得投資者的出資時,登記入賬。
(二)企業按法定程式報經批准減少註冊資本的,在實際發還投資時登記入賬。採用收購本企業股票方式減資的,在實際購入本企業股票時,登記入賬。
企業應當將因減資而註銷股份、發還股款,以及因減資需更新股票的變動情況,在股本賬戶的明細賬及有關備查簿中詳細記錄。
投資者按規定轉讓其出資的,企業應當於有關的轉讓手續辦理完畢時,將出讓方所轉讓的出資額,在資本(或股本)賬戶的有關明細賬戶及各備查登記簿中轉為受讓方。
(一)資本(或股本)溢價,是指企業投資者投入的資金超過其在註冊資本中所占份額的部分;
(三)接受現金捐贈,是指企業因接受現金捐贈而增加的資本公積;
(四)
股權投資準備,是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的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權益法核算時,因被投資單位接受捐贈等原因增加的資本公積,企業按其持股比例計算而增加的資本公積;
(五)撥款轉入,是指企業收到國家撥入的專門用於技術改造、技術研究等的撥款項目完成後,按規定轉入資本公積的部分。企業應按轉入金額入賬;
(六)外幣資本折算差額,是指企業接受外幣投資因所採用的匯率不同而產生的資本折算差額;
(七)
其他資本公積,是指除上述各項資本公積以外所形成的資本公積,以及從資本公積各準備項目轉入的金額。債權人豁免的債務也在本項目核算。
資本公積各準備項目不能轉增資本(或股本)。
第五章 收入 第八十四條 收入,是指企業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
讓渡資產使用權等日常活動中所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包括
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收入不包括為第三方或者客戶代收的款項。
企業應當根據收入的性質,按照收入確認的原則,合理地確認和計量各項收入。
成本費用
第九十九條 費用,是指企業為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日常活動所發生的經濟利益的流出;成本,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而發生的各種耗費。
企業應當合理劃分期間費用和成本的界限。期間費用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成本應當計入所生產的產品、提供勞務的成本。
企業應將當期已銷產品或已提供勞務的成本轉入當期的費用;商品流通企業應將當期已銷商品的進價轉入當期的費用。
第一百條 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所耗用的各項材料,應按實際耗用數量和賬面單價計算,計入成本、費用。
第一百零一條 企業應支付職工的工資,應當根據規定的工資標準、工時、產量記錄等資料,計算職工工資,計入成本、費用。企業按規定給予職工的各種工資性質的補貼,也應計入各工資項目。
企業應當根據國家規定,計算提取應付福利費,計入成本、費用。
第一百零二條 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所發生的其他各項費用,應當以實際發生數計入成本、費用。凡應當由本期負擔而尚未支出的費用,作為預提費用計入本期成本、費用;凡已支出,應當由本期和以後各期負擔的費用,應當作為待攤費用,分期攤入成本、費用。
第一百零三條企業應當根據本企業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管理要求,確定適合本企業的成本核算對象、成本項目和成本計算方法。成本核算對象、成本項目以及成本計算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應當根據管理許可權,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經理(廠長)會議或類似機構批准,並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予以說明。
利潤分配
第一百零六條 利潤,是指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包括營業利潤、利潤總額和淨利潤。
(一)營業利潤,是指主營業務收入減去
主營業務成本和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加上其他業務利潤,減去營業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後的金額。
(二)利潤總額,是指營業利潤加上投資收益、補貼收入、營業外收入,減去營業外支出後的金額。
(三)投資收益,是指
企業對外投資所取得的收益,減去發生的投資損失和計提的投資減值準備後的淨額。
(四)補貼收入,是指企業按規定實際收到退還的增值稅,或按銷量或工作量等依據國家規定的補助定額計算並按期給予的定額補貼,以及屬於國家財政扶持的領域而給予的其他形式的補貼。
非貨幣性
第一百一十三條 非貨幣性交易,是指交易雙方以
非貨幣性資產進行的交換(包括股權換股權,但不包括企業合併中所涉及的非貨幣性交易)。這種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
第一百一十四條 在進行非貨幣性交易的核算時,無論是一項資產換入一項資產,或者一項資產同時換入多項資產,或者同時以多項資產換入一項資產,或者以多項資產換入多項資產,均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入賬價值。
如果涉及補價,支付補價的企業,應當以換出資產賬面價值加上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入賬價值;收到補價的企業,應當以換出資產賬面價值減去補價,加上應確認的收益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入賬價值。換出資產應確認的收益按下列公式計算確定:
應確認的收益=(1-換出資產賬面價值÷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補價
本制度所稱的公允價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願進行資產交換或債務清償的金額。
上述換入的資產如為存貨的,按上述規定確定的入賬價值,還應減去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第一百一十五條 在非貨幣性交易中,如果同時換入多項資產,應當按照換入各項資產的公允價值與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總額進行分配,以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第一百一十六條 在資產交換中,如果換入的資產中涉及應收款項的,應當分別以下情況處理:
外幣業務
第一百一十七條 外幣業務,是指以記賬本位幣以外的貨幣進行的款項收付、往來結算等業務。
第一百一十八條 企業在核算外幣業務時,應當設定相應的外幣賬戶。外幣賬戶包括外
