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

為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黑龍江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結合齊齊哈爾實際情況,制定了《齊齊哈爾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

2006年4月6日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6年4月6日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令第5號公布 自2006年5月6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黑龍江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殘疾人,是指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持有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統一制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達到法定勞動年齡並具有一定勞動能力和就業要求的殘疾人。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含中、省直單位)、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以下簡稱殘聯)接受同級人民政府委託,負責同級政府轄區內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縣級以上殘聯所屬的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具體實施所在地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組織、管理和服務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殘疾人勞動就業狀況調查;
(二)殘疾人勞動能力評估和職業培訓;
(三)殘疾人就業諮詢、登記和職業介紹;
(四)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核定;
(五)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收繳、使用和管理。
勞動、人事、發展改革、財政、稅務、民政、統計、工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範圍,做好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本單位在職職工總人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安排一名盲人就業的,按安排兩名殘疾人計算。
30人以下的單位可不安排殘疾人就業;對自願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各級政府和殘聯應當給予表彰。
第六條 已辦理招工、聘乾手續或已簽訂勞動用工契約,勞動考勤和支付工資憑證連續6個月以上的在職、在崗殘疾人職工(包括固定工、契約工和臨時工),可計入本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數(在職不在崗的不計入比例)。
第七條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應當堅持就地、就近的原則,可由所在地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推薦,也可自行向社會招收並報同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備案。
第八條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應當根據其殘疾程度和特長,安排適宜的工種和崗位並應當對殘疾職工進行職業技術培訓,提高其勞動技能和水平。
殘疾職工在轉正、定級、晉升、職稱評定、勞動報酬、保險福利和勞動保障等方面,享有與其他職工同等的待遇。
第九條 有生產任務的企業一般不得安排殘疾職工下崗;因生產經營出現困難,進行經濟活動性裁員時,一般不得裁減殘疾職工;企業改組、改建時,應當儘量避免安排殘疾職工下崗。殘疾職工因企業破產確需下崗和失業的,應當按國家規定保障其基本生活並報勞動保障部門備案。
第十條 凡未按本辦法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和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應當按差額人數比例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繳納標準,按本市上年度職工年人均工資計算。
第十一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由應繳單位向所在市、縣(市)的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繳納。中、省直單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接受省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委託的市、縣(市)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負責收繳。
其中,市、縣(市)、區機關、社會團體,市以下(含市級)各級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和滯納金由各級財政部門負責代扣。
中、省直單位,企業、非市、縣(市)、區財政全額撥款的其他類型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和滯納金,由地稅部門負責代征。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必須在每年12月1日前向所在地的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填報由省殘疾人聯合會與省統計局統一印製的《單位殘疾職工情況手冊》;逾期不報的單位,視同未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第十三條 各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根據《單位殘疾職工情況手冊》確定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名單,發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必須按照繳款通知書所列的銀行賬戶、應繳數額和交納期限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十四條 收取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當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用票據》並加蓋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印章。
第十五條 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從管理費中列支;機關、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從單位預算經費中列支。
第十六條 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確有困難的,須憑同級財政部門或稅務部門核定的本年度財務結算或決算報表,向同級財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提出申請,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殘疾人聯合會審批後,可允許其緩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或減免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十七條 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期限、數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滯納金併入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十八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項用於下列開支:
(一)補充殘疾人就業前職業技術培訓經費;
(二)獎勵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及其他在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三)有償扶持殘疾人集體從業、個體經營、合夥經營;
(四)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用於殘疾人就業服務管理機構經費開支和直接用於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其他開支。
第十九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屬政府性基金,納入預算內管理,應當按規定用途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平調、擠占或挪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存款利息收入計入保障金。
第二十條 縣(市)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每年應當在12月20日前向市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提交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收支情況書面報告。市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每年年初會同市審計、財政等部門對上一年度保障金的收支情況進行財務審計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報請同級政府殘疾人協調委員會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二條 在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中弄虛作假,拒不安排殘疾人就業又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委託殘聯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並責令其限期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和滯納金。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 殘聯和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6年5月6日起施行。1999年8月9日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齊齊哈爾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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