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介紹
清廷為辦銅需要,最初並不禁海,後來為了防止沿海民眾通過海上活動接濟反清抗清勢力,才實行
海禁,而且較明代更為嚴厲,
順治十二年(1655年)六月,下令沿海省份“無許片帆入海,違者立置重典”,順治十八年(1661年),更強行將江、浙、閩、粵、魯等省沿海居民分別內遷三十至五十里,設界防守,嚴禁逾越,直到
康熙二十年(1681年)
三藩之亂平定,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台灣告平,清廷方開海禁,先後於二十三至二十五年間設立閩、粵、江、浙四海關,分別管理對外貿易事務,康熙年間的開海,是全方位的開海,不但東西兩洋,而且一向嚴禁的赴日貿易也在開放範圍之內,較之明代
隆慶年間開始的局部開海範圍和作用都要大的多,但是,僅僅過了三十多年,全面開海的政策就開始收縮,面對日益嚴重的“海寇”活動和西方勢力在東亞海域的潛在威脅,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十月二十五日,康熙召見大臣,提出禁海問題,次年,規定擬定,正式實行禁海,這就是南洋禁海令。南洋禁海雖然並非全面禁海,但對於正在不斷發展的中國民間對外貿易力量無疑是嚴重的打擊。到雍正五年(1727年),雍正在大臣的反覆奏請討論下,擔心閩粵地區因洋禁而引發海患,才同意廢除南洋禁海令,隨即開放了粵、閩、江、浙
四口通商口岸。
清朝政府規定的通商口岸有4個,這4個口岸可以理解為有政府設立海關的口岸。但是,實際上與海外通商的口岸超過100個,只不過政府還沒有設立正式的海關而已。乾隆年間(1757年),由於一個英國東印度公司商人對中國進行的滲透(“洪任輝事件”),乾隆宣布撤銷寧波、泉州、松江三個海關的對外貿易,只留下
廣州海關允許西方人貿易。這一規定最多只是給外國商人造成一些不方便而已,並沒有影響貿易額。相反,即便只有廣州一個口岸,海外貿易額依然大幅上升。而且,只留廣州一個海關,主要是針對歐洲商人的來華貿易,對於南洋貿易,並不受此局限。 從
康熙24年(1685年)到乾隆只留下廣州一個口岸的1757年,72年間,到中國貿易的歐、美各國商船有312艘。乾隆關閉三個口岸(被視為
閉關鎖國的證據)後,從1758年至1838年鴉片戰爭前夕,80年間,到達
廣州海關貿易的商船共5107艘,是開放4個口岸年代的16倍。從
管理效率來說,4個口岸開放時,每個口岸每年平均只有1艘西方商船靠岸。只留1個
廣州口岸時,每年平均靠岸64艘西方商船,效率明顯大大提高,使
海關管理成本大大降低。
海禁起因
清朝海禁政策初期主要是防範鄭成功反攻。鄭成功等政治勢力一直長期依靠海上力量與清朝周旋。據史料記載,一些西方人士曾直接參與
明鄭與清朝的軍事鬥爭;而鄭成功也曾向日本的
德川家族請求過援助。因此,自清朝立國以來,就一直厲行
閉關政策,只不過在乾隆之前,其主要意圖是隔絕大陸與台灣鄭氏抗清力量的交往,並防範新的反清力量集聚海上。
康熙時,清朝政府雖然開關與外國貿易,但對外國商船的活動極為注意,對逗留外國的中國人也防範極嚴。康熙下諭地方官要在沿海各地增設炮台,並指出"海外如西洋等國,千百年後,中國必受其累,國家承平日久,務需安不忘危"。可見康熙對西方
殖民主義者始終是存有戒心的。
隨著當時海上商業的發展,清朝政府對外貿易的限制也日益嚴格,清朝的閉關自守,最突出的表現是在乾隆,
嘉慶時期。
