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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體育局關於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的通知
桂體規〔2024〕1號
各市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寧鐵體協,各項目運動發展中心,社體中心,各有關協會:
為進一步激發社會和市場的活力,規範體育賽事活動有序開展,促進體育事業高質量發展,現將《廣西壯族自治區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體育局
2024年7月25日
內容全文
廣西壯族自治區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廣西壯族自治區(以下簡稱自治區)體育賽事活動的監管和服務工作,保障體育賽事活動有序進行,促進體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
全民健身條例》《
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國家體育總局令第31號)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體育賽事活動,是指在廣西區域內依法舉辦的各級各類體育賽事活動的統稱。
第三條 體育賽事活動應當堅持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相結合,按照“誰辦賽誰負責”原則,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最佳化體育賽事活動服務。
自治區體育局負責全區範圍內體育賽事活動的監管。各設區市、縣(市、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地方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體育賽事活動的監管。
廣西體育總會、自治區單項體育協會、地方單項體育協會(以下簡稱各級單項體育協會)按照法律法規及各自章程負責相關體育賽事活動的組織、服務、引導和規範。
第四條 體育賽事活動舉辦應當遵循合法、安全、公平、公正、公開、誠信、文明、綠色、簡約、廉潔的原則。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主辦方是指發起舉辦體育賽事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承辦方是指具體負責籌備、實施體育賽事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協辦方是指提供一定業務指導或者物質及人力支持、協助舉辦體育賽事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主辦方、承辦方、協辦方等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對體育賽事活動安全負責,賽前應當通過書面協定方式約定權利義務和責任分工。
第二章 體育賽事活動申辦和審批
第六條 國家體育總局以及中華全國體育總會、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主辦的全國綜合性運動會,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按照綜合性運動會申辦管理規定申辦。
廣西區域內的綜合性運動會申辦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運動會申辦辦法》(桂體字〔2011〕61號)執行。
第七條 申辦國際體育賽事活動,嚴格按照《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國家體育總局令第31號)規定程式報批,未經批准,不得申辦。
第八條 舉辦需要行政許可的體育賽事活動,應當按照規定程式辦理。
第九條 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廣西區域內開展體育賽事活動,應當依法登記設立代表機構。未登記設立代表機構需要在廣西區域內開展臨時體育賽事活動的,應當經自治區體育局同意,並報自治區公安機關備案。
全區性單項體育協會代表廣西參加相應的國際單項體育組織,任何組織和個人在廣西區域內主辦或承辦相應的國際單項體育組織的體育賽事活動,應當與相應的自治區單項體育協會協商一致,如暫未設立全區性體育協會的,應當與自治區體育局相應運動項目發展中心或相關單位協商一致。
第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在廣西區域內舉辦的國際和國內體育賽事活動,需由自治區體育局或廣西體育總會共同主辦、承辦或作為指導單位的,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經設區市人民政府同意後,提前報自治區體育局批准同意。未經批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將自治區體育局或廣西體育總會作為賽事活動的參與單位。國際性體育賽事活動的審核和辦理,由自治區體育局重大賽事項目協調推進辦公室統籌;全國、全區競技類綜合性運動會和全國(非青少年)競技類單項體育賽事活動的審核和辦理,由自治區體育局競技體育處統籌;全國、全區青少年體育賽事活動審核和辦理,由自治區體育局青少年體育處統籌;其他商業性、民眾性體育賽事活動等以自治區體育局或廣西體育總會作為主辦、承辦和指導單位的體育賽事活動審核和辦理,由自治區體育局民眾體育處統籌。自治區各運動發展中心按職責做好相關賽事活動業務指導工作。自治區體育局重大賽事項目協調推進辦公室每年牽頭匯總在廣西區域內舉辦的國際和國內重大體育賽事活動計畫,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第七、八、九、十條規定需要申報審批或備案的體育賽事活動,原則上主辦方應當至少在開賽前四十五日提出申請(馬拉松等賽事有專門規定申報時限的,從其規定),並提供賽事組織方案、應急預案(含安全工作方案)、賽事“熔斷”機制、輿情應對方案等材料,並明確各方工作責任。
除第七、八、九、十條規定外,自治區體育局對體育賽事活動一律不作審批,公安、市場監管、衛生健康、交通運輸、海事、無線電管理、外事等部門另有規定的,主辦方或承辦方應按規定辦理。
全區範圍內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均可依法組織和舉辦體育賽事活動。
