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界江船舶管理,維護界江水上交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維護邊境秩序和國家主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邊防檢查條例》、《黑龍江省邊境管理條例》和《黑龍江省航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佳木斯市邊境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佳木斯市界江船舶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7年4月19日
- 實施時間:2017年5月19日
- 發布單位: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佳木斯市邊防委管轄區域內的界江船舶的管理。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三條 同江市、撫遠市人民政府負責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的內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內河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負責設定和撤銷渡口的審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責任制,指定負責渡口和渡運安全管理的部門。同江市、撫遠市邊防委要逐步縮減下江作業船隻數量,從嚴控制作業審批範圍,撫遠市漁業生產船隻作業審批資格主要以漁場職工為主,本地戶籍的居民作為補充,同江市作業審批資格應為漁業村人員和本鄉鎮居民,並嚴禁私自倒賣、轉讓;一線灘地政審從業人員的戶籍所在地應為本鄉(鎮)為主。
第四條 邊防部隊應掌握進入邊境一線地區進行生產、勘察等活動的船舶情況,督促檢查其遵守邊防政策的情況,對發現的可疑船隻實施盤查,維護邊境秩序,防止發生和及時處理越界事件。
第五條 公安邊防部隊負責界江中從事各種生產活動的船隻及其生產作業秩序實施管理。負責漁船民組織教育,設立作業船隻管理站,建立作業漁船統一管理制度,加強出歸船登記、檢查和水上治安管理,嚴厲打擊走私、偷渡、越界等行為,會同質監、工商、公安機關加強船隻製造、船隻(汽車)修理和鉚焊行業場所管理,落實船隻購買、修理實名登記制度,沒有造船資質、未落實實名登記制度的,不允許造船和維修,杜絕未經審批改造或新建船隻問題,對現有船隻重新進行登記備案,沒有備案的不予審批辦證。
第六條 公安機關負責對陸路運輸的船隻進行嚴格查驗,及時發現、封堵無證照船隻進入邊境地區。
第七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核發從事旅客及貨物營業運輸船舶的《船舶營業運輸證》,打擊無證從事旅客、貨物營業運輸船舶和采砂船舶。
第八條 海事部門負責內河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許可權範圍內船舶登記、檢驗、審圖和發證的管理工作及船員適任證書的考試和管理。負責從事旅客及貨物營業運輸船舶、工程船舶(采砂船、疏浚船)、工作船(航標船、港作船)、公務船的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對經營性運輸的鄉鎮船舶交通安全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對無證從事旅客及貨物營業運輸船舶進行清理整治,打擊越界采砂船舶,整治旅遊船隻越界問題。負責轄區內遊艇的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環境的監督管理,打擊無證遊艇。
第九條 漁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漁業工作,對漁港水域和漁船進行安全監管,負責漁船的檢驗、登記、捕撈證的發放以及進出漁港簽證,漁船船員的考試發證。負責漁船生產作業組織管理,加大水面巡查力度,依法取締摩托艇、無證照船隻捕撈作業,嚴厲打擊違規捕撈、越界捕撈活動。
第十條 航道管理部門負責界江航道養護和管理工作,根據中俄雙方達成的有關航道協定,實施航標維護、測量、疏浚和聯合檢查工作。
第十一條 水務部門依法管理河道。船舶的停靠、碼頭的設立應符合河道管理規定,汛期應聽從防汛指揮部門調度和指揮。
第十二條 國土資源部門依據、《黑龍江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黑龍江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進行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三條 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參加比賽的體育運動船艇安全監管。
第十四條 軍方負責軍用船舶管理。
第三章 運行機制
第十五條 佳木斯市邊防委統一管理轄區界江船舶管理工作,同江市、撫遠市邊防委在佳木斯市邊防委的領導下,管理各轄區界江船舶管理工作,協調成員單位之間以及和其他政府部門的關係,並定期組織邊防委成員單位進行界江船舶管理檢查工作。
第十六條 佳木斯市邊防委各成員單位應各自統一單位管理船隻的標識和顏色。加強執法船隻的管理,嚴禁執法船隻從事捕撈、走私等活動。
第十七條 同江市、撫遠市政府要以鄉、鎮、場、隊為單位,建立船管站,完善船管站的場所、設施和管理制度建設,對界江捕魚船隻進行定人、定位、定時、定責統一管理;設立固定停放船點,對轄區所有散放船隻進行定人、定責集中看管。
第十八條 由市、縣兩級邊防委定期組織排查清理摩托艇,對沒有合法手續的摩托艇,由公安部門集中管理。
