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聚眾妨害公務罪是行為人公然聚眾而犯妨害公務員執行職務罪,或者犯強制公務員執行職務或辭職罪。中國台灣刑法中妨害公務罪的一種。主要特徵:(1)任何人均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具體包括首謀、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與在場助勢者三類。首謀是指為首計謀而指揮統率聚集的民眾實施強暴脅迫的妨害公務行為者,其自己是否親自下手實施強暴脅迫,則在所不問。在場助勢是指既非首謀,也非下手實施強暴脅迫的人,而只是在犯罪之際在場吶喊助聲勢的人,但尚未達到幫助的程度,如果除了在場吶喊助勢外,尚有幫助行為的,則應以下手實施之共犯論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然聚眾妨害公務罪
- 定義:是行為人公然聚眾而犯妨害公務員執行職務罪,或者犯強制公務員執行職務或辭職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