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環境權益抵質押融資試點工作方案

《湖南省環境權益抵質押融資試點工作方案》是2022年12月湖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等單位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環境權益抵質押融資試點工作方案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21日
  • 發布單位:湖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等單位
印發通知,方案全文,

印發通知

關於印發《湖南省環境權益抵質押融資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各金融機構:
《湖南省環境權益抵質押融資試點工作方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湖南省生態環境廳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水利廳             湖南省農業農村廳
湖南省林業局          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長沙中心支行                    湖南監管局
                               2022年12月21日

方案全文

湖南省環境權益抵質押融資試點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綠色發展的決策部署,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改革的意見》等檔案要求,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環境權益融資工具》(JR/T 0228-2021)等金融行業標準規定,結合湖南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一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三高四新”戰略定位和使命任務,貫徹綠色低碳發展要求,破解環境權益抵質押融資難題,發揮環境權益融資功能,實現環境效益與經濟效益雙贏發展。
(二)工作原則。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試點推進、統籌配套”的原則,尊重市場規律,發揮市場資源配置和政府統籌推進兩個作用,強化上下聯動以及跨部門、跨機構協調,統籌配套環境權益基礎設施建設、環境權益登記、交易管理以及制度設計、機構建設等,拓寬環境權益市場化融資渠道。
(三)工作目標。到2025年,基本形成產權明晰、價值明確、流轉便捷、融資高效、資源市場化配置的環境權益抵質押融資及配套制度體系,有效盤活企業環境權益資產,力爭2023年環境權益抵質押融資規模達50億元左右,2024年超過100億元,2025年超過200億元。
二、試點安排
(一)工作推進小組。成立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日常工作)、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林業局、省稅務局、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和湖南銀保監局組成的湖南省環境權益抵質押融資試點工作推進小組(以下簡稱工作推進小組),統籌開展綠色環境權益抵質押融資試點工作。具體負責:
1.審議確定合作銀行;
2.審議確定試點區域;
3.確定運營管理機構;
4.研究環境權益試點範圍和配套機制;
5.指導試點區域的改革實踐;
6.審議改革試點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二)試點範圍。納入本次試點的環境權益抵質押物主要包括排污權指標、碳排放權配額等,其他環境權益如用能權配額、取水權、節能量、綠色電力證書、國家核證自願減排量(CCER)以及湖南省碳普惠制核證減排量(PHCER)等,根據環境權益交易體系建設情況,逐步將其納入環境權益抵質押物範圍。其中,排污權指標是指排污單位按照《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辦法》等要求,依法通過核定或者交易等渠道取得,並落實了有償使用政策規定的排污權指標;碳排放權配額指的是生態環境部門分配給本省重點排放單位規定時期內的碳排放額度,以及符合國家有關交易規則的交易主體通過交易方式合法持有、依法可交易的碳排放額度;用能權配額指的是用能權交易主管部門分配給重點用能單位指定時期內的能源消費額度;節能量指的是用能企業通過節能改造項目節能量和淘汰生產裝置的能耗削減量;取水權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權利;綠色電力證書是指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按照國家能源局相關管理規定,依據可再生能源上網電量通過國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台向符合資格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頒發的具有唯一代碼標識的電子憑證;國家核證自願減排量是指對我國境內可再生資源、林業碳匯、甲烷利用等項目的溫室氣體減排效果進行量化核證,並在國家完成備案;湖南省碳普惠制核證減排量指的是相關企業或個人自願參與實施的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和增加綠色碳匯等低碳行為所產生的核證自願減排量。
