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成
企業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項組成:
(一)企業繳費;(二)職工個人繳費;(三)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
運作流程
一、為加強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規範企業年金基金運作程式,根據《
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流程。
本流程所稱受託管理契約是指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的契約,賬戶管理契約是指受託人與賬戶管理人簽訂的契約,託管契約是指受託人與託管人簽訂的契約,投資管理契約是指受託人與投資管理人簽訂的契約。
三、委託人應按受託管理契約規定,將企業年金計畫信息、企業賬戶信息和個人賬戶信息提交受託人,受託人確認後提交賬戶管理人。
委託人也可按受託管理契約規定,將企業賬戶信息和個人賬戶信息提交受託人委託的賬戶管理人,賬戶管理人對提交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後通知受託人。
四、賬戶管理人應為企業年金基金建立獨立的企業賬戶和
個人賬戶,並及時記錄企業年金計畫信息、企業賬戶信息和個人賬戶信息。
五、
企業年金計畫信息、企業賬戶信息或個人賬戶信息變更時,委託人應按受託管理契約規定,將變更信息提交受託人,受託人確認後提交賬戶管理人。
企業賬戶信息或個人賬戶信息變更時,委託人也可按受託管理契約規定,將變更信息提交受託人委託的賬戶管理人,賬戶管理人對變更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後通知受託人。
賬戶管理人應按變更信息調整賬戶記錄。
六、賬戶管理人應按賬戶管理契約規定,在企業年金計畫規定繳費日前,根據企業年金計畫及委託人提供的繳費信息,生成繳費賬單,提交委託人和受託人確認。
受託人應向託管人傳送繳費收賬通知。
七、託管人應為託管的每個企業年金計畫分別開設受託財產託管賬戶,用於企業年金基金的歸集和支付。
委託人應在計畫規定繳費日,將企業繳費和個人繳費劃入託管人開設的受託財產託管賬戶,並通知受託人和賬戶管理人。
八、託管人應按繳費收賬通知核對實收繳費金額。核對一致時,託管人將繳費資金到賬情況通知受託人和賬戶管理人,賬戶管理人將繳費信息記入企業賬戶和個人賬戶。核對不一致,實收繳費金額多於繳費收賬通知的應收繳費時,託管人應通知受託人,根據受託人指令進行超額繳費處理,並將處理結果通知受託人和賬戶管理人;實收繳費金額少於繳費收賬通知的應收繳費時,託管人應通知受託人,受託人通知委託人補繳。
九、託管人應為託管的企業年金基金分別開設
資金賬戶和
證券賬戶,並負責所託管企業年金基金的資金清算與交收。
託管人應為所託管企業年金基金的投資管理人分別開設投資管理風險準備金賬戶,專項用於彌補企業年金基金的投資虧損。
十、受託人、託管人和投資管理人應就指令下達、確認和執行等程式達成一致。受託人和投資管理人應將傳送指令的人員和許可權通知託管人。
託管人應對受託人投資分配指令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及時將受託財產託管賬戶資金劃入相應投資組合的資金賬戶,並將資金到賬情況通知受託人和投資管理人。
十二、受託人調整投資管理人的投資額度時,應提前將調整方案通知託管人和投資管理人。
託管人接到受託人劃款指令後,應對指令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後及時劃撥資金,並將資金劃撥情況通知受託人和投資管理人。
十三、託管人和投資管理人應分別及時從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等機構獲得企業年金基金證券交易結算數據。託管人和投資管理人核對無誤後,託管人及時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辦理企業年金基金的資金清算與交收。
託管人和投資管理人按照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規定,辦理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債券買賣、回購業務和資金清算等事宜。
十四、託管人和投資管理人應分別為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組合獨立建賬、
獨立核算,並參照《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辦法》等規定,分別完成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組合的會計核算與估值。託管人應覆核、審查投資管理人計算的投資組合淨值。
託管人負責企業年金基金的會計核算,每個工作日對企業年金基金進行估值,並按託管契約規定,及時將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淨值、淨值增長率或份額淨值等會計核算結果傳送受託人和賬戶管理人。
十五、託管人和投資管理人應分別及時編制和核對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組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淨值變動表及附註等會計報表,並由託管人報送受託人。
託管人應及時編制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淨值變動表及附註等會計報表,並報送受託人。
投資管理人應定期出具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組合的投資業績和風險評估等投資管理報告,並報送受託人。
十六、託管人應按照《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託管契約及有關法律法規,對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範圍、投資比例、會計核算與估值、費用計提與支付以及收益分配等事項進行監督。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併等客觀因素造成的投資管理不符合《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規定比例或投資管理契約約定比例的,託管人應及時通知投資管理人並報告受託人,投資管理人應在合理期限內進行調整。
十七、賬戶管理人應按《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及賬戶管理契約的規定,分配企業年金基金的投資收益。
採取金額計量方式時,賬戶管理人應按託管人提供的收益分配日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淨值和淨值增長率及企業賬戶與個人賬戶期初餘額,計算本期投資收益,並足額記入企業賬戶和個人賬戶。
採取份額計量方式時,賬戶管理人應記錄託管人提供的收益分配日的企業年金基金份額淨值。
十八、託管人接到受託人下達的費用支付指令、投資管理人下達的交易指令後,應對指令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後予以執行。
十九、職工退休、死亡、出境定居需要支付企業年金待遇時,委託人應向受託人提交申請,受託人通知賬戶管理人。賬戶管理人計算個人賬戶權益,生成個人賬戶權益支付表,傳送委託人和受託人確認。
受託人確認後向託管人下達待遇支付指令,並通知賬戶管理人。託管人按待遇支付指令辦理資金劃轉手續,並將資金劃轉結果通知受託人和賬戶管理人。賬戶管理人應扣減個人賬戶權益,當個人賬戶權益餘額為零時,辦理個人賬戶銷戶手續並通知受託人。
