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舉辦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

《黑龍江省舉辦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黑龍江省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明確相關部門職責,保障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安全有序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目錄(第一批)》等相關法律、規章以及《體育總局關於做好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規定,結合黑龍江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6月,黑龍江省體育局印發《黑龍江省舉辦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自2024年6月15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舉辦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6月3日
  • 實施時間:2024年6月15日
  • 發布單位黑龍江省體育局
  • 文號:黑體規〔2024〕2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黑龍江省體育局關於印發《黑龍江省舉辦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的通知
黑體規〔2024〕2號
各市(地)體育行政部門,省體育局各所屬單位、機關各處室:
為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落實體育總局舉辦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許可工作部署,確保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體育總局《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等法律、規章規定,結合我省體育工作實際,省體育局制定出台了《黑龍江省舉辦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已經第9次局黨組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24年6月15日起正式施行。現將《黑龍江省舉辦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黑龍江省體育局
2024年6月3日

內容全文

黑龍江省舉辦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省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明確相關部門職責,保障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安全有序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目錄(第一批)》(以下簡稱《目錄》)等相關法律、規章以及《體育總局關於做好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規定(以下簡稱《管理通知》),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黑龍江省區域內舉辦《目錄》範圍內的潛水、航空運動、登山、攀岩、滑雪登山、汽車機車等 6 類體育賽事活動,其行政許可、行政檢查等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由我省各級體育行政部門及其事業單位、單項體育協會主辦、承辦的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不屬於前款所述《目錄》範圍,主辦、承辦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條件和要求從嚴進行審查,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條 我省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堅持體育行政部門許可、監管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的原則,實行屬地分級管理,加強事前事中事後監管,最佳化賽事活動服務。各級體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內設機構職能分工,建立本部門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分類管理機制。建立健全安全監管工作制度,明確監管工作職責,充分發揮賽前風險評估、賽中監管服務與賽後總結評價相結合的安全監管機制,全面加強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風險防控、指導服務、監督檢查工作,有效防範和杜絕賽事活動中的人員傷亡等各類安全事故發生。
第四條 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的行政許可及安全監管,原則上由賽事活動舉辦區域屬地縣(市、區)級人民政府主管體育工作的行政部門(以下統稱體育行政部門)負責;設區的市(地)在本轄區內舉辦跨縣(市、區)的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由賽事活動舉辦區域所涉及的縣(市、區)體育行政部門協商確定許可權屬,協商不一致的,須向賽事活動涉及的縣(市、區)體育行政部門分別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縣(市、區)體育行政部門分別實施行政許可及安全監管;跨市(地)舉辦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由賽事活動舉辦區域涉及的市(地)體育行政部門協商確定許可權屬,協商不一致的,須向賽事活動涉及的市(地)體育行政部門分別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市(地)體育行政部門分別實施行政許可及安全監管;跨省舉辦的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由賽事活動舉辦區域涉及的省級體育行政部門協商確定許可權屬,協商不一致的,須向黑龍江省體育局和其他相關省級體育行政部門分別提出申請,按照當地體育行政部門對高危險性體育賽事許可要求辦理。跨省舉辦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涉及黑龍江省轄區的由黑龍江省體育局實施行政許可及安全監管。
第五條 應由省體育局實施行政許可及安全監管的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按照職能分工,由省體育局民眾體育處和競技體育與青少年體育處代表省體育局分別實施民眾體育高危險性賽事活動和競技體育高危險性賽事活動行政許可工作及安全監管。
第六條 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的許可對象是指《目錄》所列賽事活動的組織者,由組織者提出許可申請。賽事活動組織者有主辦方、承辦方、協辦方的,原則上由賽事活動的主辦方提出許可申請,受主辦方書面委託,承辦方也可以提出許可申請。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的組織者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其中既包括企業,也包括行政部門、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只要舉辦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不論是否以營利為目的,除依規定不需要許可的外,都應當依法依規向所屬地方體育行政部門申請許可。
第二章 許可實施
第七條 舉辦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由賽事活動的組織者至少在賽事活動舉辦之日前三十日提出許可申請。
第八條 審批機關製作《申請舉辦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一次性告知單》(附屬檔案1)。在申請人業務諮詢和正式提交申請前一次性告知該許可涉及的審批事項、設定依據、許可條件、申請材料、辦理流程等。
第九條 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向賽事活動舉辦區域屬地縣(市、區)級體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包括體育賽事活動的名稱、時間、地點、規模、主辦方、承辦方、協辦方、參賽條件等內容;
(二)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或資質證明材料;
(三)場地、器材和設施符合相關標準和要求的說明性材料;
(四)主辦方、承辦方、協辦方等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用以約定各方權利義務和責任分工的書面協定;
(五)風險評估報告、風險防範及應急處置預案、安全工作方案、醫療保障及救援方案、賽事活動“熔斷”機制、賽事活動組織方案等材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應當對以上材料內容的真實性作出承諾,如不符合承諾,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條 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行政許可辦理流程:
(一)申請
申請人填寫《舉辦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申請書》(附屬檔案2),申請人為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申請人為自然人或非法人組織的由申請人或負責人簽字並按手印後,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二)受理
體育行政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五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三)核查
體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實地核查。體育行政部門可以指派兩名及以上工作人員進行實地核查,也可以委託檢驗機構或認證機構進行實地核查,但體育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應當一同前往,委託費用由體育行政部門承擔。實地核查主要核查申請人提交材料所述內容是否真實,應當按照許可條件規定的條件標準逐項審核。涉及器材、設施等場地布置環節具體事項,可結合賽事活動實際情況,採取較為靈活的核查方式,既要確保相應要求落實到位,又要有利於賽事活動的舉辦。核查過程中如發現不影響整體效果的問題,可以當面向申請人提出意見並敦促整改。
(四)決定
現場核查後,應於七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自申請之日起至作出決定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批准舉辦的,應當作出書面決定(附屬檔案5);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附屬檔案6)。
第十一條 書面決定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主辦方、承辦方、協辦方和負責人姓名;
(二)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名稱、時間、地點、規模、參賽條件等基本信息;
(三)實地核查情況;
(四)批准情況。
第十二條 變更或取消流程
