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體育賽事活動管理實施辦法》是為了加強雲南省體育賽事活動的監管服務,促進體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全民健身條例》《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結合雲南省實際,制定的實施辦法。
2024年2月,雲南省體育局印發《雲南省體育賽事活動管理實施辦法(試行)》,自2024年3月3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體育賽事活動管理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2月
- 實施時間:2024年3月
- 發布單位:雲南省體育局
- 文號:雲體規〔2024〕1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雲南省體育局關於印發《雲南省體育賽事活動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雲體規〔2024〕1號
各州(市)教育體育局,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單位:
《雲南省體育賽事活動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已經雲南省體育局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雲南省體育局
2024年2月5日
內容全文
雲南省體育賽事活動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指的體育賽事活動,是指在雲南省內依法舉辦的各級各類體育賽事活動的統稱。
第三條 體育賽事活動應當做到:
(一)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相結合。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主辦、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要求,建立健全體育賽事活動管理工作機制,全面加強體育賽事活動安全監管。
(二)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對在全省範圍內舉辦的國際性、全國性、全省性、地區性等參賽範圍和競技、民眾、商業等類別的體育賽事活動,按照有關規定和職責分工實行分級管理和分類指導。根據深化體育領域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的有關要求,進一步加強賽前研判、賽中指導和賽後評估,不斷提高體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水平。
(三)最佳化體育賽事活動服務。圍繞賽事活動需求,在宣傳引導、技術指導、安全培訓等方面不斷最佳化服務,建立健全體育賽事活動指導和服務制度。
雲南省體育局負責全省範圍內體育賽事活動的監管。州市及以下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體育賽事活動的監管。
雲南省體育總會、州市及以下體育總會、全省性體育協會及其他體育協會(以下簡稱體育協會)應充分發揮職能,按照法律法規及各自章程負責相關體育賽事活動的組織、服務、引導和規範。
第四條 體育賽事活動舉辦應當遵循合法、安全、公開、公平、公正、誠信、文明、綠色、簡約、廉潔的原則。鼓勵融入或體現少數民族傳統文化特色和地域特點,培育雲南本地特色的賽事活動品牌。
第五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主辦方是指發起舉辦體育賽事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承辦方是指具體負責籌備、實施體育賽事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協辦方是指提供一定業務指導或者物質及人力支持、協助舉辦體育賽事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主辦方、承辦方、協辦方等,以下同)應當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對體育賽事活動安全負責,賽前應當通過書面協定方式約定權利義務和責任分工。
第六條 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履行監管服務職責。
第二章 體育賽事活動申辦、審批和備案
第七條 省體育局、省體育總會主辦或與其他省直單位共同主辦的全省綜合性運動會,由州市人民政府按照申辦綜合性運動會的相關規定申辦,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舉辦。
州市及以下人民政府以及體育行政部門主辦的所轄區域內的綜合性運動會自行確定申辦辦法。
第八條 申辦國際體育賽事活動,應當按照程式報批,未經批准,不得申辦。
國家體育總局(以下簡稱體育總局)相關單位或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與我省共同主辦但由體育總局相關單位或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主導的國際性體育賽事活動,需列入體育總局外事活動計畫,由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或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後報省體育局審批,需將省人民政府作為主辦或者承辦單位的應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省內自行主辦,或與體育總局相關單位或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共同主辦但由省內主導的國際體育賽事活動,由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或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後報省體育局或省人民政府審批,不列入體育總局外事活動計畫,但應統一向體育總局備案。
其他商業性、民眾性國際體育賽事活動,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根據當地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州市及以下體育行政部門提供業務指導和技術支持。
