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2024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及有關事項的通知》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國家能源局綜合司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2024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及有關事項的通知
- 發布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關於2024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及有關事項的通知》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國家能源局綜合司發布。
《關於2024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及有關事項的通知》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國家能源局綜合司發布。內容全文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於2024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及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辦能源〔...
2024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及有關事項的通知 發改辦能源〔2024〕59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天津市、遼寧省、上海市、山東省、重慶市、甘肅省經信委(工信委、工信廳),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
科學最佳化新能源利用率目標,印發2024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並落實到重點行業企業,以消納責任權重為底線,以合理利用率為上限,推動風電光伏高質量發展。持續推進綠證全覆蓋和套用拓展,加強綠證與國內碳市場的銜接和國際認可,進一步提高綠證影響力。修訂發布分散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辦法,持續開展分散式光伏接入電網承載...
將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分解至重點用能單位。實行重點用能單位化石能源消費預算管理,超出預算部分通過購買綠電綠證進行抵消。(四)加大節能監察力度。加快健全省、市、縣三級節能監察體系,統籌運用綜合行政執法、市場監管執法、特種設備監察、信用管理等手段,加強節能法律法規政策標準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到2...
將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分解至重點用能單位。實行重點用能單位化石能源消費預算管理,超出預算部分通過購買綠電綠證進行抵消。(四)加大節能監察力度。加快健全省、市、縣三級節能監察體系,統籌運用綜合行政執法、市場監管執法、特種設備監察、信用管理等手段,加強節能法律法規政策標準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到2024年底,...
監管對象: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電網企業、發電企業、電力調度機構和電力交易機構。3.監督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落實情況。根據2023年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要求,重點了解掌握2023年上半年,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可再生能源開發建設、本地消納利用和跨省跨區可再生能源電力交易...
第二十八條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按要求匯總統計全國綠證核發和交易信息,按月編制發布綠證核發和交易報告。支撐綠證與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能耗“雙控”、碳市場等有效銜接,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會同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按有關要求及時核算相關綠證交易數據。第二十九條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通過國家綠證核發交易...
一、消納保障實施機制 (一)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明確的年度消納責任權重,省發改委對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明確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以下簡稱消納責任權重),包括可再生能源電力總量消納責任權重(以下簡稱總量消納責任權重)和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以下簡稱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
2024年2月18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推動我市可再生能源高質量發展,加快構建清潔低碳、安全充裕、經濟高效、供需協同、靈活智慧型的新型電力系統,根據國家能源局《風電項目競爭配置指導方案(2019年版)》、《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於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通知》(發改能源〔2019〕807號...
聚焦電力市場運行中存在的規則執行不到位、限制市場競爭、信息披露不到位等突出問題,開展專項監管。五、堅持依法依規,著力強化監管執法權威 (十三)持續打造電力領域綜合監管品牌。選取6個省份開展綜合監管,集中派出機構骨幹力量開展現場監管,聚焦煤電規劃建設及改造升級目標任務完成、電網公平開放接入、可再生能源電力消...
電網企業、電力調度機構應按規定與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簽訂併網調度協定、購售電契約等。售電企業、電力用戶、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之間應簽訂代理售電協定、電力交易契約等,並在電網企業、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交易機構的組織下完成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第十一條 電網企業和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應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
《方案》明確,根據國家檔案下達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福建省2023年可再生能源電力總量消納責任權重為20.6%,非水電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權重為10.0%。《方案》指出,各承擔消納責任市場主體的售電量和用電量中,農業用電免於消納責任權重考核。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共同承擔省區域網路損和廠用電量對應...
對國家已有明確價格政策的新能源項目,電網企業應按照有關法規嚴格落實全額保障性收購政策,全生命周期合理小時數外電量可以參與電力市場交易。在電力現貨市場試點地區,鼓勵新能源項目以差價契約形式參與電力市場交易。(八)完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制度。科學合理設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長期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
省內能源碳排放量達峰,電力系統碳排放量控制在1.1億噸左右。風電、光伏發電裝機規模達到4000萬千瓦,約為2022年裝機規模的2.7倍,電源結構加速清潔化,省內新能源裝機占比達到36%。年度引入區外清潔能源電量達746億千瓦時。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達30%以上,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達57%,穩居中東部...
