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信息
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和交易規則》的通知
國能發新能規〔2024〕6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局,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各派出機構,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有關中央企業,水規總院、電規總院、各有關協會:
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健全綠色低碳發展機制,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國家能源局關於做好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全覆蓋工作 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的通知》(發改能源〔2023〕1044號)有關要求,我們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和交易規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能源局
2024年8月26日
規則全文
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和交易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Green Electricity Certificate(GEC),以下簡稱綠證)核發和交易,依法維護各方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國家能源局關於做好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全覆蓋工作 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的通知》(發改能源〔2023〕1044號)等要求,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我國境內生產的風電(含分散式風電和海上風電)、太陽能發電(含分散式光伏發電和光熱發電)、常規水電、生物質發電、地熱能發電、海洋能發電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電量對應綠證的核發、交易及相關管理工作。
第三條 綠證是我國可再生能源電量環境屬性的唯一證明,是認定可再生能源電力生產、消費的唯一憑證。綠證核發和交易應堅持“統一核發、交易開放、市場競爭、信息透明、全程可溯”的原則,核發由國家統一組織,交易面向社會開放,價格通過市場化方式形成,信息披露及時、準確,全生命周期數據真實可信、防篡改、可追溯。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國家能源局負責綠證具體政策設計,制定核發交易相關規則,指導核發機構和交易機構開展具體工作。
第五條 國家能源局電力業務資質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具體負責綠證核發工作。
第六條 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配合做好綠證核發工作,為綠證核發、交易、套用、核銷等提供數據和技術支撐。
第七條 綠證交易機構按相關規範要求負責各自綠證交易平台建設運營,組織開展綠證交易,並按要求將交易信息同步至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
第八條 綠證交易主體包括賣方和買方。賣方為已建檔立卡的發電企業或項目業主,買方為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買方和賣方應依照本規則合法合規參與綠證交易。交易主體可委託代理機構參與綠證核發和交易。
第九條 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發電企業或項目業主,以及交易主體委託的代理機構,應按要求及時提供或核對綠證核發所需信息,並對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電網企業還應按相關規定,做好參與電力市場交易補貼項目綠證收益的補貼扣減。
第三章 綠證賬戶
第十條 交易主體應在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建立唯一的實名綠證賬戶,用於參與綠證核發和交易,記載其持有的綠證情況。其中:
賣方在國家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台完成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建檔立卡後,在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註冊綠證賬戶,註冊信息自動同步至各綠證交易平台。買方可在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註冊綠證賬戶,也可通過任一綠證交易平台提供註冊相關信息,註冊相關信息自動推送至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並生成綠證賬戶。省級專用賬戶通過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統一分配,由各省級發改、能源主管部門統籌管理,用於參與綠證交易和接受無償劃轉的綠證。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可依據補貼項目參與綠色電力交易相關要求,設立相應的綠證專用賬戶。
第十一條 交易主體註冊綠證賬戶時應按要求提交營業執照或國家認可的身份證明等材料,並保證賬戶註冊申請資料真實完整、準確有效。其中賣方還須承諾僅申領中國綠證、不重複申領其他同屬性憑證。
第十二條 當註冊信息發生變化時,交易主體應及時提交賬戶信息變更申請。賬戶可通過原註冊渠道申請註銷,註銷後交易主體無法使用該賬戶進行相關操作。
第四章 綠證核發
第十三條 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電量由國家能源局按月統一核發綠證,穩步提升核發效率。
第十四條 對風電(含分散式風電和海上風電)、太陽能發電(含分散式光伏發電和光熱發電)、生物質發電、地熱能發電、海洋能發電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上網電量,以及2023年1月1日(含)以後新投產的完全市場化常規水電項目上網電量,核發可交易綠證。對項目自發自用電量和2023年1月1日(不含)之前的常規存量水電項目上網電量,現階段核發綠證但暫不參與交易。
可交易綠證核發範圍動態調整。
第十五條 1個綠證單位對應1000千瓦時可再生能源電量。不足核發1個綠證的當月電量結轉至次月。
第十六條 綠證核發原則上以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提供的數據為基礎,與發電企業或項目業主提供數據相核對。
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應在每月22日前,通過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推送綠證核發所需上月電量信息。