因特殊原因需要變更申請材料或取消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的,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在體育賽事活動開始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體育行政部門提出變更或取消申請(附屬檔案3、附屬檔案4)。體育行政部門應當進行審查,根據情況作出新的許可決定(附屬檔案7)或者撤銷原許可決定(附屬檔案8)。
第十三條 體育行政部門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對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相關的場地、器材和設施等涉及辦賽安全的有關條件出具專業性意見,根據專業性意見作出核查結論。
第十四條 實行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許可信息收集制度。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向上一級體育行政部門報告實施許可信息情況。
第三章 安全監管
第十五條 上級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體育行政部門關於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實施行政許可工作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及時糾正行政許可實施中的不當和違法行為。省體育局民眾體育處和競技體育與青少年體育處代表省體育局分別負責對全省民眾體育、競技體育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行政許可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
第十六條 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嚴格依法依規實施行政許可,建立健全體育賽事活動監管與服務工作機制。結合本地實際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對轄區內舉辦的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進行全程跟蹤指導和監管,嚴格落實許可、監管主體責任。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主辦方、承辦方、協辦方等組織者對於體育賽事活動安全負主體責任,賽前應當簽訂書面協定明確職責分工。
第十七條 要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機制,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對賽事活動舉辦中易發生危及公共安全和參賽者人身安全的各類風險和突發事件,要制定醫療、救援、消防等安全風險防範和應急處置預案,建立完善賽事活動“熔斷”機制,落實安全主體責任。主辦方應當建立組委會等賽事組織機制;承辦方應當做好各項保障工作,確保體育賽事活動的安全;協辦方應當確保其提供的產品、設施或服務符合質量和安全標準。最大程度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第十八條 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密切關注氣象、水利、地震、自然資源、交通運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等部門發出的預警信息及有關災害、事故信息,遇有下列直接或可能與體育賽事活動舉辦相關聯的突發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啟動“熔斷”機制,中止比賽:
(一)自然災害,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等;
(二)事故災難,包括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體育設施和設備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
(三)公共衛生事件,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四)社會安全事件,包括恐怖攻擊事件、經濟安全事件和涉外突發事件等;
(五)其他可能導致不再具備辦賽條件的情形。
第十九條 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無法判定是否啟動“熔斷”機制時,應當採取下列措施:
(一)賽事組織工作負責人或技術代表有權直接向屬地體育行政部門報告,屬地體育行政部門應當立即作出是否中止比賽的決定;
(二)涉及重大體育賽事活動的,屬地體育行政部門應當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應當立即作出是否中止比賽的決定;
(三)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在不具備辦賽條件時未中止賽事活動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部門應當責令其立即中止。
第二十條 啟動“熔斷”機制後,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和屬地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賽事活動場地、規模、環境等情況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及其他相關部門,會同公安、衛生健康、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做好應急處置工作,疏散、撤離並妥善安置和救助現場人員,同時採取措施防範次生災害和衍生事件發生,並及時發布相關信息,做好輿情引導。
第二十一條 體育行政部門對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前或舉辦中發現涉嫌不符合賽事活動條件、標準、規則等情形的,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或收到有關單位、個人提出相關建議、投訴、舉報的,應當及時予以處理,視情提出整改建議,必要時啟動“熔斷”機制;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交並積極配合協助處理。
第二十二條 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未經同意,不得擅自將體育行政部門及其事業單位、單項體育協會列為高危險性賽事活動的參與單位。
第二十三條 體育行政部門、單項體育協會應當根據職責或章程,加強對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及相關人員的培訓,對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舉辦提供業務指導和技術支持,對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參與者進行有針對性的宣傳,切實提高相關主體對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的認識和賽事活動組織水平,明晰相關責任,保護各方權益。
第二十四條 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處罰等行政執法情況,做好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並做好歸檔保存。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五條 體育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高危險性體育賽事管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依法依規給予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一)無正當理由,拒不受理舉辦高危險性體育賽事許可申請的;
(二)違反規定程式、條件,批准舉辦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行政許可的;
(三)未依法履行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管理職責、監督檢查職責和嚴重失職的;
(四)發現或者受理舉報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或者有包庇、縱容違法行為的;
(五)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六)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六條 賽事組織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經許可舉辦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的;
(二)體育賽事活動因突發事件不具備辦賽條件時,未及時中止的;
(三)安全條件不符合要求的;
(四)有違反體育道德和體育賽事規則,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等行為的;
(五)未按照要求採取風險防範及應急處置預案等保障措施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各級體育行政部門可以結合實際,會同當地有關部門就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監管建立聯合“一站式”服務機制或部門協同工作機制。
第二十八條 體育行政部門應充分利用網際網路平台,推動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管理線上線下相結合,推進許可實施與事前事中事後監管有機銜接。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黑龍江省體育局負責解釋,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4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14日。
附屬檔案:
1.申請舉辦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一次性告知單
2.舉辦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申請書
3.變更舉辦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申請書
4.取消舉辦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申請書
5.關於同意舉辦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的決定
6.關於不同意舉辦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的決定
7.關於變更舉辦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的決定
8.關於撤銷舉辦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的決定
9.申請舉辦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流程圖(現場辦理)
10.申請舉辦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流程圖(網上辦理)
11.關於公布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目錄(第一批)的公告
12.舉辦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許可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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