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制度》實施範圍有關問題規定

企業會計制度是企業的一項重大制度,一方面是受國家法令和制度的約束,另一方面要適應專業的條件。基層單位的會計制度要根據統一《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並適應企業的內部條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企業會計制度》實施範圍有關問題規定
  • 頒布時間:2001-1-9
  • 審定號:財會〔2001〕11號
  • 實施範圍:股份有限公司
簡介,其它,

簡介

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會計制度〉實施範圍有關問題規定》的通知
財會〔2001〕11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更好地貫徹實施《企業會計制度》,真實、完整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我們起草了《<企業會計制度>實施範圍有關問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函告我部。
財 政 部
二○○一年一月九日

其它

《企業會計制度》發布後,我們收到有關部門、企業等的來信、來電,要求先行實施《企業會計制度》。對此,經研究,現就企業實施《企業會計制度》範圍作如下規定:
一、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會計制度>的通知》(財會〔2000〕25號)的規定,《企業會計制度》自2001年1月1日起,暫在股份有限公司範圍內實施。同時,為了儘快提高我國企業的會計信息質量,我們也鼓勵其他企業先行實施《企業會計制度》。
二、國有企業有意先行實施《企業會計制度》的,由企業提出申請,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可以先行實施。
三、為了便於編制合併會計報表,納入合併會計報表範圍內的母子公司,應當儘量採用相同的會計政策。如果企業集團母公司已經實施了《企業會計制度》,母公司應當要求其子公司也實施《企業會計制度》;如果其子公司未實施《企業會計制度》,在編制合併會計報表時,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子公司的會計報表進行調整,並按調整後的數字編制合併會計報表。
如果企業集團中的母公司尚未實施《企業會計制度》,而其部分子公司已經實施了《企業會計制度》的,企業集團中的母公司和其他未實施《企業會計制度》的企業是否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由母公司確定(如需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的,應經批准),但對外提供的合併會計報表,母子公司所採納的會計政策應當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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