對於自發自用等電網企業無法提供綠證核發所需電量信息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或項目業主可直接或委託代理機構提供電量信息,並附電量計量等相關證明材料,還應定期提交經法定電能計量檢定機構出具的電能量計量裝置檢定證明。
第十七條 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依託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開展綠證核發工作。對於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無法提供綠證核發所需信息的,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對發電企業或項目業主申報數據及材料初核,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覆核後核發相應綠證。
第五章 交易及劃轉
第十八條 綠證既可單獨交易;也可隨可再生能源電量一同交易,並在交易契約中單獨約定綠證數量、價格及交割時間等條款。
第十九條 綠證在符合國家相關規範要求的平台開展交易,目前依託中國綠色電力證書交易平台,以及北京、廣州電力交易中心開展綠證單獨交易;依託北京、廣州、內蒙古電力交易中心開展跨省區綠色電力交易,依託各省(區、市)電力交易中心開展省內綠色電力交易。
綠證交易平台按國家需要適時拓展。
第二十條 現階段綠證僅可交易一次。綠證交易最小單位為1個,價格單位為元/個。
第二十一條 綠證交易的組織方式主要包括掛牌交易、雙邊協商、集中競價等,交易價格由市場化方式形成。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與各綠證交易平台實時同步待出售綠證和綠證交易信息,確保同一綠證不重複成交。
(一)掛牌交易。賣方可同時將擬出售綠證的數量和價格等相關信息在多個綠證交易平台掛牌,買方通過摘牌的方式完成綠證交易和結算。
(二)雙邊協商交易。買賣雙方可自主協商確定綠證交易的數量和價格,並通過選定的綠證交易平台完成交易和結算。鼓勵雙方簽訂省內、省間中長期雙邊交易契約,提前約定雙邊交易的綠證數量、價格及交割時間等。
(三)集中競價交易。按需適時組織開展,具體規則另行明確。
第二十二條 可交易綠證完成交易後,交易平台應將交易主體、數量、價格、交割時間等信息實時同步至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依綠證交易信息實時做好綠證劃轉,劃轉後的綠證相關信息與對應交易平台同步。
對2023年1月1日(不含)前投產的存量常規水電項目對應綠證,依據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報送的水電電量交易結算結果,從賣方賬戶直接劃轉至買方賬戶;電網代理購電的,相應綠證依電量交易結算結果自動劃轉至相應省級綠證賬戶,綠證分配至用戶的具體方式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確定。
第二十三條 參與綠色電力交易的對應綠證通過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由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依綠色電力交易結算信息做好綠證劃轉,劃轉後的綠證相關信息與對應電力交易中心同步。綠色電力交易組織方式等按相關規則執行。
第二十四條 綠證有效期2年,時間自電量生產自然月(含)起計算。
對2024年1月1日(不含)之前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電量,對應綠證有效期延至2025年底。
超過有效期或已聲明完成綠色電力消費的綠證,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應及時予以核銷。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不得採取強制性手段直接或間接干擾綠證市場,包括干涉綠證交易價格形成機制、限制綠證交易區域等。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六條 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建設和運行管理由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組織實施,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配合。
第二十七條 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提供綠證線上查驗服務,用戶登錄綠證賬戶或通過掃描綠證二維碼,可獲取綠證編碼、項目名稱、項目類型、電量生產日期等信息。
第二十八條 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按要求匯總統計全國綠證核發和交易信息,按月編制發布綠證核發和交易報告。支撐綠證與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能耗“雙控”、碳市場等有效銜接,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會同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按有關要求及時核算相關綠證交易數據。
第二十九條 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通過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披露全國綠證核發、交易和核銷信息,各綠證交易平台定期披露本平台綠證交易和核銷信息。披露內容主要包括綠證核發量、交易量、平均交易價格、核銷信息等。
第三十條 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和各綠證交易平台應按照國家相關信息數據安全管理要求,利用人工智慧、雲計算、區塊鏈等新技術,保障綠證核發交易數據真實可信、系統安全可靠、全過程防篡改、可追溯,相關信息留存5年以上備查。
第七章 綠證監管
第三十一條 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會同地方相關部門做好轄區內綠證制度實施的監管,及時提出監管意見和建議。國家能源局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指導。
第三十二條 因推送數據遲延、填報信息有誤、系統故障等原因導致綠證核發或交易有誤的,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或綠證交易平台應及時予以糾正。
第三十三條 當出現以下情況時,依法依規採取以下處置措施。
(一)對於綠證對應電量重複申領其他同屬性憑證,或存在數據造假等行為的賣方主體,以及為綠證對應電量頒發其他同屬性憑證的綠證交易平台,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約談。
對於擾亂正常綠證交易市場秩序的交易主體,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約談。
(二)對於發生違紀違法問題,按程式移交紀檢監察和法務部門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依據本規則編制綠證核發實施細則,各綠證交易平台依據本規則完善綠證交易實施細則。
第三十五條 本規則由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內容解讀
2024年9月,國家能源局有關負責同志就有關問題作出解答。
問:《規則》印發的背景和意義是什麼?