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由於英國東印度公司等殖民者對中國進行滲透,在沿海進行種種非法的活動,尤其在洪任輝事件之後,清廷大為警惕,於是清朝政府傳諭外國商人,從這年開始,只準在廣州
一口通商,不得再往廈門,寧波等地。此外,清朝政府又制定了很多限制外商的禁例,如外商不得在廣東省城過冬,外商需聽中國行商的管束,外商不得隨意奴役中國人,外商不得在廣州自由出入等等。同時也加強了對內地商人的限制,設立了
保商制度。保商受政府委派,擁有對外貿易的特權,凡外來的一切人員,船隻,貨物及納稅等事皆由保商擔保。
加稅也是限制與
西洋各國通商的辦法之一。清朝政府的關稅分船鈔,貨稅兩種。除
康熙時曾一度減輕稅額外,以後各種名目的附加稅日益增多。乾隆時,清朝即以加重浙江等地海關稅以抵制外商北上。同時,清朝政府還先後頒行了禁止五穀,金銀,銅觔,絲斤出洋的種種禁令。
歷史沿革
禁海令與遷界令
順治三年(1646年)編制的《大清律》保留了《
大明律》中有關“
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的條文。不過,當時的海禁政策並未真正執行,清人根本不知有海禁。甚至康熙十五年(1676年)時任江蘇巡撫的
慕天顏在《請開海禁疏》也說:“
記順治六七年間,彼時禁令未設”。
為了削弱、消滅鄭成功等抗清力量,順治十二年(1655年)浙閩總督屯泰奏請“沿海省份,應立嚴禁,無許片帆入海,違者置重典。”順治十三年(1656年)六月,清廷正式頒布“
禁海令”,敕諭浙江、福建、廣東、江南、山東、天津各省督撫提鎮曰:“嚴禁商民船隻私自出海,
有將一切糧食、貨物等項與逆賊貿易者,……不論官民,俱行奏聞正法,貨物入官,本犯家產盡給告發之人。該管地方文武各官不行盤詰擒輯,皆革職,從重治罪;地方保甲通同容隱,不行舉首,皆論死。”然而,海禁實行五年未達到預期效果。順治十八年(1661年),清廷採納了黃梧的“遷界令”,強令東南沿海居民內遷三十至五十里。遷界令措施對
明鄭有一定打擊成效。不過使得東南沿海地區田園荒蕪、百姓流離失所,其後海盜盛行。
開海與展界令
康熙親政後,一些地方逐漸“開邊展界”,人民回鄉復業。康熙七年(1668年),鄭氏已退守台灣,廣東先行鬆弛海禁。康熙八年(1669年)允許沿海居民復界。平定
三藩之亂的戰爭即將結束之際,福建總督
范承謨、
姚啟聖,江蘇巡撫慕天顏,福建巡撫
吳興祚,廣東巡撫李士禎等先後上疏,要求
廢除海禁,準民出海貿易。其中以康熙十五年(1676年)慕天顏的《
請開海禁疏》最具代表性,由其中所述“
今則盛京、直隸、山東之海船固聽其行矣,海洲雲台之棄地亦許復業矣,香山、澳門之陸路再準貿販矣”可知此時北方的沿海省份已解除海禁,唯江浙閩粵四省尚在禁列之中,但江蘇和廣東的部分地區已弛禁。
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清朝平定台灣,正式展界。所謂“展界”,就是安排在順治十八年前後被遷界令強遷的沿海居民復歸故土。十一月,康熙帝將吏部侍郎杜臻、內閣學士席柱差往福建、廣東主持沿海展界事宜,行前諭曰:“遷移百姓事關緊要,當查明原產給還原主,爾等會同總督巡撫安插,務使兵民得所。”
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清朝正式開海,準許百姓對外貿易,並在“粵東之澳門(一說廣州)、福建之漳州府、浙江之寧波府、江南之雲台山”分別設立
粵海關、
閩海關、
浙海關、
江海關作為管理對外貿易和徵收關稅的機構。江浙閩粵四大海關總領各自所在省的所有海關口岸,
通常下轄十幾至幾十個海關口岸。
