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鐵路用地管理暫行辦法
(1983年7月1日黑政辦發〔1983〕80號檔案)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頒發的《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條例》、《
鐵路留用土地辦法》和《黑龍江省土地管理暫行條例》以及鐵道部的有關規定,為加強鐵路用地管理,做到節約用地、合理用地,確保路基穩固,行車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鐵路部門按一九五0年中央人民政府頒布的《
鐵路留用土地辦法》和一九八二年國務院頒布的《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條例》的規定,合法留用徵用的土地,均屬鐵路用地,由鐵路部門管理。
第三條鐵路用地屬於社會主義全民所有(簡稱國有土地),由鐵路部門長期使用,路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占用。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於哈爾濱、齊齊哈爾兩個鐵路局管內在黑龍江省的生產、生活用地。
凡屬鐵路用地,有關地界劃定,新建徵用,權屬變動,土地規劃、管理、保護和利用等,均按本辦法執行。
第五條所在市、縣人民政府頒發的“土地證”,是鐵路用地的唯一的合法憑證。各鐵路分局均須對下列鐵路用地向所在市、縣土地管理機關辦理土地登記手續。
(二)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撥)用土地;
(三)在一九六二年九月《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頒布前,雖未經政府批准,但經過與有關單位協商占用的土地。
在土地登記中遇有下列情況,由鐵路分局同當地政府土地管理機關協商後,再辦理土地登記手續。
(一)原有線路未輔軌或封閉、廢棄的路基等用地;
(二)原有留用土地已被路外單位長期占用並建有規模較大的永久性建築物,經有關部門鑑定沒有保留價值的土地;
(三)因基建工程下馬,長期征而未用的土地。
第六條鐵路用地實行鐵路局、鐵路分局、基層用地單位三級管理。局房產處、土地規劃辦公室,為全局土地主管部門,負責全局土地管理工作。各分局房產科(工務科)為分局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分局管內土地管理工作。各項用地主體單位(房產段)為基層土地管理單位(其他單位為用地單位),負責本管區土地管理工作。
第七條鐵路用地按照不同使用性質,分為站場、線路、工廠、給水、砂石、林業、農業、住宅生活和其他九個項目(簡稱地目)。
(一)站場用地:包括站內線路、站舍、站台、倉庫、貨場、站前廣場、機、電、工、輛各段、廠、所等各項運輸生產和旅客服務等建築設施占有和備用的土地;
(二)線路用地:包括區間內路基、路塹調解河流建築物(防水堤、導流堤等)、御土牆、截(排)水溝、林帶(防護林、綠化林)、中間工區等各項設施占有土地及造林、取土備用的土地;
(三)工廠用地:包括局屬廠內所有生產辦公等各項建築設施占有的土地;
(四)砂石用地:包括採砂場、採石場、取土場、磚瓦場占用的土地;
(五)給水用地:包括給水所、水塔、貯水槽、水源井、水管路占有的土地;
(六)農業用地:包括農場、果園、副業生產基地占有的土地;
(七)林業用地;包括天然林、人工林和水土保持林(山場)、苗圃占有的土地;
(八)住宅生活用地:包括機關(辦公房舍)、福利生活(住宅、宿舍、食堂、浴池、幼稚園)、文教(中國小校、圖書館、文化宮、俱樂部、運動場)、衛生(醫院、防疫站、衛生所)、服務(生活供應站、商店、糧店、理髮所、液化氣供應站、房產建築段、分段工區)、庭院、綠化、道路(城鎮巷道)等各項建築占有和備用的土地;
(九)其他用地:包括生活區以外的療養院、遊藝院所、戰備和不屬上述各項所占有和備用的土地。