第十二條 體育賽事活動的名稱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與國家體育總局、中華全國體育總會、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和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授權內容相一致。
(二)與舉辦地域和體育賽事活動的項目內容相一致。
(三)與主辦方開展活動的行業領域和人群範圍相一致。
(四)與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舉辦的體育賽事活動名稱有實質性區別。
(五)不得侵犯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
(六)不得含有欺騙或可能造成公眾誤解的文字。
(七)不得使用具有宗教含義的文字。
(八)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要求使用“一帶一路”“金磚國家”“上合組織”“中國—東協”等含有政治、外交屬性的文字。
(九)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 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事業單位、全國性社會組織主辦或承辦的國際性、全國性體育賽事活動,名稱中可以使用“世界”“國際”“亞洲”“中國”“全國”“國家”等字樣或具有類似含義的辭彙,其他體育賽事活動不得使用與其相同或類似的名稱。
自治區機關及其事業單位、全區性社會組織主辦或承辦的全區性體育賽事活動,名稱中可以使用“廣西”“全區”“八桂”字樣或具有類似含義的辭彙,其他體育賽事活動不得使用與其相同或類似的名稱。
第三章 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許可
第十四條 舉辦國家體育總局公布的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需辦理行政許可。
自治區體育局指導全區範圍內的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行政許可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的行政許可工作;設區市內跨縣(市、區)舉辦的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由設區市體育行政部門負責行政許可工作;跨設區市舉辦的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由自治區體育局負責行政許可工作;跨省(區、市)舉辦的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需分別向自治區體育局和其他相關省(區、市)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當地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對高危險性體育賽事行政許可要求辦理。
由各級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事業單位、單項體育協會主辦、承辦的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嚴格按照國家體育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按要求,向地方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包括體育賽事活動的名稱、時間、地點、規模、主辦方、承辦方、協辦方、參賽條件等內容。
(二)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或資質證明材料。
(三)場地、器材和設施符合相關標準和要求的說明性材料。
(四)主辦方、承辦方、協辦方等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用以約定各方權利義務和責任分工的書面協定。
(五)風險評估報告、風險防範及應急處置預案、安全工作方案、醫療保障及救援方案、賽事活動“熔斷”機制、賽事活動組織方案等材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 地方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實地核查,並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批准舉辦的,應當作出書面決定;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書面決定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主辦方、承辦方、協辦方和負責人姓名。
(二)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名稱、時間、地點、規模、參賽條件等基本信息。
(三)實地核查情況。
(四)批准情況。
第十八條 因特殊原因需要變更申請材料或取消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的,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在體育賽事活動開始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地方體育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或取消手續。地方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審查,根據情況作出新的行政許可決定或者撤銷原行政許可決定。
第十九條 上級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行政許可實施中的不當和違法行為。
第二十條 各級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行政許可情況。
第四章 體育賽事活動組織
第二十一條 體育賽事活動主辦方負責對體育賽事活動的全面組織,提出體育賽事活動組織方案(包括賽事活動名稱、規模、競賽規程、經費來源及場地器材要求和專業人員資質等),發布賽事檔案,向參賽各方告知“熔斷”機制啟動條件、程式、處置措施、法律後果等內容,任命技術代表、糾紛解決委員會委員、總裁判長及委派主要裁判;與承辦方共同建立籌委會或組委會等組織機制,根據需要組建競賽、安全、新聞、醫療、場地保障等專門委員會或工作機構,明確舉辦體育賽事活動的責任分工,協同合作。
