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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庫、人工水道、行蓄滯洪區等)管理範圍內開採砂石的活動。
第三條 河道采砂管理實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長效管理機制和有效溝通的協調機制,依法處理好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 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牽頭,會同省級公安、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海事等部門負責全省河道采砂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牽頭,會同本級公安、自然資源、交通運輸和海事等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河道采砂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河道采砂涉及的航道行政管理工作由省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活動的治安秩序,依法打擊河道采砂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通航河流水上運輸管理工作;海事部門負責內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建立完善聯合執法機制,有效實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5號),依法嚴厲打擊非法采砂犯罪行為。
第五條 河道采砂管理實行統一規劃和屬地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河道采砂規劃由河流最高級河長所在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河道采砂管理由所在地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實行屬地管理。
第六條 各級河長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河道采砂管理的組織領導工作,牽頭組織依法對非法采砂進行清理整治,將河道采砂管理納入河長制管理考核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有采砂任務的河流逐級逐段落實河道采砂管理的河長、行政主管部門、現場監管和行政執法責任人,並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向社會公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河道采砂監督管理,保障河道采砂管理經費、交通工具等。
第七條 河道采砂實行規劃制度。河道采砂規劃應當根據防洪安全、河勢穩定、通航安全、航道保護和生態環境要求編制,符合流域綜合規劃和防洪、河道整治、航道整治、航道等專業規劃。
省級河長管理的河道采砂規劃,由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徵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意見,經水利部松遼水利委員會同意,報省政府批准。市級河長管理的河道采砂規劃,由市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徵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後,經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市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其他河道的采砂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徵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後,經市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河道采砂規劃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確需修改的,應當經原審查機關同意,並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八條 河道采砂規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砂石儲量、分布、砂質及補給分析。
(二)禁採區、可採區和保留區。
(三)禁采期和可采期。
(四)年度采砂控制總量和開採深度。
(五)采砂作業方式、采砂功率和可採區采砂機具設備控制數量。
(六)沿岸堆砂場地的控制數量和布局。
(七)棄料處理和現場清理要求。
(八)采砂影響分析。
(九)依法應當包括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 河道下列區域為禁採區:
(一)河道防洪工程、整治工程、取排水工程、水庫樞紐工程和水文監測設施的管理範圍及安全保護範圍。
(二)鐵路、公路、橋樑、輸氣輸油管道、水上水下電纜、輸電線路、影響公共安全的水上水下構築物或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範圍。
(三)河道頂沖段、險工險段和規劃保留區。
(四)自然保護地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五)有岩體滑坡、土石流災害的河段及植被良好的穩固灘地。
(六)主航道、影響通航安全的水域。
(七)航道、港口、碼頭、錨地、過駁作業區、交通管制區、航行條件受限制區域和禁航區。
(八)在國家水環境質量考核斷面上游3000米、下游300米內。
(九)其他依法應當禁止採掘的區域。
第十條 下列時段為禁采期:
(一)江河、湖泊等達到或者超過警戒水位時。
(二)水庫達到或者超過汛限水位時。
(三)蓄滯洪區啟動運行期間。
(四)依法被禁止采砂的其他時段。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河道采砂規劃確定的禁採區和禁采期予以公告,並設立明顯的禁採區標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河道的禁採區、禁采期進行河道采砂活動。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水情、工情、汛情和河道、航道等情況的變化和管理需要,認為確需修改採砂規劃的,應當按照原批准程式報批,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有采砂許可許可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批准的河道采砂規劃,擬定本行政區域內年度采砂實施方案,對可採區的采砂活動作出具體規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年度采砂實施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開採的地點、深度、範圍和控制點坐標(附範圍圖)。
(二)采砂種類和砂質分析。
(三)開採的時間和作業方式。
(四)開採量(包括日采量、總采量)。
(五)采砂機具設備和運輸設備的基本情況。
(六)采砂技術人員的基本情況。
(七)采砂運輸方案。
(八)砂石堆放地點、棄料處理及采砂活動結束後現場清理、平整方案。
第十四條 河道采砂實行許可制度。按照“誰管理、誰許可”的原則,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許可,涉及其他部門的會同有關部門批准。