(三)試點區域。各市州、縣(市區)可遵循自願原則向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申請試點。工作推進小組綜合考慮發展基礎、地方積極性、人員隊伍、支撐環境等因素確定試點區域並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對外公布,試點經驗和模式成熟後再逐步推廣至全省。試點區域承擔以下工作職責:
1.與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共同約定風險補償基金規模,共同出資組建風險補償資金;
2.建立工作機制並提供配套支持;
3.與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共同授權運營管理機構承擔該試點區域風險補償資金日常管理工作,共同協調解決運營管理機構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4.根據實際需要提出深化改革試點的相關建議。
(四)合作銀行。省內依法設立的法人銀行機構或非法人銀行機構省級分行(有在試點區域正常發放環境權益貸款的網點)可遵循自願原則向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申請。工作推進小組根據適度競爭、創新和風險控制能力優先的原則選擇合作銀行。合作銀行與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試點區域、運營管理機構簽訂四方協定。合作銀行應滿足以下要求:
1.開發環境權益抵質押融資相應的信貸產品,加大對綠色信貸的有效投入。建立專門針對環境權益貸款的授信體系、審貸流程和快速審批通道(原則上15個工作日以內),貸款期滿後建立方便快捷的續貸展期機制,適度提高不良貸款容忍度;
2.對環境權益抵質押貸款執行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上浮不超過100個BP;
3.確定專門團隊和人員開展環境權益貸款業務,及時向運營管理機構提供貸款資料和通報貸後管理情況,按季度向試點區域地方金融主管部門通報貸款情況;
4.合作銀行在單個試點地區的環境權益貸款年末餘額應不低於該試點區域環境權益抵質押貸款年末總額的10%;
5.對存在還款風險的環境權益貸款,可以通過依法追加擔保措施、更改償還貸款模式等方式加強風險防範措施,並向運營管理機構通報;
6.風險補償資金代償後的逾期貸款本金及利息盡責追償。
(五)貸款企業。企業可自願加入湖南省綠色金融綜合服務平台(擬設立,下同)環境權益融資企業庫,以其合法持有有權處分的排污權配額、碳排放權配額等環境權益作為抵質押物,向合作銀行機構申請貸款,並滿足以下要求:
1.按要求及時填報或更新年度數據信息;
2.能夠如實提供資料配合合作銀行開展盡職調查,達到合作銀行授信要求,認可合作銀行貸款審批結果;
3.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近一年無違法失信行為和連續30天以上的銀行不良信用記錄,且未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未列入省生態環境廳最新期發布的環境風險企業、環境不良企業名單;
4.配合完成環境權益評估、抵質押登記等工作;
5.獲取貸款後按契約約定按期還本付息;
6.配合合作銀行及運營管理機構開展貸後檢查;
7.承諾將貸款資金僅用於綠色、環保和轉型領域,不違規流入房地產市場或其他限制性領域,不違規新增政府隱性債務;
8.及時向合作銀行報告重大事項變化情況。
(六)風險補償資金。由試點地區根據適度原則安排本區域環境權益抵質押融資風險補償資金,省級財政從金融發展專項資金中按1:1的比例安排省級補償資金(根據試點工作開展情況,再酌情考慮對15個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予以適當的政策傾斜),由工作推進小組選定的運營管理機構對省、試點區域的風險補償資金進行統一管理。合作銀行貸款本金損失的80%(同一試點區域,每家合作銀行發放單家企業貸款代償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由省、試點區域風險補償資金等比例進行代償。對開展環境權益抵質押貸款的合作銀行,環境權益抵質押貸款本金逾期超過2個月仍未全額收回的,可以向運營管理機構提出代償申請,對符合代償條件的,運營管理機構在收到合作銀行代償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代償。每家合作銀行獲得代償總額不得超過該機構環境權益抵質押融資試點貸款餘額的5%。當合作銀行獲得代償補償金額超過該機構環境權益抵質押融資試點貸款餘額的3%時,運營管理機構向合作銀行發出警示,合作銀行應當在該試點地區審慎新增環境權益抵質押貸款並加強貸後管理;超過5%時,運營管理機構暫停與合作銀行合作新增環境權益抵質押貸款業務。