承辦方應當根據體育賽事活動組織方案做好體育賽事活動各項保障工作,確保體育賽事活動的安全;召開賽事活動風險研判分析會,制定風險防範及應急處置預案和安全工作方案等保障措施,並督促落實。主辦方直接承擔體育賽事活動籌備和組織工作的,履行承辦方責任。
協辦方應當確保其提供的產品、設施或服務的質量和安全。
場地空間、器材提供方或管理者應當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遇有突發情況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協助承擔應急救援等救助任務。
地方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體育賽事活動“熔斷”機制,提升體育賽事活動突發事件的應對能力。
第二十二條 自治區綜合性運動會或大型體育賽事活動的籌委會或組委會應當建立黨組織或臨時黨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發揮黨建對體育賽事活動的政治引領作用。
第二十三條 舉辦體育賽事活動,主辦方和承辦人根據需要,做好下列保障工作:
(一)配備具有相應資格或資質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配置符合相關標準和要求的場地、器材和設施。
(三)嚴格落實通信、醫療、衛生、食品、交通、消防、安全保衛、應急救援、生態保護等相關措施。
(四)做好志願者的招募、培訓、保障和激勵等工作。
體育賽事活動對參賽者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的,主辦方或承辦方應當要求其提供符合體育賽事活動要求的身體狀況證明,參賽者應予以配合。
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主辦的體育賽事活動,必須購買公眾責任保險。大型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和參與者協商投保體育意外傷害保險。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投保體育意外傷害保險。鼓勵其他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參與者購買公眾責任保險或意外傷害保險。
(五)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向參賽者說明參賽風險。
第二十四條 主辦方或承辦方應當根據國家體育總局、自治區體育局及全國和全區性單項體育協會有關裁判員管理的規定,按照公平、公正、公開、擇優的原則確定體育賽事活動的裁判員。
第二十五條 各級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前通過網路或新聞媒體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其主辦的體育賽事活動。
鼓勵和支持其他體育賽事活動主辦方在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前,通過包括政府網站在內的多種途徑,向社會公布競賽規程,公開體育賽事活動的名稱、時間、地點、主辦方、承辦方、協辦方、參賽條件及獎懲辦法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六條 體育賽事活動的名稱、標誌、徽記、吉祥物、口號、舉辦權、賽事轉播權和其他無形資產權利受法律保護,主辦方和承辦方可以進行市場開發依法依規獲取相關收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未經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等相關權利人許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採集或者傳播體育賽事活動現場圖片、音視頻等信息。
體育賽事活動主辦方、承辦方應當增強權利保護意識,主動辦理商標、專利、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手續,通過合法手段保護體育賽事活動相關權益。
第二十七條 體育賽事活動因自然災害、政府行為、公共衛生風險、社會異常事件等因素確需變更時間、地點、內容、規模或取消的,主辦方應當在獲得相關信息後及時公告。因變更或取消體育賽事活動造成承辦方、協辦方、參與者、觀眾等相關方損失的,應當按照協定依法予以補償。
第二十八條 建立體育賽事活動“熔斷”機制。
(一)主辦方、承辦方、協辦方等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密切關注氣象、水利、地震、自然資源、交通運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等部門發出的預警信息及有關災害、事故信息,遇有下列直接或可能與體育賽事活動舉辦相關聯的突發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啟動“熔斷”機制,中止比賽:
自然災害,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等。
事故災難,包括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體育設施和設備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
公共衛生事件,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社會安全事件,包括恐怖攻擊事件、經濟安全事件和涉外突發事件等。
其他可能導致不再具備辦賽條件的。
(二)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無法判定是否啟動“熔斷”機制時,應當採取下列措施:
競賽組織工作負責人或技術代表有權直接向地方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地方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作出是否中止比賽的決定。
涉及重大體育賽事活動的,地方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同級人民政府應當立即作出是否中止比賽的決定。
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在不具備辦賽條件時未中止賽事活動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立即中止。