第九條 舉辦需要行政許可的體育賽事活動,應當按照規定程式辦理。
第十條 境外非政府組織在雲南省內舉辦體育賽事活動,應當依法登記設立代表機構。未登記設立代表機構需要在境內開展臨時體育賽事活動的,應當經省體育局同意,並報省公安廳備案,同時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和體育總局關於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內開展體育活動的相關管理規定。
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代表中國參加相應的國際單項體育組織,任何組織和個人在省內主辦或承辦相應的國際單項體育協會組織的體育賽事活動,應當與相應的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協商一致,如暫未設立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的,應當與體育總局相應運動項目管理中心或相關單位協商一致。
第十一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在省內主辦或承辦相應的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組織的體育賽事活動,應當與省級單項體育協會及省體育局協商一致,如暫未設立省級單項體育協會的,應當與省體育局協商一致。
第十二條 省體育局主辦的體育賽事活動將根據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或體育總局相應運動項目管理中心的有關規定對承辦方的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督導,視情下發督查通知並抄送當地人民政府。
第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在省內舉辦的國際和國內體育賽事活動,需由省體育局或省體育總會共同主辦或承辦的,應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提前六十日報省體育局批准同意。需由省體育局或省體育總會作為指導單位的,原則上須報州市人民政府同意。未經批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將省體育局或省體育總會作為賽事活動的參與單位。
州市人民政府主辦的體育賽事活動經省體育局同意後可以將省體育局作為聯合主辦單位。
區縣人民政府主辦的體育賽事活動,經區縣體育行政部門報州市體育行政部門同意後,州市體育行政部門可以和區縣人民政府共同作為主辦單位。
其他有具體報備時間要求的體育賽事活動從其規定。
需要申報審批或備案的體育賽事活動,主辦方應當至少在開賽前五十日提出審批申請或者備案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審批表(備案表)。包括賽事的時間、地點、內容、主辦、承辦、協辦單位、參賽規模等。賽事時間應至少包括籌備期、競賽期及結束期等階段的起始時間及截止時間;室內賽事活動的地點應具體至門牌號,室外賽事活動的地點應提供賽事區域或賽事路線;賽事活動的內容應包括競賽規程、實施方案、秩序冊、競賽日程表等。
(二)賽事組織方案、應急預案(含安全工作方案)、賽事“熔斷”機制、輿情應對方案等,並明確各方工作責任。
1.賽事組織方案應包括:組委會、競賽規程、裁判員選派、比賽場地設施設備、參賽指引等內容,有需要的還應有比賽儀式組織、志願者團隊保障等內容。
2.應急預案應包括:安全工作方案(風險隱患排查、安保工作方案等)、應急救援、醫療保障、消防、自然災害等內容。
3.賽事“熔斷”機制應包括:啟動條件、程式、處置措施、法律後果等內容。
4.輿情應對方案應包括:工作原則、組織機構及工作職責、處置程式及方法、輿情風險點預判分析等內容。
5.其他體育行政部門要求的方案。
(三)承辦方、協辦方辦賽條件和資質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除第八、九條規定外,省體育局對全省範圍內的體育賽事活動一律不做審批。體育賽事活動涉及公安、市場監管、衛生健康等其他部門規定需要審批的,主辦方或承辦方應當按規定辦理。
州市及以下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級有關規定,減少體育賽事活動審批;對保留的審批事項,不斷最佳化服務。
州市及以下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會同當地有關部門建立對商業性、民眾性大型體育賽事活動聯合“一站式”服務機制或部門協同工作機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均可依法組織和舉辦體育賽事活動。
第十五條 體育賽事活動的名稱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與舉辦地域和體育賽事活動的項目內容相一致;
(二)與主辦方開展活動的行業領域和人群範圍相一致;
(三)與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舉辦的體育賽事活動名稱有實質性區別;
(四)不得侵犯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
(五)不得含有欺騙或可能造成公眾誤解的文字;
(六)不得使用具有宗教含義的文字;
(七)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要求使用“一帶一路”“金磚國家”“上合組織”等含有政治、外交屬性的文字;
(八)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六條 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事業單位、全國性社會組織主辦或承辦的國際性、全國性體育賽事活動,名稱中可以使用“世界”“國際”“亞洲”“中國”“全國”“國家”等字樣或具有類似含義的辭彙,其他體育賽事活動不得使用與其相同或類似的名稱。
第十七條 省級機關及其事業單位、全省性社會組織主辦或承辦全國性、全省性體育賽事活動,名稱中可以使用“中國”“全國”“全省”“雲南”等字樣或具有類似含義的辭彙,其他體育賽事活動不得使用與其相同或類似的名稱。
第十八條 省內舉辦的體育賽事活動的名稱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規範使用“瀾滄江—湄公河合作”等含有政治、外交屬性的文字,若需使用該類字樣的辭彙則應由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或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後再徵求省體育局和省政府外事辦公室意見。