二十、職工離開本企業轉入新的企業年金計畫時,委託人根據有關契約規定應向受託人提交個人賬戶轉移申請,受託人確認後通知賬戶管理人。賬戶管理人計算個人賬戶權益,生成個人賬戶轉移報告,傳送委託人和受託人確認。
受託人確認後向託管人下達資金轉移指令,並通知賬戶管理人。託管人按資金轉移指令辦理資金劃轉手續,並將資金劃轉結果通知受託人和賬戶管理人。賬戶管理人應辦理個人賬戶轉移手續,並通知受託人。
受託人將資金劃轉結果通知委託人。
二十一、職工離開本企業,不能轉入新企業年金計畫的,賬戶管理人可將其轉入保留賬戶並進行單獨管理。
管理試行辦法
第23號令
現公布《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企業年金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根據
勞動法、
信託法、
契約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年金基金的受託管理、賬戶管理、託管以及投資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設立企業年金的企業及其職工作為委託人與企業年金理事會或法人受託機構(以下簡稱受託人),受託人與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賬戶管理人)、企業年金基金託管機構(以下簡稱託管人)和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投資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書面契約關係。
書面契約應當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條 企業年金基金必須存入企業年金專戶。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獨立於委託人、受託人、賬戶管理人、託管人、投資管理人和其他為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固有財產及其管理的其他財產。
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應當歸入基金財產。
第五條 委託人、受託人、賬戶管理人、託管人、投資管理人和其他為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終止清算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第六條 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債權,不得與委託人、受託人、賬戶管理人、託管人、投資管理人和其他為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固有財產的債務相抵消。不同企業的企業年金基金的
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消。
第七條 非因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第八條 受託人、賬戶管理人、託管人、投資管理人和其他為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第九條 勞動保障部負責制定企業年金基金管理的有關政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企業年金基金管理進行監管。
第二章
受託人
第十條本辦法所稱受託人,是指受託管理企業年金基金的企業年金理事會或符合國家規定的養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託機構(以下簡稱法人受託機構)。
第十一條 企業年金理事會由企業代表和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依法管理本企業的企業年金事務,不得從事任何形式的營業性活動。
企業年金理事會理事應當誠實守信、無重大違法記錄,並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費用。
第十二條 法人受託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在中國境內註冊;
(二)註冊資本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且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於1.5億元人民幣的淨資產;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
(四)取得企業年金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規定人數;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企業年金基金受託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具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七)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受託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選擇、監督、更換賬戶管理人、託管人、投資管理人以及中介服務機構;
(三)編制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和財務會計報告;
(四)根據契約對企業年金基金管理進行監督;
(五)根據契約收取企業和職工繳費,並向受益人支付企業年金待遇;
(六)接受委託人、受益人查詢,定期向委託人、受益人和有關監管部門提供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報告。發生重大事件時,及時向委託人、受益人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七)按照國家規定保存與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有關的記錄至少15年;
(八)國家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受益人,是指參加企業年金計畫並享有受益權的企業職工。
第十五條 法人受託機構具備賬戶管理或投資管理業務資格,可以兼任賬戶管理人或投資管理人,但應當保證各項管理之間的獨立性。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受託機構職責終止:
(一)違反與委託人契約約定的;
(二)利用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為其謀取利益,或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被依法接管的;
(四)被依法取消企業年金基金受託管理業務資格的;
(五)委託人有證據認為更換受託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六)有關監管部門有充分理由和依據認為更換受託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國家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情形。
企業年金理事會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按國家規定重新組成。
