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城鎮住宅區物業管理辦法》是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2001年1月20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齊齊哈爾市城鎮住宅區物業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0811
- 文號:市政府令第2號
- 發布日期:2001年01月20日
【發布文號】市政府令第2號
【發布日期】2001-01-20
【生效日期】2001-01-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代市長 楊信
二00一年一月二十日
齊齊哈爾市城鎮住宅區物業管理辦法
本辦法所稱業主,是指物業的所有人。
本辦法所稱使用人,是指物業的承租人和實際使用物業的其他人。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是指依法設立的物業管理企業受業主和業主委員會的委託,按照契約對物業進行有償維護、修繕、管理以及提供相關服務。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和本市有關住宅區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市有關住宅區物業管理的辦法和規定。
(二)對本市住宅區物業管理進行行業指導、監督與檢查。
(三)對住宅區物業管理企業進行資質審查和業務指導。
(四)對住宅區物業管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負責管理維修專項資金。
(五)對住宅區物業管理人員進行培訓,發放物業崗位證。
(六)組織查處住宅區物業管理中的違法、違章行為,受理有關投訴。
縣(市)房產管理部門是其所在行政區域的住宅區物業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城建、工商、規劃、市政、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物業管理工作中相關工作的指導和協調。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和業主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
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應當有過半數業主或業主代表出席。業主大會和業主代表大會作出的決定,應當經過半數業主或者過半數業主代表通過。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應當邀請所在地派出所、居民委員會和使用人代表列席。
(一)選舉或罷免業主委員會。
(二)審議通過業主委員會章程和業主公約。
(三)聽取和審議物業管理服務報告。
(四)決定物業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項。
(一)業主委員會成立申請書。
(二)業主委員會成員名單。
(三)業主委員會章程。
(一)召開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報告物業管理實施情況,制定業主委員會章程。
(二)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契約。
(三)制定業主公約。
(四)聽取業主以及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服務活動。
(五)審議物業管理企業對房屋大中修或其他重大改修項目的報告,監督檢查本款前列項目費用支出情況並協助物業管理企業籌集資金。
(六)審議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的物業管理服務年度計畫、財務預算和決算。
(七)配合物業管理企業監督檢查業主遵守物業管理的規章制度和履行義務情況。
(八)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業主公約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業主公約報所在地房產部門備案。
業主公約示範文本由市房產部門制定。
(一)公有住宅建築面積出售達35%以上的。
(二)新建商品住宅入住率達60%以上的。
(三) 已交付使用的物業建築面積達35%以上、不足60%,但使用期限已超過一年以上的。
單棟樓房或數量較少的住宅區,可根據實際情況成立業主小組,實行自治管理。
未取得物業管理資質證書、營業執照和收費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活動。
外地企業在本市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的,應當取得本市的物業管理資質,辦理工商登記和領取收費許可證。
(一)房屋管理
1、維護規劃、設計的嚴肅性,禁止使用單位或個人破壞、改造房屋結構、平面布局。
2、對房屋定期進行檢查、維修,禁止在公共場地、樓房共用部位私建、亂建以及擅自鑿門開窗。
(二)環境管理
管理和保護住宅區的環境,制止亂貼亂畫、亂拋、亂堆、亂放行為和噪聲污染,做好美化環境工作。
(三)衛生管理
1、清掃住宅區的道路、綠化帶和公共場所並保持整潔。
2、及時清運垃圾,對衛生設施進行清理、保潔,保持住宅區衛生。
3、制止飼養家禽、家畜行為(經有關部門批准飼養的犬類除外)。
(四)綠化管理
1、對住宅區進行綠化,對綠化帶、園林小品以及樹木、花草等進行專業化管理養護。
2、制止破壞住宅區綠化工作行為。
(五)治安管理
1、住宅小區設巡邏隊。接受公安部門指導,建立住宅安全110報警聯網。
2、建立住宅小區安全、防護檔案。
(六)車輛管理
1、設車輛看護站,為用戶提供服務。
2、制止車輛亂停亂放。
(七)市政設施管理
對住宅區內道路、上下水管道、水井、消防等市政設施進行管理和養護。
(八)市場管理
對住宅區內的市場進行管理,防止商販場外經營和亂擺亂賣及破壞環境衛生。
(九)提供有償便民服務。
(十)對住宅區附屬配套設施實施租賃經營管理。
(一)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名稱、住所。
(二)物業管理區域的範圍和管理項目。
(三)物業管理服務內容。
(四)有關物業管理服務的要求和標準。
(五)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六)物業管理服務期限。
(七)違約責任。
(八)契約終止和解約的約定。
(九)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一)接受房產部門的管理和業主、業主委員會的監督。
(二)在業主、使用人使用房屋前,將住宅的共用部位、設備和公共設施的使用維護方法、要求、注意事項及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書面通知業主和使用人。
(三)執行物業管理服務契約。
(四)按時公布物業管理服務費用價格以及收支情況。
(五)定期聽取業主、業主委員會和使用人的意見及要求,改進管理服務工作。
(一)住宅自用部位和自用設備的維修、更新費。
(二)住宅共用部位、公共設備維修、更新費。
(三)公共設施維修、更新費。
本條第(一)項費用由業主支付,第(二)項費用由整棟住宅的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的住宅建築面積按比例承擔,第(三)項費用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的住宅建築面積按比例承擔。
(一)住宅小區規劃圖。
(二)單體建設的結構、設備竣工圖和採暖、供氣、供水等系統圖、平面圖。
(三)各類地下設施竣工圖。
(四)其他有關資料。
物業管理企業應在兩個月內,將圖紙及資料整理完畢,不得遺失和損毀。
(一)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外立面、內部平面布局、用途,隨意拆損門窗和私搭濫建;改動採暖、供水、排水、供氣等設施。
(二)高空丟拋雜物以及亂堆、亂倒垃圾雜物和在建築物上隨意吊掛、張貼、寫畫各種廣告。
(三)踐踏綠地,攀折樹木,折花,占用場地、小區道路、腳踏車棚、停車場和其他共用設施。
(四)損壞、塗刻園林小品。
(五)機動車輛隨意進入,腳踏車等車輛隨意停放。
(六)堆放易燃、易爆和有放射性物質,排放易燃、有毒、有害物質。
(七)設定影響居民正常生活或不符合環保要求的飲食、服務業店(點)等。
(八)私設攤點、棚廈從事經營和其他活動。
(九)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新建房屋出售單位應當在出售住宅前制定住宅使用公約,在房產部門監督下選聘物業管理企業並與之簽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契約。契約副本報市房產部門備案。
住宅建設期間遺留的質量問題及丟失的設備由建設單位負責解決以及維修和配置。
(一)住宅共用部位、公共設施設備維修基金。
1、商品房屋(包括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者按購房款的2%的比例繳納的維修基金;集資建房以及以其他形式建設,的房屋的購買者按集資房款的3%繳納的維修基金(暫不收取)。
2、公房按房改政策出售後,由售房單位按售房款的25%的比例提取的共用部位、公共設備設施管理維修基金,購房者按購房款2%的比例繳納的維修基金。
(二)按有關規定收取的物業管理費用。
(三)專項委託服務收入。
(四)特約服務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三)、(四)、(五)項規定的收費項目及收取標準按省、市規定執行。
管理用房未經市房產部門批准不得改變用途。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並處500元-3000元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停止一切經營活動,可並處2000元-5000元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由市房產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並按年費用總額的0.5%收取滯納金。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責令限期移交或整理,可並處500元-1000元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正第(七)項除外)、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由市房產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和賠償損失,可並處500元-2000元罰款。
、第(五)項,第四十三條規定的,由物價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