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版圖書
圖書信息
出版日期:2007年04月
ISBN:9787010061207 [十位:7010061203]
頁數:622 重約:0.830KG
定價:¥60.00
內容簡介
財政部2006年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是我國會計準則的一次重大改革,內容豐富,意義深遠。為了便於廣大會計工作者及相關人員全面準確地掌握準則體系,財政部會計司組織撰寫了《企業會計準則講解》。《講解》列舉了大量的套用實例,分析了新舊準則的主要差異和銜接要求,可作為學習理解會計準則並進行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重要參考資料。
《講解》的撰寫歷時半年多,數易其稿,反覆修改,並進行了必要的實地調研和徵求意見,力求做到理論紮實,內容完整,深入淺出,通俗易懂。
圖書目錄
貫徹實施會計審計準則體系 促進經濟社會協調局長
關於中國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建設與實施的若干問題
關於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幾個具體問題的說明
第一章 基本準則
第二章 存貨
第五章 固定資產
第六章 生物資產
第七章 無形資產
第九章 資產減值
第十章 職工薪酬
第十二章 股份支付
第十三章 債務重組
第十四章 或有事項
第十五章 收入
第十六章 建造契約
第十七章 政府補助
第十八章 借款費用
第十九章 所得稅
第二十章 外幣折算
第二十一章 企業合併
第二十二章 租賃
第二十三章 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第二十五章 套期保值
第二十六章 原保險契約
第二十七章 再保險契約
第三十一章 財務報表列報
第三十二章 現金流量表
第三十五章 每股收益
第三十六章 分部報告
第三十七章 關聯方披露
第三十八章 金融工具列報
後記
2008年版圖書
圖書信息
出版日期:2008年12月
ISBN:9787010075419 [十位:7010075417]
頁數:647 重約:0.811KG
定價:¥80.00
內容簡介
自2007年1月1日起,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和審計準則體系正式實施。上市公司等企業需執行企業會計準則體系,會計師事務所需執行審計準則體系。實施會計審計準則體系,是實現我國會計審計準則國際趨同、有效提高
會計信息質量、進一步提升我國會計審計整體水平所邁出的重要步伐,是推進企業改革、促進資本市場發展、提高對外開放水平的一項基礎性工程,是完善我國
市場經濟體制、推動企業實施“請進來”、“走出去”戰略的重要舉措,是財政工作和會計行業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確保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和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具體體現。認真貫徹實施會計審計準則體系,是當前財政工作和會計行業的一項重要任務,應當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強化指導,加強宣傳,嚴格管理,確保向新準則平穩轉換並實施到位。
實施會計審計準則體系,是實現我國會計審計準則國際趨同、有效提高
會計信息質量、進一步提升我國會計審計整體水平所邁出的重要步伐,是推進企業改革、促進資本市場發展、提高對外開放水平的一項基礎性工程,是完善我國
市場經濟體制、推動企業實施“請進來”、“走出去”戰略的重要舉措,是財政工作和會計行業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確保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
圖書目錄
第一章 基本準則
第一節 基本準則概述
第四節 會計要素及其確認與計量原則
第五節 財務報告
第二章 存貨
第一節 存貨概述
第二節 取得存貨的計量
第三節 發出存貨的計量
第四節 期末存貨的計量
第五節 新舊比較與銜接
第一節 長期股權投資概述
第二節 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第三節 長期股權投資的後續計量
第四節 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方法的轉換及處置
第六節 新舊比較與銜接
第一節 投資性房地產概述
第二節 投資性房地產的會計處理
第三節 投資性房地產後續計量模式的變更
第四節 新舊比較與銜接
第五章 固定資產
第一節 固定資產概述
第二節 固定資產的初始計量
第三節 固定資產的後續計量
第四節 固定資產的處置
第五節 新舊比較與銜接
第六章 生物資產
第一節 生物資產概述
第二節 生物資產的初始計量
第三節 生物資產的後續計量
第四節 生物資產的收穫與處置
第五節 新舊比較與銜接
第七章 無形資產
第一節 無形資產概述
第二節 無形資產初始計量
第三節 內部研究開發費用的確認和計量
第四節 無形資產的後續計量
第五節 無形資產的處置
第四節 每股收益的列報
第五節 新舊比較與銜接
第三十六章 分部報告
第一節 分部報告概述
第二節 報告分部的確定
第三節 分部信息的披露
第四節 新舊比較與銜接
第三十七章 關聯方披露
第一節 關聯方披露概述
第二節 關聯方關係的認定
第三節 關聯方交易
第四節 關聯方的披露
第五節 新舊比較與銜接
第三十八章 金融工具列報
第一節 金融工具列報概述
第二節 權益工具的確認和計量
第四節 新舊比較與銜接
2010年版圖書
內容簡介
在《
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8》出版至今兩年多的時間裡,財政部印發了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解釋,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部分項目也作了修改,企業合併、
長期股權投資、金融工具及金融風險的列報、公允價值的披露、保險契約會計處理、財務報表中引入其節綜合收益、分部報告等實務都發生了重要變化,需要修改講解相關的內容和實例。根據上述情況,以講解原有框架內容基礎,進行了較為全面的梳理、補充和完善,形成了《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10》。該書對於更好地貫徹實施企業會計準則、尤其是做好財務報告編報工作具有重要的現實指導意義,可作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業、會計企業事務所及有關方面從事會計實務工作的工具書。
2010版與2008版的主要變化
2010版與2008版的主要變化如下:
1、同一控制企業合併下的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如果被合併方存在
合併財務報表,則應當以合併日被合併方合併財務報表所有者權益為基礎確定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以前實務上一般也是照此辦法操作的,新版只是對此正式予以明確,所以預計該條對實務操作的影響不大。)
2、非同一控制企業合併下企業合併成本包括購買方付出的資產、發生或承擔的負債、發行的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之和。購買方為企業合併發生的審計、法律服務、評估諮詢等中介費用以及其他相關管理費用,應當於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此條明確了對於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併形成的
長期股權投資中相關直接交易費用的處理,即在