第八條凡屬地權變動,必須經鐵路分局審核,鐵路局同意,報請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所在市縣土地管理機關更改地證;屬於管轄區域或地目調整變動的,均由局、分局土地主管部門批准,屬於分局批准者報路局備案。
各用地單位不得出賣和變相出賣土地或擅自向路外單位出租、轉讓、調換土地。
第九條為充分合理地利用鐵路各項用地,以適應四化建設的需要,鐵路局、各鐵路分局及主體管理單位都要分別編制鐵路土地利用規劃。
(一)鐵路土地利用規劃,是所在市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認真執行當地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在各市、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鎮)總體規劃指導下,規劃好、建設好、管理好鐵路用地。
(二)編制土地利用規劃的依據,應根據局批准的長遠規劃、主要項目的基本建設規模,結合各部門發展構想,合理組織各項建設布局,妥善安排,節約用地。
(三)編制規劃必須從實際出發,應遵循“加強維護,合理利用,適當調整,逐步改造”的原則,防止貪大求全,百廢俱興,脫離現實的作法。
第十條鐵路土地利用規劃編製成果,應分別提出鐵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1:2000~1:5000),鐵路土地詳細規劃圖(1:1000),小區規劃平面圖(1:500),並附規劃編制說明書。
鐵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由鐵路局總工程師組織會審鑑定,鐵路局批准報鐵道部和省土地管理、城建部門備案。鐵路土地利用詳細規劃圖和小區規劃圖,按編制審批許可權,由分局總工程師審核報鐵路局總工程師批准,並報送所在市縣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一條鐵路土地利用規劃批准後,由局(分局)土地主管部門掌握,審批各項建設用地一律以規劃圖為依據,不得任意改變。遇有特殊情況必須改變時,須經原批准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改變。
第十二條為明確鐵路用地邊界,由各鐵路分局負責按各市、縣人民政府確認的土地界限及鐵道部關於設定地界標的規定,在各項用地的邊界和轉角點全面設定地界標,以資識別。
第十三條凡在鐵路用地內進行的各項建築(不包括修建橋涵、線路),必須按規定的程式和審批許可權,經土地主管部門辦理批准手續後,方準按圖施工。
第十四條路外單位修建專用線占用鐵路用地,一律不辦理土地調撥手續,可由主管專用線部門在審批圖紙中註明:修建專用線所占鐵路用地,同意占用。地權仍屬鐵路所有。
第十五條各建設單位在施工中,必須按照批准的圖紙放線定位,不得任意變更位置、用途和擴大占地面積。如必須變動時,須取得原批准部門同意,違者按違章建築處理。
第十六條各工務段、林場,對鐵路沿線兩側留用土地,應按規劃安排好線路維修取土和造林用地。在未利用前,可暫交由職工家屬生產隊或農業社隊集體耕種。過去已由社隊耕種的,由土地管理單位負責按國家規定簽訂“耕種鐵路用地承種書”一式五份(雙方各執一份,上報局、分局、市或縣土地管理機關各一份備案);地權屬於鐵路,除耕種外,不得建築、轉讓或改作他用。當鐵路建設需要時,由鐵路分局提前以書面通知,無代價收回使用,不得藉故拖延影響施工。對土改時誤將鐵路用地分配者,經查證屬實後,可在承種書內註明。如鐵路確實需要,可根據徵用土地的補償標準給予補償。如已播種,用地單位應按實際情況給以合理補償。
第十七條各站站前廣場、綠地,是供旅客候車休息、觀賞散步、停車的公共場所,任何單位都不得隨意占用;車站客運部門應負責搞好衛生、綠化、管理工作;如需占用時,由鐵路同所在市縣城建部門協商確定。
為發展文化教育和造林事業,各分局應明確劃定學校、苗圃用地範圍,各單位應給予支持和愛護,不得隨意擠占。