第三章 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許可
第十九條 舉辦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實施行政許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的行政許可工作;設區的州市內跨縣(市、區)舉辦的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由州市級體育行政部門負責許可工作;跨設區的州市舉辦的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由雲南省體育局負責許可工作;跨省舉辦的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需分別向雲南省體育局和其他相關省(市)級體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按當地體育行政部門對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許可要求辦理。
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應根據體育總局《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關於做好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做好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的相關管理工作。
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的主辦、承辦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條件和要求從嚴進行審查,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條 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向體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包括體育賽事活動的名稱、時間、地點、規模、主辦方、承辦方、協辦方、參賽條件等內容;
(二)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或資質證明材料;
(三)場地、器材和設施符合相關標準和要求的說明性材料;
(四)主辦方、承辦方、協辦方等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用以約定各方權利義務和責任分工的書面協定;
(五)風險評估報告、風險防範及應急處置預案、安全工作方案、醫療保障及救援方案、賽事活動“熔斷”機制、賽事活動組織方案等材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條 體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實地核查,並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批准舉辦的,應當作出書面決定;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書面決定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主辦方、承辦方、協辦方和負責人姓名;
(二)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名稱、時間、地點、規模、參賽條件等基本信息;
(三)實地核查情況;
(四)批准情況。
第二十三條 因特殊原因需要變更申請材料或取消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的,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在體育賽事活動開始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體育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或取消手續。體育行政部門應當進行審查,根據情況作出新的許可決定或者撤銷原許可決定。
第二十四條 上級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體育行政部門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行政許可實施中的不當和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 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行政許可情況。
第四章 體育賽事活動組織
第二十六條 體育賽事活動的主辦方負責對體育賽事活動的全面組織,提出體育賽事活動籌備組織方案(包括賽事活動名稱、規模、競賽規程、經費來源等),發布賽事檔案,向參賽各方告知“熔斷”機制啟動條件、程式、處置措施、法律後果等內容,任命技術代表、糾紛解決委員會成員、總裁判長及委派主要裁判等;與承辦方共同建立組委會等組織機制,根據需要組建競賽、安全、新聞、醫療、場地保障等專門委員會或工作機構,明確舉辦體育賽事活動的責任分工,協同合作。
承辦方應當根據體育賽事活動組織方案做好體育賽事活動各項保障工作,確保體育賽事活動的安全;召開賽事活動風險研判分析會議,制定風險防範及應急處置預案和安全工作方案等保障措施,並督促落實。主辦方直接承擔體育賽事活動籌備和組織工作的,履行承辦方責任。
協辦方應當確保其提供的產品、設施或服務的質量和安全。
場地空間、器材提供方或管理者應當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遇有突發情況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協助承擔應急救援等救助任務。
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體育賽事活動“熔斷”機制,提升體育賽事活動突發事件的應對能力。
第二十七條 大型或重要體育賽事活動的組委會應當建立黨組織或臨時黨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發揮黨建對體育賽事活動的政治引領作用。