第十九條 邊境地區政府根據邊境實際,對界江漁業捕撈船船外機的馬力和長寬高度做出明確規定,不符合規定的船隻不得下江作業,如實施作業按非法作業船隻處理。
第二十條 邊防委各成員單位應當注重部門間的溝通合作與交流,實現部門間的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完善無處罰權違法行為部門間移交機制。各行政管理部門及鄉鎮政府在履行職責時,發現不屬於管轄範圍內的違法船舶及違法行為,要將情況及時反饋當地邊防委,當地邊防委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聯合整治或責成行業主管部門進行查處,查處結果反饋當地邊防委。
第二十一條 嚴禁界江航行的漁業捕撈機動船懸掛任何類型的汽油機,一經發現按“三無”船隻處理。相關部門嚴格管理邊境地區各種類型摩托艇,嚴禁邊境管理區居民非法持有和存放各種類型的摩托艇。持有合法證照和手續的摩托艇應到公安邊防派出所進行登記,說明用途、使用範圍以及責任人。對未在公安邊防派出所登記的摩托艇,一經發現按照“三無”船隻處理,由相關部門查扣並集中銷毀。在靠近界江主航道2公里內的內河作業的漁船不允許懸掛任何類型的汽油機,嚴格乘瓦棹子、舢板船、橡皮艇、橡皮圈等工具進入內河及界江從事生產作業,一經發生按照“三無”船隻處理,由邊防委集中銷毀。各鄉(鎮)政府應建立散放船隻集中管理站,將轄區無證的各類船隻全部集中存放管理。
第二十二條 個人建造、改造船舶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後五日內報所在公安邊防機關備案,報備方式以書面報備為主,報備內容有船舶建造、改造審批檔案;船舶所有人基本情況;其他需要收集的材料。漁業船舶修造企業或個人資質認可由漁業船舶檢驗部門負責,交通運輸類船舶修造企業資質認可由海事部門負責。生產新船和改造舊船必須由建造企業發放出廠合格證,沒有出廠合格證的船隻不予發放捕撈許可證,不得下江作業。
第二十三條 對違法越界捕撈、未取得作業資格、串灘作業、不符合規定以及人證不符的船隻、人員,由縣級邊防委督促相關執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禁止下列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為:在航道內設定漁具或者水產養殖設施,在航道和航道保護範圍內傾倒砂石、泥土、垃圾及其廢棄物,在主航道內或者對航道有影響的範圍內采砂作業等危害航道通航的行為。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鄉鎮船舶,是指鄉鎮和農村中的個體、合夥、承包戶從事客貨運輸以及農民專門用於農業生產的船舶。
(二)疏浚船,是負責航道疏浚的船舶,隸屬於航道局。
(三)航標船,指擔負航標布設、巡檢、補給、維修、維護及航道行政管理和執法的船舶,隸屬於航道局。
(四)工程船,是指裝有特種機械、在港區內或航道上從事修築碼頭,疏通航道等工程所使用的專用船舶。
(五)港作船,是指在港區內從事專項作業或專項服務的港務、航運的船舶。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佳木斯市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印發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屬單位:
現將《佳木斯市界江船舶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9日
解讀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為了加強佳木斯市轄區界江船舶規範化管理和有序合法界江生產作業,維護界江水上交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維護邊境秩序和國家主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邊防檢查條例》、《黑龍江省邊境管理條例》和《黑龍江省航道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佳木斯市轄區邊境管理實際,制定本檔案。
二、法規解決的主要問題及採取的主要措施
(一)解決的主要問題
1.進一步明確各級政府及邊防委各部門(單位)在界江船舶管理工作中的職責分工,完善界江船舶管理工作的運行機制。
2.進一步規範佳木斯市轄區界江生產作業船舶的製造、審批、辦證和日常管理等制度。
3.有效打擊佳木斯市轄區界江非法作業活動,維護佳木斯市邊境良好生產作業秩序和邊境安全穩定。
(二)採取的主要措施
1.根據現行法律法規條文,結合我市界江管理實際問題,研究討論政府和各邊管部門(單位)在界江船舶管理中的具體職責工作。
2.根據佳木斯市邊境管理工作實際需要,在充分研究和徵求意見建議基礎上,著眼制約邊境管理實際問題矛盾,將平時邊境管理工作中應該明確的要求(現行有關法律法規條文沒有明確)上升至法規條文,增強邊境管理執法效果。
3.督導各級政府和邊管部門(單位)在邊境管理日常工作中認真履行各自的邊管職能,樹立合力管邊的意識,加強邊境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聯合行動,形成黨政軍警民“五位一體”管邊控邊的格局。
三、提高邊境管理實效性
制定本檔案時,主要根據上述有關法律法規條文,但目前關於邊界管理的存著法律法規存在一定程度滯後性,不能圓滿我市邊境管理工作中出現的實際問題。因此,我們在制定本檔案時著眼我市界江船舶管理的實際迫切需要,提出了一些目前法律法規條文中沒有的內容,目的是從實際出發,在總結多年邊境管理的經驗以及當前邊境管理工作發展趨勢,制定本檔案中相關內容,希望依此更加有力、高效開展界江船舶管理執法工作,提高解決邊境管理實際問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