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發展城鄉個體經濟和私營經濟暫行規定

黑龍江省發展城鄉個體經濟和私營經濟暫行規定

目前,黑龍江省的個體私營經濟發展還比較落後,個體私營經濟規模小、經營方式粗放、家族式管理格局沒有大的改變,個體私營企業人員素質不高,支持個體私營 經濟發展的政府職能不到位,一些重點、難點問題還沒有得到根本解決.因此,如何加快我省個體私營經濟的發展是一個亟待解決的課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發展城鄉個體經濟和私營經濟暫行規定
  • 發布日期:1988-11-23  
  • 生效日期:1988-11-23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0802
【發布文號】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發展城鄉個體經濟和私營經濟暫行規定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1988年11月23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城鄉個體經濟和私營經濟的發展,進一步解放生產力,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我省境內發展城鄉個體經濟和私營經濟,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個體工商戶是指公民個人或家庭僱工七人以內,依法經核准登記,以私有財產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經濟形式。
私營企業是指企業、資產屬於私人所有,僱工八人以上的營利性經濟組織。
第四條個體經濟和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所有制構成的組成部分。各級政府應鼓勵扶持個體經濟和私營經濟的發展,保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並加強對其引導、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成員中應有人分管個體經濟和私營經濟工作,負責幫助解決個體經濟和私營經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規定的貫徹執行。
第七條銀行、稅務、工商、城建、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積極支持個體經濟和私營經濟的發展。
第二章 個體經濟和私營經濟
第八條凡有經營能力的城鄉持業人員、農民及國家政策允許的其他人員,符合開辦條件的,均可依照法定程式申請開辦個體經營或私營企業。
第九條對某些為社會所需要而經營設施一時難以達到標準的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應分層次提出要求,允許試辦,根據條件逐步完善。
第十條企事業單位科技人員在提供身份證明、辦理登記後,可以利用業餘時間從事技術諮詢服務。
第十一條國營企業編餘人員、停產、倒閉企業的職工,按規定辦理手續後,可以從事個體工商業或私營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個體工商戶或私營企業在明確經濟性質和民事法律責任後,經批准可以掛靠在國營或集體企業,並可以被掛靠企業的名義進行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外省的個體工商戶或私營企業在我省境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以後,可以在當地從事經營活動。
第三章 個體經濟和私營經濟的經營範圍及方式
第十四條具備條件的個體工商戶或私營企業經有關部門批准,可以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活動。
第十五條具備從事批發條件的個體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從事政策允許的商品品種的批發業務。
第十六條私營企業的名稱、經營範圍可以根據生產或經營的需要適當放寬。
第十七條允許個體工商戶或私營企業自由選擇生產經營方式,鼓勵走街串巷,靈活服務,鼓勵從事正當的商品販運活動。
第四章 對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的保護
第十八條各級政府應統籌安排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從事經營所需的場地、原材料和資金。對經批准使用的門市或場地,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侵占;國家需要徵用的、徵用部門應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並作出妥善安排。
第十九條各級商業、物資、糧食部門對個體工商戶所需的原材料、燃料及貨源,應積極組織供應。
第二十條各級金融部門應為個體工商戶開立帳戶、申請貸款提供方便。
城鄉民辦金融組織,應把個體工商戶作為信貸扶持重點。對能帶動民眾共同致富的農村個體戶和私營企業所需貸款,應給予適當照顧。
第二十一條對成鎮待業青年或農村富餘勞動力所辦的個體手工業、修理、修配業免徵一年所得稅。
第二十二條私營企業用於下年擴大再生產的資金,不得低於稅後利潤的百分之五十。其餘部分可作為獎勵、福利、股金分紅等消費基金。對私營企業的資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破壞、查封、扣押、凍結和沒收。
第二十三條對有國家評定專業技術職稱的個體科研人員和有技術等級職稱的從業人員,可適當提高他們的計稅工資標準。
第二十四條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可根據依法登記核准的名稱刻制營業用圓形圖章,可不冠“個體”、“私營”字樣。私營企業的冠名條件與國家、集體企業相同。
第二十五條嚴禁向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亂收費、亂攤派。凡是不符合規定的收費、罰沒、集資,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有權拒付,並向各級工商管理部門報告。
嚴禁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和鄉村幹部賒欠個體工商戶或私營企業的錢款。
第二十六條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營業執照,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可以吊銷外,其他單位和個人無權扣繳或吊銷。
第五章 對個體經濟和私營經濟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各級政府應把集貿市場建設納入城鄉建設總體規劃,為城鄉個體工商戶提供適於本地條件的各類經營場所。
大中城市,交通方便的資源產地和商品集散地,應發展各類批發市場、專業市場。
市場建設基金,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從集貿市場管理費和稅收中適當安排,鼓勵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農村自營專業戶和工商企業投資入股建設市場。
第二十八條各級工商部門負責對城鄉個體經濟和私營經濟的工商行政管理,對無證經營者進行清理和疏導,令其申請登記,持照經營;對投機詐欺、走私販私、欺行霸市、哄抬物價、強買強賣、偷工減料、以次充好、短尺少稱、摻雜使假、出售違禁商品的,應堅決取締,依法處理。其他部門不得代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職權。
第二十九條各有關部門應按各自的職能、對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實行行業管理,不得以行業管理的名義排斥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
第三十條稅收部門應完善稅收管理辦法,抓好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建帳工作;對經商的個體戶實行和完善批發代扣稅收辦法;對小本、流動經營的個體戶實行測算定額,按貨查實等辦法徵稅;對暫時未建立帳目的,應實行評稅制度,定額定期徵稅。
鐵路、公路、航運部門應允許稅務部門進站、進港徵稅。在稅源較大的港站,可設立稅收站點;在較大的集貿市場,可設立稅務所或工商、稅務聯合辦公室。
第三十一條私營企業僱工應簽訂勞務契約,提交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審查備案。從事關係到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等行業的私營企業,僱主應提供保證生產安全所必需的勞保用品和安全設施。
嚴禁雇用童工和國家不允許的人員。
第三十二條各專業管理及監督部門應加強對個體工商戶及私營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檢查監督,加強從業人員的教育,及時反映其意見和要求,開展技術考評、自檢自查、提供信息技術等服務工作。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活動,應依法嚴肅處理。
第三十三條各級政府應有計畫地選調有事業心、懂法律和政策、原則性強的幹部充實各級稅務部門和基層工商行政管理所,加強稅收和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各地應繼續執行每百戶個體戶配備一名工商行政管理人員的規定。
在稅收任務重的地方和稅收旺季可增加臨時協稅員。
第三十四條各管理、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秉公執法、廉潔奉公,不得利用職權勒索、刁難個體戶,不得以權謀私、損害國家利益,違者根據情節輕重,追究其行政責任或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各地應充分發揮個體勞動者協會的作用,貫徹“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原則,廣泛開展“文明個體戶”、“信得過個體戶”評選活動。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由黑龍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如與國家有關規定相牴觸時,應執行國家規定;各地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牴觸的,執行本規定。
第三十八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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