答: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二次集體學習時強調,要順勢而為、乘勢而上,以更大力度推動我國新能源高質量發展,為中國式現代化建設提供安全可靠的能源保障。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要積極應對氣候變化,健全綠色低碳發展機制。
國家能源局會同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積極推動以綠證為基礎的綠色電力消費制度體系健全完善,助力形成綠色低碳的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2023年7月,國家能源局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聯合印發《關於做好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全覆蓋工作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的通知》(發改能源〔2023〕1044號),明確綠證可再生能源電量環境屬性唯一證明和可再生能源電力生產、消費唯一憑證地位,要求綠證核發全覆蓋。檔案印發以來,綠證核發全覆蓋工作順利推進,綠證交易規模穩步擴大,公眾綠色電力消費意識明顯增強,全社會綠色電力消費水平快速提升。
為進一步規範綠證核發和交易行為,我們在前期充分調研、廣泛徵求並充分吸納有關方面意見基礎上編制了《規則》,明確了職責分工、賬戶管理、綠證核發、綠證交易及劃轉、綠證核銷、信息管理及監管等方面的具體要求。《規則》的印發實施,有助於充分體現可再生能源項目綠色環境價值,更好培育綠證綠電交易市場,進一步在全社會營造綠色電力消費環境,對推動可再生能源高質量發展、支撐能源清潔低碳轉型、助力經濟社會綠色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問:《規則》明確綠證核發交易的總體原則是什麼?
答:綠證核發和交易堅持“統一核發、交易開放、市場競爭、信息透明、全程可溯”的原則。
一是核發由國家統一組織。綠證由國家能源局電力業務資質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按月統一核發,並加蓋國家能源局綠證專用章。
二是交易面向全社會開放。交易雙方自主參與綠證交易,賣方為已建檔立卡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或項目業主,買方為符合《民法典》規定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等民事主體。
三是價格通過市場化方式形成。任何單位不得採取強制性手段直接或間接干擾綠證交易價格形成機制、限制綠證交易區域等。
四是綠證相關信息披露及時、準確。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及時披露全國綠證核發、交易和核銷信息,各綠證交易平台披露本平台綠證交易和核銷信息。
五是綠證全生命周期數據可溯。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按照國家信息數據安全相關標準建設,利用人工智慧、雲計算、區塊鏈等新技術,完整準確、安全可靠記錄存儲綠證申請、核發、交易和核銷等全生命周期數據,保障綠證全過程數據防篡改、可追溯。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提供綠證溯源和防偽查詢服務。
問:《規則》的適用範圍和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規則》適用於我國境內生產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電量對應綠證的核發、交易及相關管理工作,香港和澳門地區用能單位或個人依需要自願參與綠證交易。《規則》共8章35條內容,主要涉及5個方面。
一是明確綠證市場參與成員和職責分工。國家能源局(新能源司)負責綠證具體政策設計,指導核發機構和交易機構開展具體工作;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具體負責綠證核發工作;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配合做好綠證核發,並提供綠證核發、交易、劃轉、套用、核銷等全過程數據和技術支撐;綠證交易機構負責各自綠證交易平台建設運營,組織開展綠證交易,並按要求將交易信息同步至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綠證買賣雙方可自主或委託代理機構參與綠證核發和交易。
二是明確綠證賬戶管理要求。各交易主體通過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開設和管理唯一實名綠證賬戶,記載其持有的綠證情況。賣方在可再生能源發電管理平台完成建檔立卡後,在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自動生成對應綠證賬戶。買方通過任一綠證交易平台提交綠證賬戶註冊相關信息,註冊相關信息自動推送至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並生成綠證賬戶;也可通過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直接註冊綠證賬戶。此前,買賣雙方已完成綠證交易平台註冊的,按需補充完善相關信息後,在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自動生成對應綠證賬戶。買賣雙方註冊綠證賬戶時應按要求提交營業執照或相關身份證明材料,其中賣方還須提交僅申領中國綠證、不重複申領其他同屬性憑證的承諾書。