第十七條 受託人職責終止的,委託人應當在30日內委任新的受託人。受託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企業年金基金受託管理資料,及時辦理受託管理業務移交手續,新受託人應當及時接收。
第十八條 受託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受託管理進行審計,將審計結果報委託人並報有關監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賬戶管理人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賬戶管理人,是指受託人委託管理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的專業機構。
第二十條 賬戶管理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在中國境內註冊的
獨立法人;
(二)註冊資本不少於5000萬元人民幣;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
(四)取得企業年金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規定人數;
(五)具有相應的企業年金基金賬戶信息管理系統;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具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一)建立企業年金基金企業賬戶和個人賬戶;
(二)記錄企業、職工繳費以及企業年金基金投資收益;
(三)及時與託管人核對繳費數據以及企業年金基金賬戶財產變化狀況;
(四)計算企業年金待遇;
(五)提供企業年金基金企業賬戶和個人賬戶信息查詢服務;
(六)定期向受託人和有關監管部門提交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報告;
(七)按照國家規定保存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檔案至少15年;
(八) 國家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賬戶管理人職責終止:
(一)違反與受託人契約約定的;
(二)利用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為其謀取利益,或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被依法接管的;
(四)被依法取消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業務資格的;
(五)受託人有證據認為更換賬戶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六)有關監管部門有充分理由和依據認為更換賬戶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國家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條 賬戶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受託人應當在30日內確定新的賬戶管理人。
賬戶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資料,及時辦理賬戶管理業務移交手續,新賬戶管理人應當及時接收。
第二十四條 賬戶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賬戶管理進行審計,將審計結果報受託人並報有關監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託管人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託管人,是指受託人委託保管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商業銀行或專業機構。
單個企業年金計畫託管人由一家商業銀行或專業機構擔任。
第二十六條 託管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在中國境內註冊的獨立法人;
(二)淨資產不少於50億元人民幣;
(三)取得企業年金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規定人數;
(四)具有保管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條件;
(五)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統;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企業年金基金託管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具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商業銀行擔任託管人,應當設有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 託管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安全保管企業年金基金財產;
(二)以企業年金基金名義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三)對所託管的不同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分別設定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和獨立;
(四)根據受託人指令,向投資管理人分配企業年金基金財產;
(五)根據投資管理人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六)負責企業年金基金會計核算和估值,覆核、審查投資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財產淨值;
(七)及時與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核對有關數據,按照規定監督投資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八)定期向受託人提交企業年金基金託管和財務會計報告;
(九)定期向有關監管部門提交企業年金基金託管報告;
(十)按照國家規定保存企業年金基金託管業務活動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至少15年;
(十一)國家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八條 託管人發現投資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其他有關規定或契約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投資管理人,並及時向受託人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託管人發現投資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其他有關規定或契約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投資管理人,並及時向受託人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託管人職責終止:
(一)違反與受託人契約約定的;