母公司個別報表上也採用與《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4號》第一條所列的合併報表層面相同的處理原則,即予以費用化。自《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4號》發布以來,相關部門對這一問題的觀點有過多次反覆,現在的最終意見與我們在本所“2010年度會計準則最新發展培訓班”上介紹的觀點不一致。待取得紙質原書後,我們將對照原書中的表述修改本所報告模板中的相關會計政策表述。)
3、投資單位對被投資單位的持股比例發生變化,但被投資單位仍然是投資單位的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時的處理:
(1)投資單位對被投資單位的持股比例減少——投資單位應當繼續採用權益法核算剩餘投資,並按處置投資的比例將以前在
其他綜合收益(資本公積)中確認的利得或損失結轉至當期損益。
(2)投資單位對被投資單位的持股比例增加
①投資單位應當按照新的持股比例對投資繼續採用權益法進行核算。
②在新增投資日,如果新增投資成本大於按新增持股比例計算的被投資單位
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份額,不調整
長期股權投資成本;如果新增投資成本小於按新增持股比例計算的被投資單位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份額,應按該差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成本和營業外收入。
③在新增投資日,該項長期股權投資取得新增投資時的原賬面價值與按增資後持股比例扣除新增持股比例後的持股比例計算應享有的被投資單位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份額之間的差額,應當調整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和資本公積。
(上述③為新明確的要求。需關注。)
4、披露
(1)投資者應單獨披露其在聯營企業的終止經營中所占的份額;
(2)
長期股權投資構成合營時,合營者應當披露與其在合營中的權益有關的下列承諾的總額,披露時應與其他承諾分開列示:
①與合營者在合營中的權益有關的
資本承諾,以及在與其他合營者共同發生的資本承諾中其所占的份額;
②合營者在合營本身的資本承諾中所占的份額。
(上述是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對聯營企業的投資》第38段和《國際會計準則第31號——合營中的權益》第55段新增的披露要求。)
5、過渡
母公司購買子公司少數股權所形成的
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本章第二節的相關規定確定其投資成本。——即包括購買過程中支付的手續費等必要支出。
(此規定表明,由企業合併以外的原因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計量金額中仍然包含直接交易成本,即仍突然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第四條的規定。這一點與企業合併中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不同。)
6、風險投資機構、共同基金以及類似主體持有的、在初始確認時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者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投資,即使符合持有待售條件,也應繼續按《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核算。
(此規定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5號——持有待售非流動資產和終止經營》第5(c)段的原則一致。根據該段規定,《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5號——持有待售非流動資產和終止經營》中的計量規定不適用於由《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範的金融資產。同時,《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號》第六條也已明確該條不適用於《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範的金融資產。)
7、過渡
(1)企業在
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持有對被投資單位的重大影響以上的股權,應當作為
長期股權投資,視對被投資單位的影響程度分別採用成本法或權益法核算;企業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持有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股權,應當劃分為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其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在首次執行日應當追溯調整,計入資本公積。
(2)企業進行公司制改制的,應以評估確認的資產、負債價值作為認定成本,該成本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應當調整所有者權益;企業的子公司進行公司制改制的,母公司確定的對子公司
長期股權投資成本與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的差額,應當調整所有者權益。
(上述兩點是對原已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號、第2號中相關規定的進一步重申和明確。我們預計不會導致現行的會計實務產生重大變化。)
二、《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併》
1、業務合併準則的使用範圍
僅通過契約而不是所有權份額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合併形成一個報告主體的情形現在屬於企業合併準則的適用範圍。
(此問題已在《財政部關於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業做好2010年年報工作的通知》中明確,詳見本所技術提示《2010年上市公司年度報告披露的最新要求對年審的影響》。)
2、或有對價
2010版指出或有對價的公允價值應計入企業合併成本,並相應地將其確認為一項權益或負債,或資產;如果在調整期內出現對購買日已存在的情況或新的證據而需要調整或有對價的,應當予以確認並對原計入商譽的金額進行調整;除此之外的或有對價調整不得調整商譽。
根據2008版,只有在購買日判斷有關調整很可能發生並且能夠可靠計量的,才應將相關金額計入企業合併成本,未來期間對或有對價的相關調整,應在調整發生的當期調整企業合併成本。
(此問題是根據2008年1月修訂後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3號——企業合併》第39段等規定作出的修改,事實上修改了《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併》第十一條第(四)項對於或有對價確認條件的規定,即不再把“在購買日判斷有關調整很可能發生”作為確認或有對價時的一項單獨考慮因素。該問題在本所“2010年度會計準則最新發展培訓班”上已經作為“未納入解釋4號的IFRS 3和IAS 27的部分其他重要修訂”提及,詳見培訓課件第109~11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