幣現金、外幣銀行存款、以外幣結算的債權(如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等)和債務(如短期借款、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賬款、應付工資、長期借款等),應當與非外幣的各該相同賬戶分別設定,並分別核算。
第一百一十九條 企業發生外幣業務時,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折合為記賬本位幣金額記賬。除另有規定外,所有與外幣業務有關的賬戶,應當採用業務發生時的匯率,也可以採用業務發生當期期初的匯率折合。
第一百二十條各種外幣賬戶的外幣金額,期末時應當按照期末匯率折合為記賬本位幣。按照期末匯率折合的記賬本位幣金額與賬面記賬本位幣金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計入當期損益;屬於籌建期間的、計入
長期待攤費用;屬於與購建固定資產有關的借款產生的匯兌損益,按照
借款費用資本化的原則進行處理。
會計調整
第一百二十一條 會計調整,是指企業因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會計制度的要求,或者因特定情況下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對企業原採用的會計政策、會計估計,以及發現的會計差錯、發生的
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等所作的調整。
會計政策,是指企業在會計核算時所遵循的具體原則以及企業所採納的具體會計處理方法。具體原則,是指企業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核算制度所制定的、適合於本企業的會計制度中所採用的會計原則;具體會計處理方法,是指企業在會計核算中對於諸多可選擇的會計處理方法中所選擇的、適合於本企業的會計處理方法。例如,長期投資的具體會計處理方法、壞賬損失的核算方法等。
會計估計,是指企業對其結果不確定的交易或事項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為基礎所作的判斷。例如,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年限與預計淨殘值、預計無形資產的受益期等。
會計差錯,是指在會計核算時,在確認、計量、記錄等方面出現的錯誤。
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是指自年度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會計報告批准報出日之間發生的需要調整或說明的事項 。
或有事項
第一百四十條 或有事項,是指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一種狀況,其結果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
或有負債,是指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潛在義務,其存在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或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不是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或該義務的金額不能可靠地計量。
或有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潛在資產,其存在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
第一百四十一條 如果與或有事項相關的義務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企業應當將其作為負債:
(一)該義務是企業承擔的現時義務;
(二)該義務的履行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
(三)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符合上述確認條件的負債,應當在資產負債表中單列項目反映。
第一百四十二條 符合上述確認條件的負債,其金額應當是清償該負債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計數。如果所需支出存在一個金額範圍,則最佳估計數應按該範圍的上、下限金額的平均數確定;如果所需支出不存在一個金額範圍,則最佳估計數應按如下方法確定:
(一)或有事項涉及單個項目時,最佳估計數按最可能發生的金額確定;
(二)或有事項涉及多個項目時,最佳估計數按各種可能發生額及其發生機率計算確定。
第一百四十三條 如果清償符合上述確認條件的負債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預期由第三方或其他方補償,則補償金額只能在基本確定能收到時,作為資產單獨確認,但確認的補償金額不應當超過所確認負債的賬面價值。
符合上述確認條件的資產,應當在資產負債表中單列項目反映。
第一百四十四條 企業不應當確認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
第一百四十五條 企業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如下或有負債形成的原因,預計產生的財務影響(如無法預計,應當說明理由),以及獲得補償的可能性:
(二)未決訴訟、未決仲裁形成的或有負債;
(三)為其他單位提供債務擔保形成的或有負債;
(四)其他或有負債(不包括極小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或有負債)。
第一百四十六條 或有資產一般不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但或有資產很可能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時,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其形成的原因;如果能夠預計其產生的財務影響,還應當作相應披露。
在涉及未決訴訟、未決仲裁的情況下,按本章規定如果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預期會對企業造成重大不利影響,則企業無需披露這些信息,但應披露未決訴訟、未決仲裁的形成原因。
關係交易
第一百四十七條 在企業財務和經營決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間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則他們之間存在關聯方關係;如果兩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則他們之間也存在關聯方關係。關聯方關係主要存在於:
(一)直接或間接地控制其他企業或受其他企業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業控制的兩個或多個企業(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間)。
母公司,是指能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他企業的企業;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業。
(二)合營企業。
合營企業,是指按契約規定經濟活動由投資雙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的企業。
(三)聯營企業。
聯營企業,是指投資者對其具有重大影響,但不是投資者的子公司或合營企業的企業。
(四)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
(五)受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直接控制的其他企業。
國家控制的企業間不應當僅僅因為彼此同受國家控制而成為關聯方,但企業間存有上述(一)至(三)的關係,或根據上述(五)受同一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直接控制時,彼此應視為關聯方。
第一百四十八條 在存在控制關係的情況下,關聯方如為企業時,不論他們之間有無交易,都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企業類型、名稱、法定代表人、註冊地、註冊資本及其變化、企業的主營業務、所持股份或權益及其變化。
第一百四十九條 在企業與關聯方發生交易的情況下,企業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關聯方關係的性質、交易類型及其交易要素。這些要素一般包括:交易的金額或相應比例、未結算項目的金額或相應比例、定價政策(包括沒有金額或只有象徵性金額的交易)。
關聯方交易應當分別關聯方以及交易類型予以披露,類型相同的關聯方交易,在不影響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正確理解的情況下可以合併披露。
第一百五十條 下列關聯方交易不需要披露:
(二)在與合併會計報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會計報表中披露關聯方交易。
財務會計報告
第一百五十一條 企業應當按照《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的規定,編制和對外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會計報告。
第一百五十二條企業的財務會計報告分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財務會計報告。月度、季度財務會計報告是指月度和季度終了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是指在每個會計年度的前6個月結束後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是指年度終了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
本制度將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財務會計報告統稱為中期財務會計報告。
第一百五十三條企業的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
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不要求編制和提供財務情況說明書的企業除外)。企業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的內容、會計報表種類和格式、會計報表附註的主要內容等,由本制度規定;企業內部管理需要的會計報表由企業自行規定。
季度、月度中期財務會計報告通常僅指會計報表,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另有規定的除外。
半年度中期財務會計報告中的會計報表附註至少應當披露所有重大的事項,如轉讓子公司等。半年度中期財務會計報告報出前發生的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或有事項等,除特別重大事項外,可不作調整或披露。
第一百五十四條 企業向外提供的會計報表包括:
第一百五十五條 會計報表附註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第一百五十六條 財務情況說明書至少應當對下列情況作出說明:
(一)企業生產經營的基本情況;
(二)利潤實現和分配情況;
(三)資金增減和周轉情況;
(四)對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第一百五十七條月度中期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於月度終了後6天內(節假日順延,下同)對外提供;季度中期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於季度終了後15天內對外提供;半年度中期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於年度中期結束後60天內(相當於兩個連續的月份)對外提供;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於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對外提供。
會計報表的填列,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一百五十八條 企業對其他單位投資如占該單位資本總額50%以上(不含50%),或雖然占該單位註冊資本總額不足50%但具有實質控制權的,應當編制合併會計報表。合併會計報表的編制原則和方法,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中有關合併會計報表的規定執行。
企業在編制合併會計報表時,應當將合營企業合併在內,並按照比例合併方法對合營企業的資產、負債、收入、費用、利潤等予以合併。
第一百五十九條企業對外提供的會計報表應當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上應當註明:企業名稱、企業統一代碼、組織形式、地址、報表所屬年度或者月份、報出日期,並由企業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
會計主管人員)簽名並蓋章;又設定總會計師的企業,還應當由總會計師簽名並蓋章。
第一百六十條 本制度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