(七)運營管理機構。國有獨資、有金融服務經驗的企業法人可遵循自願原則向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申請作為運營管理機構。工作推進小組根據團隊和人員配備情況、風險控制能力等選擇運營管理機構並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對外公布。運營管理機構主要職責如下:
1.負責風險補償資金的賬戶管理、資金組建、增資、資金劃撥及債權追償等日常運行工作,依託風險補償資金為企業獲得環境權益融資提供增信服務;
2.依託軟體開發、大數據和徵信機構等方面力量建設,協助運營湖南省綠色金融綜合服務平台,建立貸款申請、數據收集、信用評估和績效評價等功能的環境權益貸款支持系統,並建立涉企數據安全保密機制,確保數據安全和系統穩定運行;
3.對合作銀行進行資格初審和開展績效評價;
4.審核環境權益貸款項目,核實合作銀行是否盡職、審核代償項目是否符合規定;
5.認真履行出資人代表職責,不定期對獲得環境權益貸款的企業進行貸後抽樣調查,協助合作銀行對違約企業進行追償;
6.開展試點工作的跟蹤監測、分析評估等工作,定期向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財政廳和試點地區出資人提交風險補償資金季度、半年運行報告,向工作推進小組提交風險補償資金年度運行報告,及時向試點地區地方金融主管部門溝通協調改革試點工作;
7.強化公益服務,切實降低企業融資成本,向企業收取服務費用的總額不得高於企業當年環境權益貸款發生額的0.5%,除必要運營費用外,主要用於合作銀行績效激勵;
8.完成聯席會議和出資人交辦的其他工作。
(八)環境權益抵質押登記機構。環境權益貸款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和湖南省綠色金融綜合服務平台辦理抵質押登記手續。省內抵質押登記平台主要職責如下:
1.建立完善環境權益抵質押登記、變更、註銷、公示、查詢等功能,與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所進行對接;
2.設定環境權益融資徵信系統模組。實現行業主管部門和金融監管部門的信息共享,金融機構可以根據企業的節能環保和環境違法信息實行更科學的風險定價和差別化的信貸政策,降低金融風險。
(九)環境權益交易平台。工作推進小組研究選擇1家省內合規交易場所作為環境權益交易平台。交易平台主要職責如下:
1.依法合規設立環境權益交易品種,建立交易機制;
2.積極配合合作銀行不良資產處置工作,對涉及環境權益強制劃轉、強制出售的,交易所應依據交易雙方簽訂的相關契約和違約事實證據依法合規進行相應處理;
3.為環境權益融資參與各方提供綜合服務。
三、配套機制
(一)完善權屬登記確權管理體系。出台環境權益抵質押融資操作指引,對排控企業及項目開發單位,在自願申請且無權屬糾紛的基礎上,由省級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相關登記、備案或核准檔案,明確其所有權或使用權,賦予所有(使用)者依法經營、處置、辦理抵押貸款等相關權利。其中,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對我省重點耗能企業結合近幾年產量、行業能效“領跑者”水平及化解過剩產能目標任務,確定初始用能權配額;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規範排污權確權,指導市州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管理許可權辦理排污權證登記、發放和變更工作。省生態環境廳應根據生態環境部制定的碳排放配額總量確定分配方案,向本行政區域內的重點排放單位分配規定年度的碳排放配額。省水利廳牽頭負責水權確權有關工作,取水許可實行分級審批,由流域管理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審批許可權審批。綠色電力證書由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核發。國家核證自願減排量和湖南省碳普惠制核證減排量根據國家部署推進。
(二)健全環境權益價值評估體系。省級相關主管部門根據環境權益特點明確指導價格。環境權益價值評估原則上由合作銀行組織開展,綜合考慮環境權益指標的剩餘有效期限,參照行業主管部門指導價格、交易市場價格等因素,與貸款企業協商確定評估價值。環境權益價值評估應堅持保本微利原則,按照有關行業規定執行;具備專業評估能力的合作銀行也可以自行評估。運營管理機構和試點地區應積極推行排污權指標、碳排放配額、用能權或節能量、水權、綠色電力證書、國家核證自願減排量(CCER)和湖南省碳普惠制核證減排量(PHCER)等環境權益資產第三方評估諮詢制度,引入專業性第三方評估機構出具評估諮詢報告,推動解決環境權益定價難等問題;建立環境權益抵質押評估信息系統、評估機構和評估專家庫,制定評估爭端解決機制。
(三)最佳化抵質押登記服務體系。工作推進小組研究制定環境權益抵質押融資實施標準和操作指引,明確抵質押物價值測算方法及抵質押率參考範圍,在人民銀行徵信中心的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和湖南省綠色金融綜合服務平台分別辦理抵質押登記。
