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關於阻礙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罰規定
- 頒布時間:1989年12月15日
- 實施時間:1990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黑龍江省關於阻礙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罰規定》在1989.12.15由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頒布。中文名 黑龍江省關於阻礙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罰規定 頒布單位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頒布時間 1989.12.15 實施時間 ...
《黑龍江省關於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罰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後,重新發布。中文名 黑龍江省關於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罰規定 施行日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 省份 黑龍江省 國家 中國目錄...
一、原標題修改為:“黑龍江省關於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罰規定。”二、第五條作如下修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情節嚴重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15日以下拘留:”。三、刪去第...
(2000年12月14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主要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行政執法,促進依法行政,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實施,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
黑龍江省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暫行規定 (1990年6月26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十號)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保障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以下簡稱法規)的貫徹實施,根據憲法...
黑龍江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第一條 為規範全省市場監管系統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確保行政處罰公平公正,保障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市場監管...
(五)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第十八條 有下列妨礙公共安全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一)非法攜帶槍枝、彈藥或者有其他...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其規定處罰。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拒絕、阻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三)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2年3月1日起...
規定內容 第一條 為了依法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提高行政執法的綜合效能,推進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國務院的有關規定,結合黑龍江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黑龍江省行政區域內經國務院...
第三十二條 拒絕、阻礙邊境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及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
第二十八條 拒絕與阻礙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執行職務、影響查封正常進行的,或對土地監察工作人員、舉報人員打擊報復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監察工作人員對土地...
拒絕、阻礙邊境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及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
第三十六條 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規定行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黑龍江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第三十七條 ...
第五十八條阻礙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法律、行政法規對建築活動和建築市場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六十條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
第二十九條 拒絕、阻礙測繪管理人員和測量標誌保管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部門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條 罰款全部上繳同級地方財政。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對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按照《黑龍江省規範行政執法條例》的有關...
2000年8月18日經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8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0年8月13日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等11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2010年8月13日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黑龍江省鄉村建設管理辦法》的決定 附:修正本在2006.10.20由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頒布。中文名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黑龍江省鄉村建設管理辦法》的決定 附:修正本 頒布單位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頒布時間 2006.10...
1995年10月14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0年6月6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黑龍江省統計監督處罰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2年6月13日黑龍江省第九屆...
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第二十條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為之一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非法攜帶、存放槍枝、彈藥或者有其他違反槍枝管理規定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反爆炸、...
第二十六條 野生藥材資源保護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秉公執法,不得以權謀私,玩忽職守,對違反上述規定的,由醫藥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拒絕、阻礙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
1992年8月18日黑龍江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5年10月14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黑龍江省國營農場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二十六條拒絕、阻礙行政執法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七條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
第二十四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違反本規定行為的,分別處罰。第二十五條 由於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治安災害事故的,不予處罰。第二十六條 拒絕、阻礙公安保衛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省有關規定處罰。第...
妨害公務罪,又稱“阻礙執行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中國刑法中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一種。法條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百七十七條 【妨害公務罪】以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