第二十八條 體育賽事活動的主辦方和承辦方應當根據需要,配備具有相應資格或資質的專業技術人員,配置符合相關標準和要求的場地、器材和設施,嚴格落實通信、網信、醫療、衛生、食品、交通、消防、安全保衛、應急救援、氣象、生態保護等相關措施,做好志願者的招募、培訓、保障和激勵等工作。
體育賽事活動對參賽者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的,主辦方或承辦方應當要求其提供符合體育賽事活動要求的身體狀況證明,參賽者應予以配合。
體育行政部門主辦的體育賽事活動,應當主動購買公眾責任保險。大型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和參與者協商投保體育意外傷害保險。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投保體育意外傷害保險。鼓勵其他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參與者購買公眾責任保險或意外傷害保險。
鼓勵賽事組織單位運用網際網路新技術為賽事安全保障、競賽組織、賽事服務提供有力支撐,推動體育智慧化、科學化發展。
第二十九條 主辦方或承辦方應當根據裁判員管理的有關規定,按照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確定體育賽事活動的裁判員。
第三十條 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提前通過網路或新聞媒體等途徑向社會公開主辦的體育賽事活動。
鼓勵或支持其他體育賽事活動主辦方在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前,通過包括政府網站在內的多種途徑,向社會公布競賽規程,公開體育賽事活動的名稱、時間、地點、主辦方、承辦方、協辦方、參賽條件及獎懲辦法等基本信息。
第三十一條 體育賽事活動的名稱、標誌、徽記、吉祥物、口號、舉辦權、賽事轉播權和其他無形資產權利受到法律保護,主辦方和承辦方可以進行市場開發依法依規獲取相關收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省體育局(含直屬單位)、省體育總會主辦或承辦的體育賽事活動,承辦方可以將“雲南體育”徽標作為宣傳標識;體育彩票公益金全額或部分資助的體育賽事活動需按照《體育彩票公益金資助項目宣傳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宣傳。
未經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等相關權利人許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採集或者轉播體育賽事活動現場圖片、音視頻等信息。
體育賽事活動主辦方、承辦方應當增強權利保護意識,主動辦理商標、專利、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手續,通過合法手段保護體育賽事活動相關權益。
第三十二條 體育賽事活動因自然災害、政府行為、社會異常事件等因素確需變更時間、地點、內容、規模或取消的,主辦方應當在獲得相關信息後及時公告。因變更或取消體育賽事活動造成承辦方、協辦方、參與者、觀眾等相關方損失的,主辦方應當按照協定依法予以補償。
第三十三條 建立體育賽事活動“熔斷”機制。
(一)州市及以下體育行政部門應了解轄區適合舉辦體育賽事活動所具備的自然資源和環境條件等,主動會同同級公安、應急、衛生健康、市場監管和氣象等部門建立協同工作機制。
(二)鼓勵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在賽事活動舉辦過程中組建成立“熔斷”研判專家組(不少於三人),為“熔斷”賽事活動提供決策建議。專家組的成員應包括:賽事活動領域專家
(進行本項目賽事活動學習研究或從事賽事活動管理等時間在五年以上)、具有相應資格或資質的專業技術人員、體育賽事活動組織部門具體負責人等。
(三)主辦方、承辦方、協辦方等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密切關注氣象、水利、地震、自然資源、交通運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等部門發出的預警信息及有關災害、事故信息,遇有下列直接或可能與體育賽事活動舉辦相關聯的突發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啟動“熔斷”機制,中止比賽:
自然災害,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等;
事故災難,包括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體育設施和設備事故、火災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
公共衛生事件,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社會安全事件,包括恐怖攻擊事件、經濟安全事件和涉外突發事件等;
其他可能導致不再具備辦賽條件的。
(四)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無法判定是否啟動“熔斷”機制時,應採取以下措施:
競賽組織工作負責人或技術代表有權直接向賽事活動所在地的州市及以下體育行政部門報告,州市及以下體育行政部門應當立即作出是否中止比賽的決定;
涉及重大體育賽事活動的,州市及以下體育行政部門應當立即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同級人民政府應當立即作出是否中止比賽的決定;
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州市及以下體育部門應自覺接受社會監督,接到有關體育賽事活動存在風險隱患的民眾反映後,應迅速了解情況展開研判,及時作出是否中止比賽的決定。
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在不具備辦賽條件時未中止賽事活動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立即中止。
(五)啟動“熔斷”機制後,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和州市及以下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做好應急處置工作,疏散、撤離並妥善安置和救助現場人員,同時採取措施防範次生災害和衍生事件發生,並及時發布相關信息,做好輿情引導。