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由於自開
海禁之後,每年造船出海貿易者,多至千餘,回來者不過十之五六,不少人留居南洋。清政府因而擔心“數千人聚集海上,不可不加意防範”;並認為南洋各國歷來是“海賊之淵藪”,於是禁止南洋貿易,即
“南洋海禁
”。但此時並未禁止東洋貿易和西洋貿易。
南洋海禁之後,本來一度繁榮的對外貿易,又復萎頓。沿海經濟日趨蕭條,給當地居民造成嚴重後果,以致有用四五千金建造的大船,任其朽蠹於斷港荒岸之間。而生活無著之窮民,被迫逃亡海上,或鋌而走險,“或為犯亂”。為此不少人奏請開禁。
雍正五年(1727),即南洋海禁十年後,清政府再開南洋海禁。但限令出洋貿易之人三年內回國,否則不許
回籍。
同年,由
葡萄牙國王第一次直接派遣的使臣始至北京,以往清人稱葡萄牙為西洋國,這次稱之為博爾都噶爾國,誤以為初次入貢,接待十分周到。
雍正七年,荷蘭東印度公司設支店於廣州,經營貿易事務。
一口通商
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乾隆帝南巡,在蘇州親眼目睹洋商船隻絡繹不絕,引起警覺,導致乾隆對西方殖民活動嚴加警惕,以海防重地規範外商活動為理由,諭令西洋商人只可以在廣東通商,亦即。但是實際上,當時在南洋的一些西方殖民者仍被允許到閩、浙、江海關貿易,特別是閩海關。例如,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四十八年(1783年)、五十一年(1786年),嘉慶十二年(1807年)、十四年(1809年),均有西班牙商人從南洋呂宋到廈門貿易。
乾隆諭令“本年來船雖已照上年則例辦理,而明歲赴浙之船,必當嚴行禁絕。……此地向非洋船聚集之所,將來只許在廣東收泊交易,不得再赴寧波。如或再來,必令原船返棹至廣,不準入浙江海口。豫令粵關,傳諭該商等知悉。……令行文該國番商,遍諭番商。嗣後口岸定於廣東,不得再赴浙省”。這一上諭只是讓“外洋紅毛等國番船”、“番商”只在廣東通商,不得再赴浙江等地,而不是一些資料中所說的關閉江、浙、閩三海關,更不是“廣州一口通商”。
乾隆二十四年,受到“洪任輝事件”影響,清廷為了加強對外貿易的管理而制定專門《
防範外夷規條》,共有五項,故又稱之為《防夷五事》,主要包括:
禁制外國人僱人傳達信息;外國婦女被嚴禁來華;嚴禁在華外商在廣州過冬;禁止借外夷的資本及聘請漢人役使;及外商到廣州後由寓居行商管來檢查。
乾隆四十一年諭旨:“
朝鮮、
安南、
琉球、日本、
南洋及
東洋、西洋諸國,凡沿邊沿海等省份夷商貿易之事皆所常有,各該將軍督撫等並當體朕此意,實心籌辦。
遇有交涉詞訟之事,斷不可徇民人以抑外夷”。
洪任輝事件及外國的貿易滲透
乾隆即位後,在對外貿易方面基本上沿襲了先祖的政策。18世紀中葉,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已開始
工業革命,其海外貿易日益擴張。特別是以英國東印度公司為首的西方商人,一直強烈渴望尋找機會打開中國市場。當時,在中國沿海的4個通商港口,前來進行貿易與投機的洋商日益增多。與此同時,南洋一帶也經常發生涉及華人的事端,這些情況很快引起了清朝政府的警覺和反感。
乾隆五年(1740年),
荷蘭殖民者在南洋的
爪哇大肆屠殺華僑,製造了駭人聽聞的“
紅溪慘案”。訊息傳來後,舉國震驚。同時,澳門等外國人聚集的地方也經常有洋人犯案。另一方面,當時的英國商人為了填補對華貿易產生的巨額
逆差,不斷派船到寧波、定海一帶活動,企圖就近購買絲、茶。巧合的是,
