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農村人畜飲水項目建設管理實施細則

《黑龍江省農村人畜飲水項目建設管理實施細則》是黑龍江省發展計畫委員會省水利廳2000年11月15日發布的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農村人畜飲水項目建設管理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80803
  • 發布日期:2000-11-15  
  • 生效日期:2000-11-1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農村人畜飲水項目建設管理實施細則
(省發展計畫委員會省水利廳2000年11月15日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快解決農村人畜飲水(以下簡稱人飲)困難問題,改善農民生存和生活條件,提高農民生活質量,國家決定在中央基本建設投資中安排部分資金,專項用於補助農村人飲工程建設。為加強計畫管理,進一步管好用好建設投資,充分發揮投資效益,保證項目建設順利進行,根據國家計委、水利部《農村人畜飲水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解決農村人飲困難的範圍,主要是指解決農村(包括牧區)人口的生活用水。不含國營農林牧場、城鎮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縣城缺水問題。不包括因開礦、建廠及其它人為原因造成水源變化、水質污染引起的農村人飲困難問題。
第三條解決農村飲水困難要發揚自力更生精神,主要依靠農民自己的力量,各級政府酌情給予補助,按照困難程度,分期分批解決。政府補助資金近期重點用於全省飲水最困難的人口。
第二章 農村人飲水困難標準和解決標準
第四條農村人飲困難標準是指村屯(平原區)距取水點單程1至2公里以上,或(山區)距取水點垂直高差100米以上,正常年份連續缺水70~100天以上;水源型氟病區標準為飲用水含氟量超過1.1毫克/升,當地出生8~15歲人群中氟斑牙患病率大於30%,出現氟骨症病人。
第五條工程建設標準以初步解決飲水困難為原則。供水系統一般只到公共給水點;在正常年份,人均日生活供水量為20~35升,乾旱年份為12~20升;水質達到國家規定或當地衛生防疫部門同意的生活飲用水標準。
第三章 項目申報和審批
第六條解決農村人飲困難項目參照基本建設項目管理程式管理。
第七條以市(地)為單元,由市(地)水利(務)部門委託具有丙級以上資質的勘測設計單位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經同級計畫、水利(務)部門審查同意後,按現行基本建設程式的有關要求上報,由省計委商省水利廳審批。
第八條申請列入年度計畫的項目,應具有經過論證審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九條解決農村人飲困難項目年度計畫,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內容,根據年度計畫控制規模,由縣(市)、市(地)計委、水利部門聯合逐級上報。上報的年度計畫檔案材料包括:
(一)解決農村人飲困難年度項目建議計畫;
(二)所列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審批檔案;
(三)市級及其以下的有關部門對配套資金的承諾檔案;
(四)上一年度項目建設情況總結,包括工程進度、效益、配套資金到位和中央、省補助資金的使用情況。
第十條省水利廳匯總審核各市(地)上報的年度計畫後,提出全省年度建議計畫報省計委,省計委根據各市(地)和水利廳的建議計畫,經綜合平衡後,商省水利廳下達項目年度計畫。
第十一條選擇項目,要優先安排氟中毒的防病改水、缺水程度重、一次解決自來水等村屯的飲水工程。
第十二條解決農村人飲困難項目的市(地)、縣(市)配套投資,必須與國家、省投資同步到位,地方配套資金不落實、施工進度和質量達不到要求的市(地)、縣(市),下一年度計畫不予安排。
第四章 資金籌措及管理
第十三條解決農村人飲困難項目所需投資(不計受益民眾投勞折資),由中央、省、地方和受益民眾等共同負擔。按照中央規定和我省的具體情況,中央、省、地方(包括民眾)配套資金的比例為4:1:5,其中,地方配套資金中市、縣、鄉配套資金不得小於總投資的20%(地方配套資金中民眾投工投勞部分占30%)。
第十四條各市(地)、縣(市)、鄉(鎮)要多渠道籌措配套資金,統籌研究,合理安排。配套資金由市(地)、縣(市)、鄉(鎮)政府負責籌措。要動員爭取社會團體、包扶單位捐贈。
第十五條國家和省安排的資金,原則上只補助一次,項目建成後,出現反覆或新增加農村人口飲水困難問題,國家和省不再安排,由地方和民眾自行解決。
第五章 工程建設管理
第十六條解決農村人飲困難項目參照基本建設管理程式由各級水利(務)部門負責管理和實施。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協調,確保人飲工程建設的質量和進度。
第十七條各縣(市)水利(務)部門根據下達的年度計畫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會同有關部門,以縣(市)為單位編制項目實施方案,經市(地)計畫、水利(務)部門審查匯總聯合上報,由省計委商省水利廳審批,報國家計委和水利部備案。
第十八條實施方案要將計畫落實到村、屯,逐鄉、逐村、逐屯建卡片,註明工程措施、投資規模、資金來源、解決戶數、人數及完成時間等。
第十九條實施方案的執行,要實行分級管理負責制,將任務層層分解,落實到單位和個人,並簽訂責任書。根據項目特點,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程管理責任制。包括工程質量行政領導責任制、參建單位工程質量領導人責任制及工程質量檢查監督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項目建設要由有資質的鑽井專業隊伍鑿井。鑿井要嚴格執行《機井技術規範》(SL256--2000)。規模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單項工程投資在100萬元以上),要推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工程監理制和招標投標制。
第二十一條供水設備(壓力罐),由市(地)統一組織招標採購,必須使用有勞動部門壓力容器生產許可的廠家生產的產品。其它工程材料和設備也要實行招標採購。
第二十二條省計委和省水利廳全面負責項目的監督和檢查。檢查內容包括組織領導、管理制度和辦法的制定、項目進度、工程質量、資金管理使用、契約執行情況等。
第六章 項目驗收
第二十三條項目完成後,有關市(地)在自驗合格的基礎上,向省計委、水利廳提出驗收申請。由省水利廳商計畫、衛生等有關部門組織驗收。驗收結果報水利部農水司備案。
第二十四條項目驗收要檢查有受益人簽字的實際受益人口和補助資金到位情況統計表(見附屬檔案一)。每村有不少於3名村民代表簽字。
第二十五條省驗收後國家要進行復驗,國家復驗採取隨機抽樣的辦法,抽樣縣不少於任務縣數的50%,每縣抽驗鄉不少於任務鄉的40%,每鄉抽驗村不少於任務村的30%。
第二十六條驗收主要針對組織領導、任務完成情況、工程質量、資金投入及使用管理情況和工程管理等五個方面,按《農村人飲工程驗收內容和評分標準》(見附屬檔案2)進行。
第二十七條驗收評分按百分制計算,分為四個等級,總分90分以上為優秀,80~90分為良好,70~79分為合格,小於70分為不合格。
第二十八條驗收結果將作為下年度安排項目的重要依據。對驗收不合格的項目,立即整改,並通報批評。
第七章 工程建後管理與維護
第二十九條項目驗收後要及時辦理交接手續,明確管理主體,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維修、養護、用水、節水、水費計收、水源保護等各項規章制度。成立民眾組織,進行日常管理和維護。縣(市)水利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八章 目標責任管理
第三十條地方各級目標責任單位都要同目標管理單位簽訂目標責任書,明確雙方的任務與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實施細則由省計委和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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