第三十四條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依法參與體育賽事活動,享有獲得基本安全保障、賽事服務等權利。
體育賽事活動主辦方或承辦方因辦賽需要使用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相關信息的,應當保障信息安全,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得違法使用或泄漏。
第三十五條 體育賽事活動相關人員(包括參賽者、教練員、裁判員、體育賽事活動組織機構工作人員、志願者、醫護人員、觀眾等,以下同)應當履行誠信、安全、有序的辦賽、參賽、觀賽義務,做到:
(一)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二)遵守體育道德,不得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操縱比賽、冒名頂替,嚴禁參加任何形式的賭博活動,嚴禁使用興奮劑,嚴禁違反體育精神的言行;
(三)遵守競賽規則、規程、賽場行為規範和組委會的相關規定,自覺接受安全檢查,服從現場管理,維護體育賽事活動正常秩序;
(四)遵守社會公德,不得損壞體育設施,不得破壞自然環境和衛生,不得影響和妨礙公共安全,不得在體育賽事活動中違反社會公序良俗。
第三十六條 體育賽事活動相關人員在體育賽事活動中應當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體育精神,積極營造健康向上、和諧文明的賽場文化氛圍和輿論宣傳氛圍。
體育賽事活動廣告和宣傳內容應當確保合法、真實、健康、向上,鼓勵展現雲南特色,不得誤導、欺騙體育賽事活動相關人員。
第三十七條 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重視賽事輿情的引導與應對,加強觀賽環境管理,維護賽場秩序,引導現場觀眾文明觀賽,防止打架鬥毆、擁擠踩踏等事件發生,防止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性或謾罵性、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反社會傾向等方面的言論、旗幟和標語出現,做好相關應急演練,嚴禁攜帶危險品出入賽場。發現問題,應及時採取制止行為、終止賽事活動等處置措施。
第三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單獨參加體育賽事活動的,主辦方或承辦方應當告知其監護人相關風險並由監護人簽署承諾書。
第三十九條 體育賽事活動中有外籍人員參加的,主辦方和承辦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五章 體育賽事活動服務保障
第四十條 體育行政部門和體育協會應當為社會力量依法舉辦的體育賽事活動提供必要的指導和服務。
第四十一條 州市及以下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本行政區域發展規劃和體育發展實際,統籌規劃所轄區域內各類體育賽事活動,滿足人民民眾的多樣化需求。
第四十二條 鼓勵州市及以下體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發揮體育賽事活動對文化、旅遊、教育、商貿、健康、養老、會展等行業發展的拉動作用,開發具有地方特色的體育旅遊精品賽事、體育文化節慶活動、體育文化民俗民間活動、民族傳統體育活動等,促進產業融合發展。
第四十三條 州市及以下體育行政部門應當聯合有關部門,建立健全體育賽事活動應急工作機制,加強風險研判和隱患排查,開展綜合性應急演練,提高服務保障水平。
第四十四條 州市及以下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公開各類體育賽事活動的舉辦條件、規範要求和基本信息,為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和體育賽事活動相關人員提供信息服務。
第四十五條 體育行政部門、運動項目管理中心和體育協會應當根據職責或章程,加強對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及相關人員的培訓,不斷提高體育賽事活動組織水平。
第四十六條 體育行政部門和體育協會可以選配組織體育賽事活動經驗豐富的專家擔任體育賽事活動指導員,參與體育賽事活動現場指導,並按照項目分類組建專家庫。
第四十七條 體育行政部門可以設立體育賽事活動專項資金,通過獎勵、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引導社會力量舉辦體育賽事活動。
第四十八條 州市及以下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制定所轄區域年度《體育賽事活動服務指導目錄》,明確每年度可由社會力量申辦的體育賽事活動、優先給予扶持的體育賽事活動以及提供公共服務的範圍、內容、收費標準等事項。
鼓勵主辦方在舉辦體育賽事活動前主動向州市及以下體育行政部門備案。州市及以下體育行政部門經過評估應當將其中社會效益好、影響力大的體育賽事活動列入《體育賽事活動服務指導目錄》,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提供專業技術指導等方式給予支持。
第四十九條 體育行政部門應嚴格按照體育賽事活動標準化、規範化建設的要求,根據體育總局各運動項目管理中心和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制定並公布的本項目體育賽事活動競賽規則、辦賽指南、參賽指引以及場地器材標準、安全防範要求和賽場行為規範等內容,認真研判體育賽事活動的“熔斷”技術條件,根據實際細化落實措施。
第五十條 體育協會可以根據體育賽事活動主辦方和承辦方的需求,提供必要的技術、規則、器材等方面的指導和服務,建立健全賽事指導服務制度。
第五十一條 體育協會應參照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制定的體育賽事活動服務收費標準,依法合規收取相應服務費用,但不得提供強制服務,不得以任何藉口違法違規收取費用。
第五十二條 鼓勵各級各類志願服務組織參與體育賽事活動的服務保障工作,提供志願服務。
第六章 體育賽事活動監管
第五十三條 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賽前書面協定約定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分工建立健全體育賽事活動監管工作機制,對賽事活動場地實施現場檢查,查閱、複製有關契約、票據、賬簿,檢查賽事活動組織實施方案、安全應急預案等材料。體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嚴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體育行政部門應當綜合運用多種監管手段,探索建立體育賽事活動專家評審庫,採取建立監督舉報機制等方式有效獲取賽事活動舉辦的信息內容,充分發揮“網際網路+監管”的功能,建立賽事活動報告制度,加強對所轄區域內體育賽事活動的信息收集工作,加快實現各有關部門、各層級和各領域監管信息共享和統一套用,實現綜合監管、智慧監管、動態監管。
