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退休退職職工管理服務工作暫行規定

《齊齊哈爾市退休退職職工管理服務工作暫行規定》是齊齊哈爾市政府頒布的一則地方法規,是為加強齊齊哈爾市退休、退職(以下簡稱“雙退”)職工的管理服務工作,促進“雙退”職工的身心健康,在社會生活中發揮積極作用,根據齊齊哈爾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齊齊哈爾市退休退職職工管理服務工作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80811
  • 發布時間:1988-12-31
  • 文號:齊政發[1988]108號
  • 生效日期:1988-12-3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具體內容
齊齊哈爾市退休退職職工管理服務工作暫行規定
(1988年12月31日齊政發〔1988〕108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全市“雙退”職工管理服務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原則,充分發揮各級組織的作用。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三條 全市“雙退”職工管理服務工作,由市退休基金統籌管理委員會負責,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退管辦),負責日常工作,與市社會勞動保險公司合署辦公。各縣、區、街道辦事處、鄉(鎮)也應按上述規定,成立“雙退”職工管理服務工作機構。
第四條 各企業主管部門以及所有企事業單位(包括中省直企事業單位)都應建立“雙退”職工管理服務組織,配備專職人員(“雙退”職工較少的小型企事業單位可配兼職幹部),負責抓好本部門、本單位“雙退”職工管理服務工作。
第五條 各級“雙退”管理服務機構和組織配備的工作人員,從各部門、各單位現有編制中解決。
第六條 各級“雙退”管理服務機構和組織的任務:
(一)組織“雙退”職工學習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做好“雙退”職工政治思想工作;
(二)組織“雙退”職工參加業務技術諮詢活動,以及力所能及的公益活動;
(三)組織開展適合老年人特點的文體娛樂活動;
(四)了解掌握“雙退”職工的生活狀況,並與有關組織搞好協調,及時幫助“雙退”職工解決生活上的困難。
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縣、區退管辦負責辦理“雙退”職工重新參加工作的聘、留用手續。
第三章 經費
第七條 市、縣、區“雙退”職工活動經費:
(一)從退休費社會統籌基金中提取5‰;
(二)縣、區退管辦在辦理“雙退”職工重新參加工作聘、留用手續時,按所聘、留用“雙退”職工工資總額的6%,向聘、留用單位收取管理費,並按級分成(上繳市30%,縣、區留用70%);
(三)按“雙退”職工實有人數,對未參加市、縣退休費統籌的單位,每人每年一次性計提十元。
第八條 各企事業單位“雙退”職工活動經費,按職工人數每人每年計提三十元,企業在營業外“勞動保險”項目中列支,事業單位從支付退休費科目中列支。
第九條 “雙退”職工活動經費只能用於“雙退”職工活動,以及其活動站(室)和聘用人員的開支。
第十條 市、縣、區“雙退”職工活動經費由同級退管辦統一掌握使用;企事業單位“雙退”職工活動經費由本單位“雙退”管理服務組織統一掌握使用。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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