(二)利用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為其謀取利益,或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被依法接管的; (四)被依法取消企業年金基金託管業務的;
(五)受託人有證據認為更換託管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六)有關監管部門有充分理由和依據認為更換託管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國家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託管人職責終止的,受託人應當在30日內確定新的託管人。
託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企業年金基金託管資料,及時辦理託管業務移交手續,新託管人應當及時接收。
第三十一條 託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託管進行審計,將審計結果報受託人並報有關監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禁止託管人有下列行為:
(一)託管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與其固有財產混合管理;
(二)託管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與託管的其他財產混合管理;
(三)託管的不同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混合管理;
(四)挪用託管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
(五)國家規定和契約約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投資管理人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管理人,是指受託人委託投資管理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專業機構。
第三十四條 投資管理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在中國境內註冊,具有受託投資管理、基金管理或資產管理資格的獨立法人;
(二)
綜合類證券公司註冊資本不少於10億元人民幣,且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於10億元人民幣的淨資產;基金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或其他專業投資機構註冊資本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且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的淨資產;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四)取得企業年金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規定人數;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具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七)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五條 投資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企業年金基金財產進行投資;
(二)及時與託管人核對企業年金基金會計核算和估值結果;
(三)建立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風險準備金;
(四)定期向受託人和有關監管部門提交投資管理報告;
(五)根據國家規定保存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和投資記錄至少15年;
(六)國家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管理人應當及時向受託人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一)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市場價值大幅度波動的;
(二)減資、合併、分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決定申請破產或被申請破產的;
(三)涉及重大訴訟或仲裁的;
(四)董事、
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發生重大變動的;
(五)可能使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價值受到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六)國家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管理人職責終止:
(一)違反與受託人契約約定的;
(二)利用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為其謀取利益,或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被依法接管的;
(四)被依法取消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資格的;
(五)受託人有證據認為更換投資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六)有關監管部門有充分理由和依據認為更換投資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國家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投資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受託人應當在30日內確定新的投資管理人。
投資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資料,及時辦理投資管理業務移交手續,新投資管理人應當及時接收。
第三十九條 投資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投資管理進行審計,將審計結果報受託人並報有關監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條 禁止投資管理人有下列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他人財產混同於企業年金基金財產;
(二)不公平對待其管理的不同企業年金基金財產;
(三)挪用企業年金基金財產;
(四)國家規定和契約約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中介服務機構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所稱中介服務機構,是指為企業年金管理提供服務的投資顧問公司、信用評估公司、精算諮詢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
第四十二條 中介服務機構經委託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一)為企業設計企業年金計畫;