(三)啟動“熔斷”機制後,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和地方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做好應急處置工作,疏散、撤離並妥善安置和救助現場人員,同時採取措施防範次生災害和衍生事件發生,並及時發布相關信息,做好輿情引導。
第二十九條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依法參與體育賽事活動,享有獲得基本安全保障、賽事服務等權利。
體育賽事活動主辦方或承辦方因辦賽需要使用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相關信息的,應當保障信息安全,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得違法使用或泄漏。
第三十條 體育賽事活動相關人員(包括組織者、教練員、裁判員、體育賽事活動組織機構工作人員、志願者、醫護人員、觀眾等,以下同)應當履行誠信、安全、有序的辦賽、參賽、觀賽義務,做到:
(一)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二)遵守體育道德,不得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操縱比賽、冒名頂替,嚴禁參加任何形式的賭博活動,嚴禁使用興奮劑,嚴禁違反體育精神。
(三)遵守競賽規則、規程、賽場行為規範和組委會的相關規定,自覺接受安全檢查,服從現場管理,維護體育賽事活動正常秩序。
(四)遵守社會公德,不得損壞體育設施,不得破壞自然環境和衛生,不得影響和妨礙公共安全,不得在體育賽事活動中違反社會公序良俗。
第三十一條 體育賽事活動相關人員在體育賽事活動中應當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體育精神,積極營造健康向上、和諧文明的賽場文化氛圍和輿論宣傳氛圍。
體育賽事活動廣告和宣傳內容應當確保合法、真實、健康、向上,不得誤導、欺騙體育賽事活動相關人員。
第三十二條 主辦方和承辦方應當加強觀賽環境管理,維護賽場秩序,引導現場觀眾文明觀賽,防止打架鬥毆、擁擠踩踏等事件發生,防止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性或謾罵性、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反社會傾向等方面的言論、旗幟和標語出現,嚴禁攜帶危險品出入賽場。發現問題,應及時採取制止行為、終止賽事活動等處置措施。
第三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參加體育賽事活動的,主辦方或承辦方應當告知其監護人相關風險並由監護人簽署承諾書。
第三十四條 體育賽事活動中有外籍人員參加的,主辦方和承辦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五章 體育賽事活動服務
第三十五條 各級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各級單項體育協會應當為社會力量合法舉辦的體育賽事活動提供必要的指導和服務。
第三十六條 地方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行政區域發展規劃和體育發展實際,統籌規劃所轄區域內各類體育賽事活動,滿足人民民眾的多樣化需求。
第三十七條 鼓勵地方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發揮體育賽事活動對文化、旅遊、教育、商貿、健康、養老、會展等行業發展的拉動作用,促進產業融合發展。
第三十八條 地方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聯合當地有關部門,建立健全體育賽事活動應急工作機制,加強風險研判和隱患排查,開展綜合性應急演練,提高服務保障水平。
第三十九條 地方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開各類體育賽事活動的舉辦條件、規範要求和基本信息,為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和體育賽事活動相關人員提供信息服務。
第四十條 各級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自治區各運動發展中心和體育協會應當根據職責或章程,加強對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及相關人員的培訓,不斷提高體育賽事活動組織水平。
第四十一條 各級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和體育協會可以選配體育賽事活動組織經驗豐富的專家擔任體育賽事活動指導員,參與體育賽事活動現場指導,並按照項目分類組建專家庫。
第四十二條 各市及以下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所轄區域年度《體育賽事活動服務指導目錄》,明確每年度可由社會力量申辦的體育賽事活動、優先給予扶持的體育賽事活動以及提供公共服務的範圍、內容、收費標準等事項。
鼓勵主辦方在舉辦體育賽事活動前主動向各市及以下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各市及以下體育行政主管部門經過評估應當將其中社會效益好、影響力大的體育賽事活動列入《體育賽事活動服務指導目錄》,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提供專業技術指導等方式給予支持。
第四十三條 自治區體育局積極引導社會力量舉辦體育賽事活動,支持引進重大體育賽事,鼓勵融入或體現民族文化特色賽事,培育自主品牌賽事,並對精品賽事給予適當扶持。
第四十四條 自治區各運動發展中心、各級單項體育協會應當充分發揮專業優勢,加強體育賽事活動的標準化、規範化建設,制定並公布本項目體育賽事活動競賽規則、辦賽指南、參賽指引以及場地器材標準、安全防範要求和賽場行為規範等,細化體育賽事活動“熔斷”技術條件。
辦賽指南應當包括組織體育賽事活動的基本條件、標準規則以及對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在服務保障方面的基本要求等內容。
參賽指引應當包括參加體育賽事活動的年齡、健康、資質等要求和條件,承諾遵守競賽規程、服從安排等參與體育賽事活動的基本要求和需要知悉運動風險的基本常識。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的參賽指引還應當包括參賽運動員專項能力和身體素質要求,如訓練年限、技術等級、比賽場次數量和體能測試指標等。
