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鐵路安全管理規定

《黑龍江省鐵路安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於省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鐵路、地方鐵路、專用鐵路和鐵路專用線的安全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鐵路安全管理規定
  • 通過時間:2021年3月1日
  • 通過會議:黑龍江省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
  • 施行時間:2021年6月1日
  • 檔案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媒體解讀,

發布信息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2號
《黑龍江省鐵路安全管理規定》已經2021年3月1日省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長 胡昌升
2021年4月6日

內容全文

黑龍江省鐵路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鐵路安全管理,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暢通,保護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國務院《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鐵路、地方鐵路、專用鐵路和鐵路專用線的安全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鐵路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遵循政府統籌、路地協作、行業監管和屬地監管相結合的工作原則。
第四條 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設立的鐵路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鐵路監管部門)依法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鐵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鐵路安全管理納入當地安全生產工作和平安建設工作,協調解決鐵路安全管理重大問題,並按照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原則,將應當由政府承擔的護路聯防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鐵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保障鐵路安全的教育,落實護路聯防責任制,防範和制止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協調和處理保障鐵路安全的有關事項,做好保障鐵路安全的有關工作。
鐵路沿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鐵路安全管理有關工作。
第六條 鐵路公安機關和地方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鐵路治安管理信息互通共享和預警防範、執勤聯動、執法協作、應急處置等機制,依法制止、查處違反鐵路治安管理的行為。
第七條 從事鐵路建設、運輸、設備製造維修的單位應當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對鐵路的管理和保護。
第八條 鐵路運輸企業、鐵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鐵路安全日常防護和應急處置聯動工作機制,加強鐵路安全協作配合。
鐵路安全檢查、巡護和隱患排查等日常安全防護工作,在鐵路用地範圍以內的,由鐵路運輸企業負責;在鐵路用地範圍以外的,由鐵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鐵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發現鐵路安全隱患,屬於職責範圍內的,應當依法責令有關組織或者個人立即排除;不屬於職責範圍內的,應當及時通報鐵路運輸企業或者鐵路監管部門。
第九條 鐵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護路聯防工作機制,劃定責任區域,明確責任人員,落實護路聯防責任。
護路聯防組織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鐵路治安整治、巡護看守、護路宣傳等工作。
第十條 鐵路沿線安全隱患綜合治理實行雙段長工作責任制。雙段長負責組織巡查、會商、上報信息等工作,並及時組織排查、處置影響鐵路安全的問題。
第十一條 鐵路線路兩側應當依法設立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劃定及公告,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等設施,取土、挖砂、挖溝、采空作業或者堆放、懸掛物品,應當徵得鐵路運輸企業同意並簽訂安全協定,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以及保證鐵路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施工安全規範,採取措施防止影響鐵路運輸安全。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派員對施工現場實行安全監督。
未徵得鐵路運輸企業同意,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從事前款規定的活動,或者雖徵得同意但有關活動發生危及鐵路安全情形的,鐵路運輸企業有權制止並採取安全防護措施;無法制止的,應當及時向鐵路監管部門或者有關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三條 禁止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燒荒、放養牲畜、種植影響鐵路線路安全和行車瞭望的樹木等植物;禁止向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排污、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鐵路安全的物質。
禁止在鐵路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五百米的範圍內升放風箏、氣球、孔明燈等低空飄浮物體;升放無人機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及其鄰近區域建造或者設定的建築物、構築物、設備等,不得進入國家規定的鐵路建築限界。
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鄰近區域建造或者設定的彩鋼瓦房、活動板房、塑膠大棚、廣告牌(匾)以及廢品站、垃圾場等建築物、構築物,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加強管理,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防止影響鐵路運輸安全。
第十五條 鐵路線路兩側樹木,以及桿塔、煙囪等建築物、構築物,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採取避免倒伏的安全措施。發現影響鐵路運輸安全的風險時,由鐵路運輸企業告知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採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六條 下穿、跨越鐵路的道路以及水利、油氣、通信、電力、供熱、燃氣、供排水等管線、設備設施,其所有人應當設定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標誌,公示管理人和聯繫電話,並加強日常巡護,確保符合鐵路安全要求。
前款所列管線或者設備設施產權不清、管理主體不明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按照“誰使用、誰受益、誰維護”的原則確定管理人,管理人應當與鐵路運輸企業簽訂安全協定,落實安全管理責任。
第十七條 道路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跨越鐵路線路的道路橋樑的監管,嚴禁超限超載車輛違法通行。
第十八條 道路與鐵路並行路段靠近鐵路的道路路側,應當設定安全防撞設施和警示標誌。道路與高速鐵路並行的,應當提高安全防撞設施等級,並設定暢通的排水設施。
安全防撞設施、警示標誌、排水設施的設定、管理和維護,道路與鐵路同步建設的,由道路管理部門或者道路經營企業與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協商確定;道路建設在後的,由道路管理部門或者道路經營企業設定、管理和維護;鐵路建設在後的,由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設定,並按照有關規定移交道路管理部門或者道路經營企業管理和維護。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鐵路無人看守道口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建設道路、城市交通軌道以及設定人行過道,與高速鐵路及其有關聯絡線和動車走行線交叉的,應當優先採用下穿鐵路的方案。
第二十一條 建設道路以及水利、油氣、通信、電力、供熱、燃氣、供排水等管線工程需要下穿或者跨越鐵路的,建設單位和鐵路運輸企業應當進行協商,簽訂安全協定。
第二十二條 禁止使用無線電台(站)以及其他儀器、裝置干擾鐵路運營指揮調度無線電頻率的正常使用。
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會同鐵路監管部門,對依法使用的用於鐵路運營指揮調度的無線電頻率予以特別保護。任何無線電發射設備和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對其產生有害干擾的,應當立即消除有害干擾。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依法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站),定期對鐵路沿線無線電干擾進行排查。
第二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
(一)攀爬、鑽越鐵路線路防護設施;
(二)擅自進入列車司機室、機械室,或者鐵路設備管理和行車調度等工作場所;
(三)不服從鐵路運輸企業工作人員應急處置指揮,干擾列車工作人員正常工作;
(四)編造、傳播危害鐵路安全的信息;
(五)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的禁止行為。
第二十四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嚴格履行安全運輸義務,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鐵路運輸契約的約定,為旅客和託運人提供優質服務。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在列車、車站等場所公告有關鐵路安全管理的規定,告知旅客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及時向旅客通報列車晚點、停運信息,並採取有效應對措施。
第二十五條 旅客應當持有效乘車憑證,接受鐵路運輸企業的安全檢查。拒不接受安全檢查的,鐵路運輸企業工作人員有權拒絕其進站乘車。
旅客應當遵守鐵路運輸企業站台管理規定,在安全線以內候車,排隊依序上車。旅客應當按照車票載明的席位乘車,不得強占他人席位。到站後,應當按照鐵路運輸企業提供的出站通道有序出站。
列車超員或者發生其他情形影響鐵路運輸安全時,鐵路運輸企業工作人員有權要求無票、越站乘車旅客下車。
第二十六條 採用鐵路專用線運輸危險貨物的企業,應當加強對危險貨物裝卸、儲存作業場所和設施的安全生產管理。
第二十七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根據鐵路安全主要風險等因素編制鐵路安全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鐵路車站、鐵路沿線發生突發事件時,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並採取先期處置措施。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預案,組織開展應急救援。
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鐵路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負責;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負責。
第二十八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最佳化服務,公開涉及鐵路安全有關事項的辦理渠道、流程、期限、費用標準以及辦理單位、聯繫方式。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未履行鐵路安全管理職責,或者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在鐵路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五百米的範圍內升放風箏、氣球、孔明燈等低空飄浮物體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 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對鐵路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媒體解讀