(二)為企業年金管理提供諮詢;
(三)為受託人選擇賬戶管理人、託管人、投資管理人提供諮詢;
(四)對企業年金管理績效進行評估;
(五)對企業年金基金財務報告進行審計;
(六)國家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業務。
第四十三條 中介服務機構提供企業年金中介服務應當嚴格遵守相關職業準則。
第七章
企業年金基金投資
第四十四條 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應當遵循謹慎、分散風險的原則,充分考慮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安全性和流動性,實行專業化管理。
第四十五條 投資管理人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擔任託管人或其他投資管理人的任何職務。
投資管理人與託管人不得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資或相互持有股份。
第四十六條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投資範圍,限於銀行存款、國債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產品,包括短期債券回購、信用等級在投資級以上的金融債和企業債、可轉換債、投資性保險產品、證券投資基金、股票等。
第四十七條 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投資,按市場價計算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二)投資銀行定期存款、協定存款、國債、金融債、企業債等固定收益類產品及可轉換債、債券基金的比例,不高於基金淨資產的50%。其中,投資國債的比例不低於基金淨資產的20%;
(三)投資股票等權益類產品及投資性保險產品、股票基金的比例,不高於基金淨資產的30%。其中,投資股票的比例不高於基金淨資產的20%。
第四十八條根據金融市場變化和投資運作情況,勞動保障部會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適時對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機構、投資產品和比例進行調整。
第四十九條單個投資管理人管理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投資於一家企業所發行的證券或單只證券投資基金,按市場價計算,不得超過該企業所發行證券或該基金份額的5%;也不得超過其管理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總值的10%。
第五十條 投資管理人管理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投資於自己管理的金融產品須經受託人同意。
第五十一條 企業年金基金不得用於信用交易,不得用於向他人貸款和提供擔保。 投資管理人不得從事使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第八章
收益分配及費用
第五十二條 賬戶管理人根據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淨值和淨值增長率,按周或按日足額記入企業年金基金企業賬戶和個人賬戶。
第五十三條 受託人提取的管理費不高於受託管理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淨值的0.2%。
第五十四條 賬戶管理人的管理費按每戶每月不超過5元人民幣的限額,由設立企業年金計畫的企業另行繳納。
第五十五條 託管人提取的託管費不高於託管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淨值的0.2%。
第五十六條 投資管理人提取的管理費不高於投資管理企業年金基
金財產淨值的1.2%。
第五十七條 根據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情況,勞動保障部會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適時對有關管理費或託管費進行調整。
第五十八條投資管理人從當期收取的管理費中,提取20%作為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風險準備金,專項用於彌補企業年金基金投資虧損。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風險準備金在託管銀行專戶存儲,餘額達到投資管理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淨值的10%時可不再提取。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九條受託人、賬戶管理人、託管人和投資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向有關監管部門報告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情況,並對所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六十條受託人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後15日內向委託人提交季度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報告;並應當在年度結束後45日內向委託人提交年度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報告,其中年度企業年金基金財務會計報告須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六十一條賬戶管理人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後10日內向受託人提交季度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報告;並應當在年度結束後30日內向受託人提交年度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報告。
第六十二條託管人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後10日內向受託人提交季度企業年金基金託管和財務會計報告;並應當在年度結束後30日內向受託人提交年度企業年金基金託管和財務會計報告,其中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須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六十三條投資管理人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後10日內向受託人提交經託管人確認的季度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組合報告;並應當在年度結束後30日內向受託人提交經託管人確認的年度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報告。
第十章
監督檢查
第六十四條法人受託機構、賬戶管理人、託管人、投資管理人開展企業年金基金管理相關業務應當向勞動保障部提出申請。
法人受託機構、投資管理人向勞動保障部提出申請前應當先經其業務監管部門同意,託管人向勞動保障部提出申請前應當先向其業務監管部門備案。