乾隆皇帝十分熱衷於到江南一帶巡遊。據說當乾隆第二次南巡到蘇州時,從地方官那裡了解到,每年僅蘇州一個港口就有一千多條船出海貿易,其中竟有幾百條船的貨物賣給了外國人。乾隆還親眼看到,在江浙一帶海面上,每天前來貿易的外國商船絡繹不絕,而這些商船大多攜帶著武器,他不禁擔心寧波會成為第二個澳門。於是在1757年南巡迴京後,乾隆斷然發布了那道著名的聖旨,並規定洋商不得直接與官府交往,而只能由“
廣州十三行”辦理一切有關外商的交涉事宜,從而開始實行全面防範洋人、隔絕中外的
閉關鎖國政策。
挑戰清朝封關政策,洋商駕船北上告御狀就在乾隆閉關鎖國的聖旨發布後不久,一起由英國東印度公司挑起的訟案,又進一步堅定了乾隆皇帝的決心,這就是轟動一時的“
洪任輝事件”。
英國人洪任輝,原名詹姆士·弗林特,當時是
東印度公司的一名翻譯。
乾隆十九年(1754),
東印度公司想在業務上有所突破,指示洪任輝設法擴大貿易範圍,開闢新的貿易港,並派遣喀喇生 (Samuel Harrison; 時任東印度公司董事) 前來,一同主持此事。
1755年,在東印度公司的指示下,洪任輝帶領商船前往寧波試航,希望擴大貿易範圍,開闢新的貿易港。當他們抵達
寧波港時,受到當地官員的熱烈歡迎。更令他們驚喜的是,
浙海關關稅比粵海關低,各種雜費也比廣州方面少很多。於是,在此後兩年中,英國東印度公司屢屢繞開了
廣州口岸,派船去寧波貿易,致使粵海關關稅收入銳減。
兩廣總督等官員急忙向乾隆上奏,希望禁止洋船前往寧波貿易。本就對外商沒有好感的
乾隆皇帝便通知浙海關把
關稅稅率提高一倍,企圖通過關稅手段讓洋商無利可圖,使他們不再來寧波貿易。不料英國東印度公司仍不斷派商船前往寧波貿易。頗感無奈的乾隆只好在1757年關閉了寧波等地的口岸,只留廣州
一口通商。
英國東印度公司當然不願就此罷休,指示
洪任輝再往寧波試航,如達不到目的,就直接航行至天津,設法到乾隆的面前去告御狀。
乾隆二十二年(1757)六月,洪任輝率船攜運大量槍炮軍火等違禁品到達寧波,就增稅之事與官員激烈爭執,閩浙總督
楊應琚親赴寧波調處並奏報中央。十一月,乾隆帝裁示禁止英國商船進入寧波,由兩廣總督李侍堯傳諭各國商人限於廣州貿易,提高舟山、寧波、廈門關稅一倍,強制起卸軍火、帆具上岸。
乾隆二十四年(1759),洪任輝接指示後,即於五月九日,由廣州出航,佯言乘船回國。但卻偷偷地直航寧波。此事為南海縣知事所發覺,報告兩廣總督李侍堯,李通知海防同知密切注視他的行蹤。五月三十日,洪任輝坐船到達定海海面時,浙江總兵羅英笏派出水師,不準他駛進寧波。洪任輝按公司的指示,北上天津,停泊在大沽海口炮台水域。當前往檢查的官員登上他的海船時,他自稱是英吉利國的四品官,一向在澳門、廣州兩地做生意,因有冤情,廣東地方當局不予作主,所以前來京師鳴冤告狀,把“狀紙”送給直隸總督方觀承,然後轉呈乾隆皇帝御覽。
此“狀紙”內容長達七項,但主要有四點:第一,狀告粵海關監督李永標縱容家人屬吏敲詐勒索,徵收陋規雜費68項,核銀1000多兩;第二,狀告資元行老闆黎光華,拖欠東印度公司貨款5萬多兩;第三,狀告廣州官吏不循舊例接見洋人,致使家人屬吏敲詐勒索;第四,保商制度弊病甚多,延誤外國商船正常貿易的進行。
乾隆皇帝閱後,認為“
事涉外夷,關係國體”,命
給事中朝詮、福州將軍新柱為
欽差大臣赴廣東會同兩廣總督
李侍堯查辦審訊。審理結果,粵海關監督李永標被革職處分,海關陋規雜費一體廢除,同時重申外國商船不可赴寧波貿易。洪任輝明知違反律例,不顧地方官多次警告,擅赴天津告狀,判罰圈禁於澳門的前山寨,圈禁期滿驅逐回國;代寫訴狀並呈狀詞的四川商人劉亞匾,以觸犯訟棍教誘主唆、為外夷商謀砌款罪被處死;黎光華家產也公開拍賣抵債,洪任輝供稱指使告狀的徽州商人汪聖儀,與任輝交結、收受英國大班銀一萬三百八十兩,按交結外國互相買賣借貸財物例治罪,但潛逃未獲。