對於專業技術要求強、人身危險性高的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申請組織和推動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
第四十五條 各級單項體育協會可以根據體育賽事活動主辦方和承辦方的需求,提供必要的技術、規則、器材等方面的指導和服務,建立健全賽事指導和服務制度。
第四十六條 各級單項體育協會應當制定體育賽事活動服務收費標準並向社會公布,依法合規收取相應費用,但不得提供強制服務,不得以任何藉口違法違規收取費用。
第四十七條 鼓勵各級各類志願服務組織參與體育賽事活動的服務保障工作,提供志願服務。
第六章 體育賽事活動監管
第四十八條 自治區體育局和地方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體育賽事活動監管工作機制,對賽事活動場地實施現場檢查,查閱、複製有關契約、票據、賬簿,檢查賽事活動組織方案、安全應急預案等材料。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嚴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各級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綜合運用多種監管手段,充分發揮“網際網路+監管”的功能,建立賽事活動報告制度,加強對所轄區域內體育賽事活動的信息收集工作,在官方網站或線上政務服務系統設立體育賽事活動信息管理服務平台,賽事主辦方或承辦方於賽前填報體育賽事活動基本信息。實現綜合監管、智慧監管、動態監管。
第四十九條 自治區體育局和地方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對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前或舉辦中發現涉嫌不符合體育賽事活動條件、標準、規則等情形的,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或收到有關單位、個人提出相關建議、投訴、舉報的,應當及時予以處理,提出整改建議;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交並積極配合協助處理。
第五十條 各級單項體育協會應當引導行業健康發展,加強對會員舉辦的體育賽事活動的日常管理,提高其主辦、承辦、協辦體育賽事活動的水平。
第五十一條 各級單項體育協會可以依照體育賽事活動組織整體水平、人數規模、層次規格、服務保障、社會影響力等因素,對所轄區域內的體育賽事活動實施等級評定或進行體育賽事活動評估,對組織規範、運行良好、保障到位、整體水平高的體育賽事活動,及時向社會推介。
第五十二條 各級單項體育協會應當在協會章程中規定本項目體育賽事活動管理的內容,並制定相關管理辦法,出台本項目體育賽事活動組織的團體標準、獎懲措施、信用管理、反興奮劑工作等規範,加強行業自律。
第五十三條 主辦方和承辦方應當加強賽風賽紀管理,確保體育賽事活動公平公正開展。地方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各級單項體育協會應當建立工作機制,對賽事活動賽風賽紀實施綜合督導檢查。
第五十四條 主辦方和承辦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體育賽事活動反興奮劑職責,積極配合地方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反興奮劑機構開展宣傳教育以及檢查檢測等工作,採取措施防範興奮劑風險隱患,在管理許可權內對興奮劑違規問題作出處理。
第五十五條 按照“誰審批(備案)、誰負責”“誰主辦、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要求,全面加強體育賽事活動安全監管。各級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體育賽事活動的信息收集工作,制定年度體育賽事活動服務指導目錄,加強賽前研判、賽中指導、賽後評估。對參與人數較多、人身危險性較高或專業技術性較強的體育賽事活動,應當重點監管。有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當徵求相關單項體育協會等專業機構意見,及時督促主辦方整改。
第五十六條 加強行業主管部門監管責任。各級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在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前或舉辦中發現不符合規定條件、標準、規則,涉及賽事活動重大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提出整改建議;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交並積極配合處理。其他涉及通信管理、公安、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管、氣象、銀保監等方面的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做好安全監管服務工作。
第五十七條 強化安全風險防範和隱患排查治理,建立“熔斷”機制。各級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各類災害的監測預警和會商研判,發生極端天氣、本土疫情等情況要果斷採取暫停、推遲等措施,堅決遏制重大安全事故發生。
第五十八條 場地空間提供方負有安全服務保障義務。各類體育活動特別是利用公園、山地、森林、江河湖泊、海洋、空域、公共體育場館等自然資源或公共資源舉辦的,場地提供方或管理者應當盡到安全保障責任並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協助承擔應急救援等救助任務。
第五十九條 自治區體育局和地方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建立體育領域信用制度體系,將信用承諾履行情況納入信用記錄,開展信用評價。將舉辦體育賽事活動中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體育經營主體及其從業人員列入失信名單,並在一定期限內向社會公布,實施信用約束、聯合懲戒。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 如果出現法律責任,按照《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國家體育總局令第31號)第七章相關條款進行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4年7月25日起施行。2021年11月26日印發的《廣西壯族自治區體育競賽管理辦法》(桂體規〔2021〕1號)同時廢止。本制度與國家新頒布法律法規等檔案不一致時按新規定執行。