為銜接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更好核算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以及接收存量常規水電綠證,國家統一設立省級綠證專用賬戶,具體由各省(區、市)發改、能源主管部門統籌管理。同時,為支撐參與保障性收購的補貼項目綠證綠電交易,適時為電網企業或可再生能源發展結算服務機構等設立綠證專用賬戶。
三是規範綠證核發具體方式。國家能源局依據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提供電量數據按月批量自動核發綠證。對於自發自用等電網企業無法提供綠證核發所需信息的,發電企業或項目業主可直接或委託代理機構提供電量信息及相關證明材料,經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初核、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覆核後核發相應綠證。
四是明確綠證交易的具體要求。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有關要求,加快建設全國統一的綠證交易市場。
在交易平台上,通過中國綠色電力證書交易平台和北京、廣州電力交易中心開展綠證單獨交易;通過北京、廣州、內蒙古電力交易中心開展跨省區綠色電力交易,各省(區、市)電力交易中心具體負責省內綠色電力交易。
在交易方式上,主要包括掛牌交易、雙邊協商、集中競價等三種方式。其中,對於掛牌交易,買方可同時將擬出售綠證信息在多個交易平台掛牌,買方通過摘牌完成交易;對於雙邊協商,買賣雙方自主協商確定綠證交易的數量和價格,自由選擇綠證交易平台完成交易和結算;集中競價交易按需適時組織開展。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統一管理綠證庫存,並與各綠證交易平台實時同步,確保同一綠證不重複成交。
在綠證劃轉上,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依綠證交易和綠色電力交易信息做好綠證劃轉。對於2023年1月1日(不含)前投產的存量常規水電對應綠證,由發電企業和用能企業直接交易結算的,依據電量交易結算結果從賣方賬戶直接劃轉至買方賬戶;屬於電網代理購電的,根據電量交易結算結果自動劃轉至相應省級綠證專用賬戶,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確定綠證分配至用戶的具體方式。
在綠證有效期上,《規則》明確綠證有效期2年,時間自電量生產自然月(含)起計算。對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等機制中使用綠證的,按相關規定執行。為充分保障不同時段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合法權益,《規則》設定了過渡期,對2024年1月1日(不含)之前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電量,對應綠證有效期延至2025年底。
在綠證核銷上,超過有效期的,由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予以自動核銷;已聲明完成綠色電力消費的,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依據用戶提交的綠色電力消費認證或聲明材料等,對相應綠證予以核銷。
五是規範綠證核發交易信息管理。在信息系統上,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是開展綠證核發及交易管理的基礎平台,系統建設和運行管理由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組織實施,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配合。綠證交易機構按相關規範要求完善各自綠證交易系統,支撐綠證交易有序開展。在信息統計上,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按要求匯總統計全國綠證核發和交易信息,並按月編制發布綠證核發和交易報告;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會同相關單位及時核算綠證交易數據,用於支撐綠證與能耗雙控、消納責任權重、碳市場等機制有效銜接。
問:下一步如何推動《規則》有效落實?
答:《規則》正式印發後,擬從以下三方面推動落實。
一是編制配套實施細則。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依據《規則》編制綠證核發實施細則,各綠證交易平台依據《規則》完善綠證交易實施細則,進一步細化綠證核發、交易相關要求,為綠證綠電交易構建統一高效、規範有序、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
二是廣泛開展綠證宣傳。《規則》印發後,通過綠證業務培訓、區域主題宣講、宣傳短視頻、專家解讀等多種方式,採用線上、線下不同渠道,向國際機構、國內各省級相關主管部門、企業、社會公眾等做好綠證政策及配套規則細則宣介,推動社會各界更好認識綠證、購買綠證、使用綠證。
三是加強綠證市場監管。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會同地方相關部門做好轄區內綠證制度實施監管,國家能源局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指導。同時,切實加強對重複申領其他同屬性憑證、數據造假,以及擾亂正常綠證市場交易秩序的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