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員執行職務罪

妨害公務員執行職務罪,是指行為人對公務員在依法執行職務時,施行強暴脅迫的行為。中國台灣刑法中妨害公務罪的一種。主要特徵:(1)本罪的行為客體是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2)本罪的行為是施強暴脅迫而妨害公務員執行職務。(3)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明知行為客體是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而故意實施本罪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妨害公務員執行職務罪
  • 屬性:法學術語
術語簡介,相關規定,

術語簡介

所謂強暴,是指逞強施暴,使他人無以抗拒。強暴包括直接強暴和間接強暴兩種,;直接強暴是指以身體的強制力直接強制行為客體,達到行為目的;間接強暴是指行為人間接地對行為客體以外的第三人,或行為客體的所有物,施以強暴,而強制行為客體,依照行為人的指示作為或不作為。所謂脅迫,是指以言詞或舉動,顯示加害他人的意思,或以加害他人的意思通知他人,使其產生畏懼。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枝、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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