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發布2022年各省消納責任權重,完善可再生能源發電綠色電力證書制度。有序推進水電核電重大工程建設。推動雅魯藏布江下游水電開發前期工作,建成投產白鶴灘、兩河口水電站全部機組,加快推動雅礱江孟底溝、黃河羊曲水電站建設,推進旭龍水電站核准,水電裝機達到4.1億千瓦。建成投運福清6...
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發布2022年各省消納責任權重,完善可再生能源發電綠色電力證書制度。有序推進水電核電重大工程建設。推動雅魯藏布江下游水電開發前期工作,建成投產白鶴灘、兩河口水電站全部機組,加快推動雅礱江孟底溝、黃河羊曲水電站建設,推進旭龍水電站核准,水電裝機達到4.1億千瓦。建成投運福清6號、...
強化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引導。建立以可再生能源利用為導向的開發建設管理機制,明確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目標並逐年提升,逐步縮小各地權重目標差異,引導各地加強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推動跨省跨區可再生能源電力交易。強化權重目標分解落實,促進各類市場主體公平合理共擔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推動自備電廠、...
研究推動“吉電入京”特高壓通道以及大同、赤峰等千萬千瓦級可再生能源基地及送出通道的前期工作。重點支持推進上都電廠、托克托電廠、蔚縣電廠、岱海電廠等風光火(儲)一體化項目建成投產。探索建立“域外資源開發、綠電定向輸送、本市定向消納”的綠電進京新模式,落實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要求,建立可再生...
(八)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完成情況;(九)電力安全生產情況;(十)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要求報送的其他信息。第七條 從事供電業務的企業應當報送下列信息:(一)企業基本情況;(二)提供供電服務的情況;(三)提供電力社會普遍服務的情況;(四)執行配電電價、銷售電價的情況;(五)供電成本構成及其...
推動綠證核發全覆蓋,做好與碳交易的銜接,完善基於綠證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科學設定各省(區、市)的消納責任權重,全年風電、光伏裝機增加1.6億千瓦左右。積極推進核電水電項目建設。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有序推動沿海核電項目核准建設,建成投運“華龍一號”示範工程廣西防城港3號機組等核電項目,因地制宜...
支持具備條件的企業、園區加快分散式光伏、分散式風電、高效熱泵、餘熱余壓利用、智慧能源管控等一體化系統開發運行,推進多能高效互補利用。鼓勵和引導有色金屬企業通過綠色電力交易、購買綠色電力證書等方式積極消納可再生能源,確保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高於本區域最低消納責任權重。力爭2025年、2030年電解鋁使用可...
第七條 省發展改革委根據國家下達的非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全省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以及電網接入和消納條件,結合本省實際制定風電、光伏電站項目年度開發建設方案。年度開發建設規模分保障性併網規模和市場化併網規模。納入省級年度開發建設方案的項目,電網企業應及時辦理電網接入手續。第八條 省發展改革...
第七條 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做好本省(區、市)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與國家能源、可再生能源、電力等發展規劃和重大布局的銜接,根據本省(區、市)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以及電網接入與消納條件等,制定光伏電站年度開發建設方案。涉及跨省跨區外送消納的光伏電站,相關送受端省(區、...
利用電解鋁、工業矽等有色金屬生產用電量大、負荷穩定等特點,支持企業參與以消納可再生能源為主的微電網建設,支持具備條件的園區開展新能源電力專線供電,提高消納能力。鼓勵和引導有色金屬企業通過綠色電力交易、購買綠色電力證書等方式積極消納可再生能源,確保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高於本區域最低消納責任權重。力...
三、推動能源清潔高效發展 (六)加快調整能源結構。大力發展新能源和清潔能源,加快傳統煤化工升級改造。實施自備燃煤機組清潔能源替代,嚴禁在政策允許的領域以外新(擴)建自備燃煤機組。到2025年,新能源裝機規模超過火電裝機規模,完成國家下達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任務;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達到18%,電能在工業終端能源...
(一)能源領域減污降碳協同增效 1. 大力發展非化石能源 堅持市內、市外並舉,落實完成國家下達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推動可再生能源項目有序開發建設。2025年、2030年,全市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費總量比重分別力爭達到20%、25%左右。推進長江口外北部、長江口外南部、杭州灣以及深遠海海域等四大海上風電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