(四)建立健全資產流轉處置機制。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應進一步完善環境權益交易平台,以市場化模式開展環境權益抵質押資產拍賣、回購等處置業務,破解環境權益資產抵質押處置變現難題,化解環境權益抵質押借款金融風險。省內具備環境權益交易相關資質的交易場所及環境權益登記機構應積極配合合作銀行環境權益抵質押類不良資產處置工作,對違約的企業所抵質押的環境權益及其他擔保品,應及時予以凍結;涉及環境權益強制劃轉、強制出售的,交易所應依據交易雙方簽訂的相關契約和違約事實證據依法合規進行相應處理,不得對金融機構持有的環境權益類不良資產的轉讓處置設定門檻限制。鼓勵金融機構發展環境權益回購、保理、託管等金融產品。
(五)完善風險分擔補償機制。最佳化風險補償流程,規範財政風險補償金籌集、撥付及使用,確保風險補償金落實到位。
四、保障措施
(一)明確職責分工。工作推進小組各成員單位分工如下:
1.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主要承擔綜合協調工作,並牽頭向國家部委、省人民政府匯報溝通工作進展情況;會同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湖南銀保監局開展環境權益抵質押貸款業務指導和風險預警防控;會同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等單位做好權益價值評估體系、資產交易體系、政策宣傳、專業人才隊伍等基礎性建設;
2.省生態環境廳主要負責企業排污權、碳排放權配額管理;定期向省級綠色金融綜合服務平台推送環保達標且有融資需求的企業或項目名單,通報各企業排污權、碳排放權等環境權益配額變化及借款人環境違法等情況;
3.省發展改革委主要負責企業用能權配額管理以及探索建立湖南省碳普惠制核證減排量機制;定期推送綠色能源、清潔能源項目,以及清潔節能生產企業或項目名單,通報企業用能權等綠色環境權益配額變化及借款人環境違法等情況;
4.省財政廳主要負責完善信貸風險補償機制,適時開展改革試點績效評價等工作;
5.省水利廳主要負責企業取水權管理;定期向省級綠色金融綜合服務平台推送綠色水利項目,通報企業取水權等綠色環境權益配額變化及借款人環境違法等情況;
6.省農業農村廳負責支持碳普惠有關工作;
7.省林業局負責支持碳普惠、林業碳匯等有關工作;
8.省稅務局負責排污權有償使用費的徵收工作,及時向生態環境部門提供排污權有償使用徵收信息;
9.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負責指導環境權益抵質押融資體制機制建設,負責對接人民銀行徵信中心的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為企業和金融機構提供排污權、碳排放權、用能權等綠色環境權益融資登記查詢服務;
10.湖南銀保監局負責在環境權益貸款續貸展期機制、不良貸款容忍度方面給予指導,指導銀行機構加快合規構建相關盡調、審貸、風控標準和流程,推動銀行建立健全盡職免責機制。
(二)強化金融監管服務。將環境權益抵質押融資納入重點支持信貸發展類別,增加綠色金融機構發展指標,將地方法人金融機構開展環境權益抵質押融資等綠色金融產品創新情況納入綠色金融評價,對業務開展良好的試點銀行給予正向激勵。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將試點銀行環境權益抵質押融資納入融資創新考評範圍,對成效明顯試點地區在年度真抓實幹督察予以適當加分。
(三)加強信用環境及法治環境建設。進一步完善生態建設協作機制,開展信用工程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在全省綠色企業和項目融資對接系統的基礎上設定環境權益融資徵信系統模組,通過收集企業的溫室氣體及污染物排放、污染物處理設施運行、各類環境資源消耗、相關環境權益有償使用費繳納、環境違法信息等情況,實現行業主管部門和金融監管部門的信息共享,試點銀行可以根據企業的節能環保和環境違法信息實行更科學的風險定價和差別化的信貸政策,降低金融風險。推動金融法治環境建設,加快研究環境權益抵質押融資涉及的法律法規及政策。協商司法機關進一步完善有關司法措施,依法受理,採取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妥善處理有關環境權益抵質押融資的糾紛案件,充分保障各方合法權益。
(四)強化監督考核。試點地區各級環境權益主管部門應完善配套服務體系,規範和健全環境權益抵押登記、評估、流轉等機制,協調配合試點銀行做好環境權益抵質押貸款業務和其他金融服務。試點地區人民政府要從資金預算保障、加快行政審批及備案、完善服務條件等方面加大對環境權益抵質押融資參與機構的支持力度,並研究制定相應的優惠扶持政策。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定期通報試點地區、試點銀行環境抵質押融資等綠色金融服務改革推進情況,並向省政府匯報工作情況。
(五)加強政策宣傳。面向廣大融資主體,編制印發宣傳、操作手冊。充分運用廣播、電視、報紙、網路等新聞媒體,廣泛宣傳環境權益抵質押融資等綠色金融政策,營造良好氛圍。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