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企業會計制度》 第一章 總則
《企業會計制度》 第二章 資產
《企業會計制度》 第二章 第一節 流動資產
《企業會計制度》 第二章 第二節 長期投資
《企業會計制度》 第二章 第三節 固定資產
《企業會計制度》 第二章 第四節 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企業會計制度》 第二章 第五節 資產減值交換
《企業會計制度》 第三章 負債
《企業會計制度》 第三章 第一節 流動負債
《企業會計制度》 第三章 第二節 長期負債
《企業會計制度》 第四章 所有者權益
《企業會計制度》 第五章 收入
《企業會計制度》 第五章 第一節 銷售商品及提供勞務服務
《企業會計制度》 第五章 第二節 建造契約收入
《企業會計制度》 第六章 成本和費用
《企業會計制度》 第七章 利潤及利潤分配
《企業會計制度》 第八章 非貨幣性交易
《企業會計制度》 第九章 外幣業務
《企業會計制度》 第十章 會計調整
《企業會計制度》 第十章 第一節 會計政策變更
《企業會計制度》 第十章 第二節 會計估計變更
《企業會計制度》 第十章 第三節 會計差錯更正
《企業會計制度》 第十章 第四節 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
《企業會計制度》 第十一章 或有事項
《企業會計制度》 第十二章 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
《企業會計制度》 第十三章 財務會計報告
《企業會計制度》 第十四章 附則
規定
財務會計報告分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財務會計報告。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由公司的
會計報表(或會計表冊)構成。所謂會計報表,是以貨幣形式綜合反映公司在一定時期內生產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的書面報告檔案。公司製作財務會計報告的時間是每一
會計年度終了時。我國的會計年度是指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此外,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必須經法定機構依法審查驗證,即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必須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由會計師事務所作為獨立的第三方,對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
鑒於會計師事務所在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審計中的重要作用,為了保證
審計結論的客觀公正,
公司法一方面強調公司應當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
會計憑證、
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
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另一方面又規定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
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
董事會決定。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應當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法律的這一規定主要是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公司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操縱會計師事務所做假賬的現象,這直接影響了
外部審計結果的客觀和公正。因此,為了保障審計結果的合法有效,真正發揮外部審計的監督作用,新公司法增設了這一規定,從制度上保障會計師事務所的獨立性。
應當指出的是,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刪除了舊法關於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種類的規定,僅籠統規定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製作。修訂的原因除了舊法規定已經與現實不符外,還考慮到這些應該是
財會制度規定的範疇,不宜在法律中作過於具體規定,而應該交由行業主管部門決定。
法律意義
我國《公司法》對公司財務制度問題作了一些原則性規定。
財務制度方面的一些具體內容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企業財務通則》等專門法律和法規、規章規定。各類公司都必須依法建立健全其公司內部各項財務制度,這是因為這樣做有其積極的意義或作用。
1.公司股東利益。
通過統一規則的
財會制度,可使股東及時掌握公司的財會制度。通過統一規則的財會制度,可使股東及時掌握公司的
經營狀況及自己的投資境況和
權益,以便對董事、經理的經營行業實務有效的監督。
2.公司債權人利益。
建立健全統一的公司財會制度,以便債權人及時、準確地了解公司的財務狀況,並在必要時依法採取相應的措施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3.政府監督。
政府各有關部門,依其職責負有在法定範圍內監督、管理公司經營活動的義務,以維持社會交易的安全。而這一職責的有效行使也有賴於規範的公司內部
財會制度的建立與健全。
作用
財務、
會計制度是企業利用價值形式組織生產和進行分配和交換的必要手段,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完整、全面地揭示了公司
資金運動地基本情況等
經濟信息。一般說來,財務管理是基於企業再生產過程中客觀存在的
財務活動和
財務關係而產生的,是組織企業資金運動、處理企業與各方面的財務關係的一系列
經濟管理工作的統稱。會計是運用憑證、帳簿和專門報表,採用以貨幣為主要計算單位的各種計量方法,收集、分類、記錄、報告、分析、比較和評價特定單位經濟活動和經濟效益的一種管理工作。中國對會計制度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
管理體制,由財政部制定統一的會計制度。會計制度著重對公司的經濟活動和財產情況進行連續、系統和綜合的反映。嚴格遵守會計制度,是順利進行會計工作、保證會計工作秩序、提高會計工作質量的重要前提。
公司法規定:
公司應當依照第一百六十四條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
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公司財務、會計雖是企業內部事務,但事關股東、潛在投資者、債權人、公司職工和
社會公共利益等,影響甚大,因此,《公司法》特作專章加以規定。一般來說,公司財務、會計制度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
保護:
(1)有利於保護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利益。投資者除參加決定一些重大事項外,一般不參與日常的生活經營活動,投資者往往是通過了解公司的生產經營狀況和公司的財務狀況,來維護自身利益。公司的
資產作為其對債權人的擔保,資產狀況如何,資產的經營狀況如何,直接涉及債權人的
債權能否得到清償。財務會計工作的
規範化,可以保證公司正確核算
經營成果,合理分配利潤;可以保證公司資產的完整;使債權人的利益得到保護。
(2)有利於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和職工集體利益。公司,尤其是
股份有限公司,比起一般企業的社會經濟影響大得多,為維護其穩定、健康地發展,進而維護社會秩序,因此,有必要對公司的
公積金提存等作出統一的規定。同時,為防止公司片面追求
利潤最大化而忽視職工經濟利益,對
公益金作出規定也是十分重要的。
(3)有利於吸收社會投資。公司財務會計制度的規範化和公開化,可使社會各方面都能方便地了解到公司的經營狀況和盈利能力。對經營狀況比較好的公司,可以起到吸收社會投資的作用。
鑒於上述原因,為了平衡上述不同主體之間地利益需求,法律要求公司內部建立規範的財務、會計制度,這也體現了經濟活動社會化所帶來的不同主體的利益公司中的交匯和碰撞。
其他規定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這一規定的目的在於杜絕企業通過立真假兩本帳,掩蓋其不法經營活動和逃避稅收行為的現象。公司違反法律規定,在法定的會計賬簿以外另立會計賬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
賬戶存儲”。這一規定對防止某些個人非法轉移、侵占公司資產將起到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