河道采砂許可採取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的方式進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公告。中標和拍賣所得成果不得轉包、轉讓。招標、拍賣收入作為非稅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第十五條 河道采砂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採取招標、拍賣方式許可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向中標人、買受人發放河道采砂許可證,並書面告知從事河道采砂應當遵守的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 申請從事河道采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批准的河道采砂規劃和年度采砂實施方案。
(二)有合法、有效的河道采砂營業執照。
(三)有符合規定的作業方式。
(四)有符合安全要求的河道采砂運輸路線。
(五)有符合要求的采砂機具和運輸設備及從業人員。
(六)無違法采砂記錄。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河道采砂申請人,應當向有采砂許可許可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批准的年度采砂實施方案審批發放河道采砂許可證,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涉及交通運輸、自然資源、海事等有關部門的,審批發證前應當徵求有管轄權的有關部門意見。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道采砂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的複印件。
(三)采砂機具和運輸設備及有關從業人員的相關證書。
(四)河道采砂與第三者有利害關係的,與第三者達成的協定或有關檔案。
申請人提交上述複印件時,應當同時交驗原件。河道采砂申請人應當對所提交資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河道采砂許可。
河道采砂申請書樣本由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製作。
第十八條 因整修河道堤防進行吹填固基、整治疏浚河道或航道等公益性采砂和吹填造地采砂,應當編制采砂可行性論證報告,報經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覆同意。涉及航道、影響通航安全的,應當事先徵求省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意見。上述行為產生的砂石一般不得在市場經行銷售,確需經行銷售的,按經營性采砂管理,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統一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采砂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並予以公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許可決定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對不符合條件,采砂申請不予批准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許可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條 河道采砂許可證實行一戶(一船或一車)一證。正本懸掛在采砂機具設備指定位置,副本留存在采砂設備上備查。
第二十一條 河道采砂許可證由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監製。禁止偽造、塗改或者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河道采砂許可證。
河道采砂許可期限為1年,不得跨年度許可。河道采砂許可證有效期滿或者采砂總量達到采砂許可證規定的開採量時,河道采砂許可證自行失效,采砂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終止采砂活動。
第二十二條 采砂作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的開採地點、期限、範圍、深度、作業方式采砂。
(二)在采砂區域設定警示標誌。
(三)隨采隨運,及時清除或者復平砂石料和棄料堆體及采砂坑道,汛期不得在河床堆放砂石料。
(四)運輸砂石的車輛按指定進出場路線行駛,禁止隨意開道行車。
(五)不得損壞水利工程及設施、河道生物防護設施、水文監測設施、照明設施、通信電纜、宣傳牌、界樁、里程樁、航道工程和設施、助(導)航設施及水上水下交通安全等管理設施。
(六)不得破壞環境、污染水體。
(七)采砂船舶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黑龍江水系航行規則》,不得影響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
(八)采砂活動結束後,及時對采砂現場進行清理、平整。
(九)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不同行政區域之間因河道采砂管轄發生的糾紛,應當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裁決,有關各方必須遵照執行。
第二十四條 可采期內出現影響河勢穩定、防洪安全或者通航安全等重大事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設定臨時禁採區和臨時禁采期,暫停采砂活動,采砂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停止河道采砂活動,並將采砂作業設備撤出河道管理範圍。上述事件消除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告知采砂業主恢復采砂活動。
第二十五條 禁采期、臨時禁采期、臨時禁採區內和可采期內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所有采砂設備及運輸工具,應當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地點停放。因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等特殊情況,需要駛離停放地點的,應當拆除采砂設備。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采砂船舶和機具製作台賬並採取信息化定位管理。
無船名船號、船舶證書、船籍港的采(運)砂船舶不得在河道內航行和作業。
采砂船舶違反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應當通報海事管理機構。
第二十七條 堆砂場應當設定在河道管理範圍以外,確需設定在河道管理範圍的,應符合岸線規劃,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經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堆砂場設定在河道範圍且河道屬於通航水域的,批准前應當徵求有管轄權的航道、海事等有關部門意見,並限定占地面積、高度和堆放時限等。
鐵路、公路、水路等重要設施安全管理範圍內及各類保護地內不得設定臨時堆砂場。
許可期結束後,臨時堆放的砂石、采砂機具必須全部運出河道管理範圍,恢復原來地貌。
第二十八條 在河道采砂地點裝運砂石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裝運持有河道采砂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開採的砂石。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采砂現場實行旁站式管理,建立河道采砂計量、監控、登記等制度,加強河道采砂現場的監督管理。積極推行河道砂石採運管理單制度,強化采、運、銷全過程監管。