第十八條為確保行車安全,嚴禁在鐵路沿線兩側留用的土地內,亂行挖坑取土、取砂、毀林開荒、埋墳。不得在路堤護道坡腳十米範圍內和路塹塹頂至鐵路一側分水嶺的自然山坡開墾種植和挖渠修塘。不準在橋樑上下游一定範圍內(橋長一百米以上的大橋為五百米,橋長二十米至一百米中橋為三百米,橋長二十米以下的小橋為二百米),搞危害鐵路橋涵安全的攔河築壩、圍墾造田、採集砂石或修建其他工程設施。
第十九條各站貨場是鐵路辦理到發貨物的裝卸場所,貨場用地是貨運的主要設備。為保證鐵路貨運需要,應根據到發運量,現有場地及設備條件等具體情況,區別貨場運營、備用區域,繪製貨場分區圖(1:500或1:1000)及說明書各三份,經分局批准報局備案,列為貨運專業用地。
(一)運營區:指站界內貨場區有照明、柵欄(圍牆)、硬化地面場地等設施。
(二)備用區:指站界內外貨場區,但沒有上項完善設施。今後,經逐年投資改善場地設施,達到符合運營區條件時,應即調整改為運營區。
第二十條發收貨單位需使用貨場時,須向車站提出“使用鐵路貨場用地申請書”一式兩份,經車站簽署意見,報分局(貨運科)批准,簽訂使用貨場用地契約一式五份,並按時向車站繳納使用費。使用期限,長期為一年,短期為一個月,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第二十一條使用貨場用地收費標準:運營區核收使用費,每月每平方米按一角計收;備用區收管理費,每月每平方米按五分計收。使用費以月計算,按季在季度開始十日內繳納。
第二十二條用戶在使用貨場用地期間,應遵守下列規則:
(一)不準取土和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或其他固定設施;
(二)不準在場地內進行非以運送貨物為目的的其他活動,或轉讓其他單位使用;使用備用區貨場,由用戶負責治安秩序和防火等安全工作;
(三)鐵路因業務需要提前收回土地時,應提前四個月通知對方,用戶不得拒絕和提出其他任何補償要求。但多收的使用費,可結算退還;
(四)用戶如需延期繼續使用貨場時,應提前一個月向車站提出延期申請。但跨年須按上項規定重新辦理使用手續。如逾期不辦,車站即行收回用地另作處理。
第二十三條路外單位和個人(包括職工),過去占用的鐵路用地,應自行清理退交鐵路。如不能退交時,在不影響當前鐵路運輸安全生產建設、交通、防火的條件下,可繼續使用;但不得任意擴建或擅自轉讓,並服從鐵路今後發展需要。在使用期間,必須按期向鐵路繳納使用費;對確屬不符合上述使用條件者,可按二十五條處理。
第二十四條路外單位、個人(包括職工),臨時占用鐵路站區(不包括貨場用地)和區間用地的,分別由房產段、工務段負責與占地單位、個人簽訂“臨時占用鐵路用地協定書”一式五份(雙方各執一份,報路局、分局土地管理和財務部門各一份備案),並按下列費率標準按月計算,每年分兩期收費:
(一)全民和集體單位及有營業收入的個體戶,每月每平方米按五分計收(但機關辦公和公共設施,可按(二)項標準計收);
(二)城鎮站區居民個人,每月每平方米按六厘計收;
(三)農村公社站區居民個人,每月每平方米按三厘計收。
第二十五條自一九七九年六月八日黑龍江省革委會〔1979〕8號復函下達後至本辦法公布前,不論單位、個人,凡未經鐵路同意,私建濫占鐵路用地的,均按下列原則處理:
(一)私建濫占所占土地,除按其占用面積計收管理費外,並按建築面積計算加一次性罰款。對全民、集體所有制單位,每平方米按二元計收。對個人(包括職工),每平方米按五角計收。
(二)凡超過批准範圍的單位,其多占的土地,應限期退還鐵路,如不能退還時,除按前項以建築面積計收一次性罰款外,並按多占土地面積以每月每平方米兩角計收使用費,直至退還為止。
(三)對影響當前鐵路運輸生產建設或有礙安全、交通、防火和建設規劃的建築物,必須限期拆除。如發生爭執,可通過當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機關或人民法院裁決。
(四)符合繼續使用條件者,該收一次性罰款後,可補簽“臨時占用鐵路用地協定書”。當鐵路建設需要時,鐵路不負擔一切動遷損失。同時在未拆期間,如因鐵路發生行車肇事,致使房屋和其他建築物遭受倒塌損壞時,鐵路不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為合理控制個人建房多占浪費土地,“農村每戶不得超過三百五十平方米;城鎮郊區,每戶不得超過二百五十平方米”,多占土地者,應即退還。如不能退還時,在鐵路未使用前,其多占土地面積,按下列費率標準計收使用費:
(一)農村站區(包括區間)每月每平方米按三分計收;
(二)城鎮郊區站區(包括區間)每月每平方米按五分計收;
(三)超占面積如屬園田,可仍按原規定費率計收。如鐵路安排建設需要,應立即退還。對不退者,則按超占費率增高五至十倍計收管理費,直至退還土地為止。
第二十七條收繳的貨場費用和臨時使用其他土地管理費、罰款等費用的收繳和使用,按以下規定辦理。
貨場所收費用,按貨運規程的有關規定辦理。其他土地所收管理費集中上繳路局。由路局按省財政廳、省土地利用管理局規定,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上繳省財政廳預算外資金管理處;所收的罰款按月上交所在地的市縣財政局(科)作其他收入;其餘部分由路局統一安排,分級使用,具體管理辦法另行規定。所收費用,取之於土地,用之於土地,做如下使用:
(一)向國家繳納土地(收益)稅金;
(二)設定地界標所需費用;
(三)購置土地測繪儀器設備用具費用;
(四)勘測土地交通運輸工具所需費用;
(五)印製土地規劃、登記、管理有關圖表、台帳、資料,建立地籍檔案所需費用;
(六)進行土地清查整頓,日常收費,增加臨時工作人員工資費用;
(七)獎勵土地管理先進單位和個人的費用。
第二十八條鐵路興建的各項工程,應充分利用鐵路留用土地。如原有土地不敷套用或不適於新建需要,而必須徵用社隊土地或撥用國有土地時,要做到珍惜節約用地,儘量不占或少占農田,不拆或少拆房屋。
第二十九條凡超出鐵路地界外,必須徵用的土地,不論耕地、荒地、集體或國有土地,都必須認真執行《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條例》和《黑龍江省土地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事前辦理徵用土地申請手續。
第三十條徵用土地的申請、補償、安置等工作,統由工程主辦單位或土地規劃部門負責辦理。首先應商請市縣土地、城建主管部門及路內有關單位進行選址。方案確定後,會同承擔設計部門按規定提出徵用土地檔案、圖紙、補償安置計畫,經局、分局土地管理部門審核,加蓋地畝審核章或土地規劃辦公室章後,報請土地所在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方得施工占用。
第三十一條徵用土地安置工作,應通過當地人民政府,組織被征土地單位,按補償規定共同協商,做到合理補償,妥善安置,及時解決問題。
第三十二條工程竣工驗收時,徵用土地經辦單位負責向局土地規劃管理部門辦理徵用土地交接手續。徵用土地所形成的檔案、圖紙、協定、補償單據(抄件)、重要問題處理說明等資料,要整理造冊,經分局、路局土地主管部門審查,移交局檔案科歸檔。
第三十三條路外單位原則上不準占用鐵路用地。但遇有特殊情況,必須占用時,須事前與鐵路基層管理單位協商,在不影響鐵路運輸安全生產,發展規劃的前提下,可向分局提報“占用鐵路用地申請書”一式五份,經分局審核報請路局同意,通過所在市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並經市縣土地管理機關辦理土地調撥地權變動,更改“土地證”手續後方得占用。
第三十四條路外請撥用地單位,必須按照鐵路指定的調撥範圍、用途和協定條款執行,不得任意變動位置或擴占土地。如因故必須變動時,須事先取得鐵路原批准部門書面同意。
第三十五條各用地單位,遇有行政管轄、機構變動,需與路外單位(包括鄰局)辦理固定資產交接時,如涉及鐵路用地須一併交接的,應事前通過分局土地管理部門按規定程式辦理土地接管或調出手續。
第三十六條新線和其他情況接管或征(撥)用的各項土地,由分局土地管理部門負責按前項規定,進行區劃分工,做好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如與國家或黑龍江省有關土地法令、規定有牴觸時,均按國家或黑龍江省的有關法令、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