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黑龍江省關於阻礙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罰規定》的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黑龍江省關於阻礙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罰規定》的決定 附:修正本在1997.12.25由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黑龍江省關於阻礙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罰規定》的決定 附:修正本
  • 頒布時間:1997年12月25日
  • 實施時間:1998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予發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決定對《黑龍江省關於阻礙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罰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原標題修改為:“黑龍江省關於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罰規定。”
二、第五條作如下修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情節嚴重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15日以下拘留:”。
三、刪去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五條。
本決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黑龍江省關於阻礙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罰規定》根據本決定做相應修訂,重新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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