第五十四條 體育行政部門對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前或舉辦中發現涉嫌不符合體育賽事活動條件、標準、規則等情形的,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或收到有關單位、個人提出相關建議、投訴、舉報的,應當及時予以處理,提出整改建議,不符合辦賽條件的果斷中止比賽;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交並積極配合協助處理。
第五十五條 體育行政部門應按照“分級分類”監管的原則,進一步明確競技體育類、民眾類和商業類等體育賽事活動的監管職能,在本實施辦法的指引下,結合業務職能和具體實際出台民眾類和商業類體育賽事活動的具體管理標準,突出工作重點,壓實各級監管責任。
第五十六條 體育協會應當引導行業健康發展,加強對會員舉辦的體育賽事活動的日常管理,提高其主辦、承辦、協辦體育賽事活動的水平。
第五十七條 體育協會可以依照體育賽事活動組織整體水平、人數規模、層次規格、服務保障、社會影響力等因素,對所轄區域內的體育賽事活動實施等級評定或進行評估,對組織規範、運行良好、保障到位、整體水平高的體育賽事活動,及時向社會推介。
第五十八條 體育協會應當根據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制定的本項目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和出台的本項目體育賽事活動組織的團體標準、獎懲措施、信用管理、反興奮劑工作等規範,加強行業自律。
第五十九條 主辦方和承辦方應當加強賽風賽紀管理,確保體育賽事活動公平公正開展。體育行政部門、體育協會應當建立工作機制,對賽事活動賽風賽紀實施綜合督導檢查。
第六十條 主辦方和承辦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體育賽事活動反興奮劑職責,積極配合體育行政部門和反興奮劑機構開展宣傳教育以及檢查檢測等工作,採取措施防範興奮劑風險隱患,在管理許可權內對興奮劑違規問題作出處理。
第七章 風險評估
第六十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全省各級各類體育賽事活動的安全管理,體育行政部門應結合實際建立健全體育賽事活動風險識別、評估及應對的工作機制,切實保證人民民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第六十二條 根據有關規定,以下體育賽事活動須進行風險評估,其他體育賽事活動具備條件的也鼓勵進行風險評估。
(一)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按照體育總局公布的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目錄執行。
(二)大型體育賽事活動:每場次預計參加人數達到一千人以上(按照《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有關要求執行)。
(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其他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體育賽事活動。
第六十三條 體育賽事活動的組織者負責體育賽事活動的風險評估,主要方式如下:
(一)委託評估。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委託具備資質的風險評估機構開展。
(二)自主評估。體育賽事活動舉辦方邀請相關部門、體育社會組織、專業機構、專家學者等組成評估小組開展風險評估。
(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四條 評估風險因素:
(一)人員安全風險。主要包括自然地理環境突發災害風險和突發公共衛生安全風險因素等,如:舉辦地在沿海、內陸、高原、山地、平原、丘陵等;高溫高濕環境、洪澇、山洪、凍雨、大雨、酸雨、大霧、颱風、龍捲風、大風、地震、地裂、地面塌陷、滑坡、土石流、塌方等;食品安全、傳染性疾病及其他不明原因疾病等。
(二)場地設施設備風險。主要包括符合賽事級別和賽事活動規模的體育競賽場館、場地、器材、設備的規格、數量、質量等。
(三)組織運作風險。主要包括主承辦方、專業與後勤服務(公安、交通、通訊、衛生、消防、媒體等)團隊的專業素養、專業技術水平、團隊協作水平等。
(四)賽風賽紀風險。主要包括運動員、教練員及裁判員中發生違背體育道德行為,興奮劑違規行為,“假賭黑”行為、操縱比賽、不正當交易,以及觀眾觀賽中出現的不文明行為、暴力行為等。
(五)財產財務風險。主要包括賽事經費預算、贊助和其它收入與支出、賽事中斷造成部分或全部取消整個賽事而造成的退費損失、人員保險理賠和人道主義賠償等。
(六)信息輿情風險。主要包括可能出現的公共輿情事件等。比如散布謠言、蠱惑民眾、製造恐慌、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反社會傾向等不恰當的口號、言論、旗幟和標語等。
(七)其他風險。
第六十五條 評估風險等級:
按照“全面分析預測,科學評估研判”的原則,根據上述六項風險因素,由高到低分為“高風險”“中高風險”“中風險”“低風險”四個評估等級。
第六十六條 評估標準:
根據各項風險因素等級,按以下標準綜合評定風險等級。
(一)總體評估等級不得低於“人員安全風險”因素的評估等級。
(二)除人員安全風險因素外:在其它風險因素中出現兩項及以上高風險,或一項高風險且兩項及以上中高風險,或三項及以上中高風險,認定總體評估結果為高風險等級;
在其它風險因素中出現一項高風險,或兩項中高風險,或三項及以上中風險,認定總體評估結果為中高風險等級;
在其它風險因素中出現一項中高風險,或兩項中風險,認定總體評估結果為中風險等級;
在其它風險因素中出現不多於一項中風險,認定總體評價結果為低風險等級。
第六十七條 評估的組織實施:
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在賽事活動舉辦前開展風險評估,提供的資料包括舉辦方材料(資質證明、財務狀況、信用證明等)、賽事活動組織工作方案、安全工作方案、突發情況應急處置工作方案、輿情應對方案、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及其他體育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資料。