洪任輝本人被囚禁在澳門三年(1759年12月-1762年11月),刑滿後被帶到黃埔乘船遣送回英國,終身不得再返回中國。其實,東印度公司可以付一筆贖金,以免去洪任輝的刑期,但
東印度公司並沒有這么做,可見西方殖民者的險惡。不過,洪任輝在六年里(1760年至1766年)一共賺了8500英鎊,其中2000英鎊是為了補償他受囚時所承受的“苦難”。
馬戛爾尼事件
乾隆57年農曆10月,英國商人波朗、亞免、質臣等來廣州,奉國王喬治三世命向廣東總督報告說:“因前年大皇帝萬壽未申祝厘,今遣使臣
馬戛爾尼等將由天津入貢。”總督郭世勛轉奏乾隆帝,乾隆帝諭“準其所請”。
1793年6月19日,使團船隊抵達廣州,之後馬戛爾尼一行於8月抵達北京。
9月14日(八月初十),乾隆帝正式接見使團,馬戛爾尼代表英國政府向其提出了七個請求,要求籤訂正式條約:
1.派遣駐北京人員管理中英貿易。
2.允許英國商船至寧波、舟山及兩廣、天津地方收泊交易。
3.允許英國商人比照俄國之例在北京設一商館以收貯發賣貨物。
4.要求在舟山附近小海島修建設施,作存貨及商人居住。
5.允許選擇廣州城附近一處地方作英商居留地,並允許澳門英商自由出入廣東。
6.允許英國商船出入廣州與澳門水道並能減免貨物課稅。
7.允許英人傳教至次年。
馬加爾尼以書面列舉請求,所有浙江、天津通商,京城設立貨行,給予舟山小島,另撥廣州地方一處居住,減免廣州、澳門往來各稅,明定海關稅則,俱不準行。馬加爾尼提出開放寧波、舟山、天津等地為商埠,由於上述請求涉及割地和免稅,因此清政府嚴正拒絕。
政策表現
限制商品出口
清代,價廉物美的中國商品在
世界市場上具有強大的競爭力,不用說那些飲譽遐途的傳統商品,即是“內地賤菲無足輕重之物,載至番境,皆同
珍貝,是以沿海居民,造作小巧技藝,以及女紅針線,皆洋船行銷,歲收諸島銀錢貨物百十萬入我中土”。然而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
清廷以“江浙等省絲價日昂”,“不無私販出洋之弊”為由,下令沿海各地嚴禁絲及絲織品出口,規定“僥有違例出洋,每絲一百斤發邊衛充軍;不及一百斤者杖一百,徒三年;不及十斤者柵號一月,杖一百,為從及船戶知情不首告者,各減一等。船隻貨物盡入宮。其失察之文武各官,照失察米石出洋之例,分別議處”。同年,又規定,因為“綢緞等物總由絲觔所成,自應一體察禁”。這一愚蠢而苛刻的禁運政策實施五年後,“不特絲價依然昂貴,未見平減,且遇值蠶事收成稍薄,其價較前更昂”,於是被迫“開禁”但仍只許被批准出海之商船,各配搭土絲及二三蠶絲若干,限額出口,“而頭蠶
湖絲,綢匹等工頁,仍嚴行查禁”,其綢緞
紗羅及絲棉等項,照舊禁止氣清廷禁止傳統的絲綢出海,使“內地販洋商船亦多停駕不開”,直接打擊了民間航海貿易事業的正常發展。
對出海船隻的限制
直至15世紀末葉,
中國遠洋海船尚居世界航業界前茅。但從16世紀開始,在明清兩代政府的人為壓制下,中國出海船隻在技術與質量上就走上了相對落後的道路。順治十二年(1655年),清廷規定不許打造雙檐大船。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開禁”時又規定,“如有打造雙桅五百石以上違式船隻出海者,不論官兵民人,俱發邊衛充軍。該管文武官員及地方甲長,同謀打造者,徒三年;明知打造不行舉首者,官革職,兵民杖一百。”至
