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
第一條
運動訓練、民族傳統體育專業的招生主要實行以文化考試和體育專項考試相結合的辦法。文化考試由國家體育總局科教司統一命題並組織考試,試卷由招生院校組織評閱,體育專項考試由招生院校負責組織,執行國家體育總局制定的統一的考試辦法和評分標準。
第二條
符合國家體育總局等六部委《關於進一步做好退役運動員就業安置工作的意見》(體人字〔2002〕411號)免試條件的運動員申請進入普通高等學校的運動訓練、民族傳統體育專業學習的,必須按照國家體育總局有關檔案要求履行優秀運動員免試進入高等學校學習的相關手續。
第三條
運動訓練專業可按本辦法進行招生的普通高等學校有:北京體育大學、上海體育學院、武漢體育學院、西安體育學院、成都體育學院、瀋陽體育學院、首都體育學院、天津體育學院、河北體育學院、吉林體育學院、哈爾濱體育學院、南京體育學院、山東體育學院、廣州體育學院、北京師範大學、河北師範大學、山西大學、中北大學、山西師範大學、內蒙古民族大學、內蒙古師範大學、遼寧工程技術大學、大連大學、渤海大學、遼寧師範大學、瀋陽師範大學、遼寧工業大學、東北師範大學、吉林大學、吉林師範大學、延邊大學、長春師範學院、哈爾濱師範大學、華東師範大學、蘇州大學、徐州師範大學 、浙江大學、寧波大學、紹興文理學院、安徽師範大學、集美大學、福建師範大學、華東交通大學、江西師範大學、南昌大學、井岡山大學、贛南師範學院、中國海洋大學、山東理工大學、煙臺大學、聊城大學、曲阜師範大學、河南大學、鄭州大學、洛陽師範學院、黃河科技學院、河南師範大學、南陽師範學院、江漢大學、華中師範大學、湖南大學、湖南師範大學、衡陽師範學院、華南理工大學、深圳大學、華南師範大學、廣西師範大學、海南師範大學、西南大學、西華師範大學、雲南師範大學、陝西師範大學、陝西理工學院、西北師範大學、天水師範學院、青海師範大學、石河子大學、新疆師範大學共78所。
民族傳統體育專業可按本辦法進行招生的普通高等學校有:北京體育大學、上海體育學院、武漢體育學院、西安體育學院、成都體育學院、瀋陽體育學院、首都體育學院、天津體育學院、河北體育學院、吉林體育學院、哈爾濱體育學院、南京體育學院、山東體育學院、廣州體育學院、中央民族大學、天津師範大學、河北師範大學、山西師範大學、晉中學院、東北師範大學、哈爾濱師範大學、蘇州大學、揚州大學、浙江大學、杭州師範學院、集美大學、阜陽師範學院、魯東大學、菏澤學院、河南大學、鄭州大學、洛陽師範學院、黃河科技學院、商丘師範學院、吉首大學、海南師範大學、雲南師範大學、西北師範大學、青海民族學院、青海師範大學共40所。
上述普通高等學校在本辦法中統稱為招生院校。
第四條
招生院校運動訓練專業項目有:田徑、足球、籃球、排球、沙灘排球、桌球、羽毛球、網球、手球、壘球、棒球、曲棍球、游泳(跳水、水上芭蕾、水球)、賽艇、皮划艇、帆船(帆板)、體操(藝術體操、蹦床、技巧)、舉重、柔道、跆拳道、拳擊、古典摔跤、自由摔跤、中國式摔跤、現代五項、鐵人三項、腳踏車、馬術、擊劍、射擊、射箭,滑冰(花樣滑冰、速滑、短道速滑)、滑雪(越野、高山、跳台、自由式)、冰球、雪橇、冰壺、冬季兩項、雪車、圍棋、西洋棋、登山(高山救援)、航海模型、航空模型、飛機跳傘、滑水、摩托艇、蹼泳;民族傳統體育專業項目有:武術套路、散打。
第五條
本辦法招生的對象主要是在役和退役的優秀運動員以及具備第四條所列項目之二級(含)以上運動員技術等級資格的後備人才。
第六條
招生院校應當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和本辦法,制訂本校運動訓練、民族傳統體育專業的招生簡章。招生簡章內容主要包括:高等學校全稱、校址、層次、專業方向、辦學類型、學習形式、招生人數及具體報考條件、考生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錄取規則、學費標準、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及證書種類,以及報名時間、地點、聯繫電話、網址和其它有關事宜。招生院校應當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招生簡章,並在規定時間內報送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招生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級招辦)及國家體育總局科教司備案。經核准備案的招生簡章方可公布,各招生院校必須認真履行招生簡章中所公布的錄取規則和有關承諾。
第七條
報考按本辦法招生的運動訓練、民族傳統體育專業的考生應當符合以下條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高中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具備第四條所列項目之二級運動員(含)或二級武士(含)以上技術等級資格;身體健康;年齡不超過22周歲。具備第四條所列項目之一級運動員(含)或一級武士(含)以上技術等級資格的,年齡可放寬到35周歲。
第八條
考生必須參加其戶口所在地省級招辦統一組織的高考報名。
招生院校負責考生的資格審查及單招報名工作,冬季項目報名工作應當於1月31日前結束,其他項目的報名工作於4月1日前結束。
第九條