第六十五條勞動保障部收到法人受託機構、賬戶管理人、託管人、投資管理人的申請後,應當組織專家評審委員會,按照規定進行審慎評審。經評審符合條件的,由勞動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確認公告;經評審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專家評審委員會由有關部門代表和社會專業人士組成。
第六十六條 受託人、賬戶管理人、託管人、投資管理人開展企業年金基金管理相關業務,應當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管。
受託人、託管人和投資管理人的業務監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其經營活動進行監督。
第六十七條 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勞動保障部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責令其停止企業年金基金管理相關業務。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六十八條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準則第10號
發文標題: 企業會計準則第10號——企業年金基金
發文文號:
發文時間: 2006-2-15
實施時間: 2007-1-1失效時間:
法規類型: 具體會計準則所屬行業: 所有行業
所屬區域: 全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企業年金基金的確認、計量和財務報表列報,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企業年金基金,是指根據依法制定的企業年金計畫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運營收益形成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 第三條企業年金基金應當作為獨立的會計主體進行確認、
計量和列報。
委託人、受託人、託管人、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和其他為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務的主體,應當將企業年金基金與其固有資產和其他資產嚴格區分,確保企業年金基金的安全。
第二章
確認和計量
第四條 企業年金基金應當分別資產、負債、收入、費用和淨資產進行確認和計量。
第五條 企業年金基金繳費及其運營形成的各項資產包括:貨幣資金、應收證券清算款、應收利息、買入返售證券、其他應收款、債券投資、基金投資、股票投資、其他投資等。
第六條 企業年金基金在運營中根據國家規定的投資範圍取得的
國債、信用等級在投資級以上的
金融債和
企業債、可轉換債、投資性保險產品、
證券投資基金、股票等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產品,其初始取得和後續估值應當以公允價值計量:
(一)初始取得投資時,應當以交易日支付的成交價款作為其公允價值。發生的交易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二)估值日對投資進行估值時,應當以其公允價值調整原賬面價值,公允價值與原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投資公允價值的確定,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第七條 企業年金基金運營形成的各項負債包括:應付證券清算款、應付受益人待遇、應付受託人管理費、應付託管人管理費、應付投資管理人管理費、應交稅金、賣出回購證券款、應付利息、應付佣金和其他應付款等。
第八條 企業年金基金運營形成的各項收入包括:存款利息收入、買入返售證券收入、公允價值變動收益、投資處置收益和其他收入。
第九條 收入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認和計量:
(一)存款利息收入,按照本金和適用的利率確定。
(二)買入返售證券收入,在融券期限內按照買入返售證券價款和協定約定的利率確定。
(三)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在估值日按照當日投資公允價值與原賬面價值(即上一估值日投資公允價值)的差額確定。
(四)投資處置收益,在交易日按照賣出投資所取得的價款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確定。
(五)風險準備金補虧等其他收入,按照實際發生的金額確定。
第十條 企業年金基金運營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交易費用、受託人管理費、託管人管理費、投資管理人管理費、賣出回 購證券支出和其他費用。
第十一條 費用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認和計量:
(一)交易費用,包括支付給代理機構、諮詢機構、券商的手續費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按照實際發生的金額確定。 (二)受託人管理費、託管人管理費和投資管理人管理費,根據相關規定按實際計提的金額確定。
(三)賣出回購證券支出,在融資期限內按照賣出回購證券價款和協定約定的利率確定。
(四)其他費用,按照實際發生的金額確定。
第十二條 企業年金基金的淨資產,是指企業年金基金的資產減去負債後的餘額。資產負債表日,應當將當期各項收入和費用結轉至淨資產。淨資產應當分別企業和職工個人設定賬戶,根據企業年金計畫按期將運營收益分配計入各賬戶。
第十三條 淨資產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認和計量:
(一)向企業和職工個人收取的繳費,按照收到的金額增加
淨資產。
(二)向受益人支付的待遇,按照應付的金額減少淨資產。
(三)因職工調入企業而發生的個人賬戶轉入金額,增加淨資產。
(四)因職工調離企業而發生的個人賬戶轉出金額,減少淨資產。
第三章
列報
第十四條 企業年金基金的
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淨資產變動表和附註。
第十五條 資產負債表反映企業年金基金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財務狀況,應當按照資產、負債和淨資產分類列示。
第十六條 資產類項目至少應當列示下列信息:
(一)貨幣資金;
(三)應收利息;
(四)買入返售證券;
(五)其他應收款;
(六)債券投資;
(七)基金投資;
(八)股票投資;
(九)其他投資;
(十)其他資產。
第十七條 負債類項目至少應當列示下列信息:
(一)應付證券清算款;
(二)應付受益人待遇;
(三)應付受託人管理費;
(四)應付託管人管理費;
(五)應付投資管理人管理費;
(六)應交稅金;
(七)賣出回購證券款;
(八)應付利息;
(九)應付佣金;
(十)其他應付款。
第十八條 淨資產類項目列示企業年金基金淨值。
第十九條淨資產變動表反映企業年金基金在一定會計期間的淨資產增減變動情況,應當列示下列信息:
(一)期初淨資產。
(二)本期淨資產增加數,包括本期收入、收取企業繳費、收取職工個人繳費、個人賬戶轉入。
(三)本期淨資產減少數,包括本期費用、支付受益人待遇、個人賬戶轉出。
(四)期末淨資產。
第二十條 附註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一)企業年金計畫的主要內容及重大變化。
(二)投資種類、金額及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
(三)各類投資占投資總額的比例。
(四)可能使投資價值受到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