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年金理事會

企業年金理事會是指在發起設立企業年金計畫的企業內部設立,依託年金計畫存在,由企業代表和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的特定自然人集合。

成員,基本職責,履行義務,

成員

企業年金理事會成員一般包括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代表;財務人事、工會領導;企業外部的自然人集合、其他主要部門代表等。
企業年金理事會作為企業年金的受託人有四方面的規定:
一是企業年金理事會須在內部設立並依託企業年金計畫存在,其他企業的企業年金理事會不得成為本企業年金受託人;
二是企業年金理事會為特定信託目的存在,企業內其他性質的理事會也不得擔任企業年金的受託人;
三是企業年金理事會主要由企業內部職工構成,其中職工代表不得少於企業職工總數的1/3;
四是企業年金理事會理事是企業年金基金資產的共同受託人,共同處理企業年金基金管理事務。

基本職責

企業年金理事會應依法管理本企業年金事務,不得從事其他任何形式的經營性活動。這是對年金理事會職責的原則性規定,包含以下三層含義:
一是年金理事會必須依法行事,除應遵守《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的規定外,還須遵守我國勞動法、信託法、契約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國務院有關規定及《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
二是年金理事會除必須履行規定的職責義務外,不得從事其他任何形式的經營性活動。經營性活動是以贏利為目的的活動。
三是年金理事會管理的企業年金限於本企業,不得受託管理其他企業的年金計畫。關於本企業的規定,一般認為,企業全資子公司、絕對控股或相對控股的子公司屬於本企業的範疇,參股不控股但有實際控制關係的企業也應屬於本企業的範疇。此外,對於可能出現的年金理事會合併的情形,如行業性年金理事會或中小企業聯合性年金理事會,須經過人力資源和社會社會保障部認定。

履行義務

企業年金理事會理事在管理信託財產時,應履行誠實信用的義務。誠實信用是現代民法中的基本原則,它通常的含義是,要求人們在市場活動中講究信用、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在信託法律關係中,委託人將財產委託給受託人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處分,其基礎是委託人對受託人的信任,這種信任起初僅是對受託人在道德上的要求,是以公平和良知為基礎,賦予受託人法律上的義務。這種由道德義務轉變為法律義務,適用由道德觀念變為民法原則的誠實信用,不但確立了受託人的具體義務,也為法院以此為原則,判斷是非,補充成文法的不足提供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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