內容解讀
一、檔案制定的必要性和依據
2022年6月2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簡稱《體育法》),並於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22日經國家體育總局第2次局務會審議通過了新修訂的《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於2023年1月1日印發實施。為適應當前國家關於體育賽事活動管理的最新要求,自治區體育局結合全區體育工作實際,在充分調研論證後修訂了2021年印發的《廣西壯族自治區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試行)》,形成最新《廣西壯族自治區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簡稱《辦法》)。
二、檔案制定的過程和法律依據
《辦法》主要依據《體育法》《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2023年以來,自治區體育局高度重視,迅速組織深入學習貫徹落實《體育法》《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國家體育總局令第31號)等法律、法規、規章,修訂《辦法(徵求意見稿)》總計四次向14個設區市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自治區體育局各處室、直屬單位,以及通過自治區體育局網站向社會各界廣泛徵求意見。經過對所收到的反饋意見進行整理、歸納、論證,最終形成意見採納情況匯總表。根據採納意見與自治區體育局法律顧問所出具的法律意見,形成了《廣西壯族自治區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並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規定》的要求,通過自治區體育局黨組會議進行集體討論審核。
三、檔案的主要內容
新修訂的《辦法》共8章61條,即總則、體育賽事活動申辦和審批、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許可、體育賽事活動組織、體育賽事活動服務、體育賽事活動監管、法律責任和附則。較修訂前增加1章13條,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是增加行政許可。按照《體育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舉辦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實施行政許可制度,增加一章“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許可”,明確舉辦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的申請條件、審批程式、監督檢查等規定。
二是規範賽事主辦、承辦單位申報審批環節。在第二章第十條增加相關條款,明確任何組織和個人在自治區內舉辦的國際和國內體育賽事活動,需由自治區體育局或廣西體育總會共同主辦、承辦或作為指導單位的,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原則上提前報自治區體育局批准同意。除了申辦國際體育賽事活動、需要行政許可的體育賽事活動、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廣西區域內開展體育賽事活動以及公安等部門另有規定的,對其他體育賽事活動一律不作審批。全區範圍內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均可依法組織和舉辦體育賽事活動。
三是完善賽事組織。在第四章“體育賽事活動組織”增加相關條款,完善賽事組織規定,如明確做好體育賽事活動志願者的招募、培訓、保障和激勵等工作;完善體育賽事活動保險制度;明確未經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等相關權利人許可,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採集或者傳播體育賽事活動現場圖片、音視頻等信息;建立健全賽事活動“熔斷”機制,明確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啟動“熔斷”機制的情形;進一步規範體育賽事活動相關人員的辦賽、參賽、觀賽義務;明確體育賽事活動廣告和宣傳內容應當確保合法、真實、健康、向上等。
四是健全服務保障。在第五章“體育賽事活動服務”明確地方體育行政主管部門統籌規劃體育賽事活動的職責,鼓勵地方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發揮體育賽事活動拉動作用,促進產業融合發展;明確地方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聯合有關部門建立健全體育賽事活動應急工作機制;鼓勵地方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加強體育賽事活動信息服務;增加體育賽事活動志願服務規定。
五是加強監督管理。在第六章“體育賽事活動監管”明確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對賽事活動場地實施現場檢查,查閱、複製有關契約、票據、賬簿,檢查賽事活動組織方案、安全應急預案等材料;加強對所轄區域內體育賽事活動的信息收集,提出整改意見;向社會推介組織規範、運行良好、保障到位、整體水平高的體育賽事活動。
六是強化法律責任。依照新修訂的《體育法》,增加對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違規行為、利用體育賽事活動從事賭博活動、違規使用興奮劑等問題的法律責任規定,增加對處理決定不服發生糾紛可申請法律援助的規定,同時修訂部分處罰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