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雖允許打造雙欖船,但又限定“其梁頭不得過一丈人尺,舵水人等不得過二十八名。其一丈六七尺梁頭者,不得過二十四名”。若“其有梁頭過限,並多帶人數,詭名頂替,以及訊口盤查不實賣行者,罪名處分皆照漁船加一等“。此外,在康熙三十三年(1694年)還曾規定,嚴禁“內地商人在外國打造船隻氣違者嚴加治罪”。這些清規戒律,使中國木帆船製造業發生了歷史性的大逆轉。而與之同期,西方的造船行業卻在本國政府的全力支持與先進科技的推動下,得到了迅猛的發展。如西班牙,早在16世紀初就擁有1000艘
歐洲標準的商船17世紀中葉以前的
荷蘭,被譽為“海上馬車夫”的造船業躍占世界首位。而此後迅速崛起的英帝國,則更以其一支多得數不清的艦船隊,在世界各大洋橫衝直撞,銳意擴張。在船體結構方面,歐洲的“夾板船”,異軍突起。這種船“用板兩層”,“厚徑尺,橫木駕隔,必用鐵板兩旁夾之,船板上復用銅鉛板遍鋪”,其堅固程度比當時受掣於官方而無法發展的中國木船高出許多。同時在帆裝設備方面,歐洲也融合了傳統橫帆與阿拉伯三角帆的優點,創造出既有強大採風驅動力,又能在各處風向下使用的“克拉維爾”帆,以後又製造出著名的飛箭式多檐大型遠洋
快速帆船。特別值得指出的是,18世紀中葉
英國工業革命後,隨著以鋼鐵為船殼,以蒸汽機為動力的輪船的問世,世界航海業揭開了劃時代的新頁。在這種東西方航海力量此消彼長的強烈對比下,儘管在鴉片戰爭前,中國的中小型傳統術帆船在總數量與總噸位上仍有相當的實力,並與明代相比還有所發展,但是站在整個世界航運界來觀察問題,這種“實力”或“發展”已成了“明日黃花”。在19世紀50年代的西方人心目中,中國帆船的構造與裝備,再也不是幾個世紀之前那種令人嘆為觀止的驚世傑作,而只能是“極為落後”的過時貨色了。造船歷來是航海的基礎,清政府對造船業的種種禁令,無異於對航海業發展的釜底抽薪。
限制出海船隻攜帶武器
清王朝在限制航海工具的同時,還於
康熙三十三年(1694年)嚴禁中國出海商船攜帶武器。康熙五十九年(1720年〉又重申:“沿海各省出洋商船,炮械
軍器概行禁止攜帶,如地官不嚴查禁止,致商船仍行私帶者,照失察鳥槍例罰俸一年。”雍正六年(1728年),雖有所放寬,但仍規定“鳥槍不得過八桿,
腰刀不得過十把,弓箭不得過十副,火藥不得過二十斤”。雍正八年(1730年)又放寬到每船帶炮不得過二門,火藥不得過三十斤。正當清王朝竟力禁限中國商船攜帶武器之時,歐洲各國的
殖民主義海盜船隊卻在本國政府的全力支持下,以有組織的暴力向東方水域撲來。那些僅有“輕微的防衛的”中國帆船一旦在海上遇到以“火與劍”武裝起來的西方艦船,除了束手待斃,坐遭行劫外,別無選擇當因此,正如一位西方海盜船長消烈所供稱的,連“一隻帆船上的小艇都可以毫無困難地對它進行搶劫”。
荷蘭東印度公司董事會之所以能接二連三地公然#訓令公司總督,“套用武力來加以防止”中國在南洋的航業優勢,正在於看透了清政府作繭自縛政策的極端愚昧與腐敗。由於中國的“和平”商船隊在海洋上迭遭焚劫,清政府直到乾隆六十年(1795年)才如夢初醒,意識到“商船出洋攜帶炮位,原為海面御盜之用。不特各國來廣貿易商船,未便禁止,即內地出口商船,
概行不準攜帶炮位,倘通海面匪船行劫,臨時不能抵禦,豈有束手待斃之理?況在洋行劫者,不獨內地匪徒,想各國夷匪亦有糾約為盜,攜帶炮位出沒海洋,為行旅之害。而內地出洋商船無炮位抵禦,該商好不保護貨物,亦各愛情自命,若拘泥禁止,何以衛商旅而御盜劫?”接著,嘉慶七年(1802年)宣布允許“出海貿易船隻”,“攜帶炮位”,但仍必須“分別梁頭丈尺”以定多寡。清廷這些上諭頒發之期,中國沿海與南洋、東洋水域的