我省鐵路安全管理規定6月1日起施行 鐵路兩側500米內放風箏無人機最高罰5萬
《黑龍江省鐵路安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於省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今年6月1日起施行。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鐵路、地方鐵路、專用鐵路和鐵路專用線的安全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規定》提出,鐵路運輸企業、鐵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鐵路安全日常防護和應急處置聯動工作機制,加強鐵路安全協作配合。鐵路安全檢查、巡護和隱患排查等日常安全防護工作,在鐵路用地範圍以內的,由鐵路運輸企業負責;在鐵路用地範圍以外的,由鐵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鐵路線路兩側應當依法設立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等設施,取土、挖砂、挖溝、采空作業或者堆放、懸掛物品,應當徵得鐵路運輸企業同意並簽訂安全協定,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以及保證鐵路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施工安全規範,採取措施防止影響鐵路運輸安全。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派員對施工現場實行安全監督。
《規定》對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燒荒等多種行為明令禁止,其中禁止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燒荒、放養牲畜、種植影響鐵路線路安全和行車瞭望的樹木等植物;禁止向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排污、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鐵路安全的物質。禁止在鐵路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五百米的範圍內升放風箏、氣球、孔明燈等低空飄浮物體;升放無人機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如果在鐵路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五百米的範圍內升放風箏、氣球、孔明燈等低空飄浮物體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與此同時,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實施攀爬、鑽越鐵路線路防護設施;擅自進入列車司機室、機械室,或者鐵路設備管理和行車調度等工作場所;不服從鐵路運輸企業工作人員應急處置指揮,干擾列車工作人員正常工作;編造、傳播危害鐵路安全的信息等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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