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運動訓練、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生的文化考試定於5月8日、9日(見附屬檔案2)進行,體育專項考試原則上於文化考試前七日內進行。如因特殊情況確需變更體育專項考試時間的,必須報國家體育總局科教司核准。
冬季項目專項考試應當在1月至3月之間進行,考試具體時間須報國家體育總局科教司批准。
第十條
招生考試的考點設定必須報國家體育總局科教司批准,並報送當地省級招辦備案。體育專項測試考點與文化考試考點必須設在同一城市,招生院校不得擅自增設考點。
第十一條
體育專項測試要全程監控錄像,做到所有測試項目、所有參加測試的考生均有實況錄像,實況錄像由學校紀檢部門保管二年,以備抽查或覆核。有條件的招生院校可試行專項測試新標準。
第十二條
招生院校負責組織評閱試卷。文化考試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由各招生院校根據當年招生計畫及生源情況確定,報生源所在省級招辦及國家體育總局科教司備案後執行。在文化考試成績達到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基礎上,各招生院校根據考生的體育專項考試成績及文化課考試成績,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十三條
具備一級運動員、一級武士技術等級資格的考生,其文化考試成績可在原始分基礎上增加30分;具備運動健將及以上技術等級資格的考生,其文化考試成績可在原始分基礎上增加50分。
第十四條
運動訓練專業錄取的新生(含免試),具備一級運動員(含)以上技術等級資格的人數不低於該專業當年招生計畫的15%;民族傳統體育專業錄取的新生(含免試),具備一級武士(含)以上技術等級資格的人數不低於該專業當年招生計畫的10%。
第十五條
省級招辦負責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按本辦法招生院校的考試、閱卷及錄取工作。
第十六條
招生院校按本辦法招收運動訓練、民族傳統體育專業學生的相關工作必須在6月25日前全部完成。
第十七條
招生院校必須於6月15日前將擬錄取考生的成績庫(見附屬檔案3)、錄取考生信息庫(見附屬檔案4)、錄取新生名冊報生源所在地省級招辦備案並辦理相關錄取手續,遺留問題由招生院校負責。辦理錄取手續後7日內,招生院校必須將錄取新生名單、招生計畫、招生簡章等有關材料報國家體育總局科教司核查備案,備案後的錄取新生名單必須在本校網站上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同時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的考生,如已被招生院校運動訓練、民族傳統體育專業錄取,則不再參加其他普通高等學校的錄取。
第十九條
各招生院校應當於錄取工作結束之日起30日內,對本校招生工作進行自查,並書面上報國家體育總局科教司。
第二十條
招生院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停止其下一年度招生資格:(一)運動訓練專業錄取一級運動員(含)以上技術等級資格的新生人數低於該專業當年招生計畫15%的;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收一級武士(含)以上技術等級資格的新生人數低於該專業當年招生計畫10%的;(二)擅自將其他項目納入本辦法進行招生的;(三)擅自將按本辦法錄取的學生轉入其他專業學習的;(四)擅自擴大運動訓練、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生計畫的;(五)擅自招收未達到錄取標準考生的;(六)擅自招收專科生的;(七)擅自增設考點的。
第二十一條
招生院校在考生資格審查工作中,發生重大問題的,將停止其按本辦法招生資格。
第二十二條
向擬錄取的考生(或已錄取的學生)收取國家規定以外費用的,將取消其按本辦法招生資格。
第二十三條
考生弄虛作假,經查實,取消當年高考報考資格;已入學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四條
招生院校的有關人員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一經查實,將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未涉及到的事項,按教育部有關檔案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教育部高校學生司和國家體育總局科教司負責解釋。
附屬檔案1: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運動訓練、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生考試時間表
時間
| 上 午9:00-10:30
| 下 午14:00-15:30
|
2010年5月8日(六)
| 語 文
| 數 學
|
2010年5月9日(日)
| 政 治
| 英 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