評估採取評估方審核資料和現場勘察的方式進行,經綜合評估後確定風險程度,劃分風險等級。
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前的風險評估等級在“中風險”(含)以上的,體育賽事活動的組織者應進行整改,直至評估方重新進行評估的結果在“低風險”以後方可組織體育賽事活動。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體育行政部門或其委託的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情節惡劣的,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屬於非經營性體育賽事活動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不符合本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九條對體育賽事活動審批規定的;
(二)不符合本實施辦法第十條對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舉辦體育賽事活動規定的;
(三)不符合本實施辦法第十五條、十六條對體育賽事活動名稱規定的;
(四)造成人身財產傷害事故或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侵犯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合法權益的。
第六十九條 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違反《體育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體育行政部門或其委託的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組織體育賽事活動的處罰。
(一)未經許可舉辦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的;
(二)體育賽事活動因突發事件不具備辦賽條件時,未及時中止的;
(三)安全條件不符合要求的;
(四)有違反體育道德和體育賽事規則,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等行為的;
(五)未按要求採取風險防範及應急處置預案等保障措施的。
第七十條 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及相關人員在體育賽事活動中的行為涉嫌欺詐或造成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等情形的,體育行政部門應當配合公安、市場監管等行政部門依法依規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 體育協會在開展體育賽事活動中有變相審批、違法違規收費等行為的,由同級體育行政部門或其委託的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依規依紀給予處分。
第七十二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組織體育賽事活動時,有違反體育道德和體育賽事規則,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等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依紀給予處分。
第七十三條 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在參加體育賽事活動中,違反《體育法》規定,有違反體育道德和體育賽事規則,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等行為的,由體育組織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情節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由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納入限制、禁止參加競技體育活動名單;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利用體育賽事從事賭博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第七十四條 運動員在體育賽事活動中違規使用興奮劑的,由有關體育協會、運動員管理單位、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作出取消參賽資格、取消比賽成績或者禁賽等處理。
第七十五條 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體育賽事活動監管問責機制,對在體育賽事活動監管工作中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行為的,或對體育賽事活動監管不力,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等安全事故的,依法予以查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依規依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 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體育賽事活動信用制度體系,將信用承諾履行情況納入信用記錄,開展信用評價,實施信用約束、聯合懲戒。
第七十七條 對體育社會組織、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作出的取消參賽資格、取消比賽成績、禁賽等處理決定不服發生糾紛時,當事人可以根據體育組織章程、體育賽事規則或仲裁協定等申請救濟。相關機構應當及時、公正解決糾紛,保護體育賽事活動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八條 本實施辦法由雲南省體育局負責解釋。
第七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自2024年3月31日起施行。《雲南省體育賽事活動管理實施辦法(暫行)》(雲體規〔2021〕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