加強河道采砂管理信息化建設,河道采砂管理部門應當對采砂現場、臨時堆砂場建立管理監控系統,利用衛星定位、影像監控等設備對采砂作業區、出入口等重點部位實行實時監控。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河道采砂活動的監督檢查,及時查處違法行為。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安全監管和海事等部門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定期進行執法巡查。發現違法行為,由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依法作出處理。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河道采砂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采砂單位或者個人的生產場所進行檢查、調查及現場勘察。
(二)要求采砂單位或者個人如實提供與河道采砂有關的資料。
(三)責令采砂單位或者個人停止違法采砂行為。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河道采砂違法行為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法河道采砂行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查處。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河道采砂業主信譽制度,對河道采砂業主的采砂活動情況建立檔案,作為河道采砂申請審查及日常監督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五條 河道采砂涉及河道管理以外的其他事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及其他法律法規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黑龍江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的通知》(黑政辦發〔2013〕11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發展理念,確保全省河道采砂工作有序開展,黑龍江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黑龍江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黑政辦規〔2021〕13號,以下簡稱《采砂辦法》)。《采砂辦法》對進一步加強全省河道采砂管理,維護河勢穩定,保障防洪安全、通航安全、生態安全和重要基礎設施安全,推進河道采砂規範化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適用範圍
在黑龍江省行政區域內的河道(包括湖泊、水庫、人工水道、行蓄滯洪區等)管理範圍采砂活動的管理以及開採砂石的單位或個人,應當遵守《采砂辦法》有關規定。
二、管理體制
《采砂辦法》規定,河道采砂管理實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牽頭,會同同級公安、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海事等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河道采砂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明確了河道采砂管理為人民政府主導、水行政主管部門牽頭、有關部門各負其職的管理體制。
三、管理原則
河道采砂管理實行統一規劃和屬地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河道采砂規劃由河流最高級河長所在人民政府(行署)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河道采砂管理由市(地)縣級人民政府(行署)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實行屬地管理。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行署)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采砂規劃任務,采砂日常管理由有具體管理河道任務的市(地)縣級人民政府(行署)及其有關部門進行管理。
四、主要內容
(一)納入河長制管理考核。《采砂辦法》為適應《關於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加強河道采砂管理的新發展需要,將其納入河長制工作考核內容,明確了各級河長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河道采砂管理的組織領導工作,牽頭組織依法對非法采砂行為進行整治,以河長制打擊違法采砂行為。
(二)禁採區和禁采期規定。《采砂辦法》從防洪工程、鐵路公路橋樑等設施安全、河勢穩定、保護區和水源地、植被良好的灘地和水環境質量考核斷面保護等要求劃定了禁採區。為保障行洪安全,《采砂辦法》從江河達到或者超過警戒水位、水庫達到或者超過汛限水位、蓄滯洪區啟動運行期間等情況規定了禁采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河道管理範圍內的禁採區和禁采期進行采砂活動。
(三)采砂規劃和年度實施方案規定。《采砂辦法》規定,河道采砂實行統一規劃和年度實施方案編制制度。河道采砂規劃應當根據防洪安全、河勢穩定、通航安全、航道保護和生態環境要求編制,符合流域綜合規劃和防洪、河道整治、航道整治等專業規劃的總體要求。
采砂規劃是河道采砂管理的重要依據,是規範河道采砂活動的基礎。編制采砂規劃要落實保護優先、綠色發展的要求,要嚴格規定禁採區和禁采期,科學確定可採區采砂總量、年度開採總量、可采範圍和高程,采砂船舶和機具數量與功率等要求。
采砂規劃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式,由組織編制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年度采砂實施方案,必須按照人民政府批准的采砂規划進行編制,且報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四)采砂權出讓條件規定。《采砂辦法》規定,采砂權出讓需要具備兩個條件,缺一不可。一是經人民政府批准且在有效期內的采砂規劃;二是經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采砂實施方案。采砂權出讓必須採取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的方式作出決定,招標、拍賣的程式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執行。
(五)采砂行政許可規定。市(地)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河道管理許可權,遵照“誰管理、誰許可”的原則和行政許可相關規定,對符合申請條件的中標人、購買人進行采砂行政許可,發放河道采砂許可證。河道采砂行政許可不得超過一年,且不得跨年度許可,實行一船一證制度。
(六)采砂申請人和應遵守的規定。《采砂辦法》對申請從事河道采砂的單位或個人,應當符合的條件、申請時提交的相關材料以及開展河道采砂活動時應當遵守的規定進行了明確。
(七)堆砂場設定規定。《采砂辦法》規定,堆砂場應當設定在河道管理範圍以外,確需設定在河道管理範圍內的,應符合岸線規劃,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批准。在河道管理範圍內設定堆砂場,發放河道采砂許可證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批准。河道管理範圍內只能臨時堆放砂石,采砂結束後,必須運出河道管理範圍。
(八)采砂現場管理規定。《采砂辦法》規定,采砂現場實行旁站式管理,發放采砂許可證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向采砂作業區和堆砂場派駐現場管理人員,強化采砂管理。同時,加強河道采砂管理信息化建設,河道采砂管理部門要對已經許可的采砂船舶和機具安裝定位系統,對采砂現場、堆砂場建立管理監控平台,利用衛星定位或影像監控等設備對采砂作業區、出入口等重點部位實行實時監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