制海權早就盡操於西方殖民艦隊之手。嚴禁雖緩,但為時已晚,中國木帆船航業的蕭條與挨打再也無法挽回。
海禁後果
清朝政府對外貿易的限制政策對於
殖民主義者在中國的侵略活動起過一定的自衛作用,但在另一方面,卻使中國失掉了對外貿易的主動性,使中國封建社會內部已經滋長起來的進步的手工業生產,得不到更進一步的發展。
統治者輕視科技和
閉關鎖國,導致中國的科技極大落後西方。1840年後帝國主義的入侵,使清廷與侵略者分別締結了大量
不平等條約,割地賠款,開放通商口岸,中國的主權受到嚴重損害,逐步淪為
半封建半殖民地社會,人民負擔更為沉重,處於水深火熱之中。
消極影響
妨礙了海外市場的擴展,抑制資本的
原始積累,阻礙
資本主義萌芽的滋長;使中國與世隔絕,沒能及時與西方科學知識和生產技術發展生產力進行交流,使中國逐漸落後於世界潮流。
第一次鴉片戰爭
鴉片戰爭的起因:
二、英國商人藉助
鴉片貿易取得大量利潤,而傷害中國的財政和社會穩定,清政府不得不派
林則徐去禁菸。
三、長期中英就貿易問題交涉未果,一些英國商人不斷地對政府施加壓力,鼓吹對中國採取武裝侵略政策。
四、林則徐禁菸過程中,清帝下令把英國商船全部驅逐出境,斷絕中英貿易關係。這個作法激化了中英矛盾,給英國殖民者入侵中國提供了藉口。 1840年6月,英國發動了對華戰爭。清政府無抵抗之力,在英軍逼近天津的時候,便試圖通過“磨難”政策來拖延時間,在廣州同英方舉行談判。在談判中,英方提出高額鴉片賠款、開放三處口岸和割讓海島的要求。中方雖表示妥協,但不能完全接受。1841年1月底英軍先攻占
沙角炮台,後強占
香港島。1月27日,無可奈何的清政府對英宣戰。然而,在清軍完成調集之前,英軍迅速占領了廣州,隨後沿海岸北上,在一年的時間裡接連攻克清軍守城,直逼南京城下。1842年8月29日,
清政府代表耆英在英國軍艦上同英方代表簽訂了《
南京條約》,這是中國近代史上的第一個
不平等條約。 鴉片戰爭給中國歷史進程帶來了深遠的影響。戰爭的失敗歸咎於落後的體制、腐敗的清朝統治、閉關自守的對外政策和錯誤的戰爭對策。戰爭的結果使中國逐步轉變為
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國家,中國被迫向西方打開大門。
第二次鴉片戰爭
一、
第一次鴉片戰爭之後,由於中國仍基本處於封閉狀態,外國商品依然難以進入中國。
三、列強以修約為名,要求開放中國沿海各口岸及內地各城市,準許外國人自由出入進行貿易,以及準許外國使節常駐北京。對此清政府無法接受。於是,英法兩國分別為發動戰爭製造了藉口,一是
亞羅號商船事件,一是法國傳教士被處死的事件。 在第二次鴉片戰爭中,清政府採用了時戰時和的對策。1858年戰敗後同英法等國簽訂了《
天津條約》,接受了外國公使駐京等一系列要求,商定一年後在北京正式交換條約批准書。1859年來華交換批准書的英法代表試圖率艦闖進大沽口,被清軍擊退。這次勝利使
清政府盲目樂觀。1860年7月,
英法聯軍的大批艦隻集結在大沽口外,但清政府竟以為對方是求和而來。英法聯軍趁機在北塘登入,攻占大沽和天津。英法聯軍繼而攻入北京。清政府同英法代表分別簽訂了《
北京條約》。 在這次戰爭中,清政府的態度時強時軟。其原因在於一方面,雖然清朝統治到此時已經顯著衰弱,但統治者決不甘心退出歷史舞台。外敵入侵不僅威脅到中國領土完整和經濟利益,而且直接傷害了大清統治者的尊嚴。所以,
鹹豐皇帝總想把外國人拒之京都之外,越遠越好。另一方面,
第一次鴉片戰爭的失敗使清朝統治者害怕列強,儘量避免得罪洋人。這種雙重性導致其政策上的機會主義和最終的失敗。《
北京條約》的簽訂最終決定了清政府
閉關政策的破產。
爭議
1723年(
雍正元年),因與
羅馬教廷間有關
中國禮儀之爭的白熱化,
清政府開始禁教,不許外國
傳教士進入中國國內傳教,被視為鎖國的一部分。到1757年(
乾隆二十二年),一道聖旨從京城傳到沿海各省,下令除廣州一地外,停止廈門、寧波等港口的對外貿易,這就是所謂的“
一口通商”政策。
中國清代前期實行了“閉關自守”或“
閉關鎖國”政策的觀點源於當時試圖向中國推銷其商品(特別是
鴉片)的英國商人,
馬克思曾在他的文章中接受了這一觀點,後來這一觀點於20世紀50年代納入了當時中國的主流意識形態,寫入了教科書,並且形成了一個觀點認為“明清時代閉關鎖國”。從“海禁”、“一口通商”和其他限制性政策這三個方面看,即使是明清官方的政策也不是長期“閉關鎖國”,從相關政策執行中實際的微觀行為和巨觀效果上看,同樣不是如此。另外,明清兩代,明朝雖然在明前期至
隆慶開關時期近乎全面海禁,但仍然在十六世紀中期隆慶開關時開放了
漳州月港一處口岸。明代禁海時期約占75%,開海時期約占25%。在
鴉片戰爭前的清代,禁海時期約占15%,開海時期約占85%。
儘管明朝在明末失去了對海上貿易的控制,但海上貿易仍持續發展,鄭氏集團的規模為此提供了充分證明。當時不僅
日本、
葡萄牙和
西班牙人穿上了中國絲綢,而且
東南亞土著、
墨西哥印第安人和黑人也都普遍穿著中國的絲綢與棉布服裝。自
康熙開海後,海上貿易量仍然保持著持續增長,康熙開海後的清代對海上貿易的監管較前代有效得多,相對於未進入官方視野的“走私貿易”,“合法貿易”的比例有所提高,這一時期海上貿易數量亦有持續增長的趨勢,無論進出口商船和噸位數量,主要商品數量和種類,主要貿易對像國的貿易量,白銀流入量,進出口總值以及海關稅收,都體現了海上貿易的增長。
閉關鎖國實際上是西方侵略者強加在清朝頭上的貶詞,反映西方國家不顧事實反誣清朝排外,就算是當時的西方各國的口岸也只容許本國船隻進出,本國的進口貨物只容許本國船或原產國船裝運,並稱之為“保護政策”,但又強迫其他國家洞開國門,任由他們自由離去和壟斷,是雙重標準的做法。
乾隆年間
英國使臣
馬戛爾尼曾經向清朝提出六項要求,
乾隆帝隨之覆書批駁英國使臣的要求,雖然信中表現出妄自尊大的一面,但一些人往往斷章獨引“天朝物產豐盈,無所不有,原不藉外夷貨物以通有無”這句話證明清朝“閉關鎖國”,對英國侵犯中國領土完整及關稅自主的六項要求避而不談。另外,清廷限制英國只能在廣州一口通商,是為了防止澳門被霸占的情況重演,一些國家仍然可到四口通商。美國東亞史學家
歐立德指出,乾隆不僅熟悉西方地理,同時也清楚歐洲法、俄兩國內部的情勢,他認為乾隆是故意展現他對遠方的英國感到興致缺缺,因為在當時清朝整體來說是一個和平且富有的國家,乾隆皇帝一方面年事已高,心有餘而力不足,此外似乎也沒有迫切的需要去了解西方。清朝政府也認識到英國在印度與廣州的勢力,只是受限於不同語言的信息在中譯上的整合有困難,以及清朝邊疆政策較為分權化的限制等等,因此清朝對英國的認識仍屬有限,但並非如過去所想的對外界一無所知。
鴉片戰爭前
美國和
英國兩個航海大國的船舶總噸位的總和一度遜於
清朝,當時
中國沿海商船總數約在9,000至將近10,000艘之間,約有150萬噸。加上其他種類的船舶,全國總有大小江海船舶20多萬艘,總計400多萬噸。而在1814年,英國全國有大小21,500多艘船,共240萬噸;美國在1809年全國有船舶135萬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